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中國法學會的前身是新法學研究會、新政治學研究會和中國政治法律學會。新中國誕生前夕--1949年6月,新法學研究會成立,由董必武、林伯渠、謝覺哉、羅瑞卿、鄧穎超、史良、沈鈞儒、陳紹禹、張友漁、錢端升、張志讓等90餘人發起,在全國有近兩千會員,周恩來總理是第一批會員。1951年11月底,新法學研究會與新政治學研究會合併成立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簡稱政法學會),由新法學研究會推出沈鈞儒、謝覺哉、史良、張志讓、錢端升,由新政治學研究會推出王崑崙、雷潔瓊等人,共同承擔政法學會的籌備工作。
1953年4月,中國政法學會正式成立,通過了章程,選舉產生了領導機構。會長董必武,副會長沈鈞儒、張志讓、謝覺哉、王崑崙、柯柏年、錢端升,秘書長朱其文,副秘書長陳傳綱、郭綸、雷潔瓊。1956年3月,政法學會舉行第二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會長董必武,副會長沈鈞儒、張志讓、謝覺哉、王崑崙、吳德峰、張友漁、包爾漢、錢端升,秘書長吳德峰(兼),副秘書長郭綸、雷潔瓊、陳體強。
1958年8月,政法學會舉行第三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會長董必武,副會長沈鈞儒、謝覺哉、包爾漢、吳德峰、張志讓、張友漁,書記處第一書記吳德峰,書記張友漁、張志讓、李士英、姚仲明、趙石生,候補書記歐陽景榮、郭綸。
1964年10月,政法學會舉行第四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名譽會長董必武、謝覺哉,會長吳德峰,副會長包爾漢、張志讓、張友漁、張蘇、武新宇,書記處第一書記吳德峰,書記張友漁、韓幽桐、郭綸、楊化南、甘野陶、王慎之、王良。1965年增補王吉仁為副會長、書記處書記。
政法學會章程規定,政法學會是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宗旨為“團結全國政治法律工作者學習與研究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國家與法律的科學理論,批判資產階級反人民、反科學的政治法律觀點,弘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制度與革命法制的精神,進行全體國民應遵守法律的宣傳教育工作,以推進國家建設;介紹蘇聯法學理論及政治法律工作的先進經驗;致力保衛世界人民民主自由及民族獨立的原則,聯合國際民主法律工作者,促進世界和平民主運動”。政法學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法學研究活動;進行編輯出版工作;開展國際交流活動等。
章程規定“會員大會是政法學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理事選舉第一書記一人、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處,負責處理學會經常性事務;由會長、副會長和書記處成員組成執行局”。書記處下設研究部、國際聯絡部、編輯部、辦公室等工作機構,編制45名。
政法學會在全國設立了上海、武漢、西安、南京、重慶、蘇南等6個分會。新法學研究會、政法學會於建國初期及五六十年代在國內外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當時與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對外友協、外交學會等人民團體一起,列為全國性八大人民團體。
1949年7月,新法學研究會籌委會作為全國性重要人民團體和召開全國政治協商會議的發起單位之一,派代表出席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政法學會成立後,為宣傳新法制,批判舊法統,創辦了《政法研究》、《政法譯叢》等刊物,並成立了法律出版社;為團結法律工作者,組建了新法學研究院,對舊司法人員、律師、法學教授進行了培訓;並積極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的制定,參與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初創時期的各項工作。
新法學研究會於1949年10月參加國際民主法律工作者協會,沈鈞儒當選為副主席,柯柏年當選為理事。政法學會成立後,繼承了這種關係,成為國際民主法律工作者協會的團體會員,同時,還被吸收為國際法協會的團體會員。1963年11月在幾內亞科納克里舉行的亞非法律工作者會議執行委員會,決定由中國、日本、印尼、幾內亞、阿爾及利亞等國的代表組成亞非法律工作者會議的常設機構--書記處,政法學會派書記處書記趙石生同志去幾內亞任常駐代表。1952年政法學會(籌委會)曾支持國際民主法協調查團赴朝鮮調查,揭露美帝細菌戰的罪行。1964年又以國際民主法協團體會員的名義联系各國法律界進步人士,組織國際律師團,聲援和營救被巴西反動當局非法逮捕的我國9名同胞。政法學會還先後參加亞洲法律工作者會議和第一、二屆亞非法律工作者會議,聲援亞非人民的正義鬥爭,並接待來自29個國家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政法學會遭衝擊,一度中斷活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為了適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在黨中央的關懷下,在鄧小平、彭真等同志倡議下,於1979年年末著手恢復政法學會。
1980年6月28日,成立了由楊秀峰同志主持、有原政法學會領導成員參加的中國法律學會籌備小組。1981年1月,由楊秀峰同志主持成立中國法律學會籌備委員會。1981年2月更名為中國法學會籌備委員會,主任楊秀峰,副主任張友漁、王一夫、謝邦治、梁文英、甘重斗、陳守一,委員25人,秘書長郭綸。
1982年7月22日至27日,中國法學會召開了恢復後的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彭真同志作了題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講話。7月23日,黨和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彭真、韋國清、萬里、習仲勛、楊尚昆等同志接見了全體代表,併合影留念。大會通過了中國法學會章程。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式,選舉產生了中國法學會第一屆領導機構。名譽會長楊秀峰,會長武新宇(1982年7月-1983年11月),張友漁(1983年11月-1985年8月),王仲方(1985年8月-1986年5月),副會長王一夫、梁文英、王漢斌、朱劍明、項淳一、甘重斗、錢端升、宦鄉、陳守一、王叔文、曹海波、李廣祥、盛愉,秘書長陳為典(1985年5月-1986年5月)。
