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若森

嚴若森

嚴若森,男,生於1971年11月,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管理學博士,南開大學工商管理博士後流動站出站,主要從事公司治理、企業理論、比較制度分析、戰略管理等研究,已獨立在重要學術期刊及重要報刊上發表論文數十篇,出版學術專著多部。主持完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主持在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曾獲寶鋼獎、董輔礽經濟科學獎與教育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兼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通訊評議專家及《南開管理評論》等重要學術期刊匿名審稿人,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

基本信息

簡介

嚴若森,男,生於1971年11月,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管理學博士,南開大學工商管理博士後流動站/南開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後出站,主要從事公司治理、企業理論、比較制度分析、戰略管理等研究,已獨立在《管理世界》、《中國工業經濟》、《經濟管理》、《會計研究》、《保險研究》、《改革》、《經濟社會體制比較》、《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財經問題研究》、《當代經濟科學》、《經濟體制改革》、《技術經濟》、《東歐中亞研究》、《日本問題研究》、《人文雜誌》、《學術月刊》、《天津社會科學》、《江海學刊》、《江淮論壇》、《浙江學刊》、《中州學刊》、《社會科學輯刊》等重要學術期刊及《人民日報》理論版、《經濟日報》理論周刊等重要報刊上發表論文數十篇,已獨立出版學術專著《中國經濟轉軌中的國有企業重構》(人民出版社)、《公司治理與制度最佳化》(科學出版社)與學術譯著《金&諾夫辛格公司治理:中國視角》(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世界500強風云:戰敗啟示錄》(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主持完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基於雙重委託代理理論模型構建的股權集中型公司治理最最佳化研究”,主持在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國有企業治理重構及其演化路徑研究”,曾獲寶鋼獎、董輔礽經濟科學獎與教育部第三屆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兼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通訊評議專家及《南開管理評論》等重要學術期刊匿名審稿人,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

花火

世上最美的是人性的光輝,其燦爛恰似油菜花在山野里迎風金黃。
世上最高貴的是尊嚴,其質樸猶如臘梅在驛路邊臨寒綻放。

隨筆

公民社會的治理悖論與思想救贖

(一)
亞當·斯密有雲,“在人類社會的大棋盤上,每個個體皆有其自身的行動規律,這與立法者試圖施加的規則並非一回事。如果二者相互一致,按同一方向作用,則人類社會的博弈即會如同行雲流水,並結局圓滿。但如果二者相互牴觸,則博弈的結局自將是苦不堪言,人類社會亦即在任何時候皆會陷入高度的混亂之中。”毫無疑問,面對一個你暫不足以顛覆或逃離的權勢體制系統,你只能選擇適應,此為理性法則,亦是世俗生存。然而,世俗並非世界的全部。在權勢體制系統的邊界之外,總有一股真誠的力量更讓我們感動,其全部的實質恰如瑪格麗特.米德所言,“具有思想並具有責任感的公民能夠改變世界。事實上,這是唯一曾經發生過的事情。”當然,我們身處的世界尚有太多太多的傲慢,它們有的是出自偏見,有的是出自無知,而更多的則是出自有知,有知的傲慢更可怕。為此,務請多多正視那些出身卑微的血汗、尊嚴與無私,尤其要尊重那些依靠血汗生活、尊嚴試驗以及無私奉獻換來的制度優勢。一個不尊重製度優勢的民族與國度,其揮霍的文明是空洞的。
(二)
在柏拉圖看來,城邦的正義即在於城邦的秩序,其既涵蓋如何教化統治集團,亦包括如何對平民實行德性教育的普遍灌輸。柏拉圖的論證以理想國作為現實城邦的某種隱含參照體系,而其理想國卻又需另覓它處而建,此實則現實城邦的某種隱喻。亞里士多德則放棄了其師的痴狂,其更樂意基於穩定與統一的功利原則而尋求“何為一般國家事實上所能達到的最好政體”。而關於某種政府,亞里士多德曾有過一段精彩評論:“一個僭主必須防止任何一個有特殊才能的人脫穎而出,必要時其須採用死刑與暗殺。其必須禁止公共會餐、聚會以及任何可能導致敵對情緒的教育。絕對禁止文藝集會或討論。其必須防止人們彼此相互了解,必須強迫人們在其城門前過著公共的生活…… ……其亦應該授權給女人與奴隸,使其皆成為告密者。其應該製造戰爭,以使其臣民永遠有事可做,並且永遠需要一個領袖……有另一種方法可以保存僭主制,亦即,要有節制以及偽裝信仰宗教。…… …… ”對此,羅素有雲,“全書中唯有此言於今天最為適用,思想起來不禁令人黯然神傷。”
(三)
自由主義強調個體權利的優先,共同主義在乎社會效能的公正前提,而社會民主主義則主張擴大公民自身的參政權以及制度化公民對他體決策的監督權。一個現代民主社會的常態在於,公民既需要具有參與政治過程與影響決策的能力和民主程式,同時亦需要具有作為臣民服從法律的能力。臣民的前提在於司法的權威,但司法的權威並非“皇后的貞節不容質疑”,更切忌將司法的權威建立在理性的冰山之顛或懸置於紙糊的空中樓閣之中。任何一個具有良知的爭論、政論與正論公民皆不應限於空泛與表面光鮮的引經據典與坐而論道或搖旗吶喊與捶胸頓足,而當在心靈深處給予現實以真切的關懷,至少不至於以常識與責任皆無的話語權釋放而成為一種社會公害。小草不能總以哲人的姿勢冷眼看人間風雨,每個人皆有尊嚴,彼此須相互尊重,否則,無以獲得一個真實的世界,無端傲慢與莫名其妙的優越是可恥的。
