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階段 這一階段的改革主要是設立一些對外機構。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後,鹹豐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清王朝為了同外國打交道的需要,根據恭親王奕等的奏請,決定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簡稱總理衙門)作為清政府的外事機構。它不僅負責辦理對外交涉、通商事務,凡與外國有關的鐵路、電報、關稅、學校等方面的事務,均由其管轄。總理衙門仿照軍機處的體制,主要官員分為大臣和章京兩級。大臣有總理各國事務親王(郡王、貝勒),總理大臣、總理大臣上行走3種,初僅3人,後增為7~8人,最多時達12人。章京有總辦章京、幫辦章京、章京、額外章京4種,各由滿漢若干人擔任。此外,還有額外行走滿漢各4人。總理衙門下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及海防等5股,負責辦理各國交涉事務及海防事務;設司務廳、清檔房,負責掌管行政事務及文書檔案工作。受總理衙門管轄的還有同文館和總稅務司。同文館是學習外國語文和科學的學校,其管理大臣由總理大臣中簡任。總稅務司負責掌管各海關徵收稅課之事,由鹹豐四年(1854)設在上海的江海關演變而來。鹹豐十一年(1861)成立全國性的總稅務司,受總理衙門管轄。總稅務司所屬各科、處負責人及各關稅務司各部門的主管人員,都由外國人擔任。外國侵略勢力壟斷了清政府的海關稅務權。總理衙門成立之後,清政府又設立了南洋、北洋通商事務大臣。南洋通商事務大臣,通稱南洋大臣,由第一次鴉片戰爭後設立的五口通商大臣演變而來。初由兩廣總督兼職,後由兩江總督、江蘇巡撫兼任,一度成為專職。同治十二年(1873)始由兩江總督兼任成為定製。南洋大臣負責管理東南沿海及長江各口岸的通商交涉事務。北洋通商事務大臣,通稱北洋大臣,鹹豐十年底(1861)設立,初為三口通商大臣,設專職。同治九年(1870)由直隸總督兼任成為定製,負責辦理直隸(今河北)山東、奉天(今遼寧)三省通商和交涉事務。南洋、北洋大臣與總理衙門無隸屬、指揮關係,若遇疑難不決之事,始咨商總理衙門定議,電奏大事則由總理衙門代陳。
光緒十一年九月(1885年10月),清政府設立了總理海軍事務衙門,簡稱海軍衙門,管理全國海軍,統一海軍的指揮權。海軍衙門設總理1人,會辦、幫辦各2人,但實權為會辦、北洋大臣李鴻章掌握。他趁機大力擴充北洋海軍。中日甲午戰爭中,北洋海軍覆滅。光緒二十一年(1895)海軍衙門裁撤。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1898年 6月11日),光緒皇帝接受維新派的改革意見,頒布明定國是詔,宣布變法維新。至八月初六日(9月21日)慈禧發動政變止的103天裡,光緒曾下令成立農工商總局、礦務鐵路總局、郵政局、京師大學堂等新機構,撤銷了詹事府、通政司、光祿寺、鴻臚寺、太僕寺、大理寺等冗閒機構。政變發生後,一切新政被廢除,被撤銷的機構全部恢復。
第二階段 此階段先後以“變法”和“預備立憲”的名義進行了一些改革。
推行"新政"與調整中央機關 光緒二十六年(1900),八國聯軍攻陷北京,慈禧、光緒逃亡西安。為了挽救清王朝的統治危機,清政府企圖借用改革政治以求自強,安撫人心,穩定政局。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1901年1月29日)下詔“變法”,要求政府大員、各省督撫,就現存情弊,考酌中西政治,舉凡國章朝政、吏治民生、學校科舉、軍制財政等,當因當革,當省當並,各抒己見,通限兩月內條議以聞。光緒二十七年三月(1901年4月),諭令設立督辦政務處,總辦“新政”事務。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1901年7月),在與外國侵略者議和期間,清政府按侵略者的意見,下諭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外務部設總理親王、會辦大臣、會辦大臣兼尚書各1人,左右丞、左右參議各1人。部內設和會、考功、榷算、庶務等4司,俄、德、法、英、日本等 5處及司務廳。外務部的職掌範圍比總理衙門更為廣泛。光緒二十八年正月(1902年3月),下諭裁撤了詹事府和通政司兩衙門。
繼設外務部之後,光緒二十九年七月(1903年9月)下諭增設商部,內設保惠、平均、通藝、會計等4司及司務所等機構。在長期重農抑商的中國設立商部確是一大變化。光緒三十一年九月(1905年10月),下諭設立巡警部,內設警政、警法、警保、警學、警務等5司。同年十一月(1905年12月)又下諭,“停科舉以廣學校”設立學部,內設總務、專門、普通、實業、會計等4司和若干視學官。增設的各部均設尚書1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參議各1人。
