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特殊目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內容簡介:資產證券化是直接金融深化的產物,資產信用是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礎。國際上通行的推行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有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和特殊目的信託模式,中國在試點階段採用的是特殊目的信託模式。然而,在歐美和亞洲等資產證券化已開發國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在實踐中是一種更常用的模式。當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進一步發展時,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會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各國有關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有普通立法和專門立法之分,其中大陸法國家通常對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專門立法。特殊目的公司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在很多情況下是一家“空殼公司”,股東只有一人,資本是象徵性的,組織機構非常簡單,很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人員。其經營業務也比較單純,只限於證券化業務,除此之外一般不得有其他營運行為。
特殊目的公司的證券化業務包括資產購買業務和資產證券發行業務。其中,資產購買業務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其對於證券化交易非常重要,近十年來,真實銷售的認定呈現出法定化和形式化的趨勢。至於資產證券發行業務,通過公募發行或私募發行進行,但私募發行占有更大的比重。
中國要發展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推動資產證券化,就應該針對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性制定專門的法律,並將特殊目的公司定性為非公司法上之公司。
作者介紹
王健,男,1971年9月生,浙江黃岩人。現為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副院長(主持工作),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省經濟法研究會副秘書長、浙江省WTO法研究會副會長等職。浙江省新世紀151人才,浙江省高等學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杭州大學法學學士,武漢大學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後。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院、紐西蘭奧克蘭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曾在《法商研究》、《法律科學》、《法學評論》、《法學》、《現代法學》、《環球法律評論》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60多篇,其中1篇論文為《新華文摘》全文轉載、799論文為人大複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全文轉載;獨著《反壟斷法的私人執行——基本原理與外國法制》、《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構造》,合著《反壟斷法——轉變中的法律》。主持並參與了多項省部級課題,並有論文獲浙江省政府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浙江省高等學校科研成果一等獎等獎勵,2006年被評為浙江優秀法學青年。近年來,主要從事競爭法和資產證券化法的研究。目錄
引言——特殊目的公司助推資產證券化一、中國資產證券化模式的選擇
二、特殊目的公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四、研究的基本框架和內容
第一章 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一節 融資方式的演進與資產證券化的產生
一、從間接金融到直接金融——證券化的產生
二、從企業信用金融到資產信用金融(直接金融的深化)——資產證券化的產生
第二節 資產遠離破產——以特殊目的機構為中心構建資產證券化安全港製度
一、資產安全——資產證券化成功的基礎
二、資產遠離破產——資產證券化安全港製度的構建
第三節 特殊目的機構(SPV)考察
一、SPV的概念、功能和契約地位
二、SPV的法律性質
三、SPV的組織形態及立法選擇
第四節 特殊目的公司(SPC)界定
一、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性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誤認——美國的GNMA、FNMA、FHLMC以及中國香港的HKMC是SPV?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澄清——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不是資產證券化意義上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二章 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與實踐
第一節 特殊目的公司立法模式
一、英美法模式——普通立法
二、大陸法模式——專門立法
第二節 特殊目的公司立法
一、美國
二、英國
三、日本
四、中國台灣
五、韓國
六、澳大利亞
七、中國香港
八、其他國家
第三節 特殊目的公司實踐
一、美國
二、英國
三、日本
四、中國台灣
五、韓國
六、澳大利亞
七、中國香港
八、其他國家
……
第三章 特殊目的的公司的設立與組織
第四章 特殊目的的公司的營業
第五章 中國特殊目的的公司法律制度的構建
商法叢書系列(一)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