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國法大全》是由東羅馬帝國時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間及死後不久新編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欽定法學階梯》、《學說彙編》、〈新律〉四部法典彙編的統稱,也是奴隸制時代歷史上一部最完備的成文法典。
《唐律》與《國法大全》之比較
1、時間方面的比較
依照傳統的分期方法,一般將羅馬法的歷史發展分為四個時期:
一是奴隸制國家的形成至共和國初期(公元前8~前3世紀),相當於中國的東周時期,即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前221年)。這是羅馬法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發展時期,其代表為“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51年);而在此期間也正是中國的成文法運動時期,《法經》(公元前407年)可謂其集大成者。
二是向外征服至共和國解體時期(公元前3~前1世紀末),相當於中國的秦至西漢末(公元前221~公元25年)。這是羅馬法的成文法時期,也是中國從秦律到漢律的發展時期。
三是羅馬帝國初期(公元前27年~公元3世紀初),相當於中國的東漢時期(公元25~220年)。這是羅馬法發展達到鼎盛,成文法發達時期形成兩大法學派、五大法學家;而中國此時卻是經學大師注釋法律的最活躍時期。
四是帝國後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編纂時期(公元3世紀初~6世紀中葉),相當於中國的魏晉南北朝時期(公元220~589年)。這是系統編纂的羅馬法法典,即查士丁尼《國法大全》的完成期;而中國在此期間,由長達四百年的分裂逐步走向統一,封建法典也日趨成熟,最終在唐代達到最高峰。
如果以《唐律》最後定型的版本,《永徽律》與《永徽律疏》(完成於公元654年)和《查士丁尼法典》相比,可以說《唐律》較《查士丁尼法典》最後定型的時間(公元565年)晚了正好將近一個世紀。但若從其原始版本開始計算,《北魏律》定型於公元495年,較查士丁尼始命人編纂法典的時間(公元528年)早30餘年,即使追溯到北齊河清三年(公元564年)頒布的《北齊律》,其發布的時間與查士丁尼《國法大全》基本完成的時間(公元565年),雙方僅差一年,可以說是同時完成的。實際上查士丁尼《新律》是從他去世之後才開始編纂的,真正完成是在公元582年,這正是隋律頒布的時間。
北齊律、開皇律、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從體例到內容已無大的、具有實質意義的區別,其篇章結構大同小異,都是十二篇。北齊律在條目上是949條,始加入了“重罪十條”的規定,在刑罰制度方面,沿用北魏律的五刑規定,為死、流、徒、鞭、杖。隋定律將條目減為500條,主要是以比附類推的方法,“出罪舉重以明輕,入罪舉輕以明重”,大大精簡了近一半條文;又改“重罪十條”為“十惡”;改五刑為死、流、徒、杖、笞,使刑制更加規範。唐律將五刑的次序改由輕至重,為笞、杖、徒、流、死。其餘“八議”、“十惡”等不變,其篇目仍為十二篇,500條。可以說《唐律》與《國法大全》基本上是同一時代的產物。
2、從法律形式上比較
唐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唐律》僅指唐代的刑律,即《唐律》十二篇,500條,以後以《唐律疏議》的形式流傳於世,並以此行用。
廣義的唐律從形式上講,分為律、令、格、式四種:
律以正刑定罪,這裡指的是刑法典,即狹義的《唐律》,《律疏》為其釋文。
令以設范立制,這裡指的是行政法規,分為30卷,1500多條。
格以禁違止邪,是指後世皇帝頒布的敕令,經整理,將可長期適用的單獨頒布施行。在唐後期的立法活動中,編定格敕成為重要的立法內容。格以尚書省二十四司為其篇名,共24篇。其留於本司內部行用的稱為“留司格”,頒布天下的共同行用的為“散頒格”。各朝卷數、條目皆不一。
式以規物程事,是指“百官、有司其所常守之法也”,是行政規章的實施細則,或施行辦法。也按行政部門為目,分為33篇。
