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負擔轉嫁

稅收負擔轉嫁

稅收負擔轉嫁,簡稱“稅負轉嫁”。指稅收負擔從納稅人那裡轉移到他人身上的現象。換句話說,稅收負擔轉嫁是指納稅人把自己繳納的稅收轉移給別人負擔的過程。稅收負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負轉嫁包括稅負轉移和最終歸宿兩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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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狹義的稅負轉嫁僅指納稅人把稅收負擔轉移給負稅人的過程。西方財政學把稅收分配的影響劃分成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謂之“稅負衝擊”,指稅收的徵收點或最初納稅人;第二階段謂之“稅負轉嫁”;第三階段謂之“稅負歸宿”。他們認為:稅負轉嫁的程度主要取決於二個因素:一是稅收形式,二是商品的供求彈性。就稅收形式來說,直接課稅是間接稅,易於轉嫁;直接課之於純收益或個人收入的稅,即直接稅,則不易轉嫁。就商品的供求彈性來說,如果商品的供求彈性較小,需求彈性較大,則稅負轉嫁出去的份額較小;如果商品的供求彈性較小,供給彈性較大,則稅負轉嫁出去的份額較大。

稅收負擔轉嫁的形式

稅負轉嫁的途徑和形式有三:一是“前轉”,即納稅人把稅收負擔即向前轉嫁給商品購買者。一般認為,“前轉”是稅負轉嫁的主要途徑。二是“後轉”,即納稅人把稅收負擔向後轉嫁給生產要素的提供者。三是“散轉”或“復轉”,即既向前轉嫁,也向後轉嫁

稅收負擔轉嫁的手段

稅負轉嫁的主要手段是變動價格。向前轉嫁主要通過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向後轉嫁主要通過降低各生產要素價格,包括降低勞動者工資等。西方有關稅負轉嫁的討論,最早出現在17世紀的英國。目前,它已成為西方財政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一些學派。其中,最主要的有兩個學派:絕對轉嫁論和相對轉嫁論。絕對轉嫁論認為,一切租稅皆可轉嫁。相對轉嫁論認為,稅收能否轉嫁及其轉嫁過程會因稅種、課稅商品的性質、供求關係以及其他經濟條件的不同而有差異。中國社會主義稅收理論中長期沒有稅負轉嫁與歸宿這一類概念。

關於稅收負擔轉嫁的觀點

近幾年,隨著稅收體制改革,稅負轉嫁問題受到理論界的重視,展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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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討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稅負轉嫁是資本主義稅收分配中的特有現象,是資本主義國家對勞動者進行超經濟剝削的隱蔽形式。社會主義稅收作為國家有計畫分配社會產品的手段,不可能有此現象,特別是稅收不是價格變動的直接原因,因此,社會主義經濟中不存在稅負轉嫁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稅負轉嫁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問題,稅收歸宿作為為重要的社會問題,本身並無階級性。特別是在經濟體制給箇中,大量商品的定價權將分散化,使企業具有決定商品價格的權利,國家對某些商品的徵稅,客觀上推動了這些商品的價格上漲,從而,發生“前轉”現象。特別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作為價格重要組成部分的稅收,儘管表面上由生產者或經營者繳納,但卻是通過銷售由消費者手中轉移過來的。即消費者肯定構成稅收歸宿之一。並且,承認社會主義經濟中的稅負轉嫁問題,國家可以利用稅收調節某種商品的供給和需求,納稅人可以通過漲價來轉移稅負,使消費者或購買者成為負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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