(四)
作為經濟世界的能動主體,血肉豐滿的“理性人”與“社會人”擁有思想,富有情感,承載意志,充滿欲望。亦正因於此,能動主體的心智集合遠別於四季輪迴的自然世界。在並非線性疊加的真實經濟世界裡,同資源稀缺與利益分割糾纏不清的能動經濟過程往往充滿隨機並不可逆,經濟的真實現象亦總是偏離或遠離均衡,巨觀經濟如此,微觀經濟亦然。符合邏輯美學評判標準的主流經濟學理論體系顯然不能充分面對複雜的真實經濟世界,否則,審美疲勞即會頓生。人終究不能無視或逃離真實的經濟世界,上帝亦概莫能外。經濟學家應將經濟現象作為諸多相互作用的能動主體在其動態約束中不斷邊際修正相關權責利之關係的結果。其中,在適度考慮“經濟理性”、“均衡”與“最最佳化”等要素之時,更應強調正視“社會變遷”、“結構變化”與“時空斷裂”等常態分布。否則,經濟學家無以走進一個真實的經濟世界,更妄論真正解構。為此,經濟學家須貼近真實的生活,源於生活,尊重生活。
(五)
經濟社會中的利益主體如同化學結構中的原子,正猶如世上任何事實最終皆可通過對利益主體心智結構與價值取向的描述與探測而窮盡。鄉土社會是基層社會的一個鮮明縮影,儘管其中並未有蘊涵多少光鮮與書本化的現代知識結構,但具有無窮民間智慧與底層操勞經驗的每一位主體心中皆有一桿橫著的秤。公正僅僅是相對的,正義亦似乎總如普羅米修斯的臉而變幻無窮,鄉土社會的多元博弈同樣亦繞不開討價還價的利益之圈,且行動策略的好壞通常會直接決定其中利益博弈的勝負。鄉土社會治理的要義抑或真正的治理即是民間社會本身,儘管其本身並不具有治理權威命題的形式。藉此,鄉土社會的各方利益主體均會收穫一定的利益。藉此隱喻與延伸,由基層鄉土社會直至巨觀治理結構,一種人們天天理想的治理結構亦即並非遙不可及。
(六)
國家治理權威在任何社會中均僅是人們正式與非正式政治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無論其多么權威,其充其量亦僅在於構建部分的治理秩序。正如孟德斯鳩所言,人類理性之所以偉大崇高,在於其能夠深刻認識到法律規制僅應與其相應的體系發生主要的關係,而不至於攪亂那些本該支配人類的原則。事實上,任何社會利益系統均須具有不同範式的存續,以架構家庭、民族、宗教、社區、地區乃至國家等等社會單元,這些範式各自在不同程度上則利用著法的符號與功效,儘管其並不具有國家治理的權威形態,但其卻鮮活地存在,並各自在不同程度上指導、影響與協調著人們的價值觀、利益與生活。適應性自治無論對於治理成本的減少而言,還是對於文明的存續與文明的升華而言,其均是理性的選擇。適應性治理並非一種單純的利益糾紛的解決機制,其在某種程度上尚有助於破解國家治理權威與民間治理主體在文化傳統與價值體系上的阻隔。就一個文明治理結構的建構而言,適應性治理不容缺失。亦惟有如此,公民社會才會具有更為堅實的根基。
(七)
在一個金字塔式的權勢體制結構中,控制性利益主體往往能夠憑藉其實際控制權以合法或法庭難以證實的方式謀取私利,並使分散性利益主體的利益遭受侵害,此即利益層級結構中的隧道效應,多少全民的利益皆在此垂直通道中不斷流失。在一個單邊主義的失衡治理結構中,高昂的治理成本最終全民共擔,而相關職責的邊界則逐漸模糊在討價還價之中。在親親相隱的差序格局中,社會同心圓層層外推,並褪於遠方,但推波助瀾的利益之圈並非源自一個圓心,利益集團的橫向鏈條藉此多向延伸與交織。儘管政治文化強調共同體中價值模式的認同與塑造,但政治知覺的要義卻在於個體主觀感知及其結構的差異。正因於此,資源控制、共同體選擇、信息傳導以及利益分割等往往會超出有形制度的範疇,並呈現出一片紛繁複雜的現實圖景。這同樣是一個失衡的治理結構,只不過其常被人們默許並效仿,或被淡忘。治理結構失衡是文明阻隔與體制基因差異強化的結果。治理結果失衡的題中之義在於多元主義與共同治理的生長以及單極政權的邊際修正與自我革命。
2007年8月9日

改革認知結構與中國治理轉型

(一)
轉軌經濟中的改革會帶來效率的提升與經濟的增長,其本身是一個經濟重構的過程,其實質在於基於現實條件的約束與改革供求的差異而實現經濟再造的理性預期。
實踐證明,中國經濟轉軌基本上一直遵循在試錯中予以逐步擴散的原則,並沿著一條漸進式的改革路徑在演化,且中國經濟轉軌進程在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企業以及個體經濟主體的不同層次與不同方面均存在廣泛的差異,其實質在於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企業以及經濟主體的不同層次與不同方面基於改革需求與改革供給的差異。其中,從改革需求方面來看,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企業以及個體經濟主體的不同層次與不同方面從特定改革進程或特定改革步驟與改革方案及改革措施中所獲得的行業收益、部門收益、地區收益、企業收益以及個體經濟主體的私人收益與其分別承擔的行業成本、部門成本、地區成本、企業成本以及個體經濟主體私人成本各不相同,因而其各自對改革需求的強度亦即參差不齊;從改革供給方面來看,則是決策力量基於對涉及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企業以及不同個體經濟主體的各個經濟利益集團以及政治利益集團對改革需求的權衡而在改革步驟與改革方案以及改革措施上予以差別定價。
毋庸置疑,中國經濟轉軌尚須結合中國政治市場的競爭結構、政治利益集團及其間力量的對比關係以及中國政治治理結構改革的路徑選擇,否則,無以正確把握中國經濟轉軌的方向、深度與廣度。對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從改革供給方面來看,中央或部門與地方決策力量在其決策與實施改革的過程中,必須將社會穩定作為其重要或首選目標,並以此盡力爭取社會與民眾的支持,抑或盡力減少反對力量;從改革需求方面來看,儘管各部門、各行業、各地區與各類企業改革以及各個個體經濟主體的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私人成本社會成本之間存在差異,但其中經濟外部性與“搭便車”等問題的天然存在會不斷刺激各個理性的經濟利益個體與經濟利益集團為了追求其額外的經濟利益增長而謀求改革。而在單極政權主導的多元利益博弈及其演化格局中,經濟利益個體與經濟利益集團必然會尋求其經濟利益最大化的非經濟化路徑,抑或,在一個治理結構失衡的體制結構中,經濟轉軌由經濟訴求衍生至政治主張是必然現象,而這在一定程度上難免會導致權力尋租的出現甚至泛化。
