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為進一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提高示範法院的司法公開工作水平,制定以下示範標準及考評辦法。
一、立案公開(15分)
1、設立立案、信訪服務視窗,設定導訴台,配備導訴人員,告知訴訟風險、查詢案件信息、解答訴訟疑問、引導當事人合理選擇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進行信訪接待答覆等。(4分)
2、通過宣傳欄、公告牌、電子觸控螢幕或者法院網站等,公開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立案流程、法律文書樣式、訴訟費用標準、緩減免交訴訟費程式和條件、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建立案件信息網上查詢系統,內容包括案件的案號、立案日期、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件承辦人和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案件流程等。(8分)
3、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受理情況告知當事人。對於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裁定書、不予受理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駁回申訴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3分)
二、庭審公開(20分)
4、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審理。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允許當事人近親屬、媒體記者和公眾旁聽,不得對旁聽庭審設定障礙。對影響重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應根據旁聽人數儘量安排合適的審判場所。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組織代表旁聽庭審。(8分)
5、按照有關規定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審判法庭設立媒體席,並設立同步庭審視頻室。每年選擇一定數量案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庭審直播。(4分)
6、所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公開。能當庭認證的,應噹噹庭認證。逐年提高證人、鑑定人的出庭比率。(4分)
7、依法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宣布審判委員會委員名單,並詢問當事人是否對審判委員會委員申請迴避。(2分)
8、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將中止訴訟、延長審限的情況及理由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2分)
三、執行公開(15分)
9、在法院網站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收費標準、執行風險、執行規範、執行程式等信息。在執行案件信息查詢系統中公開當事人情況、立案信息、被執行財產信息、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執行中止情況和理由、結案信息、執行異議信息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人階段的聽證信息等。(5分)
10、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重大措施後,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雙方當事人。公開選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條件、程式,向社會公布選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評估機構、拍賣機構名單。案件執行中委託評估、拍賣的,向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公開評估、拍賣的過程和結果。(5分)
11、人民法院通過報紙、網路等媒體公布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財產狀況、執行標的等信息。人民法院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完成執行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申請執行人說明原因。(5分)
四、聽證公開(10分)
12、對開庭審理程式之外的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權益的案件實行公開聽證,並公告聽證事由、時間地點、聽證法官、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等。(2分)
13、按照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聽證條件的申請再審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進行公開聽證。對涉及人數眾多、民眾反映強烈、爭議較大、多次上訪以及在社會上引起重大影響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織聽證。(2分)
14、對侵權損害後果爭議較大的、賠償方式或賠償數額分歧較大的、賠償數額巨大、社會各界關注的,以及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司法賠償案件,應當組織公開聽證。(2分)
15、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中止或終結執行、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聽證的重大執行事項,應當組織公開聽證。(2分)
16、對職務犯罪案件和危害國家安全、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有較大社會影響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進行減刑、假釋時,人民法院應當組織公開聽證。(2分)
五、文書公開(10分)
17、在法院網站設立專門的裁判文書公開欄目。除不予上網公布的裁判文書以外,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將審理各類案件公開宣告的裁判文書上網公布。(5分)
18、指定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管理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工作,監督管理上網公布的文書數量、質量和信息安全等問題,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5分)
六、審務公開(10分)
19、在法院網站或者其他信息公開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況、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審判業務部門審判職能、人員狀況等基本情況。公開人民法院的重要審判工作會議、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報告、重要活動部署、規範性檔案、審判指導意見、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等信息。(5分) 20、進一步完善新聞發布制度,建立與媒體及其主管部門固定的溝通聯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通氣會、座談會或研討會、公眾開放日活動。(5分)
七、工作機制(20分)
21、高度重視司法公開工作,成立司法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落實司法公開工作。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協作、各負其責的長效工作機制。(5分)
22、建立司法公開考核評價機制和督促檢查機制。按照示範法院考評標準,對示範法院開展司法公開工作進行考評。上級人民法院對轄區內下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定期組織專項檢查,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通報檢查結果。(5分)
23、建立物質保障機制。對立案大廳、法院入口網站、其他信息公開平台、審判法庭安全檢查設備、庭審直播設備等方面提供較大的資金、設施、技術等物質保障。(5分)
24、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和舉報投訴機制。對於違反司法公開相關規定的,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進行查處。在法院網站或立案大廳設立投訴電話、舉報投訴信箱,安排專人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各高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反映本轄區人民法院落實公開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和反饋。(5分)
第一批司法公開示範法院名單
北京市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海淀區人民法院
朝陽區人民法院
天津市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和平區人民法院
河北省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廊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山西省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長治縣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
遼寧省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
拜泉縣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
上海市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安徽省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涇縣人民法院
福建省
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龍海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婺源縣人民法院
山東省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
河南省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濬縣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
襄樊市襄城區人民法院
湖南省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郴州市汝城縣人民法院
廣東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廣州海事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
瓊海市人民法院
重慶市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黔江區人民法院
雲陽區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貴州省
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
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凱里市人民法院
雲南省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昆明市呈貢縣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
山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拉薩市堆龍德慶縣人民法院
陝西省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鹹陽市渭城區人民法院
銅川市印台區人民法院
甘肅省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
青海省
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
貴德縣人民法院
大通縣人民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平羅縣人民法院
吳忠市青銅峽市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阿克蘇地區沙雅縣人民法院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農十師中級人民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