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法律概況
正文
法國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發軔地之一,資產階級革命比較徹底,最早創立了系統反映資產階級利益的法典,成為大陸法系的主要發源國。法國法是維護資產階級專政、維護資本主義所有制的法律,它的法律體系的特點是:①較全面地接受了羅馬法的概念和原則,結合某些日耳曼法和教會法,形成現代大陸法系法律的完整系統;②運用資產階級政權,最早建立適用於全國的統一法制和統一的司法體系;③以成文法典為主,判例只供參考,嚴格區分立法與司法職能,一般否定判例的法律拘束力,否定法官的造法作用;④存在獨特的、與普通法院並列的行政法院體系,適用以判例和行政法規為主的行政法。歷史沿革 法國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4個時期:
日耳曼法時期(5~9世紀) 公元5世紀以前,高盧全境主要適用羅馬法。日耳曼部落入侵以後,並未全部廢止羅馬法的效力,而是適用以部落為本位的屬人法。高盧羅馬人仍適用羅馬法,日耳曼各部落則適用各自的習慣法。其中有的習慣法曾彙編成簡單的法典,如《薩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等,為數眾多,大都失傳,西方學者貶稱之為“蠻族法典”(見歐洲中世紀法律)。這些習慣法反映了初期階級社會的不平等,同時又保留了氏族社會的殘餘。例如,刑法上由同態復仇逐漸轉變為因等而異的贖罪金,土地法上由公社土地所有轉變為初期的嫡子繼承制等。訟案多為自訴,證明方式主要是誓證、神明裁判或決鬥。
諸法並立時期(9~18世紀下半葉) 封建制度下的法國經歷過封建割據、 等級代表制和君主專制3個階段,其中以等級代表制持續時間較長。法律制度雖歷經變化,但發展緩慢,基本構成為各種法律並存;全國大陸以奧萊龍島至日內瓦湖一線為界,北部為習慣法地區,南部為羅馬法地區。原來的部落習慣法已逐步為各地領主法庭所適用的地方習慣法所取代,有的後來經私人集編成冊,發展為成文的習慣法,其最著者有《諾曼第大習慣法》;同時,還出現許多涉及商事和海事的城市習慣法,如《巴黎習慣法》等。繼12世紀查士丁尼《學說彙纂》重新被發現、義大利開始注釋和傳播羅馬法之後,羅馬法在法國南部重新興起,它適應了資本主義初期發展的急需。中世紀的法國培養了一批熟悉羅馬法的法官、學者,出版了一批羅馬法論著,而且形成了自己的羅馬法學派,即根源於注釋法學派的人文主義法學派。16世紀羅馬法曾一度被查禁,但不久又恢復,權威更盛。這種情況對後來大陸法系的形成有深遠的影響。教會法在中世紀的法國也起過重大作用,其適用範圍雖仍僅限於異端罪、教會紀律、婚姻道德案件,但已有所擴大,兼及以宣誓訂立的民事契約的糾紛以及信貸利息糾紛等。宗教法庭的刑訊逼供、嚴刑峻罰不亞於其他國家。封建制後期,國王陸續頒布各種敕令,鎮壓農奴起義,維護王室貴族的利益,但其法律權威一直不如英國。
資產階級立法時期(18世紀末~19世紀末) 除了革命後制定的《人權宣言》和法國憲法以外,19世紀初拿破崙親自審訂的民法、刑法、商法、民訴、刑訴五部法典,對法國法是個根本改革。其中的《法國民法典》,更是集中地體現了資產階級的權利平等、財產私有和契約自由等基本口號和立法原則。雖歷經修改,至今仍基本完整地適用。它不但對鞏固和發展資產階級生產關係起了重大作用,而且長期以來是大陸法系多數國家民法典擬訂的楷模,或者被作為母法,或者在作了個別改動以後全面移植。這五部法典是奠定大陸法系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1793~1794年雅各賓政權所制定的關於取締投機、限制物價的法令,特別是關於分配和拍賣逃亡貴族和地主土地的若干法令,體現了資產階級革命中最激進、最徹底的措施。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最初嘗試。巴黎公社法律包括關於建立和鞏固無產階級專政、鎮壓反革命、緝捕逃亡敵人和保護勞動人民的各項法令,它和公社政權一樣,雖只存在了很短時間,但它是世界上第一批無產階級法律。
現代立法時期(20世紀) 在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經濟危機和階級矛盾不斷尖銳化的情況下,法國對原有法律不作根本變動,而是通過增訂特別法、修改條文和重新解釋等方式,使法律適應統治的需要。除了憲法幾經更迭外,在勞工法和公司法方面制定了新的單行法,對商法和訴訟法作了較大修改。婦女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提高和權利的擴大,反映了社會的趨勢;各部門法的社會化傾向,反映了國家擴大對經濟的干預,所有權和契約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此外,現代立法的又一特點是行政法規大量增加。
憲法 現行的是1958年憲法,所建立的政體,西方學者有稱之為“歐洲議會制與美國式總統制的混合體”,或稱之為“半總統制的共和國”政體(見法國憲法)。法國成文憲法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不象美國那樣突出,表現在:①行政法比較發達,有關這方面的許多憲法原則均具體見諸行政法;②法官無權以某一法律違憲為理由而宣布其無效或拒絕加以適用;③憲法的理論研究多著重於一般抽象原則,如人權、自由等,而且大部分課題納入政治學的範圍;關於共和國與共同體的關係又納入海外法(舊稱殖民地法)的研究範圍。
行政法 法國重視公共行政管理和行政訴訟。19世紀以前,行政法的成文法規不多。1804年民法典制定以後,行政訴訟的解決一般以民法為準,但其判決從不直接援引民法。其後,由於民法原則不盡適合於行政訴訟,而且行政法令增多,行政法已成獨立部門,其構成以行政法院的判例為主,行政法的發展反而成為民法發展的推動力之一。但行政法不論在立法上或司法上均不如民法嚴密和明確。法國行政法院兼具審查行政法令和處理行政訴訟之權,因而其判例不但對訴訟有拘束力,而且往往直接影響行政法令的制訂。
