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道德風險因素是指與人的品德有關的無形的因素,即是指由於個人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風險事故發生,以致引起社會財富損毀和人身傷亡的原因和條件。如有人對社會或他人心懷不滿,故而蓄意進行破壞活動,比如,縱火、搶劫、欺詐,造成社會財產或他人財產及生命蒙受損失。含義
道德風險(moralhazard)一詞是源於研究保險契約時提出的一個概念。簡單地說,由於機會主義行為而帶來更大風險的情形稱為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的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作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或者當簽約一方不完全承擔風險後果時所採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為。
道德風險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市場交易一方參與人不能觀察另一方的行動或當觀察(監督)成本太高時,一方行為的變化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理論上講道德風險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它一般存在於下列情況:由於不確定性和不完全的、或者限制的契約使負有責任的經濟行為者不能承擔全部損失(或利益),因而他們不承受他們的行動的全部後果。同樣地,也不享有行動的所有好處。顯而易見,這個定義包括許多不同的外部因素,可能導致不存在均衡狀態的結果,或者,均衡狀態即使存在,也是沒有效率的(Y科托威茨Y.kotouitz)。
如果從委託——代理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理論出發,“道德風險(MoralHazard)是指契約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擁有的信息優勢採取契約的乙方(通常是委託人)所無法觀測和監督的隱藏性行動或不行動,從而導致的(委託人)損失或(代理人)獲利的可能性”。
引進邏輯
第一、管理與技術層面(固有、控制、檢查)的風險雖然可惡,但它影響的只是微觀層面事件,其不良後果我們已經找到了克服它的制度規範和對應措施。而道德風險對社會的影響則是一個巨觀事件,其不良後果往往會使社會信用陷入崩潰境地,它影響的是巨觀層面。而且現在還沒有找到特別有效的治理方案。因此,在審計風險中,必須引入道德風險的分析變數則更具檢驗意義。第二、法律本身是不完備的。如果法律是完備,即面對任何一個案件,任何一個法官甚至任何一個受過教育的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確無誤、沒有偏差地推斷出什麼是犯法,以及對犯法執行什麼樣的懲罰,那么阻嚇這種被動式執法將是充分有效的。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因為相對穩定的法律面對的是無數國民和日新月異的社會,難以預料將會發生的事件,也就不能準確地概括所有可能的違法行為。因此如果只有法庭來執法的話,一方面因為不能對所有可能的違法行為做出懲罰,會出現阻嚇不足的結果;另一方面可能導致阻嚇過度,因為立法者會採取“一刀切”的方法,把某一大類的活動統統列為被禁止的行為(2001.12《財經》許成鋼作為主動執法的監督)。
第三、由於道德是每個人發自內心的約束,它不需要人監督,成本非常低,而且道德是每時每刻都在起作用,效率非常高。因此,道德對人的約束比制度約束更為重要,它是審計風險形成的一個重要變數因素。如果想要降低審計風險,首先應從降低道德風險著手。否則,無論設計多么完美、多么精確的審計準則、方案、程式都會由於道德風險的作祟而無法產生應有的作用。
第四、註冊會計師所採取的任何技術方法都要依靠職業道德作為支撐點,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更是專業技術和職業道德的函式(李若山2000)。審計案件中存在一些問題並非完全由於技術或程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主體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也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人們除了關注審計技術和程式的發展外,亦開始關注審計主體的自身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審計主體的道德問題。但是,傳統的審計模型無法描述由於不道德行為產生的風險,如:企業與審計主體串通舞弊,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審計主體接收賄賂;審計主體為了經濟利益壓低價格有損同業等。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審計風險時引入道德風險因素。
三大特徵
