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婺源縣人民法院於1950年4月20日成立,至今已有57年歷史。近年來,每年審、執結案件均在1300件左右。現辦公大樓位於婺源縣城所在地紫陽鎮源頭路,該大樓於2003年10月21日動工,於2006年5月8日開始投入使用。新大樓建築面積12000餘平方米,占地面積20畝,投資1600萬元。該辦公大樓按照莊重、適用、適度超前的原則設計建造,分辦公區、立案區、審判區、培訓學習區四個功能區域,配備了電腦顯示屏、聲像監控等現代化設施,功能齊全、設施完善。人員機構
婺源法院現有辦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審監庭、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二庭)、司法警察大隊、司法行政科11個內設機構和賦春、江灣、清華三個派出法庭。全院現有中央政法專項編制人員67人,工勤事業編制人員8人。中央政法專項編制中,碩士研究生3人,大學本科學歷49人,大學專科學歷23人。工作業績
婺源法院在縣委的領導,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縣政府、縣政協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以及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忠實履行法律職責,積極踐行“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法院改革、基礎建設等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進展。婺源法院自2003年開始連續四屆被上饒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單位”,自2004年以來,連續三年被上饒市中院評為“基層法院目標管理先進單位”,2005年我院首次被上饒市中院榮記“集體三等功”。2006年婺源法院賦春人民法庭獲“全省優秀法庭”光榮稱號,2007年行政審判庭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全省行政審判工作先進集體”。2004年,由賦春人民法庭探索的司法信息員制度,到現在已上升為全縣司法協助網路工作制度,2008年12月5至7日,中國人民大法民商法科學研究中心和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婺源聯合舉辦“司法協助理論與實務高級研討會”上,稱司法協助網路建設是“東方經驗新發展”。2009年3月賦春人民法庭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榮記“集體二等功”,2010年8月我院被授予全省法院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先進集體,並有多人次獲省、市級政法委和法院系統表彰。機構設定
立案庭1、負責由本院審理的第一審和再審案件的立案工作;
2、對減、緩、免交訴訟費進行審查;
3、負責對案件申訴複查、申請再審審查立案工作;
4、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
5、處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的來信來訪;
6、負責辦理公示催告案件;
7、負責本院案件的流程管理。
刑事審判庭
1、審理本院管轄的各類公訴刑事犯罪一審案件、刑事自訴案件;
2、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第一庭
1、審理蚺城街道辦、紫陽鎮、工業園區管委會、太白鎮轄區內的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人身權糾紛、相鄰關係糾紛、勞動爭議糾紛、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服務契約糾紛、勞務契約糾紛、贈與契約糾紛等民事一審案件;
指導人民法庭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1、審理本院管轄的一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案件,自然人與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證券、票據、企業破產,不正當競爭以及技術契約等案件;
2、審理本院管轄範圍內的開發、建築承包糾紛的房地產案件;
3、審理本院管轄範圍內的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案件。
行政審判庭
1、審理本院管轄的行政一審案件;
2、對非訴執行的行政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3、執行非訴行政案件;
4、審理本院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一審民事案件;
5、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審判監督庭
1、審理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
2、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再審和交辦的案件;
3、審理由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
4、負責本院案件的質量評查工作。
執行局
1、負責執行本院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3、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4、辦理委託移送執行和協助執行事宜,及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
5、執行受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法警大隊
1、負責機關保衛、消防工作,維護機關秩序;
2、警衛法庭、看管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
3、負責辦理督促程式的案件;
4、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民法庭
1、轄區劃分:江灣法庭管轄江灣鎮、秋口鎮、段莘鄉和溪頭鄉轄區內的一審民事案件;賦春法庭管轄的賦春鎮、鎮頭鎮、中雲鎮、許村鎮和珍珠山鄉轄區內的一審民事案件;清華法庭管轄的清華鎮、思口鎮、浙源鄉、沱川鄉和大鄣山鄉轄區內的一審民事案件。
2、負責轄區內的民事一審案件的立案工作;
3、審理轄區內一審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人身權糾紛、相鄰關係糾紛、勞動爭議糾紛、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服務契約糾紛、勞務契約糾紛、贈與契約糾紛等案件;
4、指導轄區內人民調解工作;
5、參與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內設機構還包括:辦公室、政工科、司法行政科、監察室,按內部分工,行使各自的管理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