1986年5月,中國法學會舉行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喬石、彭沖同志到會作了重要講話。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式,選舉產生了中國法學會第二屆領導機構。名譽會長張友漁、錢端升、劉復之,會長王仲方,常務副會長朱劍明,副會長任建新、顧明、李石生、高西江、魯堅、梁國慶、張彥寧、王叔文、盛愉、張國華、高銘暄、甘績華、陳為典,秘書長陳為典(1986年5月-1988年10月兼)、宋樹濤(1988年10月-1991年5月)。
1991年5月,中國法學會舉行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修改了章程,選舉了新的領導機構。名譽會長張友漁、王漢斌、任建新,會長鄒瑜,常務副會長朱劍明,副會長林準、俞雷、佘孟孝、鄒恩同、高西江、梁國慶、王叔文、孫琬鍾、王家福、羅豪才、高銘暄、陳光中、巫昌禎,秘書長宋樹濤。1993年增補宋樹濤為副會長。
1997年1月,中國法學會舉行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江澤民等黨和國家領導人親切接見了全體代表,併合影留念,江澤民同志發表了重要講話。會議討論修改了中國法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名譽會長王漢斌,會長任建新,常務副會長佘孟孝、孫琬鍾,副會長鄒恩同、梁國慶、羅豪才、張秀夫、陳冀平、牛平、王叔文、王家福、高銘暄、陳光中、巫昌禎、羅鋒、卞耀武、魏振瀛、孫在雍、宋樹濤,秘書長宋樹濤(兼)。
2003年11月,中國法學會舉行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副主席曾慶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羅乾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到會祝賀並與全體代表合影留念,羅乾代表黨中央發表了題為《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智慧和力量》的祝詞。會議討論修改了中國法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會長韓杼濱,常務副會長劉颺,副會長牛平、王景榮、石泰峰、劉法合、劉家琛、孫謙、孫在雍、朱蘇力、宋大涵、宋樹濤、張文顯、陳冀平、周成奎、羅鋒、段正坤、夏勇、徐顯明、袁曙宏、曾憲義,秘書長宋樹濤(兼)。
2009年1月,中國法學會舉行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討論修改了中國法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
2013年11月,中國法學會舉行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討論修改了中國法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
活動章程
中國法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凡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實踐經驗,並有較強的法學研究能力的我國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中國法學會會員一人介紹,經中國法學會批准,即為中國法學會個人會員。地方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團體會員。凡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的全國性法學、法律團體,向中國法學會提出申請,經中國法學會批准,即為中國法學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中的成員,符合中國法學會個人會員條件的,可根據前款規定的程式申請加入中國法學會。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自願退會時,須書面報告中國法學會,即為退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經中國法學會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二)參加中國法學會及相關學科、專業、專門研究會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三)利用中國法學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中國法學會編印的資料;
(四)對中國法學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中國法學會章程,執行中國法學會決議;
(二)承擔中國法學會委託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中國法學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二)參加中國法學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三)利用中國法學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中國法學會編印的資料;
(四)對中國法學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中國法學會章程,執行中國法學會決議;
(二)承擔中國法學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中國法學會提供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四)按期繳納會費。
組織體系
機構設定
最高權力機構中國法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法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須完成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推薦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決定延期或提前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地方法學會、各法學社會團體和其他團體會員組織推薦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中國法學會章程;
(二)審議中國法學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中國法學會重大事項;
(四)選舉中國法學會理事。
執行機構
理事會
