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審計道德風險[1]
審計道德風險的誘因[2]
“道德風險”(M0raJ Risk)是從金融學中引中、拓展並套用於社會而產生的一個倫理價值觀。1999年克魯格曼在解釋金融危機時指出,道德風險可以簡單表述為:一個人可以做出某些風險程度的決定。一旦出了問題卻讓別人承擔。由此。審計道德風險可以表述為:審計師由於自身因素對財務做出不恰當、甚至不正確的評價及行為即使引起損失。也不必完全承擔責任,或可能得到某種補償,這將“激勵”其傾向於風險較大的財務報告評價,以博取更大的收益。引發審計道德風險的誘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信息不對稱誘發審計道德風險
在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單位往往比會計師事務所擁有更充分的會計信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承認,在2000年每l5份年報中的一份才有可能被審閱,根本沒有足夠的人手處理,而能夠破譯安然公司資產負債表的高級財務專家的人數更是鳳毛麟角。現實世界,由於人是有限理性的經濟人,同時信息又是不完全時稱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使得人有機會、也有積極性在交易中使用不正當的手段來謀取自身的利益。還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凸現“內部人交易”。它是傳統的盜竊行為在新的社會經濟關係條件下的衍生物,是利用知悉內幕信息的方便條件。從投資者兜里竊取財產.正是因為利用了信息關係給被害人設定陷講或圈套,它也是一種特殊的詐欺。
2.契約不完備的委託——代理關係誘發審計道德風險。
在現代審計關係模式中。審計服務的“實際委託人”缺位,產生道德風險。此時審計的“實際委託人”是社會公眾,但由於審計結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徵以及實際委託人之間協商一致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實際選擇並支付審計費用的人變成了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我國審計市場總體上並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質量審計,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只是為“取悅”政府管制機構,沒有選擇高質量審計的需求,並有可能通過審計選擇權和審計費用支付對審計主體施加影響。審計關係模式實質演變成由被審計單位選擇審計師對自己業績進行審計,這明顯是買方市場。被審單位可以選擇自己滿意的審計師,而審計師卻沒有或很少有選擇委託人的實力,尤其在市場不規範,事務所之間惡性競爭的情況下,即使被審計單位需要高質量的審計,市場也缺少一種有效機制來區分不同質量的事務所。當然,此時的股東、其他利害相關者、行業組織等都可以對審計師施加一定的影響,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其他各方監督的有限性,潛在的不可預見的公眾索賠風險。它的影響作用遠不如選擇權直接。所以,在各方的影響中,被審單位的選擇權是最直接影響到審計師是否有業務可做,是否有經濟利益可得。從契約獲取角度。取悅被審計單位成為獲取審計契約的必然行為取向,審計道德風險就會產生於這種扭曲的委託—— 代理關係。
3.不正當競爭壓價誘發審計道德風險。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委託人將審計授權後,就喪失了對審計過程的實際控制或監督權力。審計師因受託擁有這些權力。審計受託人按事先契約約定執行審計並向委託人提供工作報告。審計師在履行審計契約所規定的責任後,從委託人手中收取約定的審計費用。若被審計單位的審計代理選擇權對審計師生存產生威脅時,根據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人的第一層次需求是生理需求,只有在生理需求基本得滿足後,才會考慮或追求更高層次需求。審計師如果追求高質量的審計,其直接後果一是增加審計成本,在審計收費日漸降低趨勢下,增加成本只會降低收益;二是失去市場份額—— “劣幣驅逐良幣”。作為有限理性“經濟^ ’,審計師或事務所必然會放棄更高層次的審計獨立性以及職業道德的追求。而且審計師和事務所由於不正當競爭性壓價,被迫接受與履行審計契約責任不相稱的收費條件後,其理性選擇就是通過簡化審計程式等偷懶方式以取得審計交易的均衡。這種低取費價值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為審計師和事務所道德風險的產生提供前提條件。
4.過低的法律責任軟化法律約束,放大審計道德風險。
目前我國審計環境中法律約束機制軟化,民事賠償機制不到住,監管力度弱等問題,導致審計師行為失當被發現機率不高,被起訴機率更低。即使被發現、被起訴,其處罰主要是以行政處罰為主,民事賠償的種種限制使賠償機率非常低,賠償金額嚴重不合理,對審計師和事務所的威懾作用不大甚至無效,反而放大了其道德風險的底線。這種低風險容易誘發新的道德風險。審計師可能會簽發一些嚴重失實的財務報袁;或者出於法律上的考慮,對一些嚴重失實的財務報表只是追加一些語氣緩和的提示。更嚴重的情況是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越大,其抗擊風險能力更大.越敢於對一些存在重大疑問的財務報表簽發較好的審計意見。我國審計市場上出現的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正是法律風險低的一種體現。作為經辦審計師,敢於簽發標準無保留意見,其原因是:法律風險幾近於零。
5.有限責任公司制的缺陷,導致審計道德風險。
