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大全概述
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彙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其內容主要是查士丁尼所組織的十人法學家委員會蒐集過去法律的彙編和對羅馬大法學家意見的摘錄,此外還有法律基本綱要以及查士丁尼自己所立新法彙編。包括四部分:《法典》、《學說彙編》、《法學總論》、(又譯成《法學階梯》)、法典頒布後的《新律》。所有這些作品除《新律》以外,都用拉丁文寫成;而《新律》則幾乎全用希臘文發表,但也有正式的拉丁文譯本供西羅馬各省使用。
該法典由四部分組成,分別為法典,學說彙纂,法學階梯以及新律。最後完成於公元530年左右。法典內容為東羅馬帝國時期的皇帝敕令,以及權威的法學家對於法律的解釋,還有給法律學生當作法學的入門教材等。
在整個編纂工程完成之後,任何對於《民法大全》的評論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該法奠定了後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學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資料之一。
成因
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遭遇著前所未有的內憂外患,本已搖搖欲墜的帝國大廈,在強悍野蠻的日爾曼人的衝擊之下終於滅亡了。西羅馬覆滅後,東羅馬帝國依然健在,而且相當繁庶,這主要得力於東羅馬有利的地理環境。東羅馬帝國的首都君士坦丁堡(舊稱拜占庭)位於歐亞兩洲交界處,扼黑海咽喉,海上貿易發達,經濟發展十分迅速。特別是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在位之時,國勢日盛。在這種情況下,查士丁尼才有機會來制定一部偉大的傳世法典。
查士丁尼其人
查士丁尼483年生於托萊索(在今南斯拉夫境內)的農民家庭。他是查士丁一世的侄兒。查士丁一世只是一個目不識丁的色雷斯農民,靠軍隊發跡,爬上東羅馬君主寶座。查士丁一世對自幼跟隨著自己的侄兒查士丁尼寄予了厚望,讓他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從518年後,查士丁尼就協助叔父掌理政務,擔任帝國行政指導。公元527年,他繼承了叔父的權位,正式成為羅馬皇帝。
查士丁尼在即位的那天起,就把重建羅馬奴隸制帝國的統治當作終生奮鬥的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在軍事上,他東征西討,花了20年的時間打敗波斯帝國,擊潰汪達爾族,從哥特人手中收復了義大利、北非和西班牙的一部分,地中海再次成為羅馬的內湖;在國內,查士丁尼把注意力集中在反對政府里的腐敗作風上,鼓勵發展商業、工業,著手大興土木,建築城堡、修道院和教堂。君士坦丁堡著名的聖索菲亞大教堂就是其中的一座。大興土木及應付戰爭耗資巨大,導致稅收加重,釀成許多地方叛亂,幾乎推翻查士丁尼的統治。565年,查士丁尼去世,不久東羅馬再度走向衰落。
查士丁尼法典的基礎
查士丁尼法典來源於羅馬法。羅馬法,一般泛指公元前6世紀羅馬國家形成之後至6世紀中葉查士丁尼皇帝編篡法典為止的整個歷史時期的所有法律總稱。公元前6世紀的塞爾維烏斯·固里烏斯,約公元前578~前534年改革,是羅馬國家和法律形成的標誌。與此同時,羅馬奴隸主階級為了適應統治的需要,要求建立新的社會規範,羅馬奴隸製法隨之產生。
公元前451~前450年,在平民反對貴族鬥爭中產生的《十二銅表法》是平民取得的巨大勝利。同時也是羅馬第一部成文法,是羅馬法的雛形。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並為以後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有的學者認為《十二銅表法》從未廢除過,它的一些條款一直實施到羅馬歷史的結束。
公元前3~公元1世紀,羅馬通過一系列的對外征服戰爭,領土不斷擴大,成為橫跨歐亞非的大帝國。這一時期羅馬法的主要特點是市民法占據統治地位,市民法亦稱公民法,是羅馬早期的法律,是公民大會和元老院所通過的、帶有規範性的決議以及其他一些習慣規範,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
此外帝國內還有所謂的萬民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也是羅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是通過羅馬最高裁判官的司法活動所制定的,實際上是羅馬統治範圍內的“國際法”。它是按照羅馬奴隸主階級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較為複雜的關係中發展起來的。內容主要是調整財產關係,特別是有關所有權和契約關係。至於家庭、婚姻和繼承權等仍歸市民法調整。
雖然,這些法律一直被日耳曼人、羅馬人、義大利人所普遍使用,但內容仍十分簡陋,而且只是採錄當代以前諸位皇帝的敕法,沒有足夠的深度以適應時代的更新變化。即使是最晚頒布的《狄奧多西法典》,至查士丁尼時代,也已有許多不符當時的需要。
雄心勃勃的查士丁尼審視這些法典,認為這些舊有法典具有無法掩蔽的基本缺陷。為了他的帝業,他要為人們提供一種永久恪守的行為規範,絕不是將敕法收集然後轉載在一本書里。這並非單純的立法事業,也並非宗教事業的延伸,它將是他恢復帝國的另一個支柱。
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頒布一項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組織一個由10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主席由“聖宮廷”的前司法長官約翰擔任。委員會有權力用現存的所有資料,並可加以增刪、修訂,隨後把這些敕令分別標上發布皇帝的名號,以及施行的對象與日期,再按內容分類,按時間先後排列。這部《敕法匯集》在公元529年頒布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後再度頒布。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卷下分目,每目按年代順序排列敕令的摘錄,上面標出頒布敕令的皇帝的名字和接受人的姓名,敕令的末章節附注明日期。
