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變
戰國時期各國新興的地主階級相繼掌權。為了進一步打擊奴隸主貴族勢力,鞏固地主階級政權,各國先後進行了變法,其中軍功爵制是各國普遍推行的改革措施之一。如魏國李悝主張“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根據“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的原則,以功勞授爵祿,改變了以往“其父有功而祿,其子無功而食之”的世卿世祿制。鑒於長期以來楚國“大臣太重,封君太眾”而形成的“上逼主而下虐民”的狀況,吳起主張“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絕滅百吏之祿秩,損不急之枝官,以奉選練之士”。又如韓國申不害實行了“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循功勞,視次第”的任官賜爵制度。其他如齊國、燕國也都推行“明爵祿”、“無功不當封”的制度。至於秦國,則更是集各國軍功爵制之大成。《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推行“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軍功爵制。司馬貞《索隱》解釋“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條說:“謂宗室若無軍功,則不得入屬籍。謂除其籍,則雖無功不及爵秩也。”至於“明尊卑爵秩等級”條:“謂各隨其家爵秩之班次,亦不使僭侈踰等也。”可見當時是嚴格按照軍功大小以“明尊卑爵秩等級”的,有無軍功已成為衡量人們政治地位的重要因素,“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由此不難看出,戰國時期各國已普遍建立了軍功爵制。
由於資料缺失,戰國各國軍功爵制的具體內容已無從考證,但文獻中卻不乏秦國和秦代二十級軍功爵制的材料,只是各書記載不盡相同而已。如專門論述軍功爵制的《商君書•境內》與《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記的爵制就有所不同。若就爵名及其排列順序而言,從一級到九級,二者完全相同,但從十級以後卻有顯著差異。其所以如此,正是軍功爵制在歷史上前後承襲和發展變化的反映。前者是商鞅變法時秦國的爵制,後者則是秦統一後的爵制。前者顯示的軍功爵制自一級以下至小夫,還有校、徒、操三級;一級以上只有十七級而非二十級,其最高級爵為大良造。由於戰國中期各國國君還都是以侯為號,故其爵制中沒有侯爵,最高者稱君。如著名的戰國四公子均被封君而未封侯。再如商鞅也被封為商君而不稱商侯,其正式爵稱則是大良造。直到惠王以後,秦國才出現侯爵,而且封侯者極少,以至秦始皇大將王翦有“為大王將,有功終不得封侯”之抱怨語。至於大量分封關內侯、倫侯和徹侯等侯爵,則是秦統一六國以後的事。
秦統一後軍功爵發展成為一套完備的二十級爵制。凡有爵者,均可據其爵位高低獲得相應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秦政府重視軍功爵制的貫徹落實,“從上到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評議、頒賜軍功爵的機構,並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在中央有太尉、主爵中尉主管軍功爵的工作;在各級軍隊中,建立了勞、論、賜一套評功賜爵的程式;在地方有縣丞、縣尉頒賜得爵者應得的食邑、土地和其他獎賞”。“軍功爵制在秦代是具有實際政治、經濟價值和意義的一種制度,它與西漢中後期以後軍功爵制的輕濫情況不可同日而語”。