(1)內生性特徵;即風險雛形的形成於經濟行為者對利益與成本的內心考量和算計;(2)牽引性持征;凡風險的製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誘惑而以逐利為目的的;
(3)損人利己特徵;即風險製造者的風險收益都是對信息劣勢一方利益的不當攫取,換言之,風險製造者(Risk——maker)與風險承擔者(Risk——taker)的不對稱存在。
從中國與美國證券市場暴出的舞弊醜聞以及相關的新聞報導和司法調查結果都表明道德風險不論在新型市場還是在成熟市場環境中都普遍的存在。只不過中國證券市場中會計中介組織的道德風險外溢更為突出。
產生原因
1、根源: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實行“撥改貸”以來,許多企業還沒有從財政撥款、“伸手要錢”的慣性中轉變過來,而政府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考慮到企業法人這個經濟實體的客觀要求,也沒有注重培育銀企之間“契約”關係、法制規則,結果只是形式上的轉變,並基金業道德風險沒有真正建立銀企之間的債務約束關係。尤其在我國轉軌過程中,許多企業還不適應這種以“契約”為中心的規則,結果在巨大資金的需求下,企業仍然把銀行當做靠山,“企業是國家的、銀行也是國家的”,這就是企業用來逃廢銀行債務的冠冕堂皇的理由。2、法制觀念淡薄。企業法人法制觀念淡薄,認為企業變相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不是可恥的,反而振振有詞。經濟規則的中心——“契約”,在他們的眼裡只是一紙空文。2001年銀廣廈事件從側面告訴我們,法制觀念淡薄已成為中國市場經濟改革前進道路上的一塊絆腳石,亟待提高已是當務之急。
3、經濟過剩產生的道德風險。當前,國內消費需求不振,購買力下降,企業開工不足,資源配置、生產能力相對過剩,企業為爭奪市場份額不得不低成本傾銷,搶占市場,競爭的結果則優勝劣汰,分化加劇。而與此同時,為搶占優質客戶,出現幾家銀行同爭一家客戶的現象,一方面使銀行的信貸風險集中增大,另一方面劣質企業告貸無門,因此逃廢銀行債務動機日漸增強,產生了滋生道德風險的溫床。
4、日益嚴峻的金融從業環境。金融從業環境對銀行有諸多不利,翻開近幾年我國頒布的有關法規,其內容大多是針對銀行的約束。如1994年國家體制改革取消企業稅前還貸,直接影響企業還貸能力。目前國企舉步維艱,經營困難,在當地政府部門的慫恿下,部分企業全無“借債還錢”的信用觀念。
機理分析
審計道德風險外溢效應的機理分析在近年來的中國證券市場下,銀廣廈、東方電子、麥科特、藍田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的舞弊性財務報告案被接連曝光,相關的湖北立華、深圳中天勤、華鵬、華倫等會計師事務所參與或幫助上市公司舞弊財務報告行為的披露,使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業公信力面臨巨大的挑戰,可以說,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正面臨著有史以來最大的信任危機。要解決註冊會計師道德風險問題,就必須首先了解註冊會計師道德風險產生的客觀現實基因,據此尋找會計師事務所道德風險的約束措施。下面主要是從組織行為學的角度來分析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道德風險產生的原因。
從組織行為學中的一個基本公式:
B=F(P,E)
式中B代表人的行為,P代表個人的素質(內在需求),E代表環境。人的行為是由個人的素質(內在需求)和環境共同決定的。當人的需求未得到滿足時,會產生內部力場的張力,而周圍環境起著導火線的作用。就註冊會計師道德風險產生的內外兩個方面來看,道德風險源於人的自利性,其條件有三;一是利益主體的不一致;二是信息的不對稱;三是不確定性的存在。人的自利性,即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註冊會計師是具有理性的“經濟人”,或者說他尋求的也是效用最大化或收益最大化。註冊會計師向社會提供審計服務,要付出成本——時間、知識、精力,還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等,他必然要索取相應的收益——審計報酬,這是其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並在成本和收益對比下決定行為的方式。具體原因如下:
1、扭曲的委託——代理關係誘發道德風險
在現代審計關係模式中,審計服務的“實際委託人”缺位,產生道德風險。此時審計的“實際委託人”是社會公眾,但由於審計結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點以及實際委託人之間協商一致存在較高的交易成本,實際選擇並支付審計費用的人變成了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我國審計市場總體上並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質量的審計(劉峰、張立民、雷科羅2002),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只是為了“取悅”政府管制機構,沒有選擇高質量審計的要求,並有可能通過對審計師的選擇權和支付審計費用對審計師施加影響。