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公司法視角下的股東代表訴訟》研究表明,股東代表訴訟源於英國,成熟於美國。之後,為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相繼引入。我國2005年《公司法》修訂中也引入了這一制度。但是,股東代表訴訟在英國公司治理中的成效甚微,即使在2006年英國新《公司法》頒布之後,也未見根本性改變。相比較而言,股東代表訴訟在美國公司治理中卻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公開公司中作用尤其顯著。但是,現今股東代表訴訟的作用也不如過去。而德國法中的股東代表訴訟是在保留自己傳統的基礎上從美國引進的,它突出表現在2005年《股份公司法》的改革之中。不難看出,股東代表訴訟自問世以來,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創製國和移植國對股東代表訴訟的態度不同,各自的做法和理論支撐不一。編輯推薦
作者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研究始終圍繞兩大問題,即股東代表訴訟是正當原告原則和多數決原則的例外適用;是尋求維護公司效率和保護公司及其小股東利益之間的平衡。這不僅表現在股東代表訴訟論題的提出,也表現在對這一論題的論證與展開之中。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為它就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本質,或者,它就是這一制度實際運作的核心。實踐表明,各國對上述兩個問題的不同認識和解答,就導致了不同國家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上的差異和這一制度作用的不同結果。當人們重視公司利益之時,公司效率就有所犧牲;當人們重視公司效率之時,公司利益的保護就不會那么充分。作者的研究也表明,各國對上述兩個問題的態度是通過立法與司法體現出來的。當然,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不盡相同,大陸法系國家尤其如此。後者,在制定法律時就明確了正當原告原則和多數決原則的例外適用到什麼程度,利益衡量的天平向哪一方向傾斜。同時,法院在訴訟中有很大的裁量權,它對“例外”和“傾斜”還會產生影響。由於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規則是法律規范淵源的-二部分,因而法院的裁量權就更大些。作者簡介
李小寧,女,安徽休寧人。1992年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律系並獲法學學士學位,1995年於復旦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1年於香港大學法學院獲普通法碩士學位,2001年參加美國富布萊特研究項目“美國歷史和法律沿革”,2006年於荷蘭格羅寧根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1995年8月至2002年8月、2007年3月至今任職於復旦大學法學院。曾在國內外出版和發表著作、論文(包括譯文)若干,並曾參加上海市政府科研項目。主要研究方向為公司法和比較法。目錄
序第一章導論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
(一)正當原告原則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性質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正當性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作用
(二)從經濟學的角度證明股東代表訴訟的正當性
三、股東代表訴訟的缺點
(一)不當干預公司正常經營的風險
(二)原告股東的動機問題
(三)公司受償所帶來的問題
四、股東代表訴訟的作用
(一)股東代表訴訟的不同作用
(二)影響針對股東代表訴訟態度
商法叢書系列(一)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