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院

鹽政院,官署名。清宣統元年(1909),設督辦鹽政處,主管稱督辦大臣,凡產鹽、行鹽各省督撫均充會辦。三年,為增鹽稅收入,改處為院。設鹽政大臣一人、丞一人,總務、南鹽、北鹽三廳各設廳長、參事、僉事、錄事等員。

歷史發展

但時已在清朝滅亡前夕,鹽稅久為外債擔保,受列強控制,鹽政院及其前身之成立,不過增一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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