唐律的四種形式,表示自漢代的律令不分,所謂“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行政法與刑法沒有區別。到晉代始分流,出現“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的局面。可以說晉代時中國已開始將刑律與行政法分行,到唐代即正式、完全定型,狹義的《唐律》就是典型的刑法典,令、式即為行政法規及行政法規的實施細則。中國古代法制是以行政法和刑法兩大系列的形式運行,這在世界上可以說是獨一無二的現象。
法律解釋在中國原以為始出現於西漢,但在1975年湖北雲夢發現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內有《法律答問》187條,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意圖作出明確解釋,是目前發現的、中國最早的法律解釋。漢代董仲舒以經義釋律,到東漢馬融、鄭玄等經學大師以私人身份釋律,而國家也承認他們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到晉代,杜預、張斐等“網羅法意,格之以名分”,即以法理釋律,這是法學家以私人身份解釋法律,其解釋也得到國家的承認,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代,國家組織學者、法官,正式以有權解釋的方式疏解律文,使中國古代的法律釋義活動達到高峰。《唐律疏議》既是官方的法律解釋,又是法學著作;因其用於科舉考試,故還是法律教科書、教材,還作為法學考試的標準答案行用於世。
羅馬法是以查士丁尼羅馬法《國法大全》為代表。它包括四個部分:《學說彙纂》、《法學階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從法律的角度看,《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是屬於法律彙編,而《學說彙纂》和《法學階梯》則只能算作法學著作和法律教科書。
《查士丁尼法典》一般稱為《憲政法典》,是法律和諭令的彙編,主要是從羅馬帝國建立以來到查士丁尼時代仍然有效的歷代羅馬皇帝敕令的合編。它從公元528年2月開始編纂,次年4月7日編成公布,4月16日生效。從時間上看是倉促完成的;從編制人員看,組織了十名法律專家,整理、澄清、改良原有的政令;從內容上看,則是利用了《格里哥利安法典》、《赫摩尼根法典》和《狄奧多西法典》所提供的資料,刪去已經過時和相互矛盾的條款,將仍然有效的敕令加以彙編。這個法典被宣布是整個帝國適用的法律。先於此法典的法令,若沒有被該法典重新頒布,則一概廢止。但當第一版公布後不久,十人委員會又發現某些還應行用的敕令尚未編入,或有的應有所變更卻未加改進,遂又於公元534年重新增定、補充,並於當年12月二次公布施行。二版法典既包含新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在編纂第二版法典過程中對過去有爭議的問題的裁斷。該法典共分為12卷,765節,按各個敕令頒布的年、月、日依次編排,並附有頒布者的名字。該法典各卷的主要內容是:第1卷,教會法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2~8卷,私法;第9卷,刑法;第10~12卷,行政法。從其篇目看,更像是一部諸法合體的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是編敕性質的法律彙編,或合編。西方人對“法典”的理解本身就是法律彙編,如羅馬法學家朱塞佩•格羅索在其名著《羅馬法史》中說:“彙編法律目的是為了將零散的皇帝諭令加以匯集,這些彙編被稱之為‘法典’(CODICES)。”而我們中國人所理解的法典,是依一定之規,按固定的體系規模,有總則、分則之分的、分門別類編定的大型法律,如《唐律》、《唐六典》這樣的法律才能稱之為法典。。
但從《狄奧多西法典》頒布(公元438年)到查士丁尼時代已逾百年。法典中有許多規定已因情況的變易而不合時宜;同時又有許多新的法令,在其通過後使此《法令全書》陷入混亂;此外,前後法令的相互矛盾,也阻礙了行政與司法事務的執行;尤其是基督教的影響,改變了立法和法令的解釋。羅馬的民法就常與帝國的各諸侯國法令衝突,許多原先制定的法令不能適應東方的希臘式傳統。浩瀚的羅馬法律之整體已淪為帝國的集聚物,而非一部合乎邏輯的法典。尤其是基督教成為“國教”後,又有日耳曼人興起,宗教法與“蠻族法典”混用。羅馬法僅在很小的範圍內使用,其真正的價值是在中世紀後期的“重新發現”。而《唐律》一旦形成,其影響遠披中外,其行用僅在中國一直延續到清末。