審計關係模式實質變成了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選擇審計師來對自己的工作業績進行審計,這個服務市場明顯是買方市場。管理當局可以選擇自己滿意或基本滿意的審計師,而審計師卻沒有或很少有選擇委託人的實力,尤其在會計市場不規範,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存在惡性競爭的情況下,即使被審計單位需要高質量的審計市場也缺少一種有效的機制來區分不同質量的事務所。當然,此時的股東、其他利害相關者、行業組織等都可以對註冊會計師施加一定的影響,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其他各方的監督是有限的,公眾的索賠風險是潛在的,不可預見的,它的影響作用遠沒有選擇權直接。加之,我國審計市場上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法律風險,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風險近乎於零(劉峰、許菲2002)。所以,在各方的影響中,最直接的是管理當局的選擇,他直接影響到審計師是否有業務可做,是否有經濟利益可得。從契約獲取的角度觀察,取悅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成為獲取審計契約的必然行為取向,會計中介組織的道德風險就會產生於這種扭曲了的委託——代理關係。
2、不正當競爭壓價下交易風險均衡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委託人將審計授權後,就喪失了對審計過程的實際控制或監督的權力。審計師因受託而擁有這些權力。審計受託人按事先契約的約定執行審計並向委託人提供工作報告,而審計師在執行和報告審計契約所規定的責任後,從委託人手中收取約定的契約審計費用。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權對審計師的生存產生威脅時,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的第一層次的需求是生理需求,即要吃飯,要穿衣等,只有在第一層次的需求基本得到滿足之後,才會考慮或追求更高層次的需求。註冊會計師如果追求高質量的審計,其直接後果一是增加審計成本,在審計收費日漸降低的趨勢下,增加成本只會降低事務所的收益;二是失去市場份額-“劣幣驅逐良幣”。作為“經濟人”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必然會放棄對更高層次的審計獨立性以及職業道德的追求,而且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由於不當競爭性壓價的原因被迫接受與履行審計契約之責任不相稱的取費條件後,理性選擇就是通過簡化審計程式這種偷懶的方式以達成這項審計交易的均衡。這種低取費價格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為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道德風險的產生提供了前提條件。
3、法律約束軟化,放大道德風險的底線
目前中國國審計環境中法律約束機制軟化,民事賠償機制不到位,監管力度弱等問題,導致了註冊會計師及事務所違規被查出的機率很低,被起訴的機率更低。即使被發現、被起訴,處罰也主要是以行政處罰為主的,民事賠償的種種限制使賠償的機率非常之低,賠償金額合理性嚴重不足。基本上起不到對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阻嚇作用,反而放大了其道德風險的底線。
4、有限責任公司制的缺陷,導致道德風險溢出效應
在1999年的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的過程中,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很難突破,不得不在組織設計上加入資合的成份,結果是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基本上套用的是《公司法》,而公司制源於兩權分離,然而會計師事務所是兩權高度合一,這樣勢必造成了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上的兩難境地。一方面完全按合夥制運行,除了法規不配套外,由於轉軌時期市場風險的高度不確定性,很難為註冊會計師所接受;另一方面從採用公司制的現實看,又沒能抓住公司治理結構的要點。具體表現為,要么股權過於向個人或少數集團集中,大股東權重比例過高,通過對公司的整體控制而架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甚至於侵害其他股東利益;要么股權過於分散,影響決策效率,造成不穩定因素等。即使在有限責任制下完全按《公司法》來規範,註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也容易違規。因為在這種制度下,事務所的所有者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審計失敗的賠償責任。其結果一是如果違規所得大於其違規成本,註冊會計師就有積極性違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二是註冊資本越低,註冊會計師出現審計失敗時賠償限度就越低,就越有可能採取有損於獨立審計公信的敗德行為,導致道德風險外溢效益異常明顯。例如,銀廣夏案發後,為其審計的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只留下200萬元的註冊資本金來承擔其虛假會計信息導致的銀廣夏市值從70億元跌至4億元損失的履約責任,客觀危害性極為嚴重。
