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羅雲光,男,50歲,河北省徐水縣人,原系鐵道部副部長。
羅雲光受賄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檢舉揭發材料,於1990年2月26日立案偵查,同年6月28日偵查終結。
受賄事實
被告人 羅雲光在但任鐵道部副部長期間,利用主管運輸工作之便,於1988年1月和5月,先後兩次收受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潘克明(另案處理)的賄賂款總計人民幣2000元、金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465元);1988年9月,被告人 羅雲光收受鄭州鐵路局旅行綜合服務公司副經理侯創國(另案處理)行賄的冰熊牌電冰櫃一台(價值人民幣2354元)。以上被告人 羅雲光收受賄賂的現金及實物折價總計人民幣4819元。
上述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在案佐證,被告人羅去光變供認不諱,足以認定。
判決情況
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 羅雲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5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4條之規定,已構成受賄罪。鑒於 羅雲光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規定的期限內自首,罪行較輕,認罪態度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3條、第32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01條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
一、對被告人 羅雲光免於起訴。
二、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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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8 6 年初至去年4 月,鐵道部機關和鄭州鐵路局少數領導幹部,乘鐵路運輸滿足運量需求,車皮緊張之機,利用職權,採取多種手段,以車謀私,貪污受賄。現已查明,此案涉及鐵道部和鄭州鐵路局科以上幹部共4 8 人,其中副部長1 人,局級幹部1 5 人,處級幹部1 9 人;犯罪總金額為9 6 萬多元;鐵道部運輸局以各種名義違反有關規定向貨主或下級單位非法索要和收受各種款額7 6 萬多元。
1 9 8 6 年擔任鐵道部副部長的 羅雲光,自1 9 88 年以來,憑藉職務之便,先後接受原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潘克明等人賄賂現金2 0 0 0 元、金戒指1 枚( 價值4 6 5 元) 和價值2 3 5 4 元的電冰櫃1 台;收受非法所得9 5 0 。羅分管運輸局的工作,對原局領導班子近年來貪污受賄以及違反規定向貨主和下屬單位索要或接受錢物的嚴重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犯有嚴重失職錯誤。國務院已撤銷其鐵道部副部長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 羅雲光以受賄罪立案偵查。
中央紀委同時決定開除鐵道部運輸局原局長徐俊、副局長賈霜、胡均樂、局長助理魏國范( 局級待遇) 、調度處馬鳴山( 局級待遇) 和鄭州鐵路局原局長何志矩、常委書記劉德民、副局長潘克明等8 人的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