漢承秦制,但並非完全承秦不改。漢承秦代爵制,是指劉邦入關以後;在此以前,則沿用楚國舊制。故劉邦在入關前頒賜其部下的九種軍功爵(七大夫、國大夫、列大夫、上間爵、五大夫、卿、執帛、執珪、侯)均為楚爵。及至他入關以後,為適應形勢的變化以爭取人心,遂放棄楚制而改行秦制。劉邦在漢五年(前202)五月五日詔令有云:“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其中所謂“故爵”即指秦爵。劉邦在沿用秦代爵制的同時,又對其進行了改革。其最大的變化是在二十級爵位之上,又增加了一個王爵。秦代廢封建,立郡縣,故其爵稱中無王爵。漢朝建立後,劉邦在剷除異姓諸侯王的同時,又錯誤地“懲戒亡秦孤立之敗”,大封同姓子弟為王,不僅王爵可世襲,而且其他子弟還可封侯。於是,漢代軍功爵制中遂有了宗室王、侯二等爵。其次是高爵級別的變化。秦時七大夫(即公大夫)以上即為高爵,故在前引漢五年五月五日的詔令中有“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之說。但不久劉邦就將高爵提高一級,規定“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劉氏冠”,即公乘以上才算高爵。漢惠帝即位後,將高爵界限再提高一等,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實際上是以九級的五大夫為高爵的起點。
與此同時,漢代的高爵所享有的特權也比秦代優厚,而低爵者的待遇則比秦時更低。這反映了漢代獲得高爵的既得利益集團漠視低爵者利益的事實。但是,直到呂后時期,包括低爵在內的軍功爵仍然具有實際價值。文景以後,由於大規模戰爭的結束,軍功爵制失去了原來獎勵軍功的作用,漢朝政府不僅濫賜民爵,而且還將軍功爵賜給不與戰事的後宮嬪妃,還大量賣爵。不僅政府出賣爵位,貧困百姓也可自賣自爵。此外,中央政府對諸侯王不斷打擊,使其權勢和地位均大不如前。於是,軍功爵制日漸輕濫,以致漢武帝對匈奴作戰,不得不創立新的武功爵“以寵戰士”,“以顯軍功”。漢武此舉非但沒有遏制反而加劇了軍功爵制的輕濫趨勢,到西漢末年,軍功爵制遂走向衰亡。
東漢豪強地主勢力膨脹,察舉、徵辟制的推行和募兵制的興起,使軍功爵完全失去了獲得官位和減免賦役的作用,人們得爵不喜,奪爵不懼。到東漢末年,曹操又建立了新的爵制,雖然繼續保留了列侯、關內侯和五大夫的爵稱,但除了列侯和關內侯外,其他都是空有名號而無封邑田地、也不食租稅的“虛封”而已!而且五大夫已由九級提高到十五級,與以前名同實異。其他高爵不復存在,公乘以下的民爵徒有其名,軍功爵制的衰亡不可避免。
價值
軍功爵制是作為五等爵制的對立面而產生的,它對當時的政治、軍事和社會經濟都產生了重大影響。特別是經過商鞅變法,秦人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幾乎決定於有無爵位和爵位的高低。漢代軍功爵制雖日漸輕濫,但在西漢初年卻仍具有真實的價值;西漢中期以後,軍功爵對一般百姓已無實際意義,但在軍隊中仍具有一定的作用。簡牘材料顯示,在秦漢的戶口登記和斷案治獄等官文書中,都有關於當事人有無爵位和爵位級別的詳細記錄。在《軍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一文中,將秦代七級以下低爵者享有的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當官為吏和乞庶子的特權。當官為吏必須有爵,無爵者不能當官。有爵者可役使無爵者,高爵者可役使低爵者,因功得爵者,還可推薦一名庶子到軍隊和政府中為小吏。但無爵者不能役使有爵者,即使高爵者已被罷官,也不能給低爵者做仆隸。二是贖罪和減免刑罰的特權。在秦律中,犯有同樣罪行者,因有無爵位或爵位高低之別,所受到的處罰是不同的。有爵者犯罪,可減輕處罰,既可“降爵贖罪”,也可“以爵抵罪”。有爵者56歲即可免役,無爵者到60歲方可免役。這在《商君書•境內》和《漢官舊儀》及睡虎地秦簡中均有反映。三是用爵位贖免身為奴婢的親人。與無爵者相比,一級爵位甚至抵得上無爵者五年的戍邊期和若干千錢。四是生活上的優待。有爵者在出差途中,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住宿、飲食服務標準和車馬等交通便利;在其死後,也依其爵位高低確定喪葬禮儀和墓樹多少。七級以下低爵者如此,七級以上高爵者所享有的特權自不待言。