預備立憲與官制的調整和改革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1905年7月)為了抵制日益高漲的民主革命運動,並拉攏資產階級立憲派,以擺脫政治上的困境,清王朝派載澤等5大臣分赴東西洋各國考察政治,以便“擇善仿效”。同年十月設立考察政治館,研究各國政治與中國體制相宜者,纂訂成書,隨時呈進。光緒三十二年六月(1906年8月),載澤等5大臣考察歐美、日本回國後奏請立憲。載澤在奏摺中提出,立憲可使皇位永固,外患漸輕,內亂可彌。並說明“今日宣布立憲,不過明示宗旨為立憲預備。至於實行之期,原可寬立年限”。這一意見受到慈禧的賞識。同年七月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提出立憲的原則是“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強調預備立憲先從“厘定官制”入手。隨後派要員裁定中央官制,對中央機關進行了調整。內閣、軍機處照舊,各部院調整為:外務部、吏部、民政部(巡警部改),度支部(戶部改,財政、稅務兩處併入),禮部(太常、光祿、鴻臚三寺併入),陸軍部(兵部改,練兵處、太僕寺併入),法部(刑部改),農工商部(工部併入商部),郵傳部(新設,專管輪船、鐵路、電線、郵政方面的工作),理藩部(理藩院改)。各部均只設尚書1人,侍郎2人,承政廳設左、右丞,參議廳設左、右參議。各部尚書均為參預政務大臣。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司審判。都察院改設都御史1人,副都御史2人。六科給事中改為給事中。宗人府、翰林院、欽天監、鑾儀衛、太醫院、各旗營、侍衛處、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倉場衙門,均保留不變。
光緒三十三年五月(1907年7月),清政府又下諭改革地方官制,決定在東三省先行開辦,然後逐步推廣。地方官制改革主要內容有:①各省在督撫下設布政司、提學司和提法司(提刑按察司改),勸業道和巡警道(兩道均為新設)。布政司掌管戶口財賦,考核地方官吏。提學司主管教育行政。提法司主管司法行政,監督各級審判廳,調度檢察事務。勸業道專管全省農工商及交通、驛傳事務。巡警道專管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後部分省還設有交涉使司,辦理公眾交涉事務。②規定督撫衙門幕職的設定。督撫衙門內設秘書員 1人,以及交涉、吏、民政、度支、禮、學、軍政、法、農工商、郵傳等科,各科設參事員1人。秘書員、參事員均不作為官缺,由督撫自行徵辟,辦事得力者,督撫可隨時保薦,以備簡擢。③司法與行政分立。各省設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和初級審判廳三級審判機關,分別受理訴訟及抗訴案件。④守道和巡道一律裁撤,酌留兵備道。
設立資政院與諮議局 光緒三十二年九月(1906年11月),裁定中央官制的上諭中提出應增設資政院。次年八月(1907年9月),下諭設立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光緒三十四年六月(1908年7月)至宣統元年七月(1909年8月),陸續公布資政院院章。資政院設正、副總裁各1人,秘書長 1人。總裁以王公大臣著有勳勞通達治體者,由皇帝特簡充任。副總裁以三品以上大員著有才望學識者,特簡充任。秘書長由正、副總裁遴保請旨簡放。資政院議員有民選和欽選兩種,定額各100名(後實選各98名),任期均為3年。民選議員由各省諮議局議員互推;欽選議員又分:宗室王公世爵、滿漢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覺羅、各部院衙門官、碩學通儒、納稅多額者七類。正副總裁、秘書長雖非議員,但因實際主持院務及會議,實屬欽選範疇。資政院有權議決國家歲出入預算、決算事件,稅法及公債事件,新訂法典及嗣後修改事件,以及其餘奉特旨交議事件。資政院沒有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不具國會性質。掌握行政實權的內閣對資政院不負任何責任。資政院的會議分常年會議與臨時會議。常年會議每年1次,會期3個月。臨時會議無定次,每次以 1個月為準。臨時會議由總裁、副總裁或過半數議員的陳請,候特旨召開,宣統三年六月(1911年7月)改為只能由皇帝特旨召開。資政院設秘書廳,在秘書長領導下掌管文牘、會計、會議記錄及一切庶務工作。
光緒三十三年九月(1907年10月),諭各省督撫在省會設諮議局。次年六月(1908年7月),清政府頒布了《各省諮議局章程》及《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至宣統元年九月(1910年10月)各省諮議局(除新疆緩辦外)均開局議事。“諮議局欽遵諭旨為各省採取輿論之地,以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為宗旨”。諮議局議員名額比照科舉考試錄取名額和漕糧數目確定。議員採取複選舉法選任,即先由“合格選舉人”選出“選舉議員人”,再由這些人選舉出議員,議員任期3年。