中國經濟轉軌面臨的諸如雙重製度持續並行、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演進以及經濟過程與政治過程混存等約束條件顯然會從根本上制約其改革路徑與改革進程的選擇,而且中國轉軌經濟的改革進程亦非通過簡單比較改革起點與改革目標之間的效率差異即可以輕易確定,中國轉軌經濟中的改革必須基於考慮從其起點到其目標的進程中每一名社會成員或每一個利益集團之間可能的成本與收益差異,從而正確認識相應經濟重構中的改革供求差異。
(二)
一個富有責任、雄心與效率的政府機構是任何改革有望成功的基本前提,政府能力的增強則是市場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政府必須對不斷出現的市場經濟交易結構及其中相關爭議的性質進行裁決,這意味著政府的責任在更大程度上在於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與法規或規制體制。與此同時,政府必須及時管理與修正關鍵的巨觀經濟變數,並確保相關經濟與投資政策不被超出合理邊界的價格關係或補貼結構所扭曲,亦即,政府必須處理稅收及分配結構與政策,以提供相應的社會服務與福利保證而保護好那些在制度變遷過程中易遭傷害的利益相關主體或利益集團。簡言之,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的職能在於規劃經濟發展目標與戰略和協調各種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以及使各種經濟關係服從於社會整體利益。而且,政府既不能充當市場的“親善者”,亦不能充當經濟發展的唯一“撬動者”,政府既不能做一個無所作為的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守夜人”,亦不能做一個無所不能的“裁判員”,更不能同時擔當“裁判員”與“運動員”的雙重角色,而須基於制度互補結構與路徑依賴特徵發揮其對市場的增進作用。
計畫經濟體制的本質特徵在於經濟決策權高度集中與政府直接且全面地介入經濟活動並替代微觀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決策,經濟體制改革的實質則在於打破這種集權型經濟體制而還經濟決策權於微觀經濟主體,並承認政府與微觀經濟主體之間原本在生產投資與經營管理等各項能力以及經濟利益價值取向與社會責任擔負等各項目標函式之上存在差異,且通過政府積極引導微觀經濟主體參與市場競爭而實現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經濟體制改革即是對傳統體制之下政府過度集中的經濟決策權的削減與調整。中國歷經三十餘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踐證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進展的快慢及其成功與否主要取決於中國政府自身的機構改革及其職能與角色的轉換,其成因在於中國政府自身的治理結構與治理行為對於中國政府策動的經濟市場化改革具有決定性意義。
但在中國經濟轉型時期,鑒於傳統行政干預體制的思維慣性,政府在市場體系的培育進程中時常發生職能越位,突出表現為常常過分強調行政干預對市場的替代作用而忽視市場自身的導向功能,因片面強調政府在替代市場機制方面的作用,政府有時在一定程度上不僅沒有積極培育市場反而限制了市場的作用,甚至完全以行政力量替代市場機制。這種片面的干預方式不僅沒能更好地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反而尚帶來了諸多不良後果。一方面,轉型時期,政府常常將宏大的戰略發展強加給市場體系,使原本就發育不全的市場機制難以承受,如此實現資源配置的最佳化即成奢望;另一方面因市場途徑受阻,微觀經濟主體常常轉而投資於非市場活動而尋求政府行政轄區之內及其中蘊涵的直接與間接利益。鑒於行政力量對市場機制的限制或替代,中國現有市場體系的整體發育尚顯得相對稚嫩與緩慢,公司控制權市場、經理市場、勞動力市場、產品市場以及債權市場等市場治理機制的發育均不同程度地體現了這點,而中國市場體系發育的相對稚嫩與遲緩或中國市場治理機制功能的相對弱勢無疑又強化了中國政府的行政主導模式。
作為一種制度變遷,改革實質上是權責利在各種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重新劃分與再分配過程,改革的要義即在於對既定權力與利益格局以及相關責任擔負作出調整,對中國政府而言,此即體現為伴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其原有的一部分權力和利益將受到削弱、衝擊與調整或不斷邊際修正。因此,中國政府培育市場及其力量的過程在某種程度上而言即是削弱其某些既有或傳統權力與利益的過程,這無疑需要中國政府具有進行自我權責利邊際修正與革命的勇氣與決心。中國政府轉型的實質在於重新定位與明確中國政府的治理邊界,其要義則在於重新劃分中國政府的權責利範圍。就此而言,中國政府管理體制改革成為題中之義,且刻不容緩,而其要義則在於兩點:其一,弱化中國政府作為經濟成長主體的職能。中國政府通過提供經濟性公共服務,為中國市場競爭主體創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而支持其成長與發展。其二,強化中國政府作為公共服務性主體的職能。中國政府通過提供社會性公共服務,為中國公民的生存與發展創造良好的、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並藉此促進中國公民社會的形成與和諧發展。
(三)
行政壟斷常常導致制度性腐敗的孽生、部門剛性利益的形成、對統一市場形成的抑制以及社會分配不公等諸多嚴重危害。轉型時期,中國行政壟斷特別突出並具有其自身特性。其一,基於產業發展政企不分的管理體制,壟斷利益與行政權力的結合導致極強的壟斷勢力;其二,壟斷部門對具有競爭性質的環節與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環節實施全面覆蓋,並依其獨占的壟斷權力使引入的市場競爭者處於非公平的地位;其三,政府監管部門在更大程度上尚局限於行政管理層面而缺乏足夠的法律與法規依據。在中國體制轉軌進程乏中,依託逐步成長起來但又尚不健全的市場機制,基於傳統體制的殘餘勢力、傳統官本位權力機制及行政化壟斷勢力均總在力求尋找與營造自生可觀的生存與發展機會,亦正因如此,中國的行業、部門與區域處處瀰漫與充斥著行政壟斷的影子,具體而言,中國普遍性的行政壟斷常常發生於行政權力的集中點、雙重體制的交叉點、監管環節的薄弱點、法律制度的滯後點、戰略領域的特殊點以及相關特殊資源的稀缺點。