漢代軍功爵擁有的特權和優待雖不及秦代,但仍具有實際價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出土,為認識漢初軍功爵的價值,提供了彌足珍貴的新材料。其經濟價值主要表現在占有田宅、減免賦稅和爵位賣錢、折價等方面。根據《二年律令》,漢初按六個等級授予田宅,第一至第四等級分別是侯爵(徹侯和關內侯)、卿爵(大庶長至左庶長)、大夫爵(五大夫至大夫)和小爵(不更至公士),第五級是無爵位的公卒、士伍和庶人,第六級是犯有輕罪的司寇和隱官。不同等級者所受田宅的數量相差懸殊。侯爵和卿爵所受田宅數量龐大,其中關內侯最高可授田九十五頃、宅九十五(徹侯因有封國,故無受田記錄,只受宅一百零五);卿爵中最高的大庶長可受田、宅各九十頃、座,以下依次遞減二頃、二宅,至最低的左庶長也可受田七十四頃、宅七十四。至大夫爵則數量驟減,最高的五大夫僅可授田廿五頃、宅廿五,大夫僅授田五頃、宅五;小爵所獲田宅更少,分別只有四頃(宅)至一頃(宅)半。至於沒有爵位的士伍、庶人等,只能各獲一頃一宅,而司寇、隱官等輕刑犯人可各獲半頃、半宅。軍功爵制的經濟價值還表現在有爵者可依其爵位高低享有減免賦稅的特權。
雖然漢代已出現官重爵輕的趨勢,但有爵者仍然享有相應的官級待遇。就漢初與漢元帝時的官爵對比關係而言,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元帝時高爵與高官對比較細,低爵與低官對比較粗,而《二年律令》所記則恰恰相反。二是元帝時高爵地位高,中爵地位低,公乘以下就不再與官級對比;而《二年律令》所記漢初高爵地位相對低,中爵地位明顯提高,公乘以下至公士分別可比六百石至佐史。這說明漢代軍功爵雖日漸輕濫,但有爵者(特別是中高級爵位)仍然享有較高的政治待遇和地位。
漢初軍功爵的政治價值還表現在爵位的可繼承上。特別是作為徹侯、關內侯“後子”的嫡長子,可以繼承其父的所有政治、經濟特權,實際上是世襲制。其他如卿級爵(左庶長到大庶長)、大夫級爵(大夫到五大夫)和小爵(不更到公士)的嫡長子,均為降級繼承(從降九級到降二級不等),其他眾子所繼承的爵位就相當低了。按照爵位降二級繼承的原則,上造、公士的嫡長子已無爵位可繼承,只能進入庶民階層。
軍功爵原本是對立有軍功者的賞賜,即使非軍功,除後宮嬪妃外,一般也僅限於授男子,故史書中屢見有諸如“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之類的記載。但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後律》中,卻明確規定“女子比其夫爵”。此外,另有四條關於對逃亡和犯罪的“上造、上造妻以上”和“公士、公士妻以上”如何減輕處罰的律文,足證漢初擁有軍功爵者之妻,也可享有與其夫同等的待遇。丈夫死後,以寡妻立戶者,可繼承其夫的爵位,即所謂“寡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女子比其夫爵”是軍功爵政治價值的又一體現。
根據《二年律令•錢律》可知,漢初軍功爵也可贖罪免刑,而且“一級爵位竟可以免除死罪一人,或免除城旦舂(四至五年刑)、鬼薪、白粲(三歲刑)二人,隸臣妾、收入、司空(一歲刑及刑徒之類)三人為庶人,如果被判為肉刑而未上報者,就不再行刑。一級爵位竟有這么大的作用,顯示出軍功爵在當時確有非凡的價值”。
擁有爵位者不僅生前,在其死後也因有無爵位和爵位高低之別而有不同對待。如在政府賜予的喪葬費中,給卿級爵和五大夫以下爵者的棺槨錢就有明顯差別,無爵者則只有少量棺錢。
