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6號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6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並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 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辦法全文
辦法正文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保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獲得《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非中國國籍的人員。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與境外僱主訂立雇用契約後,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註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受境外僱主派遣到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由境內工作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件的機構,應當及時將外國人來華就業的相關信息通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相關機構查詢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件的情況。
第五條 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也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六條 外國人死亡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七條 在中國境外享受按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外國人,應當至少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生存證明,或者由居住國有關機構公證、認證並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生存證明。
外國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行證明其生存狀況,不再提供前款規定的生存證明。
第八條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或者境內工作單位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境內工作單位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的,外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九條 具有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者多邊協定國家國籍的人員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其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按照協定規定辦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為外國人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或者境內工作單位未依法為招用的外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招用未依法辦理就業證件或者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的,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辦法附屬檔案
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
外國人參加中國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障號碼由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有效證件號碼組成。外國人有效證件為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和有效證件號碼之間預留一位。其表現形式為:
XXX X XXXXXXXXXXXXXX
有效證件號碼
預留位
國家或地區代碼
1.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按“ISO 3166-1-2006”國家及其地區的名稱代碼的第一部分國家代碼規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國為DEU,丹麥DNK。遇國際標準升級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確定代碼升級時間。
取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代碼與其所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中第1-3位的國家或地區代碼一致(也為三位)。
2.預留位1位,默認情況為0,在特殊情況時,可填寫數字為1至9。
3.編制使用外國人有效護照號碼,應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元。編制使用《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為該證件號碼中第4-15位號碼。
(1)以在我國某用人單位工作的持護照號G01234—56的德籍人員為例,其社會保障號碼為:DEU0G0123456
國家或地區代碼 預留位 有效護照號碼
DEU 0 G0123456
(2)以在我國某用人單位工作的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DNK324578912056的丹麥籍人員為例,其社會保障號碼為:DNK0324578912056
國家或地區代碼 預留位 《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號碼
DNK 0 324578912056
4.資料庫對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預留18位長度(其中有效護照號碼最多為14位)。編制號碼不足18位的,不需要補足位數。
5.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在中國唯一且終身不變。其證件號碼發生改變時,以初次參保登記時的社會保障號碼作為唯一標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變更情況進行相應的記錄。
內容解讀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於10月15日正式實施。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就《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問:《暫行辦法》公布後,外國駐華使館、外國商會和雇用外籍員工較多的內、外資企業及外籍員工十分關注。請問是出於何種考慮出台《暫行辦法》要求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答:首先,要求在本國就業的外國人參加就業國的社會保險是履行國際公約和遵守國際慣例的要求。國際社會從保護人權的公理考慮,規定人們有自由遷徙並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聯合國和其它國際組織以及一些區域組織均有相關的條約規定,如國際勞工組織1962年第118號《本國與外國人社會保障同等待遇公約》規定:“在覆蓋範圍和津貼方面,在其領土上,對其它會員國的國民,根據立法,給予與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其次,要求在本國就業的外國人參加就業國的社會保險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目前,世界上多數已開發國家和部分開發中國家為了保護在本國就業的外籍人員社會保險權益,普遍將其和本國公民一視同仁,通過立法強制要求在本國就業的外籍人員必須參加本國的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給予其國民待遇。長期以來,在境外就業的中國公民和在境外投資的中國企業均須按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再次,要求在我國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可以更好地滿足在華就業外國人的社會保險需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外國人在我國就業逐漸增多,其中許多人在中國長期工作並居留,一些外國人對在中國就業期間的社會保險權益十分關注。在《社會保險法》頒布之前,部分企業以及國外駐華機構聘用的外籍員工曾主動要求參加我國社會保險,一些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缺乏法律規定而無法受理,直接影響了外籍員工的社會保險權益的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為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提供了法律依據,可以更加有力地保障和維護他們的社會保險權益。
問:有些機構和外國人反映,在中國就業的很多外籍員工已經在其本國按照法定要求或自願繳費參加了社會保險,如果這些員工被要求同時在中國繳費參加社會保險,那么就造成了重複參保,導致費用增加。請問上述問題應如何解決?