中國法學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一至兩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理事會的職權: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中國法學會重大事項;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個別成員。
常務理事會
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提議,可臨時召集。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召集理事會會議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中國法學會重大事項;推舉常務副會長;必要時可增免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確認;聘任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中國法學會會長、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主持中國法學會工作,對外代表中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會議聽取中國法學會重要工作的報告,並可以就相關事項作出決定。
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中國法學會的日常重要工作。
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評議和諮詢機構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是中國法學會學術評議和學術諮詢機構,在中國法學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名,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五年。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政治堅定、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學術造詣高,為所在學科學術帶頭人,具有較高的學術聲譽。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對中國法學會法學研究規劃、年度課題研究計畫等進行評議;參與組織中國法學會重大研究項目的立項評審、期中檢查和成果鑑定評審;參與組織評選優秀法學人才和優秀法學成果;對設立全國性法學社團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論證或評議;對中國法學會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工作進行學術指導,為中國法學會領導機構的學術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參與中國法學會重大法學研究、諮詢事項的協調工作;承擔中國法學會學術規範、學風建設等有關工作;中國法學會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學術事務。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在中國法學會機關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部門單位
管理部門 | 辦公室 |
研究部 | |
對外聯絡部 | |
黨委(人事部) | |
會員部 | |
直屬單位 | 機關服務中心 |
《中國法學》雜誌社 | |
《中國法律年鑑》社(網路中心) | |
《民主與法治》社 | |
中國法學學術交流中心 | |
中國法律諮詢中心 | |
中國法學會培訓中心 | |
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 | |
中國法學交流基金會 |
組織成員
地方組織地方法學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自治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地方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地方組織,在同級黨委領導和上級法學會指導下,按照章程,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工作,完成相關任務。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本級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以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審議和批准本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本級法學會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選舉本級理事會理事。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本級理事會的常務理事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增免個別理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級法學會的有關重大事項。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一般一至兩年舉行一次。地方各級法學會的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會長主持本級法學會的工作,常務副會長(或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法學研究的需要,省級法學會應設立學術委員會,地市級法學會可視情設立學術指導與諮詢機構。在個人會員集中的單位,設立會員聯絡組或聯絡員,加強同會員的聯繫。北京市法學會 | 天津市法學會 | 河北省法學會 | 山西省法學會 | 內蒙古自治區法學會 |
遼寧省法學會 | 吉林省法學會 | 黑龍江省法學會 | 上海市法學會 | 江蘇省法學會 |
浙江省法學會 | 安徽省法學會 | 福建省法學會 | 江西省法學會 | 山東省法學會 |
河南省法學會 | 湖北省法學會 | 湖南省法學會 | 廣東省法學會 | 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學會 |
海南省法學會 | 重慶市法學會 | 四川省法學會 | 貴州省法學會 | 雲南省法學會 |