軍功爵的政治、經濟價值,並不是截然分開而是相互關聯的。如占有田宅和減免租賦,既是經濟價值,也是獲爵者政治地位的體現。其他如出差途中各傳舍提供的食宿、車馬服務,皇帝賜予酒食的數量,以及死者棺槨錢的多少等等都是如此。不過,軍功爵制具有如此重要的價值,僅限於西漢初期呂后當政及其以前.此後軍功爵制逐漸輕濫,到西漢末期,除高爵外,所謂“民爵八級”只是一種榮譽。到東漢時,連學識淵博的王充也不知道“民爵八級”有何用處了。這些論述,使軍功爵制在秦漢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具體顯現出來,並進而折射出軍功爵制興衰存廢的歷史軌跡。
對比名田制
名田制與軍功爵制是在井田制、五等爵制破壞的基礎上,同時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在歷史的演變過程中,兩者又是同時遭到破壞,同時走向衰亡的。”春秋時期軍功爵制與名田制的關係尚不明朗。到戰國時期,各國法律中已有了根據爵位高低占有相應數量的田宅奴婢的規定。商鞅變法實行“明尊卑爵秩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正式確立了軍功爵制和名田制。所謂名田,即以名占田,是根據戶籍上的人名和軍功爵位高低及其他身份不同,占有不同數量的田宅的制度。漢高祖五年詔書中所謂“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之法,即指此而言。它是以戶籍上有名為前提的,即所謂“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在名田制下,不論有無爵位,都是由政府按不同的等級授予相應數量的田宅,並由接受者長期占有,一般就不再收回。因此,名田制實際是一種土地的私人長期占有制,而不是土地私有制。然而,政府對授出的田宅也並非完全放任不管,如對田宅的繼承和買賣等,還是有所約束和干預,尤其不允許冒名占有他人田宅的行為。但是,土地一旦被長期占有,就必然迅速演變為土地私有,而土地私有又必然導致土地兼併,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名田制也不例外。秦統一六國後,“使黔首自實田”,在全國範圍內正式確立了土地私有制。秦亡漢興,劉邦乃詔令“復故爵田宅”,即恢復秦的軍功爵制和名田制,還強調“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可見漢初確已實行按軍功賜田宅、爵位的制度。不僅對獲得軍功爵者賜予田宅,而且對一般官吏也有名田宅的規定。由於秦人重爵,官爵相稱,有爵就有官,故只有按軍功爵而名田的制度,不必有按官級名田宅的規定。漢代重官輕爵,有爵者未必有官,有官者也未必有與其官職相稱的爵位,故對官吏也有名田宅的規定。這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中關於自徹侯、關內侯以下,以至無爵位的公卒、士伍、庶人和犯有輕刑的司寇、隱官等授予田宅的有關規定可得到印證。雖然秦漢兩代的具體方案未必完全相同,但直到西漢初年,按軍功爵秩等級授予田宅的原則依然未變。
漢文、景之世,土地兼併日益嚴重,“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嘗債者矣”。到漢武帝時,遂出現“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狀況。這次土地兼併浪潮雖然由於漢武帝的嚴厲打擊而被遏制,但卻無法挽回名田制被破壞的局面。東漢後,豪強地主代替軍功地主而掌握政權,以軍功爵位高低而授田的名田制再也沒有恢復。
歷史作用
軍功爵制是在春秋戰國奴隸制走向崩潰,封建制逐漸產生和確立的形勢下出現的新的軍政制度。軍功爵制對於新興地主階級的成長、壯大和奪取政權,對於秦漢封建統一國家的建立和鞏固以及在戰爭中鼓舞士氣、提高軍隊戰鬥力等,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同時,軍功爵制也助長了對敵方士卒和平民的大屠殺,甚至在己方士卒間也不惜殺良冒功,這都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總的來看其歷史作用是:打擊了奴隸主舊貴族勢力,有利於新興地主階級的成長、壯大