查士丁尼法典》頒布後,又陸續頒布了《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彙編》和《查士丁尼新律》3部分,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續編。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名《法學階梯》,於533年底完成。共分4卷,卷下分目,輯納了歷代法學家的論文,簡要闡明法學原理,是學習羅馬法學原理的簡要教材。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再度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為主席,11名博學、有名望的法學家和從別留托斯、君士坦丁法律學校選出的5名教授為委員,共同將歷代羅馬著名法學家的著作,分門別類加以蒐集、整理並進行摘錄,共花費3年時間編成了《學說匯集》,又名《查士丁尼學說彙編》,於533年底頒布施行。
此外,565年法學家又把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典編完後陸續頒布的168條新敕令彙編成集,稱為《查士丁尼新律》。其主要內容屬於行政法規,也有關於遺產繼承制度方面的規範。
以上4個部分,在12世紀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於《查士丁尼法典》最早編成,並且是這部《民法大全》的核心,所以一般以《查士丁尼法典》作為這部民法大全的代稱。《查士丁尼法典》這一重要法律文獻雖然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以後編纂的,但在編纂過程中曾根據當時情況作了加工,所以一般說來它能夠反映出羅馬帝國全盛時期的羅馬法,即“古典時代”的全貌。
查士丁尼法典明確宣布皇權無限,維護教會利益,鞏固奴隸主的統治地位;法典要求“人人都應安分守法”,否則,要依法給予嚴厲制裁;法典還特彆強調奴隸必須聽命他的主人的安排,不許有任何反抗,據此可見,查士丁尼編纂法典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完全一致的,他試圖通過法律規範的系統化,達到鞏固皇權的目的,並運用這個法典來為其挽救奴隸制的統治服務。
查士丁尼法典雖然保留了奴隸法,但取消了父母可以把子女賣為奴隸以補償自己對他人冒犯這一部分;法典肯定了婦女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典強調了基督教的思想統治,確立了君權神授的原則,並詳細規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個方面,強調了對異教徒的強行改信基督教和鎮壓的政策,甚至規定了教堂和修道院的規模和生活規則,強化了對隸農的統治;法典也用許多條文嚴格規定了奴隸與隸農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他的主人,對不服從者處以重罰乃至死刑,只是由於隸農的反抗鬥爭才不得不寫上釋放奴隸的條文。
推廣
12~15世紀,歐洲出現了《羅馬法》“復興時期”,許多國家相繼採用了羅馬法。德國是採用羅馬法最積極的國家。德國馬克西尼安一世於公元1459年,發出通告“宣布帝國法院的審判以共同的法律為基礎,由十六名法官共同執行”。法官中至少有八名是法律博士,他們必須精通羅馬法;另外八名,則是從羅馬法賦予其特權而對羅馬法深具好感的貴族階級中選任。羅馬法在德國一直被沿用到19世紀末期,而重新制訂的《德國民法典》也掙不脫羅馬法深入骨髓的影響。
在法國,羅馬法一開始曾遭到嚴格禁止,但在政治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趨下,從16世紀起,羅馬法逐漸成為法官斷案的具有權威性的準則。拿破崙引以為傲的《法國民法典》也是建立在羅馬法基礎上的,它後來成為大陸法系中民法典的經典之作。
在英國由於貴族們不滿查士丁尼將所有特權均歸諸於帝王一人,故而紛紛抵制羅馬法的採用,但這一切,沒有阻止羅馬法成為12世紀英國法律進修科目的普遍講義。雖然英國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直接來源於原始的日耳曼法的“私法”部分——契約原則、遺囑、信託制度及人法、海商法等方面,沒有接受羅馬法的形式,但它仍擺脫不了羅馬法的影響。
影響
《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備的奴隸制成文法,它系統地蒐集和整理了自羅馬共和時期至查士丁尼為止所有的法律和法學著作,卷帙浩繁,內容豐富。它標誌著羅馬法本身已發展到極其發達、完備階段,對以後歐洲各國的法學和法律的發展有著較大的影響。
另外,法典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製法更為詳盡。它所確定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詞嚴格、確切和結論明晰的特點,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範圍內的形式上平等、契約以當事人同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和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為後世法律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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