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男,漢族,1954年2月生,遼寧昌圖人,1972年3月參加工作,北方交通大學運輸系畢業,高級工程師。曾任牡丹江鐵路分局七台河站黨委副書記、書記、站長、七台河地區運輸生產指揮部主任、牡丹江鐵路分局副分局長、哈爾濱鐵路局總調度長、副局長、黨委書記,哈爾濱鐵路局黨委副書記、局長。2003年7月任鐵道部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兼部直屬機關黨委書記。
2009年11月24日,因受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何洪達一審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鐵道部原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何洪達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中紀委查辦。案件目前已經移交法務部門。2007年下半年開始,何洪達已經沒有在公開場合露面。北亞集團此前曾爆出腐敗窩案,涉案人員包括北亞集團原董事長劉貴亭、哈爾濱鐵路局原副局長郝雪斌等。北京鐵路局原局長李樹田也因此案被捕。
案件判決
2009年11月24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鐵道部政治部原主任何洪達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何洪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9月至2007年初,被告人何洪達先後利用擔任哈爾濱鐵路局副局長、局長、鐵道部政治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違規發行股票、職務晉升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90萬餘元。案發後,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
何洪達對其家庭財產、支出中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幣397萬餘元的部分,不能說明其來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何洪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巨大;何洪達對於其財產、支出超過合法收入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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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琳“營救”何洪達涉嫌詐欺被捕
2012年3月13日,涉嫌以“打撈”鐵道部落馬官員何洪達為名,詐欺4390餘萬元。三名被告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其中,第一被告人劉琳曝出,指使為何洪達疏通關係的是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該案未當庭宣判。
據檢方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間,被告人劉琳以幫助被辦案機關審查的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疏通關係、獲從輕處理為名,虛構自己為辦此事花費巨額資金的事實,騙取丁羽心(又名丁書苗)、侯軍霞錢款總計人民幣3000萬元及沃爾沃吉普車一輛(變賣後獲利人民幣80萬元)。2010年6月,被告人劉琳又以同樣手段欲騙取丁羽心、侯軍霞人民幣1700萬元,後未得逞。被告人李其偉、陳斌,也以上述方式,分別在2008年6月至10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間,分多次從陳建威(另案處理)處騙取丁羽心、侯軍霞支付的辦事費用人民幣1010萬元和300餘萬元。案發前李其偉的家人已歸還200萬元。
檢方認為,上述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詐欺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
第一被告人“我只是一個傳話筒”
根據劉琳此前在偵查機關供述稱,他曾承諾,可以讓何洪達被判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承認拿了4400萬和一輛車。但昨日庭審時,其稱“我一直沒有承諾自己能辦此事,他們也不認為我能辦,我只是一個傳話筒、傳錢筒”。
“在預審的時候,我不敢說出這個領導是誰,今天我把他說出來, 領導就是劉志軍”劉琳說。之後,丁羽心找到他,稱 領導對此事很不滿意,陳建威卻告訴他現在只能辦到這,等判決後就好辦了,最多兩三年就能辦保外。
中國落馬官員
副國級 | 成克傑、陳希同、陳良宇、薄熙來 |
省部級正職 | 倪獻策 、李嘉廷、韓桂芝、劉方仁、陳同海、黃松有、朱志剛、米鳳君、陳紹基、康日新、蔣潔敏、李東生、李崇禧、祝作利、冀文林 |
省部級副職 | 許宗衡、歐紹軒、李堂堂、黃瑤、王華元、鄭少東、皮黔生、米鳳君、王益、陳少勇、鄭筱萸、王昭耀、王懷忠、叢福奎、李紀周、胡長清、李春城、衣俊卿、劉鐵男、倪發科、王素毅、郭永祥、李達球、季建業、廖少華、陳柏槐、郭有明、陳安眾、付曉光、童名謙、楊剛、許傑、周鎮宏、李華林、吳永文、王永春、郭永飛 |
廳局級正職 | 董永安、許邁永、尼加提·卡德爾、陳光禮、郭京毅、文強、李樹彪、李培英、周良洛、陳羅榮、石發亮、盧萬里、王炬、李真、林國悌、馬向東、戚火貴、藍甫、張昆桐 |
廳局級副職 | 馮湘勇、梁道行、鄧曉軍、程曉強、邊飛、肖時慶、葉樹養、肖曉鵬、楊賢才、陳興鑾、彭長健、曾錦春、姜人傑、李友燦、喬本平、李玉書、蔣艷萍、鄭道訪、李乘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