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現代公司法之歷史淵源》討論之合股商業組織形式是指:(1)皇室特許成立之公司; 國王特許狀有時是根據某一特別法案授予之,有時不是。(2)普通合夥;1844年之前,普通合夥之合伙人數眾多,且由財產授予 契約而組建。(3)特殊國會法案許可成立之公司。(4)依照公開法案“有時是通過專利專證”獲得特許(最主要之特權就是以公司某一經理之名義拆與被拆)卻並未據此註冊之公司。(5)依1844年法案成立之公司。(6)依合股公司法案成立之公司,目前以1908併合並公司法為代表。(7)有限合夥。由於設立合股商業組織形式之不同模式有時在同一時間均很風行,有時又在不同的時間分別地流行,有的長久不衰,有的又曇花一現,故《現代公司法之歷史淵源》之寫作儘可能按照時間之先後順序進行,由此每一種模式就不再分開單獨討論之。
作者簡介
作者:(英國)費爾摩里 譯者: 虞政平目錄
引言第一部分 起源(1600—1720年)
第一節 管制公司與合股公司
第二節 “股票”、“股份”和“資本”之含義
第三節 (行會)壟斷
第四節 早期特許公司
第五節 南海公司
第二部分 從1720年通過 泡沫法案至1844年之階段
第一節 未經註冊之公司
第二節 有限合夥
第三節 泡沫法案及隨後至1844年之前其他法案
第四節 1844年合股公司之一般情形
第三部分 從1844後至1908年之階段
第一節 1844年法案
第二節 1844年法案之缺陷
第三節 1848年和1849年清算法案
第四節 董事之刑事責任
第五節 有限責任
第六節 現代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