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經過四次審議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這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該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將於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基本信息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於2010年10月28日以國家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將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一出台就備受關注。不僅僅是因為該法差不多審議了3年的時間,共審議了4次。一般的法律案審議3次,這部法律案審議了三年四次,而是社會對這部法的關注,這部法涉及的問題非常重大。
這標誌著中國在保持對經濟發展高度關注的同時,對民生的關注已經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層面。因存在不少籠統和原則性的條款,導致《社會保險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會保障法治進程中的重要意義。其實《社會保險法》的出台更像是一種宣誓,其未來的實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後續配套法治建設。
儘管中國在社會保險領域已頒布了大量行政法規、規章和檔案,但一直沒有一部統一的基礎性立法。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種規定層級無序、規範分散,導致我國社會保險制度難以定型,缺乏權威性、穩定性,全國各地的制度也不統一。而《社會保險法》作為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綜合性法律,填補了這一空白,具有深遠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中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覆蓋五個基本險種,加強了各個層面的監管與監督,有不少制度上的突破。和先前的規定相比,有相同之處,也有很多差異。
距離《社會保險法》實施還有短短8個月時間。在這幾個月的緩衝期中,企業亟需全面了解《社會保險法》的具體內容,把握新政要點,力求儘快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思路,適應新的法律環境,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在實際操作中“觸礁”,使企業蒙受損失

產生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召開,《社會保險法(草案)》第四次上會接受審議。
此時距離社會保險法一審已近三年,但已是社會保險立法提上日程的第十六年。縱觀《社會保險法》立法歷程,每一步都伴隨著巨大的爭議。直至2009年上會三審,仍有不少代表、學者提出“立法時機不成熟”,建議《社會保險法》暫緩出台。
對比三審稿,不少學者指出四審稿在社會保險制度方面做出突破性改動的空間已不大。但對於三審稿中遺留的部分問題,必須做出明確回答。
其一即是如何整合當前“碎片化”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的人群適用不同的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保險體系碎片化最明顯的表現。對於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職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三審稿未有相應規範,而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如何轉接,也未有提及。因而,社會各界對四審稿給予厚望。
就2010年10月20日中國人大網所發布的《中國人大網徵求社會保險法草案意見的情況分析》(下稱《分析》)來看,公眾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公務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問題意見較大。其中,關於草案中“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表述,有2125條意見提出異議。公眾的反饋顯示,公務員不需繳納養老保險費而享受高額養老金,同時企業職工繳費負擔沉重但養老金水平卻遠遠低於公務員。在過去公務員與有的企業職工都屬於幹部的歷史背景下,這種懸殊差距的不合理性更加凸顯。草案規定使已有的不平等合法化,建議公務員與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費的徵收主體,作為《社會保險法》必須解決的問題之一,一年前的三審稿突破前兩稿“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表述定,提出“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但徵收主體是誰,仍未明確。
中國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已經形成了由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齊抓共管”的格局。一些地方由稅務機關徵收,另一些地方則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但由於稅務機構具備強有力的徵收手段,不少省、區、市相繼改為由稅務部門徵收。現實操作中,同時存在兩個徵收機構,不僅影響制度整合,且存在記賬不清的風險
在中國人大網所發布的《分析》中,1076條意見中幾乎都認為草案應當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但對具體由哪個部門來徵收有分歧。勞動部門的人員認為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有利於履行對參保人“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的職責。稅務部門的人員則認為由地稅來徵收更安全、更有效。有的意見從防範道德風險考慮,認為勞動部門自收自付會導致社保基金的濫用和部門利益。
學者們強調,無論由誰徵收,“統一徵收”、權責一致是必然的導向。在立法抉擇背後,是不同部門的利益博弈,但一部完善的社會保險法必須對這個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四審稿自25日下午起接受小組審議,而相關分析稱,此次四審通過《社會保險法》可能性較大。10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在接受財新記者提問時表示,該部正積極配合,進行新法頒布到實施期間的準備工作。