刑法 1810年頒布的《法國刑法典》確定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等資產階級刑法的基本原則,對犯罪和刑罰作了較詳盡的規定。這部法典一直沿用至今,只作過某些局部性修改。曾兩度醞釀重訂《刑法典》,均未成事實。20世紀30年代以來,陸續頒布了一些針對遊行罷工和恐怖活動的單行法令,作為對《刑法典》的補充。由違警法院審決的違警處罰的範圍不斷擴大。對海軍和陸軍官兵,分別適用《海軍刑法典》(1938)和《陸軍刑法典》(1928)。對海商航運,1926年曾另訂有兼具行政和刑事性質的法典,以後並曾數次修改。
民法 1804年《法國民法典》迄今繼續有效。20世紀40年代曾設立起草委員會,著手重訂民法典,但歷時20年後撤銷。為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經濟生產和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除對約20%的條文作過修改外,還以頒布特別法和承認某些判例的拘束力等方式補充《民法典》之不足。一百多年來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①由於公司企業的發展,正式承認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②加強國家對私人所有權的限制,私人對財產的處分、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喪失原來的絕對性,如準許飛機飛越私人土地上空,政府有權拆除機場附近一定距離內的、包括私人建築物在內的障礙物,有權徵用荒棄土地等。③對契約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和干預,允許契約的多樣化。例如,某些行業適用特許制,出現例如公用事業契約的三方契約形式。④家庭、婚姻關係上在幾經反覆後,法律上最終賦予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特別是在財產上的平等權利;離婚自由在法律上獲得保障,以及妻子作生前贈與不必經丈夫同意等(見《法國民法典》)。
稅法 法國的稅法複雜多變,自成體系,既有別於行政法,又有別於民法。直接稅爭議由行政法院管轄,大部分間接稅爭議,如印花稅、登記稅爭議,則由普通法院管轄。稅法爭議有時適用民法,有時不適用。例如,遺產拍賣時如拍賣人為繼承人,不按民法解釋為遺產的承受,而按稅法解釋為財產買賣,應予徵稅。稅收爭議即使由普通法院受理,稅收當局仍有權在審理或判決前與應納稅人協定其罰款數額,這一點又區別於普通民事刑事爭議。法國稅法法典主要有二,即《普通稅法典》和《海關法典》。這兩部法典的特點:一是法律規定該管行政部門可以不經立法機關同意而每年以政令增加新的規定,以適應情況的變化;一是《普通稅法典》可隨時由行政當局以法令增補附錄,內容包括公共行政規則、行政法院命令、一般法規和部級機關增訂的條文。法國稅法的適用有一特殊原則:條文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納稅人的解釋。但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在運用這一原則時態度不盡相同,前者遵守較為嚴格。
商法 《法國商法典》的規定多屬具體規則,至於一般原則,均見諸《民法典》。商法的淵源來自中世紀末期的海商規則和商業行會的習慣。隨著以國際公約和協定為主要構成的海商法的成為獨立部門,以及中世紀行會的消失,商法是否應單獨成法,在法國曾引起較大爭論。20世紀40年代曾建立從事重訂商法和公司法的委員會,但未有結果而撤銷。目前法國實際施行的商法,是大量的有關商業團體、支票、流通證券、銀行、股票交易和破產的各種法規。其主管機構為商事法庭,由各該管轄區內的商人擔任法官,職業法官不與聞其事,但其抗訴級仍為普通法院。
勞工法 法國勞工法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出現的。當時,由於工人運動和社會輿論的壓力,政府陸續公布了某些保護童工、保障工傷者利益以及允許組織工會等方面的法律。隨著關於僱傭契約、工資、失業救濟、集體契約,特別是關於罷工的勞資糾紛不斷增加,處理缺乏準繩,各種有關勞資關係的行政規則即應運而生,數量繁多。1901年建立了《勞工與社會福利法典》起草委員會, 擬定了包括7編的法典草案,即:國際勞工公約、勞工條例、 職業團體、 法庭、調解與仲裁、勞工保險、福利與救助。前4編在20年代先後經議會通過,以後又均經過多次修改,而且補充了不少單行法令。1955年開始了統一編纂和修訂全部勞工法規的工作,至1982年尚未完成。勞資糾紛的解決機構,在過去數十年中幾經變化。現在,基層設有勞資法庭。其最高審級為1950年建立的最高仲裁法庭,但其裁決無強制力。
訴訟法 法國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式法,但是,程式法往往被視為從屬於實體法,不象英美法系那樣受到法官與學者的重視,程式的欠缺對訴訟結果的影響也較小。拿破崙所制定的五部法典中有兩部是訴訟法典,其中,《刑事訴訟法典》業已廢止。1959年頒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典》,以後又經過多次修改。不論民事訴訟程式或刑事訴訟程式,法國的規定都是大陸法系中最典型的。以刑事訴訟為例,起訴的檢察官壟斷制、審理的法官審問制、陪審官與法官組成合議庭、有固定審級的統一法院體系等,都為大陸法系許多國家所仿效(見法國法院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