春秋時期,隨著生產工具的改進和耕作技術的提高,大量荒田被開發利用,私田日漸增多,井田則由於“民不肯盡力”而大量荒蕪。許多奴隸和平民通過開墾荒地,逐漸擺脫了奴隸主貴族的控制和束縛而成為自耕農。“工商食官”的局面被打破,出現了私營工商業者。但是,不論是自耕農還是私營工商業者,雖然在經濟上積累了一定的財富,但在政治上仍然處在社會底層。尤其是那些富商大賈,雖然“能金玉其車,文錯其服,能行諸侯之賄”,但仍然被視為“無尋尺之祿”的人,更不能與那些擁有世襲爵祿的卿大夫相提並論。軍功爵制的推行,使出身於士、鄙人和工商業者等社會下層但立有功勞者,如管仲、鮑叔牙、孫叔敖之屬,也可因此而得到較高的爵祿,躋身社會上層,成為新興地主。
新興地主階級還將軍功爵製作為他們向奴隸主貴族集團進行奪權鬥爭的工具。前述晉定公時趙鞅在誓師詞中對“克敵”的上大夫以至庶人工商、人臣隸圉等的各種承諾,實際上就是利用軍功爵制以壯大自己。一方面,作為奴隸主的君主們要奮發圖強,改革政治,需要有才幹的人輔佐;另一方面,地主階級或正在向地主階級轉化的鄙人、士和工商業者,也要求有相應的政治地位。“奴隸主的君主想用田宅爵祿換取臣下的效力,而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們,則利用得到的田宅爵祿壯大了自己的力量,並培養出更多的新興地主。”但是,歷史的發展趨勢,必然是新興的地主階級戰勝腐朽的奴隸主階級。在春秋時期新舊制度的轉變過程中,軍功爵制起了很大的作用。
有利於新興地主階級鞏固政權,打擊奴隸主貴族殘餘勢力的復辟
戰國時期,雖然新興地主階級大多已掌握國家政權,但奴隸制殘餘勢力依然很強大,世卿世祿的世襲觀念在社會上仍有一定的影響。為了徹底剝奪奴隸主貴族的世襲特權,各國普遍進行了政治改革,建立了以“食有勞而祿有功”、“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和“循功勞,視次第”為原則的軍功爵制。《史記》卷68《商君列傳》載:“秦王顯岩穴之士……序有功,尊有德”,實行“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就是為了使“有功者顯榮”,以打擊舊貴族勢力。而甘龍、杜摯等人,主張“緣法而治”、“不變法而治”,甚至提出“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實際上是要“安於故俗”,即維護奴隸主貴族的世襲等級制。裴駟《集解》引《新序》稱商鞅變法,“內不阿貴寵,外不偏疏遠,是以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正是由於商鞅變法剝奪了舊貴族的世襲特權和既得利益,因而引起他們的激烈反對,以致“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
當時的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如墨子、商鞅、韓非、石仇等人,都高度評價軍功爵制對於鞏固政權、穩定統治的作用,如《墨子•尚賢中》云:“何謂三本?爵位不高,則民不敬也;蓄祿不厚,則民不信也;政令不斷,則民不畏也。”而商鞅更將是否能有效推行軍功爵制,提到了關乎國家“存亡之機”的高度。《說苑•敬慎》引石仇列舉的九種足以亡國的原因,其中一條就是“國爵不用,足以亡”。他們的論述,雖有誇大之處,但軍功爵制在戰國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則是毋庸置議的。
有利於秦漢封建統一中央集權制國家的建立和鞏固
秦的統一,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但秦國所以能次第消滅關東六國,建立起空前統一的封建國家,與其推行軍功爵制是密切相關的。