主要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亮點之一,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中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成就。第一次審議的時候,應該說法律草案規定的覆蓋面還是有限的,這3年的過程也是社會保險制度不斷推進的過程,也是公民、企業和政府社會保險意識提高和增強的過程。現在的社會保險法,是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
亮點之二,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在社會保險法草案在3年的審議過程中,努力的方向就是綜合考慮城鄉的社會保險體制,比如對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大體上是一致的,資金來源、籌資的方式、待遇的標準也正在朝著一個一致的方向在努力。
亮點之三,這部法律突出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在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方面,始終以保護參保人的權利,以提供政府服務為重點,很多具體制度的設計都是要保護參保人的權利。比如說原來制度是參保15年達到退休年齡才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現在的設計,有些人到退休的時候不到15年,也有一個銜接的路徑,在農村或者是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裡面能夠享受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亮點四,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應當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此,草案四審稿將其修改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取消一次性領取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亮點五,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是異地就醫難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並建立異地協作機制,以便於確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亮點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亮點七,近年來,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就業的情況有所增多。有些常委委員、部門提出,應當對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作出規定,這也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應同時將港澳台地區的規定也在法律中體現及規範,將較多的法規、條例,歸納到一部完整的法律中。社會保險法有關在我國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首先它是國際上一個普遍的原則或者說是慣例,很多國家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的法律都這樣規定。
其次,中國的經濟和社會越來越開放,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國就業,那么社會保險的法律以及相應配套行政法規沒有也不應該把他們排除在外。如果排除在外的話,對一個企業或者一個單位來講,實際上是對內部員工不平等的待遇和不平等的規則,所以在法律上也應該是一個公平的對待,或者叫給予國民待遇。關於雙邊關係處理問題,在國際慣例上通常是這樣處理的,就是各國有權做對自己的社會保險事務作出規定,涉及雙邊關係的時候,可以用雙邊的協定來處理相應的問題。中國和德國有一個雙邊協定,就是避免工作人員在本國和就業國重複參加社會保險、重複繳費的一個協定。這個協定簽訂幾年來,實施的總體狀況是好的。現在社會保險法作了這樣明確的規定,中國在以後處理和其他國家的雙邊關係過程中,也會借鑑和德國處理這方面問題的先例和經驗。”

相關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1、繳費不滿15年怎么辦

癥結:退休前,個人繳費不滿15年,只能退還個人繳費部分,並解除養老保險關係。
胡曉義說,社會保險法在制定中,考慮到交費不滿15年的參保者有各種各樣的情況,所以第十六條就多給了兩條路徑。一是可以交費至滿15年,然後按月領養老金;二是可以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有關養老保險待遇。這多給的“出路”,實際上增進了老百姓的權益。
此外,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也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全國統籌雖尚無明確的時間表,但根據“十二五”規劃建議,可以預期,未來五年這一目標能夠實現。
癥結:一些參保人員有這樣的經歷:自己或親屬得了重病要住院,先得交幾萬元押金,有的因清貧一時交不起,但是因他參加了醫療保險,結算後還是要報銷。
胡曉義說,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直接結算減輕了墊付的負擔,也減輕了報銷路途往返的麻煩。
癥結:失業人員過去得病只得很少醫療補助,通常是幾十塊錢。
胡曉義說,現在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也要參加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且個人不交錢,而是由失業保險基金替他交,但是享受的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樣就大大提高了失業人員的醫保待遇,有利於他有病及時治、早治好、早重返崗位。胡曉義表示,社會保險法中這樣的規定很多,都會對老百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帶來積極改進。

2、城鄉社保能否全覆蓋

癥結:城鄉社會保險二元結構問題長期存在。農民工、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往往成為熱議焦點。
胡曉義說,社會保險法的一大亮點正是致力於解決二元結構,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其一,社會保險法把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和居民都納入到社會保險的適用範圍裡面來。
其二,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正式納入法律框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範圍,並且還預留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併實施的一個發展空間。
其三,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調整範圍,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
其四,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五條專門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和其他職工一樣,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這些都可以看出,社會保險不是光管城裡,也管農村,不是光管職工,也管居民,是一個城鄉統籌的全面的法律。
癥結:一直以來,社會保險事業“欠賬”多,政府投入不足。
胡曉義談到,社會保險法進一步明確和加大政府財政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責任。比如條款規定,國家通過稅收優惠來支持社會保險事業。政府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事實上,近些年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投入越來越多。比如為了新農保試點,中央政府今年已投入了100多億元。

3、百姓“養命錢”怎樣保全全

癥結:一些地方出現過騙養老金、騙醫保費的現象,在行政處罰時,卻只能要求退回詐欺資金。
胡曉義表示,社會保險法立法過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視基金安全的問題。在最終出台的社會保險法中,專門單列一章,即第十章,就此做出詳盡的規定,是從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這三方面構建了一個社會保險的監督體系。
其中,在社會監督方面,第八十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統籌地區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來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這個監督委員會匯報情況。
這是非常好的決定。社會保險制度的落實和基金的安全,必須有全社會的共同監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公開、透明的制度是最好的安全閥,是用陽光來殺蟲和防腐。
對於騙保行為,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現在法律給了行政處罰充分的依據,應該說是很有威懾力的。”

熱點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醞釀了16年之久的中國《社會保險法》獲人大常委會通過,將於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社會保險法》焦點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明確建立五種社保制度
(一)社會保險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對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參加社會保險。
二、繳費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轉移接續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規定
(一)社會保險法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但是,在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針對工傷保險欠費,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不償還的可依法追償。
(三)同時,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四、用人單位應按月公示社保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五、強制性徵收措施
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二)針對欠繳社保費的現象,社會保險法規定了極有操作性的剛性應對措施: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三)社會保險法加大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力度: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欠繳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以往的處罰上限是2萬元。