西藏自治區法學會 | 陝西省法學會 | 甘肅省法學會 | 青海省法學會 | 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學會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學會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法學會 | 瀋陽市法學會 | 大連市法學會 | 長春市法學會 |
哈爾濱法學會 | 杭州市法學會 | 南京市法學會 | 寧波市法學會 | 廈門市法學會 |
濟南市法學會 | 青島市法學會 | 武漢市法學會 | 廣州市法學會 | 深圳市法學會 |
成都市法學會 | 西安市法學會 |
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簡稱全國性法學社團)是由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全國性法學社團按照《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則》和各自章程規定的任務和業務範圍開展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活動。
中國法學會為全國性法學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依照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對全國性法學社團履行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責。
全國性法學社團接受中國法學會的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全國性法學社團可自願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中國法學會團體會員。
全國性法學社團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全國性法學社團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中國法學會主管的其他社會組織,參照適用章程規定。地方法學會主管的地方性法學社會團體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參照適用章程規定。
業務資產
業務範圍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憲法法律,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業務素質。
引領、繁榮法學研究,推進法學理論創新、法律制度創新和法治文化創新,促進法學研究成果的推廣和套用轉化,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
參加國家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對中國改革開放和法治中國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新經驗,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的交流和傳播。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規劃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的諮詢、論證、草擬、修改等工作,參與全國性、地方性和行業性法治評估工作。
組織評選和表彰優秀法學人才和優秀法學成果等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開展同各國、各地區和國際組織間的法學學術交流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諮詢、論證、草擬工作,提升中國在國際法律實務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話語權。
參與法治宣傳,主管主辦中國法學會法制、法學報刊和網站,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資料。
參與法學教育,培養法學、法律人才。
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諮詢、培訓和法律服務,發揮人才庫和思想庫的積極作用。
指導、協調團體會員和地方法學會的工作。
履行主管法學研究、法學教育和法學交流社團的職責,做好管理、監督、服務和業務指導工作。
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資產管理
中國法學會經費來源:財政撥款;會費;社會捐贈;其他收入。
中國法學會依法使用和管理財政撥款、會費;依法依約使用和管理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
文化傳統
形象標識
中國法學會會徽是中國法學會的象徵和標誌。中國法學會會徽為圓形,象徵地球。中間是三本書,同正中天平下的一本書的延伸線一起,組成中字,表明中國法學會為全國性的人民團體、民眾團體和法學學術團體,並同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學、法律組織進行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會徽圓形內上方有中文“中國法學會”,下方有英文“ChinaLawSociety”,中間有中國法學會英文縮寫字頭“CLS”變形英文字母組成天平。精神文化
宗旨團結中國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維護憲法法律尊嚴和權威,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繫實際,開展法學研究、法學交流和法治實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貢獻。
地位
學會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各級政府聯繫和團結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
現任領導
職務 | 姓名 |
會長 | 王樂泉 |
黨組書記 | 陳訓秋 |
常務副會長 | 陳冀平 |
黨組成員、副會長 | 鮑紹坤、張鳴起、張文顯、王其江、張蘇軍 |
黨組成員、秘書長 | 鮑紹坤(兼) |
副會長 | 王利明、朱孝清、任海泉、江必新、孫謙、李偉、李林、吳志攀、郎勝、姜偉、袁曙宏、徐顯明、黃進 |
建設成就
活動交流
中國法學家論壇
2018年9月26日,第十三屆中國法學家論壇在北京舉辦。
