含義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也就是通常說的“幹部”。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和外延,也在隨時代和國家形勢發展而不斷變化。公職人員核心的東西是所謂的“公職”概念,“履行公職”這個概念非常廣泛,比如國家機關,或者說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員,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職,同時又占有編制,財政上負擔他的工資福利,他就是公職人員。顯然公職人員的範圍要大於國家公務員。
公務員
是指國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在我國依《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各級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都是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特點為:
(1)國家公務員是經法定方式和程式任用的人員;
(2)國家公務員是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人員;
(3)國家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演變情況
1993年國務院的條例叫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這次這部法把“國家”兩個字拿掉了。原來的國家公務員是以行政機關有行政職位的人員為主要對象的,也就是以工勤人員以外的行政任職人員為對象,或者說它主要是一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這個範圍就不一樣了,這部法律可以叫做“地方公職人員法”(是與軍官法區別開來的),是指在國家的官員制度的管理上發生了很大變化。93年搞條例的時候,基本的指導思想是幹部管理的分類,或者說對公職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並且嚴格區分企事業單位與國家機關這樣一個前提。93年時搞公務員條例實際上是講“地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意思,當然有的地方和部門也用公務員的方式來管,但是那叫做“參照管理”,立法的本意是管行政機關的,像人大、法院,都不是直接屬於公務員管理的範疇。這次就變了,意思是說,除了軍隊的幹部,因為軍官也是國家官員,是講除了軍官以外的所有地方公職人員全部都受這部法管理。所以這部法是國家官員制度建設的一個重大改革,與93年的情況有一個很大很大的不同。當然,它主要涉及的範圍,核心的東西是所謂的“公職”概念,“履行公職”這個概念非常廣泛,核心詞是“公職”,就把很多單位、機關的人員都包含進來了,比如國家機關,或者說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員,同時又占有編制,財政上負擔他的工資福利,他就要受這部法律的約束。出了利用公職、占編制、吃財政三個要素以外,還有一部分企事業單位的人員也要受這部法約束。所以,這部法律的管轄範圍大規模的擴大,是《公務員法》與公務員條例一個最大的區別,是對國家官員管理制度的一個重大變革,為什麼這樣講呢?因為法裡面所涉及到的制度有《警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組織法》、《選舉法》、93年的《公務員條例》、97年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等,這部法律與以上這些法律都有一定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