隨著中國經濟體制轉軌進程的推進,中國市場化的程度得到了逐步提高,市場競爭亦逐漸獲得了生存空間,與此相伴,中國經濟壟斷開始萌生並呈蔓延之勢。其一,通過對資本、技術、勞動力與信息等要素的壟斷以及對價格與市場份額的排他性控制而尋求壟斷利潤經濟組織基於利益驅動與市場競爭而天然具有的強烈衝動,中國經濟壟斷的萌生及其示範效益而致的經濟壟斷蔓延亦正是基於與此相同的內因驅動;其二,在發育相對稚嫩的中國市場經濟體系中,具有質量、技術、行銷與成本等優勢的經濟組織更易獲取市場支配地位與壟斷優勢;其三,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後與短缺、相關人為與政策的扶植以及惡性競爭與無序競爭均助長了中國經濟壟斷的滋生與蔓延。毋庸置疑,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中國經濟壟斷的滋生與蔓延得到了相應的內因驅動與外在支持,並業已對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與完善構成了巨大的威脅。
剔除行政壟斷、限制經濟壟斷與促進市場發育無疑是中國反壟斷推進與中國市場經濟成熟發展的理性之路,為此,中國反壟斷必須明確三大根本主題。其一,堅決剔除源於傳統體制殘餘的行政壟斷。亦即,對於存於自然壟斷行業、具有強大外部性的公益性行業以及關係國家安全與重大國計民生的戰略領域之中的必要行政壟斷予以承認的同時,堅決剔除源自傳統體制殘餘的行政壟斷。為此,必須緊密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轉變與反腐敗的進行,正視行政壟斷並將其作為立法的重要調整對象而完善相關反壟斷的法律與法規;依法切實保障中國的經濟成長、經濟活動、技術進步與競爭能力;調整各級政府的審批許可權與審批項目,割斷行業、部門及地方經濟與行政壟斷得以強化之間存在的內在因果聯繫。其二,切實解決反壟斷規模經濟之間的矛盾。鼓勵按照市場原則促進規模經濟的良性成長,對經濟壟斷的限制實行適度寬容政策,以避免簡單機械地反壟斷而有損規模經濟的成長;對操縱市場的共謀行為予以制裁,對基於公平競爭自然成長的企業規模及其市場份額予以放寬與鼓勵;界定行業自律與行業壟斷、行業組織協定定價與操縱市場價格以及制止重複建設與企業正當準人之間的區別。其三,全面提高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組織化程度。因既往行政權力的無處不在與過於強大以及市場體系整體發育水平的相對低下,中國民間性質的經濟組織相對缺乏更好的發育機會與生存空間。基於結合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轉變與反腐敗的反壟斷推進必將使中國經濟行政化的趨勢相對減弱,並提高中國經濟市場化的程度。為了實現中國經濟運行機制的良好更替,中國必須大力發展名副其實的非官方的民間協會、商會等城鄉社團組織,以全面提高中國市場經濟的組織化程度,並以此為反壟斷、促競爭、建秩序提供支持。
中國反壟斷的推進必須通過加強相應的制度重構而作出有效反應。其一,必須強調行業內所有制結構調整的競爭主體性質的多元化是行業競爭充分及其效率得以提升的這一必要邏輯前提。對此,基於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繼續深化,一方面,通過非國有投資資金的引入,改善中國國有企業的產權結構,並轉換其經營機制與治理結構,另一方面,改變對非國有經濟進入的歧視性政策,以在中國相關行業內形成國有、民營與外資相互競爭的格局。其二,隨著競爭方式逐步進入既有壟斷行業與部門、諸如環保等涉及公眾利益的呼聲高漲以及國際競爭規則的趨同,相關中國反壟斷推進的政府管理制度必須作出重構,以降低監管成本並提升監管效率。為此,將分散於各級政府部門相關反壟斷的監管職能集中於權威、獨立、民主與透明的新建管制機構;建立強制性的合併申報制度以限制因規模過大而有礙市場競爭的合併;對壟斷環節加強價格管制而對競爭環節加強市場定價;將監管方法納入科學化、民主化與法制化的軌道以加強對公平競爭秩序的維護;將社會利益目標與公眾利益目標納入監管的範疇。其三,健全法律制度體系以規範市場競爭行為。對此,在做到法律制度體系構建完整與最佳化的同時,尚須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
(四)
在中國基於政府主導改革邏輯的漸進主義制度轉型或制度變遷中,如果忽略諸如國際影響因素之類的場外變數,則政府、精英階層與社會民眾即一直是天然參與其中的利益博弈主體。
就政府而言,其處於改革主導的天然優勢,並擁有對制度存續與終結的合法權利束,但改革卻並非系由如此簡單主導邏輯出發的直線延伸。在改革實踐中,我們可以輕易發現,精英階層常常基於其各自擁有的諸如知識能力、社會聲望、貨幣資源與組織網路優勢之類的各種資源稟賦而具有很強的政治庇蔭與經濟榨取能力。正因如此,在相關制度約束短缺或制度配置不當的制度變遷或利益格局調整中,精英階層及與之串謀的體制官僚均獲取了相當豐厚的政治身份利益與貨真價實的經濟利益,並客觀上造就了一個最大的既得利益聯盟,而且這一既得利益聯盟尚具有一個鮮明的特徵,亦即,在轉型時期的相關制度真空或人為設就的改革制度困境中竭力維護其獲利的既有生產模式與制度路徑,並使它們沿著基於其政治身份意識與經濟利益訴求等多元自變數的函式曲線演進。毋庸置疑,承載如此獲利模式與演進路徑的制度變遷方向同政府初始主導的願景路徑顯然相悖或嚴重偏離。
制度變遷中,政府主導的改革邏輯路徑除卻遭受精英階層及與之串謀的體制官僚的合力侵蝕之外,尚會廣泛遭遇來自利益處於相對分散狀態的社會民眾的邊際修正。其成因在於,面對由精英階層及與之串謀的體制官僚所形成的既得利益聯盟,相對分散的社會民眾無論在各種政治經濟利益訴求表達還是在各種政治經濟利益實現方面均明顯處於劣勢,以政治身份、經濟利益以及其它各種生態特徵為主要參照變數的社會階層劃分格局在轉型社會與制度變革中十分明顯,弱勢群體對社會極度不滿則是這種社會階層劃分格局明顯事實的必然後果。亦正因如此,社會民眾不但日漸缺乏對政府主導制度供給的支持熱情,而且常常會引致潛在或現實的社會抗爭,以此實現其各種利益訴求表達與久抑憤懣情感的宣洩,政府主導權力賴以實現的民眾基礎亦可能會因政府主導與社會民眾之間制度與社會磨擦成本的不斷上升而出現短時的危機。尤其是,社會民主開放程度越高與信息傳導渠道越發暢通,則政府的這種危機意識與危機現實即會越發嚴重。
