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制

綜合所得稅,是對納稅人個人的各種應稅所得(如工薪收入、利息、股息、財產所得等)綜合徵收。這種稅制多採用累進稅率,並以申報法徵收。其優點是能夠量能課稅,公平稅負。但這種稅制需要納稅人納稅意識強、服從程度高,徵收機關征管手段先進、工作效率高。綜合所得稅最先出現於德國,現為世界各務普遍採用。

中國台灣的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課稅對象確定採取屬地原則,只對來源於台灣地區的所得徵稅。計稅所得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按綜合所得額減除規定扣除額後計算徵稅。實行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級距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以下,稅率6%;最高級距為300萬元以上,稅率40%。

台灣的綜合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1.凡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台灣地區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非台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居住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以結算申報方式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並履行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配偶及扶養親屬的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申報。

免稅額與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可以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若年滿70歲,則免稅額增加50%。例如申報2004年 度計算其個人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及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為新台幣74,000元,若其扶養親屬有超過70歲者,其免稅額則為新台幣111,000 元。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兩者擇一減除外,並可減除特別扣除額。下列為申報2004年度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適用之額度:(若列舉扣除額各列報項目的金額於法定限額內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對納稅義務人會比較有利。)

標準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單身者扣除44,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67,000元。

列舉扣除額

1. 捐贈:對於經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總額,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以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此金額限制
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以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金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給付予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但若接受保險給付則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但若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則不得扣除
5.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以30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此項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台灣地區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金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1.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若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不夠扣除者,得以後續三年度內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若有薪資所得,每人每年可扣除75,000元,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5,000元 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75,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若未達75,000元,則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合計全年不超 過270,000元者,可全數扣除,超過270,000元者,以扣除270,000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以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 課稅的短期票券利息則不包括在內
4. 殘障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及受其扶養的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的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每人每年可扣除74,000元。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以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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