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CISS業務起源於本世紀60年代初期的一種非關稅性貿易壁壘業務。通常由進口國政府有關部門,如中央銀行、財政部、商業部、外貿部聯合頒布法令,指定一家或多家跨國公證行對其本國進口貨物實行強制性的裝船前檢驗,最後賣方憑指定的國際公證行簽發的清潔報告書作為銀行議付和海關放行的有效憑證之一。基於此原因,被指定的公證行很自然地改變了他們本身與買賣雙方的關係,使公證行從接受客戶委託實施檢驗的從屬地位變成凌駕於買賣雙方之上的監督機關,取代了進口國商檢和海關的部分職能作用。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CCIC)是CISS業務在國內的總代理。由於實行“全面進口監管計畫”不是針對某一個國家而特殊制定的,因此我國外貿出口也不例外地有受到CISS業務有關規定的限制。為了使我國出口商品順利進入實行CISS的國家,配合對這些國家的出口,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分別與COTECNA、OMIC、BV、ITS等檢驗機構簽署了委託代理協定,對我國輸往有關實行CISS國家的貨物實行裝船前檢驗和價格比較,並出具清潔報告書。
準備工作
1.首先應了解哪些開發中國家對我出口至該國的貨物實施CISS業務,因為實施CISS業務的國家不是固定不變的,總的趨勢是在不斷增加。2.應熟悉和掌握這種CISS業務的要求和程式。CISS業務包括的內容主要有三項:第一項為檢驗業務,即對貨物的品質、數量或重量、包裝進行檢驗並監裝;第二項為價格比較,對於契約、形式發票所載貨物進行價格審核,證實最後發票的總值和單價符合在原產國的合理價格範圍之內;第三項為核定海關稅則分類與稅則編號,以確定稅率和免稅價值,避免高價低報,確保海關準確徵收關稅和統計。現在開發中國家指定的執行上述CISS業務的檢驗鑑定機構主要有:SGS、OMIC(Overseas Merchandise Inspection Co Led.)、B·V·(Bureau Veritas)、IITS(1nchcap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ervices)等。為了使CISS業務在中國開展,使中國出口企業的產品能順利進入對中國實行CISS業務的國家並及時結匯,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CCIC),先後與SGS、OMIC、B·V·等國外公證鑑定機構簽署了委託代理協定。CClC成為CISS業務在中國的總代理。CCIC根據委託代理協定代理SGS等機構在中國進行CISS業務,並代簽清潔報告書。由於中國出口貨物的目的地國別不同,CCIC具體的檢驗程式現時也還不統一。因此,中國有關出口企業申請此項業務時,要與當地的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公司或與CCIC及時聯繫,以免耽誤檢驗出證,不能按時履行出口契約。此外,中國出口至菲律賓等國的貨物,經香港轉運時,也要在裝運前檢驗,因為這些國家對香港實行C1SS業務。如果貨物出運後,才發現應作裝運前檢驗,有關出口企業應儘快與當地的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公司聯繫。有關檢驗公司可通知進口國的SGS等機構作到貨檢驗,以免耽誤報關和結匯。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有關出口企業需將貨物的進口許可證號、進口商品名稱及地址、中國賣方名稱、貨物名稱、數量或重量以及運輸情況通知SGS等機構。SGS等機構對貨物在進口國檢驗合格後簽發清潔報告書一式兩份:一份給進口商通關、提貨;一份給中國出口企業結匯。
綜上可見,中國出口企業在履行向開發中國家的出口契約時,對CISS業務必須予以重視,否則需要作裝運前檢驗的貨物而未作,將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影響到通關和結匯。
主要內容
1. 品質檢驗對出口貨物進行物理測試、化學分析或外觀檢查,抵制偽劣和不合格產品,保證貨物品質符合進口許可證和契約要求及有關國際標準。對藥品、化學品要查驗有效期;若剩餘有效期少於百分之五十,則不予接受。對二手貨、翻修品,若許可證上無記載,則要求提供買方書面確認才能放行。