合格選舉人的條件是:凡屬本省籍貫年滿25歲的男子,並曾在本省辦教育或公益事業3年以上著有成績者,中學畢業或舉貢生員出身者;曾任文官七品或武官五品未被參革者;在本省有5000元以上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合格選舉人在總人口的比例中很低,如較高的山西省占0.5%,江蘇省只約占0.18%。諮議局設議長、副議長各1人,常駐議員若干人,均由議員互選。諮議局設辦事處,處理文牘、會計及一切庶務。辦事處設書記長 1人、書記4人,由議長選請督撫委派。諮議局的職權有:①議決本省應興應革事件;②議決本省預算決算、稅法公債及增加負擔事件;③議決本省單行規程之增刪及權利之存廢事件;④選舉資政院議員;⑤申復資政院、督撫諮詢事件;⑥公斷和解本省自治會爭議、收受自治會及人民陳請事件。諮議局的會議,常年會每年 1次,會期40天,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一般為20天。諮議局議定可行事件須呈候督撫公布施行,採納與否全憑督撫,如諮議局與督撫意見不一致,由督撫將全案咨送資政院以待決定;而資政院議決事件均須請旨裁奪,予奪之權操在皇帝手中。督撫認為諮議局議事越權不聽勸告,就可下令停止會議;認為議決事件有“輕蔑朝廷”、“妨害國家治安”時,督撫得奏請解散。
設立責任內閣、弼德院與軍諮府 宣統二年十月(1910年11月),迫於立憲派的請願活動,清王朝宣布縮短預備立憲期限,定於宣統五年(1913)召開國會,在此之前先設立責任內閣,作為君主立憲政體的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宣統三年四月(1911年 5月)責任內閣成立,任命慶親王 奕劻為內閣總理大臣,大學士那桐、徐世昌為協理大臣,同時還任命了外務、民政、度支、學務、陸軍、海軍、司法、農工商、郵傳、理藩等10個部的大臣。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及各部大臣,均為國務大臣,輔弼皇帝擔負責任。總理大臣為國務大臣之領袖,主持內閣會議時為議長。設政事堂為內閣會議議事之所。內閣會議的議事範圍有:①法律案、敕令及官制;②預決算案及預算外的支出;③條約及重要交涉;④奏任官之進退;⑤各部許可權爭議及各部重要行政事件;⑥特旨交議及議院移送的人民陳請事件;⑦依法應經閣議或總理大臣及各部大臣認為應經閣議事件。在內閣總理、協理大臣下設丞1人,綜理閣務,內閣所屬機構有承宣廳及制誥、敘官、統計、印鑄 4局。各廳、局設正副廳、局長。內閣設法制院,直隸內閣總理,負責厘定法制,編纂法規。法制院設院使、副使各1人,參議4人,參事、僉事、錄事各若干人。在成立責任內閣的同時,宣布撤銷原有的內閣、軍機處、會議政務處(督辦政務處改稱)、憲政編查館(考察政治館改)、吏部、中書科、稽察欽奉上諭事件處、批本處等機構。責任內閣13名閣員中,有滿員 9人、漢員 4人,滿員中皇族又占 6人。當時被稱為“皇族內閣”,受到輿論的反對。武昌起義勝利後,資政院奏請罷皇族內閣,奕劻、載澤等自請罷斥或開去職務。宣統三年九月十九日(1911年11月 9日)資政院“公舉”、宣統上諭任命袁世凱為內閣總理大臣,組成以袁世凱為首的內閣。
為了防止責任內閣權重,宣統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5月8日),清廷下諭設立弼德院,作為與內閣相對峙的機關,“該院許可權與內閣相維繫”。弼德院是皇帝親臨顧問國務的地方,設正、副院長各 1人,顧問大臣32人,均以著有勳勞、富有政治經驗者擔任;設參議官10人,以富有政治經驗者擔任。現任國務大臣、宗人府、內務府大臣可候旨兼任弼德院顧問大臣。凡關於皇室及憲法附屬法令、外交條約、內治重要者,均由弼德院擬議具奏。弼德院在院長下設秘書廳,掌管文牘、會計、議事紀錄及一切庶務。秘書廳設秘書長1人,秘書官若干人。
宣統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5月8日),諭令在軍諮處的基礎上設立軍諮府。軍諮府具有總參謀部性質。軍諮府在軍諮大臣下設軍諮使 2人、副官2人、遞事長1人。辦事機構計五廳二局,其中總務廳由軍諮使領導,其一至四廳,每廳設廳長 1人、副官1人,每廳設4科。二局為測地局與軍事官報局。此外,還設參議官15人,由各省協都統及正副參領充任。同年六月(1911年7月),清政府還將禮部改為典禮院。同年八月(10月),將鹽政處改為鹽政院,由度支大臣兼任鹽政大臣。
鴉片戰爭後,清政府不斷改革官制,企圖借用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形式來裝飾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以維護其政治統治。但這些都不能改變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滅亡的命運。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結束了統治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帝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