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個人所得稅是稅收的一項重要內容,它通過累進所得稅制度來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狀況。累進 所得稅制就是根據 收入的高低確定不同的稅率,對高收入者按高稅率徵稅,對低收入者按低稅率徵稅。這種累進所得稅,有利於糾正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狀況,從而有助於實現收入的平等化。但這種累進所得稅不利於有能力的人充分發揮自己的才幹,對社會來說也是一種損失。
實施累進所得稅制,這意味著富人以更多的賦稅標準納稅,窮人則以低賦稅標準納稅。在這樣一個 稅率結構之下,每一納稅義務人的 平均稅率,即 應納稅額與其所得之比率,會因 個人所得淨額不同而有所差異。個人所得淨額越高的納稅義務人,平均稅率也越高。
累進所得稅制是西方國家在個人所得稅中的慣例做法,以德國、美國為例,德國 利息稅為30%,但主要針對高收入人群。如果單身者個人 存款利息低於6100 馬克、已婚者低於1.22萬馬克,就可在存款時填寫一張表格,由 銀行代為申請免徵利息稅;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在1994年共分為五個等級,各個所得稅等級的邊際稅分別是15%、28%、31%、36%及39.6%,按照最窮、次窮、中等、次富、最富5檔標準劃分,各檔 稅負占家庭所得的比重(有效 稅率)分別是-3.2%(即低收入的家庭不僅不要納稅,反之可以得到政府一些補助及 退稅)、2.8%、 6.2%、8.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