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羅縣人民法院

姚伏法庭:審理平羅縣姚伏鎮、通伏鄉的民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宜;協助轄區鄉(鎮)各單位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義務指導鄉、鎮人民調委會的工作。 陶樂法庭:審理平羅縣陶樂鎮、高仁鎮、紅崖子鄉的民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宜;協助轄區鄉(鎮)各單位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義務指導鄉、鎮人民調委會的工作。 頭閘法庭:審理平羅縣頭閘鎮、渠口鄉的民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宜;協助轄區鄉(鎮)各單位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義務指導鄉、鎮人民調委會的工作。

機構概況

平羅縣人民法院位於平羅縣城平大路1公里處,轄區面積2251.6平方公里,有7鎮6鄉,141個行政村,總人口29.17萬人,是行政區劃調整後石嘴山市所轄唯一的建制縣人民法院。 平羅縣人民法院現有11個內設庭室,即: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庭、審判監督庭、法警大隊、紀檢監察室、政工科、辦公室;派出法庭5個,即:姚伏法庭、黃渠橋法庭、崇崗法庭、陶樂法庭、頭閘法庭。平羅法院核定人員編制80名,其中政法專項編制73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7名。現實有人員 67人。
平羅縣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忠實履行職責,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公民權利,做出了不懈努力:以方便當事人訴訟為目的,隨案發放訴訟須知、舉證須知等有關材料,使當事人及時了解掌握訴訟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己任,實行休息日、節假日來訪接待、立案工作制度,急案急辦;以促進當事人息訴服判為目的,實行在每份判決書後附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內容,使當事人贏得明白,輸得服氣;以增強司法親和力為目的,在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實行法官忠誠告白,增加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感,促進矛盾的化解;積極開展觀摩庭的評比,總結庭審經驗,指導全院庭審工作,提高法官駕馭庭審的能力;開展 “爭先創優”活動,增強法官立足本職創工作業績的意識和動力。;開展“法律下鄉、送法趕集”和“法庭進校園”活動,將法庭搬到田間地頭、中學校園,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常性地指導全縣125個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工作,把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努力維護社會穩定。與此同時,按照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品德高尚的法官隊伍的要求,切實加強法官的教育培訓,加大對法官的監督力度,共建立和完善了誡勉、引咎辭職,待崗培訓、提高案件質量、庭審觀摩競賽、法官及書記員庭審注意事項等方面40餘項制度,並認真落實。

機構設定

辦公室:是法院的綜合辦事機構。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負責文秘、檔案、後勤供應等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本院法律檢查和行政監督工作;搞好本院的冤案、錯案的查證、核實,並提出負責追究案件。
政工科:協助院領導做好全院幹警的政治思想工作,組織並抓好全院幹警政治理論學習及思想教育工作;負責本院黨建及人事工資檔案工作。
刑事審判庭:依法審理由本院管轄的各類刑事公訴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法制宣傳工作。
民事審判第一庭:依法審理由本院管理的民事案件,積極做好憲法和法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理由本院管轄的商事案件及部分民事案件,為國有、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行政審判庭:依法審理由本院管轄的行政案件。
執行庭: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審判監督庭:對本院確有錯誤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再審案件進行再審,負責本院各類案件卷宗的評查工作。
立案庭:依法受理屬於本院管轄的刑事、民事、執行和再審案件;接待來訪民眾,提供法律諮詢。
司法警察大隊: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犯人;維持院內正常的辦公秩序,配合有關庭案件的執行工作。
姚伏法庭:審理平羅縣姚伏鎮、通伏鄉的民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宜;協助轄區鄉(鎮)各單位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義務指導鄉、鎮人民調委會的工作。
黃渠橋法庭:審理平羅縣黃渠橋鎮、靈沙鄉、寶豐鎮、高莊鄉的民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宜;協助轄區鄉(鎮)各單位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義務指導鄉、鎮人民調委會的工作。
崇崗法庭:審理平羅縣汝箕溝、前進農場、崇崗鎮的民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宜;協助轄區鄉(鎮)各單位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義務指導鄉、鎮人民調委會的工作。
陶樂法庭:審理平羅縣陶樂鎮、高仁鎮、紅崖子鄉的民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宜;協助轄區鄉(鎮)各單位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義務指導鄉、鎮人民調委會的工作。
頭閘法庭:審理平羅縣頭閘鎮、渠口鄉的民事案件;辦理本庭審理案件的執行事宜;協助轄區鄉(鎮)各單位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義務指導鄉、鎮人民調委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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