軍功爵制對劉邦建立漢朝,同樣發揮了重要作用。如漢五年五月,當劉邦在洛陽南宮宴會上,令群臣盡言漢得天下而項羽失天下的原因時,高起、王陵就認為,漢得天下,在於“陛下使人攻城略地,所降下者因以予之,與天下同利”;而項羽失天下,是由於嫉賢妒能,“戰勝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這實際上是說項羽沒有利用軍功爵制來獎賞將士。此前,護軍中尉陳平在項羽兵臨滎陽的危急關頭,對劉邦說:“項王為人,恭敬愛人,士之廉潔好禮者多歸之。至於行功爵邑,重之,士亦以此不附。今大王慢而少禮,士廉潔者不來;然大王能饒人以爵邑,士之頑鈍嗜利無恥者亦多歸漢。誠各去其兩短,襲其兩長,天下指麾則定矣。”他建議先用反間計離間項羽與其“骨鯁之臣”亞父范增、鍾離昧等人的關係,再舉兵攻之,如此,則“破楚必矣”。隨後,陳平即“宣言諸將鍾離昧等為項王將,功多矣,然而終不得裂地而王,欲與漢為一,以滅項氏而分王其地。項羽果意不信鍾離昧等”。可見能否認真實行軍功爵制,對楚漢之爭結局是有很大影響的。
劉邦非常重視利用軍功爵制,故在其登基稱帝之時,群臣皆曰:“大王起微細,誅暴逆,平定四海,有功者輒裂地而封為王侯。”後來,為剷除異姓諸侯王,他也屢次“論功,與諸列侯剖符行封”。如在平定燕王臧荼後,即封陳豬為陽夏侯,以其為趙相國。在劉邦看來,“稀嘗為吾使,甚有信。代地吾所急也,故封稀為列侯,以相國守代”。
雖然軍功爵對於籠絡人心有重要作用,但若封賞失當,也會激化矛盾。據《史記》卷55《留侯世家》,漢六年正月,劉邦封張良、蕭何等二十多人為侯,“其餘日夜爭功不決,未得行封”,結果引起諸將不滿和抱怨。張良分析說:“今軍吏計功,以天下不足遍封,此屬畏陛下不能盡封,恐又見疑平生過失及誅,故即相聚謀反耳。”高祖乃依張良建議,先封他平素最不喜歡的雍齒為侯,然後“急趣丞相、御史定功行封”,從而化解了矛盾。終高祖之世,功臣、外戚及王子封侯者凡一百四十三人,“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親,或為列侯”。連漢高祖也得意地認為:“吾與天下賢士、功臣,可謂亡負矣”!
軍功爵制之弊。雖然軍功爵制對歷史發展有很大積極作用,但其消極影響也是不容否認的
特別是商鞅變法所確立的“計首授爵”制,助長了戰爭中的大屠殺,故秦國被時人稱為“棄禮義而上首功之國”。自商鞅變法至秦昭王五十一年(前256)秦軍的歷次大屠殺。在此前後110年間,共有1617000人慘遭殺戮。其中秦昭王時就有14次大屠殺,死者1253000人。這種滅絕人性的大屠殺,正是秦國“計首授爵”獎勵軍功政策的必然後果。為了立功受獎,就要多殺人;為了增加斬首的數量,甚至不惜殺良冒功。因此,《史記》卷83《魯仲連列傳》“集解”所引譙周關於“秦用衛鞅計,制爵二十等,以戰獲首級者計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計功賞至萬數”之說,是可信的。
《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中記載的兩個奪首爭功的案例,進一步說明在“計首授爵”政策的蠱惑下,秦軍殺良冒功已非個別現象。這必然引起關東六國人民普遍而激烈的反秦情緒,許多地方都頑強抵抗,誓死不降,從而使秦的統一戰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直到呂不韋當政期間(前249~前237),秦國改變了單純“計首授爵”的獎勵軍功政策,才扭轉了秦軍日益嚴重的大屠殺趨勢。秦王政十三年(前234),秦軍攻趙平陽,又發生了大屠殺。但在國尉尉繚的影響下,再一次扭轉了“計首授爵”制,故在秦統一六國的戰爭中,未見有大屠殺的記錄。秦國僅用十年時間,就以摧枯拉朽之勢,迅速消滅關東六國,最終完成統一大業,固然與秦始皇“續六世之餘烈”不無關係,但更主要的還在於秦政權接受尉繚的軍事思想,適時改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