此外,在中國漸進主義的制度變遷中,基於政府主導推行力量保證之慮的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後顯然降低了經濟市場化改革的效率,但無不令人無奈的是,如果將中國的政治體制與經濟體制納入到一個完整最佳化的制度結構中同時進行制度變革與變遷,則問題很快即會出現,亦即,現時政府主導變革邏輯的支持力量何以得以產生與維持?答案不言自明。顯然,在一場僅僅涉及政府、精英階層與社會民眾的簡單制度變遷博弈中,政府根本即很難徹底主導或延續其初始的改革理性,各方利益訴求主體亦永遠無法在政治、經濟與社會利益博弈中達成能給各方均帶來充分美好圖景的絕對一致的改革認知。抑或,就制度變遷中的利益博弈演化格局而言,改革認知的協同或改革共識的尋求必然只能限於一個相對的層面。
儘管改革並非以絕對共識為前提,但如果各方利益博弈主體之間關於改革初始理性、改革演化路徑與改革目標的認知分歧過大,則無疑會加大改革走偏或改革失敗的風險,對此,政府應該具備足夠的理性與心理承受能力。事實上,天下之大,最知曉天下之事者依然莫過於政府,漸進主義制度變遷中的主導政府或權威政府更是如此。就此而言,中國政府應該勇於基於足夠的改革理性而努力,力爭收穫一份能夠全民分享的優秀改革成果。
(五)
體制轉軌中,對改革的激進性與漸進性、改革的收益與成本以及政府主導改革能力等的共同預期會嚴重影響主要利益集團的政治嗅覺與偏好,進而影響其改革參與行為。在既定製度環境之下,利益集團行動的目標在於影響政府的當前決策,而一旦面臨重大改革,遊說或阻撓的重點往往即會立即轉移到了改革本身,亦正是這一轉移極大地提高了各利益集團的政治鬥爭熱情與積極性,因為競爭的目標已不再僅僅限於政府當前決策的收益,而是在於改革之後的多元化遠期收益。而且,較高的利益訴求往往會吸引更多的人力、物力、社會資源及制度投入到不同價值與利益偏向的改革遊說之中,從而使得政治爭奪更為激烈。其中不容忽視的是,那些在局部改革中基於規制真空尋租的利益集團往往會抵制改革,抑或,其會盡力減少改革的深度及其影響範圍。
除了日益增強的改革遊說與阻撓活動之外,改革的前景往往尚會促進代表特定利益主體的政治利益集團組織的形成。因為基於改革的普適性,改革影響的往往是同一類別的利益主體,而共同的利益則常常促使這些利益主體採取集體行動,不同的利益集團亦正因如此而自髮結成。在改革的非常時期,遊說與阻撓的投資與成本不斷增加,不同利益集團之間政治衝突的緊張程度亦會隨之提高。
如果改革旨在尋求公共利益的改善,亦即通過減少交易成本而提高效率,且在民眾中實現改革收益的公平分配,則在改革中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政治衝突即會相對緩和。然而,在實踐中,改革卻恰恰有可能或在一定階段恰恰有可能是維護與保障特定利益,亦即以犧牲其他人的利益為代價而滿足特定群體的利益。如果改革旨在或最終導致這種特定利益,則這樣的改革必然會招致廣泛的反對,於是,即使改革的前提業已具備,改革的吸引力亦會隨之下降,因為民眾擔心改革已出現偏向,尤其是,民眾尚會擔心,如果其要想成為改革的獲益者,則其恐怕需要花費其難以擔負的巨大成本。正因如此,儘管不改革時期民眾的收益低下,但不改革反而往往可能更受民眾推崇。抑或,在改革展開之時,如果政府決策對某些利益集團不利,則以前隱藏於非正式部門或組織中的資源與價值活動即會立即活躍起來並呈政治燎原之勢,結果往往是那些對自己影響政府決策的能力心存懷疑的利益個體與利益集團即會強烈反對所謂以效率為導向的改革。
改革主導勢力與參與改革之中的利益博弈主體對改革心存疑慮與擔憂的另一個原因則是改革可能導致巨大的政治活動與社會治理成本,因為即使那些在未來的政治競爭與社會治理中處於有利地位的利益集團亦會關心其付出,而且不僅政治競爭與社會治理需要付出成本,享受改革本身亦需要付出成本。於是,結果很可能是改革可能帶來的效率與收益被政治活動與社會治理干擾所蠶食,從而使得改革反倒劣於死守改革之前的既有困局。尤其是,政治活動與社會治理所需要的資源或成本很可能超出改革帶來的收益,從而可能使得利益博弈主體的境況相較改革之前更為糟糕。為此,利益集團自然的反應即是防止這種浪費性質的政治活動與社會治理的發生,進而抵制改革。
很顯然,社會確立改革的意願與能力受制於政府受政治利益集團組織及其政治與社會力量影響的程度。如果政府公信地承諾回響民眾的改革需求而保障公共利益,則只要具備改革的條件,改革即會實現。除了憲政保障之外,改革的一個重要條件尚在於社會與民眾對憲政制約的認同及在實踐中對憲政制約的忠實遵守與執行。此外,政府拒絕重新分配財富以獲取某些利益集團的臨時支持對於改革同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這其中不言而喻或心照不宣的意義往往只有政府才會更加瞭然於胸,此即所謂政府的信息優勢。
政策爭論中的政治競爭與公共參與明顯加強了中國政府的責任意識,公開的政策衝突亦逐漸成為了中國轉型社會中顯而易見的平常之事。從中我們可以窺見或讀出,中國成功進行改革及深化改革的關鍵在於,著力促進中國公民社會及其中民主參與治理機制的形成,透明化與規範化中國政府的決策過程,並制度化中國政府與中國民眾之間的對話機制。抑或,對中國制度變遷中的改革需求能力的實現而言,這樣的制度基礎與制度結構必不可少。其中尤為重要的是,在中國市場經濟“升級”、“爬坡”的關鍵時期,必須在中國市場經濟體制中不斷注入非政府組織這一重要元素。就非政府組織而言,其關鍵職能在於:其一,維護社群利益;其二,處理與共同利益相關的事務;其三,協助行業自律。作為公民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非政府組織是現代市場經濟架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良好發展必須基於法治環境的完善。而就一個法治城邦的建立而言,無疑需要廣泛存在對法律權威的信仰,無疑需要法律共同體嫻熟的法治技藝與對法治精神的忠實理解與執行,無疑需要法律職業信徒們對法理的長期研習並基於其自洽體系的維固而保持對公眾開放。惟有如此確立與深信司法的權威,一個民主的法治城邦才能浮出自由之海。藉此,一個凸顯公民權利與公民價值且倡導公民社會責任的開放社會方得以真正和諧而成。
(六)
改革歸根結底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劃分與調整,且“非帕累托改進”往往是改革的常態,亦即,儘管或即使改革中的社會整體收益或社會整體福利依然增進,但在利益格局重新劃分的過程中,改革並不必然保證在部分利益集團利益增加的同時,其他利益集團的利益必然不會相對減少甚至絕對減少。正因如此,改革遭遇各種難題與阻力。