全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解讀:本條系關於《社會保險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救助等。而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本法對於規範社會保險關係,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解讀:本條系關於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
1、社會保險的特點
(1)社會共濟。社會保險在全社會範圍內統一籌集資金,建立保險基金,實行互助共濟,集合多數人的力量來均衡分擔少數人遭遇的社會風險。
(2)責任分擔。社會風險應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承擔,個人、用人單位、國家都應承擔社會保險責任。
(3)國家干預和主導。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通過立法強制單位和個人參加,政府參與組織社會保險的組織和運作。
2、社會保險的功能
(1)防範風險,包括人身風險與工作風險。人身風險又包括年老、疾病、工傷、生育風險,工作風險包括失業風險。社會保險將個人風險轉化為社會風險,讓社會為個人風險買單,避免個人遭遇風險時因獨木難支而陷於困境甚至絕境,保障其生存尊嚴。
(2)維穩功能。社會保險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不僅可以使社會成員產生安全感,還能緩解社會矛盾。
(3)利於實現社會公平。社會保險可以通過強制徵收保險費,設立保險基金,對收入較低或失去收入來源的社會成員給予物質幫助,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的公平分配。
(4)利於勞動力的再生產。對於那些暫時退出勞動崗位的社會成員,社會保險可以確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勞動力的供給和再生產成為可能。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是指繳費達到法定期限且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年老者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標是實現“老有所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一定比例的醫療保險費,在參保人因患病和意外傷害而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醫療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標是實現“病有所醫”。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

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從而造成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職工及其相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

是指國家為失業而暫時失去工資收入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為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制度

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其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解讀:本條系關於社保制度的方針和社保水平應與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規定。
1、社保制度的方針
(1)廣覆蓋,即擴大社保的覆蓋面,使儘可能多的社會成員納入到社保制度中來。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為主,這是由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後所決定的,社會保險待遇應與經濟發展水平保持“水漲船高”的正相關關係。
(3)多層次,即除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外,還有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以及補充性的商業保險。
(4)可持續,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夠平衡,自身能夠良性運作,在人口老齡化來臨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持續,不給財政造成過大的壓力,不給企業和個人造成太大的繳費壓力。
2、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係。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解讀:本條系關於用人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1、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1)權利:免費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諮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一是繳費義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二是登記義務;三是申報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勞動者本人。
2、個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一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二是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三是免費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諮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一是繳費義務;二是登記義務,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救濟權利
(1)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2)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解讀:本條系關於將社保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社保財政保障的規定。
1、社會保險事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檔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十一五”十七要努力實現的目標之一是:社會保障覆蓋面擴大,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達到2.23億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提高到80%以上。
2、國家對社會保險的財政保障
(1)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社保基金的籌資主渠道包括:社會保險費、財政補助、投資收益、滯納金和其他渠道。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失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縣級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應給予補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社保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3)稅收優惠:一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繳費部分在所得稅稅前列支;二是個人賬戶資金免收利息稅;三是社會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解讀:本條系關於社保基金監督的規定。
1、人大監督
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2、行政監督
(1)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3)其他行政機關對社保基金的監督。
3、社會監督
(1)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有關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解讀:本條系關於社保行政管理職責分工的規定。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綜合管理職責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其主要職責是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2、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等各自的職責
財政部門的職責是負責各項社保基金不足時給予補貼,負責核定和撥付各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負責社保基金存入的財政專戶的管理,負責審核全國社保基金預算、決算草案,負責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財政監督。審計機關的職責是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q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解讀:本條系關於社保經辦機構職責的規定。
1、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保登記。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建檔,即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保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3、個人權益記錄,即應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的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個人。
4、諮詢服務,即應免費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5、社保待遇支付,即應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待遇。
6、公布和匯報社保基金情況,即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7、社會保險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8、受理舉報、投訴,對於屬於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依法處理;對於職責範圍以外的,應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9、加強內部管理,即應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解讀:本條系關於工會在社會保險事業中責任的規定。
1、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
(1)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提取工會意見。
(2)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對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社會保險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3)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2、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
(1)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進行監督
(2)監督勞動契約的履行。
(3)對侵犯職工社會保險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
(4)法律救濟協助。

