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它與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
相關說明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人員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的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這就是說,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也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既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業也包括困難企業。這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復蓋範圍最廣的險種之一。
但對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國家明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對這部分人群管理的狀況和醫療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則有可能導致醫療費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風險。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障復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規定,農民契約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農民契約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發給本人。
個人繳費
首先,各統籌地區要確定一個適合當地職工負擔水平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一般為工資收入的2%。其次,由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按規定的當地個人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收入統計口徑為基數,即以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各類獎金、勞動收入和實物收入等所有工資性收入為基數,乘以規定的個人繳費率,即為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個人繳費一般不需個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去繳納,而是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繳費基數
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以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以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建立賬戶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的規定,個人帳戶的注入資金來自於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兩部分:個人繳費的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一般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但由於每個年齡段職工的醫療消費支出水平存在很大差別,因此在統籌地區確定單位繳費記入每個職工劃入帳戶比例時,要考慮年齡因素,確定不同年齡檔次的不同劃入比例。確定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基金的注入資金主要來自單位繳費部分。單位繳費用於劃入個人帳戶後剩餘的部分即為統籌基金的資金。
賬戶處理
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帳戶的本金和利息均歸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因此,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死亡後,其個人醫療帳戶仍有餘額的,可作為遺產,由其親屬按《繼承法》規定實施繼承。同時,其個人醫療帳戶台帳、《職工醫療社會保險手冊》由醫療社會保險機構收回註銷。
定點醫療
根據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4號)的規定,參保人員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範圍內,提出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選擇意向,由所在單位匯總後,統一報送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除獲得定點資格的專科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外,參保人員一般可再選擇3至 5家不同層次的醫療機構,其中至少應包括1至2家基層醫療機構(包括一級醫院以及各類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參保人員對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可在1年後提出更改要求,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費用報銷
企業職工因患病來不及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治療時能否報銷醫療費用?
根據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4號)規定,參保人員應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除急診和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因此, 職工如患急病確實來不及到選定的醫院醫治,自己到附近的醫院診治,持有醫院急診證明,其醫藥費用,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醫療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契約的時限。
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主要有以下幾條規定: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 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4)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自2002年4 月5日之後,按《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8號)執行)。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中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5)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 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8號)執行)。被鑑定為一至四級 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 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制度框架
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44號)
的要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包括六個部分:
建立合理負擔的共同繳費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體現國家社會保險的強制特徵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醫療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不僅可以擴大醫療保險資金的來源,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單位和職工的責任,增強個人自我保障意識。這次改革中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繳費率和個人繳費率的控制標準: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建立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使用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專項使用的個人帳戶基金組成。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個人帳戶專項用於本人醫療費用支出,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
建立統帳分開、範圍明確的支付機制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確定各自的支付範圍,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建立有效制約的醫療服務管理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僅限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內的醫療費用;對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實行定點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按協定規定的結算辦法進行費用結算。
建立統一的社會化管理體制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定統籌層次的社會經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為統籌單位,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統一征繳、使用和管理,保證基金的足額徵繳、合理使用和及時支付。
建立完善有效的監管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統籌地區要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社會監督。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審計制度。
這些內容基本上確定了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將來統一全國制度的基礎,便於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時有所遵循,同時也給各地留下了因地制宜作出具體規定的空間。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基本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範圍
(一)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急診除外)、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費等特需醫療服務。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生活美容、醫學美容)健美項目以及亂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3、各種健康體檢。
4、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種醫療諮詢(不含精神科諮詢)、醫療鑑定。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套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雷射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康復和治療器械。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移植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五)其他
1、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範圍
(一)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套用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立體定向放射裝置(γ—刀、χ—刀)、心臟及血管造影X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E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彩色都卜勒儀、醫療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體外震波碎石與高壓氧治療
3、心臟起搏器、人工關節、人工晶體、血管支架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
4、省物價部門規定的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二)治療項目類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臟雷射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和快中子治療項目。
(三)單次費用在400元以上的醫療儀器與設備的檢查、治療項目和醫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