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受益權功能所針對的乃是國家的積極義務,也就是國家要以積極的作為,為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提供一定的服務或者給付,所給付的內容可以是保障權利實現的法律程式和服務,也可以是對公民在物質上、經濟上的資助,典型的受益權有勞動權、受教育權等。在這種意義上,受益權功能又可以稱為“給付權功能”、或者“分享權功能”,相對應的國家義務可以稱為“給付義務”。
受益權功能與基本權利的防禦權功能是價值理念完全不同的概念。防禦權功能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國家可能對基本權利進行的侵害,是要求國家不作為,體現的是“自由法治國”的理念;而受益權功能的目的則是要國家在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中承擔更為積極的角色,通過各種積極的作為去幫助基本權利的實現,所針對的是國家的作為義務,體現的是“社會法治國”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