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研究

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研究

一、銀行 三、銀行破產法 三、銀行破產宣告

圖書信息

作 者: 張繼紅

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研究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研究
叢 書 名:出 版 社: 上海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ISBN:9787811185539出版時間:2009-12-01版 次:1頁 數:258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商法

內容簡介

從結構上看,《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研究》共分七章。首先,分析和闡釋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建構的理論基礎,並從銀行破產的法律適用和組織機構兩方面探討了銀行破產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其次,從比較法的視角,對各國不同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予以歸納和梳理,主要論述了銀行重整與清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及內容,並以此作為鋪墊,旨在為完善和具體構建我國銀行破產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鑑。最後,對中國銀行體制及其破產立法的現狀和問題進行分析和評價,進而提出完善我國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具體建議和措施。對跨國銀行破產問題進行了整體扼要論述,進一步分析如何加強跨國銀行破產的國際協調與合作,以彌補我國在涉外銀行破產領域中存在的不足。

作者簡介

張繼紅,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曾在《國際金融研究》、《金融論壇》、《政法論叢》、《河北法學》等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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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第一章 銀行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 銀行破產的法律涵義
一、銀行
二、破產與破產法
三、銀行破產法
第二節 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銀行的一般性
二、銀行的特殊性
第三節 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價值分析
一、秩序
二、公平
三、效率
四、諸價值之間的相互關係
第四節 銀行破產法律制度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早期干預原則
二、最低成本原則
三、快速處置原則
四、損失和風險合理分擔原則
五、公開透明原則
第五節 銀行破產法律制度與其他相關制度
一、銀行審慎監管
二、最後貸款人
三、存款保險制度
第二章 銀行破產法律制度框架研究
第一節 銀行破產的立法體例及法律適用
一、立法體例
二、法律適用
第二節 銀行破產的組織機構
一、銀行監管機構、存款保險機構和法院
二、主管當局的不同選擇
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衝突與協調
第三章 銀行破產程式的開始
第一節 銀行破產標準
一、流動性標準
二、資產負債標準
三、規則性標準
四、適用資產負債標準和規則性標準應注意的問題
第二節 銀行破產程式的申請
一、債務人
二、債權人
三、銀行監管當局
第四章 銀行重整制度
第一節 銀行重整概述
一、銀行重整的概念
二、銀行重整的分類
三、銀行重整所應遵循的原則
四、銀行法中的銀行重整與普通破產法中的破產重整的區別
第二節 銀行法中的銀行重整程式
一、臨時管理
二、接管
三、套用債務支付中止措施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普通破產法中的破產重整程式——以英國管理令為例
一、管理令程式的開始
二、管理今的授予
三、管理程式的終止
四、案例分析
第四節 銀行救助處置措施在重整程式中的套用
一、股東、債權人等私人主體參與下的財務性重整
二、公共資金援助
三、合併與收購
第五章 銀行破產清算制度
第一節 銀行破產清算概述
一、銀行破產清算的內涵
二、與銀行破產清算相關的問題
三、銀行破產宣告
第二節 破產清算人
一、任命清算人
二、清算人的職權
三、對清算人的監督
第三節 破產債權人
一、破產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及其受到的限制
二、債權的申報和確認
三、破產抵銷
第四節 破產財產的分配
一、分配原則
二、分配順序
第五節 對支付系統的特殊保護
第六章 我國銀行破產法律制度
第一節 我國銀行破產問題分析
一、我國銀行業的歷史演變
二、現階段我國銀行破產的可能性探討
三、現階段建立我國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節 我國銀行破產法律制度分析
一、立法現狀分析
二、處置銀行破產問題的實踐
三、處置銀行破產問題的特點
四、銀行破產立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三節 完善我國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一、立法體例分析
二、銀行破產程式的主管當局
三、破產標準
四、銀行重整制度
五、實現由撤銷清算向依法破產的轉變
六、銀行破產清算制度
第七章 跨國銀行破產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第一節 跨國銀行破產概述
一、跨國銀行所面臨的各種風險
二、跨國銀行破產的法律適用原則
三、各國的立法實踐
四、跨國銀行破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節 跨國銀行破產的國際合作
一、雙邊合作
二、區域性合作
三、多邊合作
第三節 我國涉外銀行破產問題
一、我國銀行業的對外開放
二、立法現狀及問題
三、司法實踐
四、幾點建議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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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銀行誕生之日起,危機似乎就與之形影相伴。從某種意義上講,銀行業經營的歷史,就是一部銀行倒閉的歷史。從14世紀義大利出現的商人銀行公司倒閉,到20世紀初席捲美國、歐洲的銀行業危機,銀行倒閒屢見不鮮。進入80年代以來,美歐等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相繼發生銀行危機。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下簡稱IMF)1996年的研究成果表明:在1980年到1996年,IMF成員國家中有四分之三的國家都遭遇過“顯著”的銀行業危機①。1997年又爆發了亞洲金融危機,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再次引發金融海嘯,讓各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及學者更加關注金融問題,探究預防和化解銀行危機的良策。應當說,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正如任何企業都有可能出現經營失敗一樣,銀行也不能例外。但銀行畢竟不同於一般企業,它的破產影響著千家萬戶,更為重要的是,由於一家銀行的倒閉可能會損害存款人對其他銀行的信心,若處理不當,極有可能破壞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銀行業所經歷的數次危機使人們深刻地認識到:針對銀行的監督管理是必需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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