答:為給予在本國就業的非本國國籍人員國民待遇、切實保障他們在就業國的社會保險權益,同時避免出現兩國企業及其員工重複參保繳費等情況,國際上通行做法是開展雙邊或多邊談判,通過簽署政府間包括雙方互免條款的社會保險協定加以解決。據了解,美國已經與17個國家簽訂了雙邊社會保障協定,日本已經與13個國家簽署了雙邊社會保障協定。早在2001年、2003年,中國政府就已分別同德國、韓國簽署了社會保險雙邊協定,對雙方駐在國人員互相免繳特定的社會保險費用作出了相關規定。協定簽訂以來執行情況良好。截至目前,中國有關部門共為赴德、韓國工作人員分別開出7500份和3200份證明,收到德、韓方證明分別為4500件、2000件,有效地維護了雙方派出人員的利益。《社會保險法》特別是《暫行辦法》頒布之後,一些國家(如日本、比利時、法國等)向我提出通過商簽雙邊社保協定解決本國公民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要求,我們對此持積極態度,正在準備並推進與有關國家政府啟動社會保險互免談判,以妥善解決雙重繳費問題。
問: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後,能夠享受所有的社會保險待遇嗎?
答:《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此,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外國人與中國參保人員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險待遇。在今後實踐中,我們將針對外國人的特點和具體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他們的社會保險權益。
問:有外籍員工擔心由於對退休年齡的規定不一樣,以及他們絕大多數人會在退休前就離開中國,以致發生繳了費但難以拿到退休金的情況,請問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答:關於外國人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和《暫行辦法》已有明確規定,參保外國人達到我國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法定條件的,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暫行辦法》同時規定,外國人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也可以將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國人死亡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問:有人提出,《暫行辦法》的實施將導致聘用外國人的企業、機構和團體增加費用,可能會增加這些單位的財務壓力,同時也可能會對中國吸引外資和外籍人才產生一定負面影響,請問實際情況是這樣嗎?
答:首先,我們已經反覆說明,要求在本國就業的外籍人員參保繳費是國際慣例,是為了維護外籍員工的社會保險權益。中國企業在向海外派駐員工時,在已經參加了國內各項社會保險的前提下,同樣被要求按規定參加派駐國的社會保險並繳納相應的費用,但這些並未影響中國企業投資海外的步伐。其次,就企業公平競爭而言,按規定為聘僱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使企業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在《社會保險法》頒布之前,因為相關法律法規不明確,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並未普遍開展,用人單位招用的外國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成本更低,造成不同用人單位之間用工的不平等競爭。《社會保險法》出台後,所有企業均應依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並未增加額外的負擔。再次,將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是對外籍員工特別是人才的福利保障,更有利於維護他們的社會保險權益。因此,不存在影響人才引進工作的問題。
問:將在華就業的外國人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在經辦管理服務方面是否已經做好了準備?
答:在研究擬定《暫行辦法》的同時,我們已經對外國人參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多次徵求地方意見,做出了比較充分的準備:一是要求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整社會保險登記辦法。所有聘僱外國人的單位(包括外國企業在華分支機構和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獲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國人,只要持相關批准機關提供的設立檔案和相關證明就可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二是制定了外國人社會保障號碼編制規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提供的護照號碼等為其編制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同時,要求各地相應調整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以適應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需要。三是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參保外國人的社會保險服務,如要求提供中英文對照的社會保險宣傳和諮詢資料,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設立專門為外國參保人員服務的視窗並提供英語諮詢等服務。當然,由於這項工作剛剛起步,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會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我們還將針對有關具體問題,不斷研究和完善相關管理和服務措施,努力為參保的外國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