如果能夠基於一種方案設計,在資源配置、制度配置、社會配置與心理配置發生改變之後,將改革或制度配置的新增收益或福利在所有相關利益集團之間進行再分配,並使任何利益集團均不遭利益相對損失或利益絕對損失,則無論各利益集團在改革之初的利益分配狀態比較特徵如何,均可認為基於這樣方案設計的改革是一種“帕累托改進”。毫無疑問,“非帕累托改進”式改革會更多地遭受來自利益受損集團的阻撓,並因此阻撓而造成種種經濟與社會的資源與效率損失。但如果能夠對受損利益集團予以某種或多種形式的利益補償或利益贖買,以期改革進程的相對平滑,則只要利益補償或利益贖買的收益大於其成本,其即為經濟理性與社會可行的改革方案。毋庸置疑,作為緩解或消除改革進程中各種潛在與現實阻力的一種基本方略,利益補償或利益贖買的實質在於相對承認與維持改革進程中的既得利益,其中的要義在於,經由利益補償或利益贖買,改革旨實現由“非帕累托改進”向“帕累托改進”轉型,不過,這顯然只是一種基於理想預期的臨時方略。縱然如此,只要改革本身盈利,並能基於新增收益對利益受損集團進行補償,則此利益補償即是題中之義並責無旁貸。
就改革中的利益補償而言,其大體可以劃分為三類:其一,帕累托補償。這類補償與“帕累托改進”相伴,其中無人利益受損且改革順利,但轉軌經濟或存量改革的“非帕累托改進”性質決定了帕累托補償在現實中難以存在。其二,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卡爾多-希克斯補償意在對改革中的利益受損集團予以完全補償,以使這些利益集團事實上最終利不受損。但在利益分配的原則與過程本已發生重大改變的情形之下,其利益分配的最終結果卻並未發生實質性變革,如此改革顯然並未實質性展開。尤其是,完全補償方略尚會引致改革中利益受損集團的某種利益補償依賴,這無疑會在無形中滋生與嬌慣某種改革惰性而不利於改革深化。因此,即使存在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其亦只能作為改革過程中的一個短時過渡或緩衝策略安排。就此而言,其三,對改革中利益受損集團予以不完全補償才是改革中的常態。其涵義在於,改革中的利益補償原則僅為相對補償而非充分補償,否則,改革收益終會所剩無幾而導致改革名存實亡。
實踐證明,在卡爾多-希克斯改革中,不同利益集團所獲取的利益不但有損益之分,而且尚具大小之別。與此同時,因受到不同改革階段所實施的社會經濟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受益與受損尚表現出一定程度的流動性,其主要體現為:某些利益集團是改革的持續受益者;某些利益集團是改革特定階段的持續受益者;某些利益集團是改革特定階段的持續受損者;某些利益集團則是改革的階段性受損者甚至持續受損者。正因如此,改革無法消除所有的阻力。就此而言,中國改革決策集團必須具備足夠的理性,充分估計改革的進程與勇於面對改革的阻力及改革進程中的各類社會經濟資源與效率得失,且在保障改革使絕大部分利益集團獲益的同時,盡力在可能的範圍內與在最大程度上補償那些在改革進程中利益受損的社群與集團。
(七)
在“官員經濟”中,行政權力介入市場交易與企業組織層級行政化均是常態,行政化的企業官員根本無以真正成為對市場經濟高度敏感的企業家,行政化企業的效率亦因此普遍低下,而在“企業家經濟”中,企業家則依其天然具有的冒險與創新精神,在不確定性與風險承擔中動態地實現報酬遞增的經濟結果,並以此成為經濟成長的重要推動主體。中國經濟體制轉型的核心命題在於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治理邊界關係,其要義即在於由“官員經濟”向“企業家經濟”轉型,這意味著中國經濟成長必須從以政府作為行政選擇主體與過度耗費資源向以企業家作為市場選擇主體並有效配置資源的方向轉型。為此,必須強化“企業家本位”並淡化“官本位”。事實上,在中國國有企業的既有改革實踐中,一直存在著兩個相互競爭的權威利益集團,亦即,作為政治或政策供給權威的政府與作為企業治理權威的經營者,二者之間的利益衝突往往通過談判與博弈解決,其結果則是在雙方之間達成了一個又一個的關於中國國有企業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分享的不穩態均衡,其實質即為中國國有企業“放權讓利”改革的產權內涵。亦正因這種不穩態均衡的存在及其不斷向前發展,中國國有企業的治理模式才得以逐步由政府主導模式向企業主權模式或企業家治理模式嬗變,而企業家治理模式的要義在於企業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掌控於企業家或企業經營者手中,這本身是一種新的企業利益激勵機制或企業治理機制。儘管單純的“放權讓利”改革並未有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國有企業一直以來讓人詬病的動力與活力這兩大基本問題,甚至尚因“放權讓利”引發了不少諸如“內部人控制”之類的新的治理問題,但從解決微觀激勵機制入手,以“放權讓利”作為切入點的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卻在中國經濟轉軌不斷推進的過程中創造出了一個實實在在的企業治理權威階層,且這一不斷茁壯成長的企業治理權威階層基於不斷獲得中國國有企業的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內生地推動了中國新興市場資源配置機制的逐漸成熟以及中國國有企業主權模式嬗變的深化與最佳化。亦正因如此,企業治理權威結構與特徵的變化一直是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及其深化進程中暗含的微觀邏輯主線,而此微觀邏輯主線得以延續的基本前提即在於不斷邊際修正中國政府在中國國有企業中的治理邊界。