中國法學家論是中國法學會與人民論壇雜誌社共同創辦的最高學術品牌論壇。自2006年創辦以來,始終關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戰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成為集聚法學法律界權威理論觀點的場合,成為引領法學研究方向、推出創新成果的平台,成為中國法學會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團結和服務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的載體。
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
2018年7月19日至20日,第七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暨兩岸法學交流合作30周年紀念研討會在北京舉行。論壇以“兩岸法學交流合作回顧與展望”為主題,分別從“民商事法學發展與兩岸人民權益保障”“刑事法學、行政法學發展與兩岸執法司法合作”“財經法學、社會法學發展與兩岸經貿合作”“區際法學發展與兩岸協商合作”等方面進行了分組交流,就兩岸法治建設和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研討。
論壇由中國法學會和東吳大學共同主辦,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和東吳大學法學院承辦,法制日報社協辦。
港澳交流周活動
“‘愛祖國、學法律、創和諧’港澳與內地青年法律交流周”(又名“港澳青年內地法律制度研修班”)是由中國法學會、共青團中央共同主辦,法務部、教育部協辦,香港、澳門相關部門參與的港澳和內地法律青年互相交流的平台。
中國法學青年論壇
中國法學青年論壇是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青團中央作為指導單位,中國法學會主辦,法制日報社、中國法學雜誌社協辦,面向全國法學青年的高規格、多學科、寬領域的學術交流平台。該論壇以發現、匯聚和培育青年法學人才,推動法學理論、法律制度和法治實踐的創新為宗旨。從2012年起,每年舉辦一屆,每屆均由1家法學院校或司法機關具體承辦。
每期論壇將以重大法治理論和實踐問題為主題,通過徵文遴選出12位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的論壇報告人,同時邀請全國著名專家學者對報告人進行一對一評論。
報刊資源
《中國法學》
《中國法學》是由中國法學會主管、主辦的全國性法學學術理論期刊。雙月刊,中國國內外公開出版發行。中國法學會下屬的中國法學雜誌社(正局級)負責《中國法學》的出版發行工作。
《民主與法制》
《民主與法制》雜誌1979年創刊於上海,1990年遷至北京。《民主與法制》雜誌是集政治、法律、經濟、社會為一體的綜合性新聞期刊。周刊,全彩色印刷。
《民主與法制時報》
《民主與法制時報》1985年創刊於上海,2006年遷至北京,前身是《民主與法制畫報》。《民主與法制時報》以“為中心工作服務、為法學法律工作者服務、為讀者服務”為辦報方針,以新聞與法律的交叉視角和創新手法,提供詳盡、實用的新聞資訊與法律服務,做法治中國建設的宣傳者。為周四報。
人才培養
獎項設定
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是經中央批准設立的獎項。通過評選表彰活動,為優秀法學人才健康成長創造條件,激勵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銳意創新,為繁榮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全面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做出貢獻。
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
“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系中國法學會於2007年設立,旨在促進法學研究多出精品,鼓勵創新,發揮優秀成果的示範、導向作用,推進法學繁榮和發展,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提供法學理論支持。中國法學會於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分別組織了首屆、第二屆和第三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評選,總計評選出了152部(篇)優秀法學研究成果。“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每三年評選一次。
全國法學會系統開展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雙先”評選表彰活動由中國法學會主辦,是為了推動全國法學會系統牢記職責使命,進取創新,自覺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保持和增強群團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和民眾性,努力開創法學會工作新局面,為繁榮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全面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作出新的貢獻而設立的。
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
“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評選活動由中國法學會主辦、中國法學會董必武法學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會協辦,面向未滿40周歲的青年法學法律工作者在評獎年度前三年內正式出版或公開發表的作品。評獎強調中國問題和理論聯繫實踐,旨在鼓勵、引導廣大青年法學法律工作者傳承和發展董必武法學思想,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與實踐,進一步促進中國青年法學人才成長機制的創新和完善。
科普宣傳
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
“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簡稱“雙百”活動)是由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教育部、法務部和中國法學會聯合主辦的法治宣講活動。活動覆蓋了內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從2006年到2008年,用了三年時間完成了在全國巡迴宣講一遍的任務,形成了普法宣傳的新形式、新機制、新品牌。2010年,經中央領導批准,中央組織部和教育部加入“雙百”活動組委會,活動的組織領導得到進一步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