在會計師事務所改制過程中,絕大多數事務所套用《公司法》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而公司制源於兩權分離,會計師事務所是兩權高度合一。這造成會計事務所組織形式上的兩難境地:一方面按合夥制運行,除了法規不配套外,由於轉軌時期市場風險高度不確定,事務所很難接受;另一方面採用公司制又沒能抓住公司治理結構要點。即使在有限責任制下按《公司法》來規範,審計師及事務所也容易違規。因為在這種制度下,事務所所有者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審計失敗的賠償責任。其結果一是若連規所得大於其違規成本,審計師就有積極性違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二是註冊資本越低,審計師出現審計失敗時賠償越低,就越有可能採取有損於獨立審計公信的敗德行為,導致道德風險外部效益異常明顯。
6.審計客體“收買審計原則”,導致審計道德風險。
審計客體通過“收買審計原則”。進一步強化審計師和事務所的道德風險。若審計客體按照法定程式披露財務信息與市場各利益主體客體存在著利益衝突,審計客體往往採取“有預定偏向的做賬”來粉飾報表信息,在面對審計主體的“批判性驗證”有兩種選擇:一是拒絕。二是收買。顯然拒絕審計不杼合遊戲規則,剩下只有收買。而審計主體方面。在一個缺乏行業自律的審計服務供給環境下。也有兩種選擇:拒絕收買或被收買。在“殘酷的市場競爭壓力下”。為了生存而被收買可能是一種利益獲得的惟一選擇。綜上所述,審計的道德風險既有外部的誘因。又是一種內生變數。如果在研究和分析審計風險時把道德風險作為基本參數,這對如何約束防範審計道德風險的研究具有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
審計道德風險的危害性[1]
審計道德風險具有主觀故意、喪失原則、明知不該為而為之的特徵,因此,具有較大的危害性1、審計道德風險最直接的危害是造成審計信息的失真。
審計部門是專門行使監督職能的管理機掏,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能,能為領導層決策起很好的參謀作用,使審計人員成為領導可信贛的眼睛:而審計道德風險最直接的表現就是該查的內容不查,該堅持的程式不堅持,該反映的同題不反映,這就會造成審計信息的嚴重失真,提供給領導層的只是一些虛假的殘缺不全的信息,這些失真的信息將會對領導層經營管理決策、人事管理決策起到誤導作用,帶來各種不良後果
2、審計道德風險從一定程度上縱容T各種違規違法和經濟犯罪行為,使部分審計人員無意中成為了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幫凶”。
審計部門最主要的工作職責就是揭露弊端,反映問題,糾正違規.震懾犯罪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審計人員往往會因被審計單位的公關而喪失原則。這種行為的最直接的後果就是讓被審計單位的違規人員滋生一種僥倖心理,認為只要招待到位,公關到位,審計人員自然會網開一面,放他一馬 而這種僥倖心理又會使這些違規人員繼續違規. “樂此不疲”,甚至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部分審計人員則因不堅持原則,變相支持縱容違規而無意中成為了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幫凶”。
3、審計道德風險會嚴重削弱審計隊伍的戰鬥力,極大地影響審計隊伍的形象.喪失審計部門的權威。
審計部門具有獨立行使檢查監督的權力,並對指出的問題具有獨立處罰權,享有較高的權威 但這種權威是建立在審計人員堅持原則、客觀公正、秉公審計的基礎上的,如果審計人員不堅持原則,被審計單位施以小恩小惠就能將其俘虜.那么這種權威就會大打折扣.也會嚴重地影響我們審計隊伍的形象,削弱審計隊伍的戰鬥力,更難奢望贏得領導對審計工作的重視,提高審計部門的地位了。
審計道德風險的防範對策[1]
審計道德風險是人為的風險,因此要防範審計道德風險就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審計人員的管理。l、嚴把審計人員“準入關” 是防範審計道德風險的基本前提
各級領導首先要重視審計人員的配備工作,要真正將一些政治過硬、業務過硬、原則性強的人員充實到審計隊伍中。對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準人資格考試和政治考核.台格者方能上崗,切實把握好審計人員的“準人關”。
2、推行審計人員“問責制” 是防範審計道德風險的可靠保證。
香港特首董建華先生對其政府官員實行 問責制”,即對其政府官員履行責任不力要進行責任追究。這一做法審計部門可以借鑑:審計人員“問責制 就是對審計人員參加的審計項目要建立項目包乾責任制,實行永久責任追究制,審計人員要對其負責的審計項目的完整性、真實性承擔永久責任 在具體操作中可以採取審計派出部門與審計小組負責人簽訂責任狀的形式,明確任務與職責,審計小組再將審計任務分解到人,明確分工,考核到人;這樣每個審計人員都做到了責任明確,任務落實,工作中將會更加謹慎、細緻,對被審計單位的一些拉攏腐蝕行為也會自覺予以抵制.規避審計道德風險。
3、執行審計人員“迴避刳”是防範審計道德風險的重要舉措
“迴避制”就是審計人員參加審計涉及曾經工作過、間隔不到三年的單位以及審計對象系其親戚朋友時,應當予以迴避。人非草木,孰能無情?審計人員如果在情感上難以把握自己,就難免不出現審計道德風險。因此實行“迴避制 能有效地將審計人員從私人感情的樊籬中解脫出來,儘量避免感情用事,出現道德風險的問題。執行“迴避制 一是要求審計人員要主動配台,凡是涉及到需要迴避的情況時,要主動向主管部門講清情況,說明原因,自覺迴避;二是審計主管部門要對審計人員的工作情況、社會關係情況多作了解.在安排審計任務時掌握主動權,對需要迴避的人員在工作安排時妥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