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 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係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審計加以考察,從而作出不同的分類。對審計進行合理分類,有利於加深對審計的認識,從而有效地組織各類審計活動,充分發揮審計的積極作用。按審計活動執行主體的性質分類,審計可分為政府審計、獨立審計和內部審計三種。

獨立審計(independent audit)

獨立審計,即由註冊會計師受託有償進行的審計活動,也稱為民間審計。我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CICPA)在發布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指出:“獨立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並發表審計意見。”獨立審計的風險高,責任重,因此審計理論的產生、發展及審計方法的變革都基本上是圍繞獨立審計展開的。

在證券市場,獨立審計是維護會計報表滿足公允價值與公允列報要求的重要途徑。上市公司獨立審計是由證監會認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獨立審計是公開會計服務市場的主要業務,該項業務受證監會及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行政監督,並接受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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