2. 數量/重量檢驗
按國際貿易中常用的方法,或按有關行業的慣用方法,或根據契約要求確定。
3. 包裝檢驗
按契約要求,在正常情況下,包裝必須是以保證貨物能完好無損地抵達目的港收貨人手中。
4. 監視卸載
對貨物進行監裝,保證所運貨物就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對以貨櫃運輸的貨物,要進行貨櫃裝箱監視和鉛封。
5. 價格比較
I. 初步價格比較
CCIC一般根據賣方報驗時提供的契約、信用證和形式發票等進行初步價格比較。初步價格比較時若發現售價不合乎該進口國的計價標準時,即聯繫賣方要求說明發票價格的理由。
II. 最後價格比較
CCIC在收到最後單證後(即最後發票、提單),進行最後價格比較。若最後價格比較與初步價格和實地檢驗結果均無差異時,CCIC即代替有關公證行簽發清潔報告書。
III. 比較的原則
價格比較的目的在於對契約、形式發票或通知書上所載貨物進行審核,就其外匯支出或完稅價格作出獨立的判斷,證實賣方最後發票總價及價格要素符合此貨物載原產地供應國的合理價格範圍之內。
6. 海關稅則分類與稅率
有些國家,除了要求對進口貨物的價格進行核查外,還要求核定稅則號,確定稅率和完稅價值,以避免高價低報貨物進入當地市場,確保海關稅收和貿易統計的精確性。我們在確定完稅價值時是根據進口國公布的稅則規定進行。
7. 審核進口貨物是否符合進口國法令
核實進口手續是否齊備與合法,進口貨物是否違禁品。
手續
(1)進口商憑形式發票向進口國當局申請辦理進口手續。(2)進口國有關當局批准並簽發進口許可證。
(3)進口商將進口許可證連同形式發票交有關公證行駐進口國聯絡處辦理檢驗手續。
(4)聯絡處審核進口許可證並進行登記,同時將其中的一套作為檢驗委託寄交出口地有關的檢驗機構。
(5)檢驗機構接到檢驗委託進行審核並進行登記,然後向出口商寄交檢驗通知書,要求出口商提供商務單據。
(6)出口方在貨物備妥後,即填妥檢驗通知書回折聯並連同信用證、契約、商業發票、裝箱單、廠檢報告/廠檢測試報告、出口貨物明細單等有關單據及時向所在地的檢驗機構申報檢驗,預約檢驗時間與地點。
(7)有關檢驗機構派出檢驗人員按預約時間赴約定地點執行檢驗。
(8)檢驗合格後,出口方辦理出運手續並在提單簽發後立即向有關檢驗機構補交正本提單複印件、最終商業發票等。
(9)有關檢驗機構對所有商業單據的各項內容進行全面審核並作價格比較、核定。
(10)有關檢驗機構向出口方簽發清潔報告書,或其他相應的證書,如在檢驗和審核單據過程中發現問題,檢驗機構將可能簽發不可議付報告書。
實行國家
實行CISS制度的國家往往隨著其國內政策的變化而有所變化。目前世界上實行CISS業務的國家共有40個左右,而具體CISS業務的執行一般都是由少數幾個跨國公證行壟斷著。這些跨國公證行主要有ITS(英之傑集團)、BV(法國船級社)、SGS(瑞士通用公證行)、COTECNA集團和OMIC(日本海外貨物檢查株式會社)等。
迄今與這些跨國公證行簽定CISS業務契約的國家主要有:秘魯、厄瓜多、哥倫比亞、多哥、尼日、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維亞、布基那法索、蒲隆地、高棉、喀麥隆、中非、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幾內亞、肯亞、馬拉威、馬里、茅利塔尼亞、巴拉圭、菲律賓、盧安達、塞內加爾、坦尚尼亞、烏干達、剛果民主共和國、尚比亞、加納、賴比瑞亞、孟加拉國、白俄羅斯、貝寧、馬達加斯加、墨西哥、巴基斯坦、塞拉里昂、奈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莫三比克等國家。綜上所述,這些實行CISS業務的國家主要是分布在亞非拉的一些開發中國家。實行CISS制度的國家具體規定由哪個國際公證機構檢驗,因情況時有變化,有關單位需要了解時可與商檢公司聯繫。
物流術語
在中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的定義中指出:物流是“物品從供應地到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現在讓我們去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