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
一、顧問
吳曉靈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
宋大涵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
蔡鄂生 中國銀監會副主席
劉士余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二、名譽會長
江平 著名法學家
三、會長
王衛國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助理、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四、常務副會長:
黃 毅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主任
五、副會長:15人
劉少軍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所長、教授、
博士生導師
宋曉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
劉 炤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金融司司長
聶建華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
李 波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
劉曉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副主任
徐孟洲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岳彩申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吳 宏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強 力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教授
張 煒 中國工商銀行法律部總經理
王 琪 中國銀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
程美芬 中國建設銀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
白映福 國家開發銀行法律事務局副局長
羅振宏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法律部總經理
六、秘書長
潘修平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是中國法學會下屬的專門從事銀行法學研究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廣泛團結和組織全國銀行法界的法學、法律工作者,加強同國內外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立足中國國情開展銀行法學研究,為推進依法治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理論支持。
第三條 研究會遵循《中國法學會章程》,在中國法學會領導下,自主開展學術研究、交流活動。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組織銀行法學、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學術立場。
第五條 組織銀行法學、法律工作者進行學術探索和交流,求同存異,共同推進銀行法學科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條 組織理論工作者深入實踐開展社會調查,發現、研究和解決新問題,推動理論與實踐發展。
第七條 開展銀行法學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加強銀行法學與相關學會、學科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參與銀行法教學改革,選拔、培養和扶持高素質的銀行法理論人才,充實學界後備力量。在每年的學術研討會上,要評選優秀論文並予以獎勵。
第十條 參與經濟立法的研究和銀行法律、法規的起草、修訂、論證工作。
第十一條 依法向國家有關機關提出銀行法制建設建議。
第十二條 開展多種形式的銀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接受政府和社會委託,組織專項調查和專題研究;依法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接受、完成中國法學會的委派事項。
第十五條 自主管理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研究會由中國法學會中從事銀行法學研究的會員組成。
第十七條 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會員入會、退會以及權利義務等事宜,適用《中國法學會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是研究會的權力機關,由全體代表組成。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通過和修訂章程;
(二)審議、通過工作報告;
(三)選舉理事;
(四)其他需要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
第二十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代表大會表決事項時,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會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理事任期每屆五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擬定工作計畫;
(三)擬定工作報告;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聘請學會顧問;
(六)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學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理事會會議表決事項時,必須由出席會議的理事過半數通過。
理事必須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在任期內無故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會議或學術年會的,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五年。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召集學術年會;
(三)推薦常務副會長;
(四)聘請學術委員會委員;
(五)確定工作機構;
(六)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六條 研究會實行會長負責制。
會長是研究會的負責人,對外代表研究會,負責召集常務理事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研究會日常會務由秘書長主持。
秘書長下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會長聘任。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贊助款項;
(二)法律服務收入;
(三)其他來源。
第二十七條 研究會自主使用經費,接受中國法學會和本會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研究會會址定在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25號中國政法大學校內。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