5、審計客體“收買會計原則”釋放道德風險
審計客體通過“收買會計原則”進一步強化了註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道德風險。審計客體按照法定程式在特定時點披露自已的財務信息,這些財務信息與市場各利益主體客體存在著利益上的衝突(如股利分配、增發新股、吸引新的投資等等),正因為如此審計客體往往採取“有預定偏向的做賬方式”來粉飾報表信息,在面對作為審計主體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批判性驗證”有兩種選擇:一是拒絕,二是收買。顯然拒絕審計是不符合遊戲規則(RuleofGame)的,剩下的只有收買了。而審計主體方面,在一個缺乏行業自律的審計服務供給競爭環境下,也有兩種選擇:既拒絕收買或被收買。在“殘酷的市場競爭壓力下”,為了生存而被收買可能是一種利益獲得的惟一選擇。
綜上所述,審計的道德風險既有外部的誘因,又是一種內生變數。如果在研究和分析審計風險時把道德風險作為基本參數,那么這種研究與分析將更有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
化解措施
1、建立相關立法制度。“信,國之寶也,民之所憑也。”建立信用體系的直接結果之一就是逐漸消滅道德風險發生的空間。而信用體系的建立,一方面要建立在相應的意識形態領域教育基礎之上,另一方面更要建立相關立法制度,從制度上嚴厲懲治、打擊道德風險犯罪,尤其是發生在金融領域的道德風險犯罪,這才是根本。可喜的是,“十五大”已把建立信用體系放在視野之內並列為當前的重要工作之一。2、提高銀行內部經營人員的風險意識。截至目前,我國尚未發生重大的金融風暴。20世紀末,雖然東南亞國家金融遭遇危機,但對我國經濟的破壞性並不大,因此國內金融從業人員沒有真正意識到金融風險所帶來的毀滅性。我們看到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對金融風險的利益的驅使是道德風險出現的重要原因防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這就存在著極大的潛在風險。未雨稠繆,防範道德風險首先應從提高銀行內部風險意識做起,這是基礎。
3、提高信貸不良資產界定的預見性及信貸風險預警系統的靈敏度。目前各銀行仍然缺乏綜合的、可信的違約數據和損失覆蓋數據,缺乏充分的返回檢驗結果,監管難跟上,對信貸風險的預警提示遠遠達不到管理的要求,由於缺乏充分而可靠的信息,對道德風險的防範也就難以企及。提高信貸不良資產界定的預定性及信貸風險預警系統的靈敏度則能有效防範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以增強銀行防範風險的能力。
相關實例
唐建自擔任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助理起便以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於基金建倉前便買入新疆眾和(上海交易所代碼:600888)的股票,(其父的賬戶買入近6萬股,獲利近29萬元,另一賬戶買入20多萬股,獲利120多萬)總共獲利逾150萬元。這即是民間俗稱的“老鼠倉”,也是典型的涉嫌內幕交易刑事犯罪的行為。新疆眾和是2006年市場有色金屬熱背景下的基金業投資寵兒。上投摩根的多隻基金持有新疆眾和,包括上投摩根雙息平衡混合型基金、阿爾法股票型基金、中國優勢基金,及要加強思想道德教育2006年9月20日成立的成長先鋒基金等。唐建在出任成長先鋒基金經理之前,正為阿爾法的基金經理助理。新疆眾和股價在2006年9月底為每股17元左右,後一路飆升,直至每股28元上下。
2007年初,中國證監會基金部下發2007年一號文,其中要求基金公司申報員工自己和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碼、證券賬戶,稱如果出現瞞報、不報或者用隱藏身份炒股的行為將嚴加制裁。這雖被外界解讀為是監管當局正在建立對基金經理“老鼠倉”的監控體系,但並未引起基金業內部的足夠重視。事實上,正是從此時開始,唐建等人的行為逐漸被納入了監管視野。
2007年5月16日下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聲明稱:原任上投摩根成長先鋒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唐建涉嫌利用掌握的信息進行違規投資活動,未如實申報個人及家屬的投資行為,欺騙公司,嚴重違反了公司制度。2007年5月15日,公司免去唐建擔任的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及其他一切職務,並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