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商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

《中國海商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

《中國海商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關注國際海事立法的最新發展,對海商法理論進行前瞻性研究,以拓寬海商法的研究領域。本書的研究力求為中國《海商法》的修改提供理論依據和可行性論證,並且為航運、保險等實務部門和海事司法機關理解和適用海商法提供指導。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中國海商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是一本側重於中國海商法基本理論研究的專著,研究的專題涉及海商法的基礎理論和航運、海上保險與海事司法實踐中的理論爭議問題,其中,對海商法一般理論、船舶物權法、海上貨物運輸法、海事法、海上侵權法、海上保險法,以及船員勞務契約中所涉及的理論問題,本書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究,研究成果基本上涵蓋我國海商法的重大理論和熱點問題。

本書適合國際法(海商法)、民商法專業的研究生閱習,同時也可為海商法教學及研究人員,海事司法實踐領域的法官、律師,以及航運、保險實務界人士等研究、運用海商法提供參考。

編輯推薦

在長期的航海貿易中,人們逐漸從實踐中提煉出賴以成功的規則——海商法。但是,任何規則都必須以堅實的理論體系為依託,以對實踐的深切體認和觀察為基礎,只有這樣,規則的生命力才可保持常青。海商法的發展、完善更依賴於基礎理論準確地被把握和理解,這是人類在海洋世紀通向成功的必由之路。
——司玉琢
任何研究的進步都肇始於問題的發現,而任何問題的解決都依賴於對問題發生過程細緻人微的觀察和對理論真知的艱苦探索。海商法的發展史生動再現和闡釋了這一基本的研究路徑。在客觀理解的前提下,海商法基礎理論的不同面相才可能獲得理性的價值表達。
——李志文

作者簡介

司玉琢男,1937年生,大連海事大學前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海商法領域的研究工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是國際海事委員會(CMI)“運輸法專家小組”成員,多次以專家身份率團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參與國際海事立法的研討,兼任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海商法協會副主席、日本青山學院大學客座教授、北京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顧問;主持完成國家和省部級科研項目多項;已出版專著、教材(統編)及譯著二十餘部,發表學術論文五十餘篇,其中四部著作、三項科研成果獲國家或省部級獎勵。編者被評為全國教育系統勞動模範並被授予人民教師獎章,先後榮獲全國優秀教師、遼寧省優秀專家、交通部優秀教師等稱號並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目錄

第一章海商法一般理論問題研究
第一專題海商法的調整對象及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係
第二專題海商法解釋原則及解釋方法問題研究
第三專題海上貨物運輸訴訟時效制度研究
第二章船舶物權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專題船舶物權的基本理論
第二專題船舶所有權研究
第三專題船舶優先權基本理論研究
第四專題船舶抵押權研究第五專題船舶留置權研究
第三章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專題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性質研究
第二專題提單法律屬性研究之一
第二專題提單法律性質研究之二
第三專題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當事人研究
第四專題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格式契約條款研究
第五專題海上貨物運輸法中承運人責任體系研究
第六專題中國法下港口經營人的法律地位研究
第七專題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中的免責條款研究
第八專題訴權問題研究
第九專題貨物控制權之研究——兼評《鹿特丹規則》(A/RES/63/122)第10章
第十專題定期租船契約的性質問題研究
第十一專題光船租賃權研究
第十二專題船舶融資租賃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第四章海事法若干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第一專題海難救助法中的特別補償制度研究
第二專題共同海損法律制度研究
第三專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研究
第四專題海事賠償責任限額計算問題研究
第五專題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賠償限額及其賠償機制研究
第六專題殘骸打撈清除法律問題研究
第五章海上侵權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專題海上侵權法體系
第二專題船舶碰撞侵權責任研究
第三專題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第四專題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研究
第六章海上保險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專題海上保險法補償原則研究
第二專題海上保險法中最大誠信原則研究
第三專題海上保險法中保?法律制度的生命
第四專題海上貨物預約保險契約條款的合理性闡釋
第五專題對船東互保協會的直接訴訟
第六專題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研究
第七章船員勞務契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第一專題船員勞務契約的性質
第二專題船員勞務外派契約
第三專題對船員權利義務若干問題的探討
第四專題對我國船員立法的建議

線上試讀部分章節

第一章海商法一般理論問題研究
第一專題海商法的調整對象及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係
二、海商法的適用範圍
海商法同其他法律一樣,屬於社會的上層建築,是一定經濟基礎的產物,並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很顯然,討論海商法的調整對象和適用範圍,就是海商法的反作用問題,具體地說,海商法調整的對象就是指該法所作用的經濟領域和這一經濟領域的屬性,它的適用範圍就是指該經濟領域所包括的具體內容。
(一)關於海商法適用範圍的幾種觀點
1.海商法調整的法律關係即調整範圍包括海上運輸當事人、海上運輸船舶和貨物、船舶可航水域。②(1)海上運輸當事人。海上運輸當事人主要以自然人、法人、國家機關或國際組織形式表現出來。這個主體主要以海上運輸企業為中心,在他們之間的橫向和縱向的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法律關係,都屬於海商法的調整範圍。(2)海上運輸的船舶和貨物。海上運輸的船舶和貨物是航運法規所調整的客體。船舶是海上運輸的主要工具,各國海商法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貨物是海上運輸的對象,它包括可供運輸的各種類型的貨物。(3)船舶可航水域。船舶可航水域有公海、沿海、港灣、內河和內湖等。哪些水域適用海商法的管轄範圍,完全取決於各國的自然條件或航運立法取向。儘管我國現行法規對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水域有特定的適用規定,筆者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航運體制的改革,可以再通過立法程式來徹底解決現行法律對不同水域的運輸所適用的制度。

商法叢書系列(一)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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