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一些半總統系統,政府首腦是應當負責對總統或一個絕對或半絕對國君而不是對議會的一位分開的總理或總理。在其他人,總理也許是應當負責對國家首腦和議會。這樣是實際情形在法國第五共和國(1958 當前),總統任命一位總理但必須選擇某人能得到政府商業通過國民大會。那裡反對控制國民大會,總統實際上被迫使選擇一位總理從在反對之中。在這樣場合,以同居著名,一項反對朝向的政府控制內部狀態政策,用總統主要制約對外交事務,雖然他必須太那裡工作以政府。
補充
首先在均等或控制內閣之中? 憲法不同在多少力量他們基於頭等ministership; 一些更舊的憲法(例如,澳洲的1900 年文本,和比利時的1830 年文本) 從未的確提及了總理根本,辦公室辦公室變成 事實上 現實沒有正式憲法身份。一些憲法做primus 相互削去 的一位總理 (首先在均等之中) 並且那遺骸的實用現實在地方象芬蘭和比利時。其它州然而,做他們的總理一個中央和主要的數字在內閣系統之內; 愛爾蘭的 Taoiseach,例如,可能 單獨決定何時尋找議會解散,與這是內閣決定的其它國家對比,與總理一名成員投票對建議。)
根據英國的憲法,總理的角色依照被對比演變了,經常根據 字元個人抗訴和力量,之間,例如,Winston Churchill 與寬容Attlee 比較,Margaret ·柴契爾與約翰少校比較。在一定數量的州指控被做,領導,一個產品的增加的個人化一部分在集中於領導和他們的必須政治的 新聞報導,而不是在議會,和並且在力量的增長的集中化在總理的手,導致了總理變成的他們自己半總統形象的控告。這樣指控被做了反對二位最近英國的總理,Margaret ·柴契爾和托尼·布萊爾。它被做了反對然後加拿大總理Pierre ·Trudeau 和反對西德和最新德國Helmut ·科爾的大臣。
分類
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體制有內閣制、總統制和委員制三種基本組織形式,大多數國家實行的主要是前兩種。實行內閣制政府體制的國家,政府首腦與國家元首通常由二人分別擔任,一般稱內閣總理或政府首相,如英國、日本、加拿大、荷蘭、瑞典等國。其特點是,政府通常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受國家元首的委託組成,該領袖則為政府首腦;由議會產生的政府首腦及內閣對議會共同負連帶責任,首腦或主要閣員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議會監督,取得議會支持;政府首腦及內閣成員通常又是議會的議員,內閣可以控制議會活動。
在當代還有些資本主義國家採用總統制形式的政府,如美國、墨西哥、緬甸、印度尼西亞等國。其政府首腦同時又是國家元首,總統自負行政責任,獨自掌握行政實權,不從屬議會;總統不是由議會產生,而是定期由選民選舉產生,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是分別進行的;總統組織政府,任免和領導政府成員,政府成員對總統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政府成員也不能兼任國會議員;總統作為政府首腦向國會報告工作,但國會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而總統也無權解散議會,只能對議會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權。
有的資本主義國家的總統只是國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腦,這種政府體制不是總統制,總統不掌握最高行政權,而是內閣制,由政府首腦主持內閣,如印度、新加坡、德國等。
實行委員制政府體制的國家,如瑞士聯邦,其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是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委員會是行使國家最高行政權力的機關,它不是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行使行政權力。聯邦委員會主席兼聯邦主席,由聯邦議會選出,名義上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但不能行使聯邦委員會的職權,只能對外在禮儀上作為國家代表,對內在工作上主持會議,個人亦無裁決權。聯邦委員會實行集體負責,共同領導,一切問題均由全體委員集體討論決定,委員多數通過方能生效。這是一種既不同於內閣制又不同於總統制的政府首腦體制。
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首腦制度:因各國的政治體制不同也有所區別。就領導體制來說,多數實行首腦負責制,也有少數實行集體負責制。中國實行總理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