意義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010年10月28日下午經表決,通過了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草案從2007年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至今已歷時三年,期間共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四次,該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會保險法是一部事關億萬勞動者切身利益和調節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極為重要的法律。專家指出,在此之前,儘管各種社會保險制度已在中國實施多年,卻沒有一部專門的綜合性法律加以規範。綜合性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險制度缺乏明確的價值取向。社會保險法的出台,對於健全和完善中國社會領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中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多頭管理,職責不清也造成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個典型例證。為此,社會保險法專門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進行規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該法還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社會保險法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會保險法,對於規範社會保險關係,保障全體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經過16年,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終於獲得通過,將於2011年7月1日實施。
為了確保該法的順利實施,近期國家有關部門連續發布了三項配套規定: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已向全社會公布,針對不同的用工主體和用工形式,用人單位該如何選擇不同的社會保險?工傷對企業的人力資源成本將產生何種影響,怎樣控制和合法轉移工傷責任,降低用工單位的風險?《社會保險法》對企業將產生哪些重要影響?企業應該如何應對?為幫助幫助企業管理者準確理解國家最新社保用工政策的背景、內涵及意義、用工制度的設計方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控制用工風險。我們特舉辦《<社會保險法>深度解讀與企業操作實務》公開課。

培訓內容【直擊六大核心問題】

一、社會保險的全國統籌
二、上海現行社會保險體系的變化
三、在華就業的外籍人士的社會保險繳納
四、部分社會保險待遇的標準等變化
五、個人權益記錄管理
六、用人單位應如何應對

《社會保險法》常見問題列舉:

1、《社會保險法(草案)》基本框架包括那些內容?
2、《社會保險法(草案)》適用主體是否擴大?
3、如何正確的計算工齡?
4、辦理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5、因提前退休引發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與風險防範手段
6、職工退休後與企業的關
7、如何處理職工退休後發生待遇水平糾紛?
8、當前養老保險實踐中的矛盾與疑難問題處理。
9、勞動契約法對醫療保險制度的影響?
10、失業人員如何享受醫療保險?
11、目前失業保險待遇享受範圍與標準。
12、最新生育保險政策理解與運用。

法律解讀

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該法總結二十多年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基本模式、資金來源、待遇構成、享受條件和調整機制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範,並規定了病殘津貼和遺屬撫恤制度。根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這一重大實踐進展,該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作出規範。此外,該法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為逐步建立統籌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該法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及享受條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並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
第三,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已經比較成熟。該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也分別單獨成章,對其覆蓋範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等作了具體規定。

明確了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將中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具體是: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中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未就業的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該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於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該法規定參加中國的社會保險

規定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籌資渠道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籌資渠道,明確了用人單位、個人和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具體是:
第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社會保險繳費。該法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二,居民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險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該法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三,明確了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政府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規定了社會保險的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

為了保障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及時足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現行規定基礎上,分別概括地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的待遇和享受條件,並總結實踐經驗有所發展。
1、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現行制度中稱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人員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2、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由於中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服務提供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國務院只對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待遇給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確定。考慮到這個實際,該法沒有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作更為具體的規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有兩點:
第一,為了緩解個人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該法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照規定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在明確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同時,該法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向第三人追償。
3、工傷保險待遇
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三項突破:
第一,將現行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
第二,為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該法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
第三,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向第三人追償。
4、失業保險待遇
在《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定:
第一,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由現行規定可以申領少量的醫療補助金,改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從而提高了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
第二,明確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5、生育保險待遇
在總結生育保險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該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6、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轉移接續制度。
一是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二是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是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完善了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在總結《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進一步完善了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增強了征繳的強制性,為加強征繳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規定了社會保險信息溝通共享機制。為了保證社會保險相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二,規定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規定了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的方向,授權國務院規定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
第四,建立了社會保險費的強制征繳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中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二是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定。
三是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基金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規範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原則。根據該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是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二是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三是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從而為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明確了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的方向。該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考慮到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該法授權國務院規定提高統籌層次的具體時間和步驟。

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內容

為了改進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確立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制。包括:
一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立原則。該法規定,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的經費保障。該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三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職責。主要是: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核定、按照規定徵收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定,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免費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服務;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是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服務的基礎性工作,沒有完善的信息系統支撐,對參保人員記錄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標就無法實現。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作了原則規定。
一是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製作發行全國統一、功能兼容的社會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規定了社會保險監督制度

加強社會保險監督,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是各方面的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從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等三個方面,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
1、人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該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2、行政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並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社會保險監督方面的職責。
第一,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監督方面的職責: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第二,從兩個方面規定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責:
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這屬於勞動保障監察活動,其措施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因此該法沒有再作具體規定。
二是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規定了三項措施:
(1)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2)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對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三,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3、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並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規定了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主要職責。該法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聽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匯報;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二,規定了工會的監督
第三,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公開社會保險方面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包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

規定了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強化了違反該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第一,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該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不改正的。
第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該法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退回騙取的金額,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定;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三,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該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民法典集錦

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完善,全國人大機器常委會陸續頒發了許多法律,因而我國完善的民法典即將會出台,現在編輯一下相關的法條,宣傳一下我國法制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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