面對既得利益集團的組織化與官僚利益的體制化,個體的政治與經濟欲望以及體制外製度競爭者往往均難以挑戰龐大的既有規制系統。但令人欣慰的是,相關個體與組織常常會基於自己的意見參數而捲入政治活動,並盡力施以直接或間接的政治影響。但對於諸多公眾而言,其常常會對既有權勢體制採取不予以關心或予以容忍的態度,即選擇所謂“理性的無知”,這無疑是對權勢體制的助長。好在當既有權勢體制強加的成本大得讓人委實難以承受之時,人們即極有可能組結自己的利益集團而尋求政治主義伸張。至此,機警的政治企業家往往會充分捕獲與選擇信號,並適時適地且濃墨重彩地出現。政治企業家是政治家、體制官僚以及正式行會與特殊利益集團之外的民間政治領導小生,其基於個體社會心理、政治欲望、經濟訴求以及其它利益報償與預期而面向公眾承諾改變陳年舊制與社會治理結構,其行事的實質在於承擔一個政治掮客的義務與責任。縱然如此,在一個民主與自由的現代社會中,政治企業家常常會因其實實在在地推進了絕大多數公共政策與社會治理結構的制定與修正過程而功不可沒。對轉型中國民主政治或公共政治的變革與發展而言,中國政治企業家及其群體化成長不可或缺。
一定時點或現時的企業家成長是企業家供求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其實質在於一定社會文化背景與政治經濟法律制度安排以及相關政策體系之下的企業家供求力量雙方達成的博弈均衡,而企業家的歷史性成長則意指某種體制結構中的企業家主導類型的歷史性更替,其要義在於企業家的經濟性與政治社會屬性從先前的形態向當前的形態演化。在一種體制結構中,企業家類型的主導與否不在於其數量的多寡,而在於其對體制轉型的前瞻性與革命性有無決定性影響與意義,一種新生的企業家類型即使數量有限,但只要其明示了體制轉型的極大前景,並對整個體制轉型的實現與推動具有重大意義,則該企業家類型即成為該體制結構中的企業家主導類型,無論是經濟企業家還是政治企業家均是如此。就體制轉型與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而言,企業家的歷史性成長顯然較企業家的現時性成長更具終極意義,但無論怎樣,企業家及其群體化成長結構的最佳化必須基於相應的歷史基礎與現實約束。對此,轉型中國亦概莫能外。
(八)
作為一種在後天社會交往活動中習得的對周圍其他行為主體表現的預期,信任本身擺脫不了特定社會文化傳統的制約與影響。當然,信任關係亦可能直接來源於一些諸如血緣關係地緣關係的天然特性,但這些關係並不等價於信任,儘管這些關係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與不可破滅性。在具體的社會交易過程中,每個行為主體均會按照其與其他行為主體的關係而進行信任程度分類,並在交易過程中進行動態記錄與信任管理,以賦新其對其他行為主體的信任程度。而在決定是否信任他人之時,理性人必須權衡兩樣東西,一是潛在收益與潛在損失相比孰重孰輕,二是對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為此,理性選擇理論認為,決定信任的關鍵變數在於能否獲得有關對方動機與能力的充分信息,而制度決定論則認為,某些制度環境比其它制度環境更有利於信任的產生,在健全的制度環境之下,失信的代價較大。
作為一種家族企業內外有別的“差序結構”,家族主義信任可能形成家族企業治理主體最優的帕累托協調博弈結果,但其不可能或難以解決隨著家族企業規模擴大或交易結構與治理機制的複雜性增加時所出現的現代企業式經營管理能力不足的問題。正因如此,引入外來經營者即成為家族企業成長與擴張進程中的題中之義。而一旦外來經營者進駐家族企業,則信任即即成為問題的焦點。作為一種相機抉擇,信任治理取決於一定的制度結構。為此,家族企業治理最佳化必須基於一定的制度安排:其一,家族企業必須確立外來經營者人力資本在企業產權結構中的地位,尊重外來經營者在合作中的地位,並通過股權或期權、職位消費、崗位津貼等形式保障外來經營者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的資本收益。通過產權制度的保障與產權激勵措施的實施,建立起外來經營者信任的產權基礎,以此來削弱外來經營者潛在的投機動機。如果為誰幹的產權問題得不到解決,家族企業與外來經營者仍以對立的姿態出現,則平等的信任合作關係即難以建立,家族企業與外來經營者雙贏式發展亦不可能實現。其二,家族企業必須克服人才選任的封閉性與不規範性,並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人才競爭機制、人才培訓機制、人才儲備機制、內部晉升機制及獎懲機制,與此同時,建立富餘或低能家族成員的退出機制,平衡家族成員與非家族成員之間的權責利劃分結構及其間的情感關係,平衡創業元老地位保障與新秀價值實現之間的關係,並逐步調整信任結構,拓展信任圈層。藉此,隨著家族企業“圈子”或治理邊界的擴大,基於血緣、地緣、情感、社會關係等非理性的信任成分會不斷下降,而代之以基於理性算計、正式契約與適應性進化的制度信任。其三,針對外來經營者,必須建立合理的薪酬結構,一方面,保證薪酬結構與外來經營者的業績掛鈎,另一方面,保證薪酬結構與外來經營者在人才市場上的競爭力掛鈎,以免外來經營者因短期行為而損害家族企業的整體利益。當然,對外來經營者而言,除了對其予以物質利益激勵之外,尚須對其予以精神激勵,例如重視外來經營者的個體成長、職業生涯設計以及重視對外來經營者進行賦權管理等等。總之,要想家族企業外來經營者信任治理有效,則必須確保包含信任信息的相關薪酬結構與能力發揮空間符合家族企業外來經營者的心理預期。
在社會信任短缺的情形之下,基於情感與血緣邏輯的私人信任往往能夠締結家族企業的優勢,並藉此成為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補充治理機制。但對一國或地區的現代經濟成長與發展而言,其家族企業能否突破封閉的“圈子”,能否超越親情熟識式的人格化社會網路交易結構而進入非人格化的制度性交易結構,能否從感性、非規範的家族式治理結構向理性、科層制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轉化,均是問題的關鍵。實踐證明,基於情感與血緣邏輯的私人信任已越來越成為中國家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制約因素,只有真正實現由基於情感與血緣邏輯的私人信任治理向基於利益與制度邏輯的社會信任治理升級,中國家族企業才能實現更快更好的發展。事實上,作為一種嵌入社會結構與制度結構之中的功能化社會治理機制,信任與社會結構、制度變遷之間存在著明確的互動關聯,當社會結構與制度發生變遷之時,信任本身的內涵與功能亦會隨之發生相應的改變。當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體現為非人格化的制度信任之時,中國家族企業完全可以大膽地引入“外人”,而無須再忌憚外來經營者信任風險的威脅。
(九)
