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法》

《人格權法》

《人格權法》密切結合我國人格權立法和司法實踐,在廣泛借鑑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和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對人格權的基本概念、體系、一般人格權、各類具體人格權,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

制定

《人格權法》《人格權法》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稱、肖像、名譽、隱私、信用等各種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人格利益是自然人享有的最高利益。在民法中,人格權是最基本的民事權利,它不僅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實現人格自由、人格獨立和人格尊嚴的重要條件,也是享有和實現財產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前提。”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代表說。
王利明代表認為,雖然中國憲法已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予以了確認,但與《物權法》《契約法》等調整財產歸屬和交易關係的法律相比,調整公民人格權關係的法律並沒有體系化,有待通過制定《人格權法》予以系統規定。
制定《人格權法》,是切實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應對現代科學技術挑戰、促進個人的全面發展的迫切需要。他堅信,立法機關一定能夠從我國國情出發,充分總結和運用我國多年來在立法活動、司法活動和法學研究活動中形成的有益經驗,並據此儘快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格權法》,從而促進民法典的早日面世。

基本原則

人格權法基本原則為人格權法總則最基本的組成部分。中國人格權法研究的幼稚表現之一就在於缺少對該部門法基本原則的探討。作者提出人格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人格平等原則、人身自由原則、人格尊嚴原則、身心完整原則、平衡協調原則。這無疑拓展了人格權法研究的深度。此外,作為完善人格權法總則的另一種努力,首次提出了人格權法的功能包括:確認功能、保護功能和平衡功能。

研究

《人格權法》《人格權法》

由於民法典立法進程的推進,中國國學者對人格權的關注有所增加,一些文章從立法論的角度對人格權進行了研究,當然,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人格權法總則部分。而這其中最受關注的當屬人格權是否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的問題。王利明教授是最早主張人格權法獨立成編的學者之一,在本書中其重申了“人格權法改革派”的代表性觀點,認為“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的必要性:人格權獨立成編是符合民法典體系結構的內在邏輯的;從民法的調整對象來看,人格權理所當然應當獨立成編;人格權獨立成編,並不會造成原有體系的不和諧,相反是原有體系的完整展開;一旦侵權法獨立成編,也就必然在體系上要求人格權單獨成編;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事立法寶貴經驗的總結。此外,人格權獨立成編是人格權體系自身發展的需要。人格權法不能為其他法律所替代。”
從立法機關2002年12月23日公布的民法草案來看,立法機關目前採納了這種觀點。此外,獨立成編的觀點還得到了日本、義大利、中國台灣和大陸部分學者的肯定。眾所周知,從法國到奧地利德國,再到瑞士衣索比亞、加拿大魁北克省,人格權的規定具有逐漸膨脹的趨勢,而早期的法、德、瑞民法典的人格權部分也大多通過修正或者人格權判例來彌補民法典規定的不足。上述觀點考慮到了民法典編纂的社會因素及自身規律,符合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將其定位為對中國民法學研究的重大貢獻應當不為過。當然,反對的力量依然強大,我國著名學者梁慧星、尹田、米健、柳經緯等都從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民法中的定位

《人格權法》《人格權法》

在對民法調整範圍的認識上,學術界與實務界已達成共識,即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財產關係主要由物權法、債權法來調整,人身關係涉及參與民事關係的法律主體的資格,由人格權法和身份權法加以調整。
大陸法系各國對財產權利的研究較為深入,立法上的規定也是較為系統、完備的。而關於人身權,特別是人格權的規定則顯的較為零亂。目前,對於人格權的概念,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認識:1、從專屬性角度給人格權定義,認為人格權是專屬於主體的權利。2、從人格權客體角度給人格權下定義,認為人格權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行為與精神活動的自由和完整,它的基本觀點在於人的社會性,在法律上則表示為權利主體自身在動態方面的安全。3、從人格權與人格的關係角度給人格權下定義,認為人格權即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自己的生存和尊嚴所必需具備的人身權利。儘管對人格權概念的認識不盡統一,但從中仍可發現人格權的一些特點:首先,人格權是以具體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其次,人格權是維護主體獨立人格所必須具備之權利。身份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基於民事主體的某種行為、關係所產生的與其身份有關的人身權利。
即使基於“人格權法是民法的基本組成部分”這一共同認識,大陸法系各個國家在處理人格權法與民事基本法關係這一問題上,仍然存在不同的立法例。
德國的民法體系是在潘德克吞學派的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其特點在於重視法律的體系化和抽象性。其民法典分為五編: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人格權法在其中沒有獨立的地位,大部分是依附於侵權行為部分,這一部分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和自由權,以及信用權貞操權等權利。並在總則部分規定了姓名權。
《瑞士民法典》分四編:人法、親屬法、繼承法、物權法。在“人法”一編設“自然人”和“法人”兩章。在“自然人”一章中設“人格法”和“身份登記”。人格法內容包括民事能力問題及人格權的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專門設一節規定人身權,將人身權與“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並列,賦予了人格權法以較為獨立的法律地位。世界範圍內,將人格權法在民法典中單列一編的國家並不多見,據目前資料所知,只有烏克蘭民法典,該法典在第二編用47個條文規定了32種人格權。 另外,《法國民法典》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採納了三卷結構,分別為: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在最初公布的時候,法典中並沒有關於人格權的規定,後來幾經修正,在“人”卷中增設了“尊重人之身體”一章,規定了人身權的具體內容。可見,法國民法典中,人格權法是依附於人法的。
我國正在進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人格權法作為民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理應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如何安排人格權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是關乎民法典結構的重要問題,因此,這一問題成為民法的起草過程中學者爭論的焦點之一。按照我國學者的觀點,人格權法在中國未來的民法典中的可能定位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採用《德國民法典》的做法,在侵權行為法中規定人格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繼續沿用,並進一步發揚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的做法,在未來的民法典中設專編規定人格權法。指出,為保障人身權和財產權,突出民法以人為本的思想,作為與財產權居於同等地位的民法的另一大類權利,人身權也應該單獨予以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需要通過建立人格權法制度來形成一種開放的人格權體系,不斷擴大人格權法的保障範圍。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採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將人格權法納入民事主體制度進行規定,而不單獨設編。
另外還有第四種觀點主張採用《法國民法典》的做法,將人格權法納入人法中,在人法編中運用學理上“主體性要素”的概念來涵蓋人格、人格權等問題,以純化“人法”的主體法特性。

民法典集錦

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完善,全國人大機器常委會陸續頒發了許多法律,因而我國完善的民法典即將會出台,現在編輯一下相關的法條,宣傳一下我國法制的進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