《查士丁尼新律》《新律》在時間上當排在最後,但因其內容為法律、法令彙編,故置此先說。查士丁尼在編纂《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和《法學階梯》後,本以為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一切法律問題,這與各國、各代的開國之君的想法出奇地一致。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東羅馬帝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條件不斷發生變化,查士丁尼不得不另外隨時根據現狀頒布一些敕令來補充法典的不足。對於這些敕令,查士丁尼在世的時候並未進行整理和編輯。公元565年,查士丁尼去世,始有人將查士丁尼在編纂法典後到其去世時(公元535~565年)此30年間所頒布的新敕令加以編纂,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補編附於其後,稱為《查士丁尼新律》,或簡稱《新律》。《新律》內容多為公法和教會法方面的規範,還有對現行法的解釋。在私法方面,則有一些關於婚姻和繼承方面的敕令。
以上兩法典皆為敕令之彙編。
《學說彙纂》這是一部法學理論的彙編。它是由一系列摘自羅馬主要法學家著作的片斷匯集而成。法律專家的意見、見解一經引錄,法律解釋一經公布,即成為法官今後判案之準據,而未經收錄的意見即自動宣告失去法律上的效力。《學說彙纂》共有50卷,分七部分:(一)總則,涉及法的概念,法律淵源,人的地位及私法等方面的內容;(二)審判;(三)關於物;(四)涉及買賣、利息、借貸、婚姻、監護等;(五)關於遺囑;(六)財產的占有、贈與、解放奴隸、所有權、占有的取消、訴訟等;(七)涉及部分私法和行政法、刑事法內容。它於公元530年12月25日決定編纂,並於533年12月16日公布,12月30日生效。查士丁尼令將特里波安在編纂《學說彙纂》時所收集到的以往法學家的全部法學著作一律焚毀,以消除過去法學著作對人們的影響,加強《學說彙纂》的權威和效力。這對西方法學的發展無疑具有消極的影響。公元1136年,德皇羅退爾二世時,發現了《學說彙纂》的原稿,從而引起了義大利法學家研究羅馬法的興趣,並由此掀起了“復興”羅馬法的熱潮。1900年,德國制定《民法典》,更多地淵源於《學說彙纂》的影響,故其有《現代學說彙纂》之稱。
《法學階梯》又稱《法學總論》,這是查士丁尼為便於青年們學習法律而向他們列舉的基本法律原則和作品。它是根據古羅馬五大法學家之一,蓋優斯的同名教科書體系編寫的,是供法律學校用的羅馬私法初級教材。該書分為四卷:(一)人法;(二)物,包括所有權及物權,遺囑繼承法;(三)無遺囑繼承、契約、債權總論;(四)侵權行為、民事和刑事訴訟等。1804年,法國大革命後,制定《法蘭西民法典》,就是以《法學階梯》為藍本,從結構、體例、基本原則、法律術語等均是繼承羅馬法的傳統,使羅馬法實現向現代化的轉化。
後兩部是法學著作,從今天的角度講,不屬於律文部分,是法學專著,或法學教材、教科書,其在法學史上當具有重要意義;而《法典》和《新律》是法規彙編,其在法律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我們應當如何比較中西法律文化,若從全面的角度,無論是法律學說還是法典、法規都當進行比對。但從現實看,羅馬法流傳下來的,以及教科書中所謂的《羅馬法》都是民法範疇的法律及學說,而以往我們所講的中國古代法律史、法制史,基本上是屬於刑事法律範疇的“律”。這一方面有過去我們僅用“階級鬥爭”的眼光看待歷史,尤其是法制史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有中國古代刑律占據突出地位,而作為行政法規彙編的“政典”類法書,有意無意地被我們忽視了的原因。
《唐律》是一部已具有一定體系規模的典型的刑法典,不是什麼“諸法合體”的綜合性法典,僅用狹義的《唐律》來與《羅馬法》的民事法律內容相比較,就相當於用刑法與民法對比,以此判別孰優孰劣,其結論之科學性可想而知。比較本身是一種科學的方法,但科學方法還須地科學運用,方能得出科學的結論。這是我們今天搞比較法學者應當注意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