非正式組織並非由法定的權力機構所建立,亦非出於權力機構的要求,而是人們在工作與日常生活中結成的相對正式組織而言比較鬆散並依靠情感、情趣、道德倫理與習慣等約束的團體,抑或,非正式組織是未經正式籌劃與設計而由人們在工作與日常生活交往中自發形成的一種個人關係與社會關係網路。非正式組織的成員具有較強的群體意識,且每個成員的行為均有可能表現出較強的自衛性、排外性及整個群體行為的一致性。儘管非正式組織沒有正式的權力結構,但每個非正式組織往往皆有自己的“領袖”人物,且這樣的“領袖”人物並非由成員選舉或任命,而是決定於某個人的能力、知識、品質、威望甚至體格與相貌等權變因素在非正式組織中的影響力,儘管這樣的“領袖”人物沒有法定的權力,但其卻具有很強的感召力與影響力,並能夠左右非正式組織成員的行為。
非正式組織在組織中有利於發揮成員的團隊協作精神,並維持組織的穩定,但作為組織中的一種特殊非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組織常常會建立起一種強大的防禦系統,並阻礙可能的變革。亦即,非正式組織既會發揮正功能,為組織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作出必要的貢獻,亦會發揮負功能,對組織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造成一定的障礙,這其實均系非正式組織對組織社會資源的配置問題。如果將此問題沿著理論的縱深方向延伸,則問題便在於非正式組織會締結形成一定的社會潛網,並藉此形成更為強大的社會資源配置力量,進而影響組織的發展。事實上,組織成員在交換社會資源的實踐中,均會經驗出這種社會潛網為其帶來的額外收益,這反過來又會激勵其去組建或維持社會潛網,或者乾脆直接加入到社會潛網之中去。
在由傳統計畫經濟邁向市場經濟中的中國各類組織治理變革無疑是一場場深刻的革命,其中,既有的相對安穩將要或已面對競爭與風險的挑戰,於是,利益有可能遭受共同傷害的非正式組織便極力阻止變革。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國有企業的既有改革進程中,無論是收益分配製度還是企業社會保障制度等諸多利益機制的變革均歷經曲折,其中自然不乏非正式組織的阻力,類似的例子在中國政府結構改革中亦不鮮見。
非正式制度是組織顯化正式制度乃至組織整個制度結構的基礎,其對組織的成長與發展具有不容忽視的深刻影響。中國社會向市場化漸次邁進已三十年有餘,無論是中國政府、中國國有企業、中國民營企業或家族企業,還是中國非營利組織,其均歷經了現代市場經濟觀念的衝擊與滌盪,但具有深深烙印的中國傳統文化與計畫經濟體制卻使中國各類組織的傳統企業文化向現代企業文化變革的進程拉長,非正式組織在中國人情社會裡亦具有天然根植的土壤。在中國政府、中國國有企業、中國民營企業或家族企業以及中國非營利組織等各類組織的治理變革進程中,無論傳統企業文化變革的緩慢抑或非正式組織的抵制,均有礙中國各類組織制度結構的重構而使中國社會尚難以從容深入並適應市場。因此,滌盪傳統中國社會文化,導入市場經濟理念,重塑或構築適應市場競爭機制的新興社會企業文化是中國社會治理變革進程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層面。特別是,在帶有濃厚關係型治理特徵的中國社會治理結構中,不妨積極發揮各式非正式組織“領袖”人物的正面社會治理變革導向功能,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社會治理結構變革中的各種磨擦與治理成本。
(十)
公司制度在中世紀後期與市場經濟制度同時萌發,並在往後四百多年的市場經濟發展中,通過不斷的嘗試與變革,逐漸演變為以所有權與控制權在某種程度上分離為特徵的現代企業制度,其最初的精髓與要義在更大程度上在於體現所有者或投資者等利益相關主體與管理者之間權責利制衡關係的公司治理結構。但隨著公司治理環境的日益複雜化及公司目標與理念的多元化發展,現代企業制度功能的彰顯亦日益必須基於一套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及其整合效應。就中國轉軌經濟而言,公司治理的理論與實踐在此並未有傳統的根基,中國既有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整體上明顯帶有移植的特徵,因而其常常是僅具形似而不得精髓。治理結構的核心命題在於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責利劃分結構及其中的制衡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如此,政府等組織治理結構以及社會文化治理結構亦然。
每個利益主體,無論個人、企業,抑或政府、國家,均須具有其適度的治理邊界,其實質在於明晰與最佳化各自的職能範圍、責任分擔與權利分配及其對其他利益主體產生效應的界限。惟有如此,社會才得以和諧。在一個金字塔式的權勢體制結構中,控制性利益主體往往能夠憑藉其實際控制權以合法或法庭難以證實的方式謀取私利,並使分散性利益主體的利益遭受侵害,此即金字塔式利益層級結構中的隧道效應,多少分散性利益主體或全民的利益皆在此垂直通道中不斷流失。在一個單邊主義的失衡治理結構中,往往一股獨大,單體獨尊,唯首是瞻,天經地義般的利益侵蝕與高昂的治理成本最終集體共享,而相關職責結構的邊界則逐漸模糊在各式各樣的討價還價之中。
在親親相隱的差序格局中,社會同心圓層層外推,並褪於遠方,但推波助瀾的利益之圈並非源自單一圓心,利益集團的橫向鏈條亦會多向延伸與交織。而且,儘管政治文化強調共同體中價值模式的認同與塑造,但政治知覺的要義卻在於個體主觀感知及其結構的差異。正因如此,資源控制、共同體選擇、信息傳導以及利益分割等往往會超出有形制度的範疇,並呈現出一片紛繁複雜的現實圖景。這同樣是一個失衡的治理結構,只不過其常常被人們默許並效仿,或被淡忘。這是文化的積澱,在鄉土社會尤甚。從總體上而言,中國目前尚是一個城鄉治理結構相對失衡的社會,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國城鄉文明阻隔與中國城鄉體制基因差異強化的結果。
治理結構失衡的題中之義在於多元主義與共同治理的生長,中國政府邊際修正或自我革命的勇氣無疑是通往和諧之路的關鍵,其成因在於,正確定位或重新定位中國政府自身的治理邊界對於其策動的中國體制轉軌的效率與效果具有決定性意義。對此,轉型中國定會給出生動的例證。
2008年7月15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