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本段職責
根據《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責是:
1、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