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級爵制

十七級爵制,是商鞅在秦國變法時期所推行的“計首授爵”的軍事獎勵制度。《商君書·境內篇》有記載。

十七級爵制,是商鞅在秦國變法時期所推行的“計首授爵”的軍事獎勵制度。後人常以為商鞅在其變法時所創建的便是後代所熟知的二十等爵制,這是錯誤的。“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級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商君書·境內》)。此文獻中清楚顯示了這時期的軍功爵制自一級以下至小夫,還有校、徒、操三級;一級以上只有十七級而非二十級,其最高級爵為大良造(商鞅是以左庶長的身份主持變法的,變法成功以後商鞅進爵大良造)。
根據《商君書·境內篇》我們可以歸納出來這十七級爵制,該爵制在一級爵公士之下還有小夫等三級,這三級是軍雜人員校、徒、操的爵位。二級以上才是軍隊戰鬥人員的爵位,他們通過在對外戰爭中所獲取的敵首數量來獲得相應的爵位與田地。其爵位從高到低的排列順序是:十七級大良造,十六級少上造 ,十五級右更,十四級中更,十三級左更,十二級大庶長,十一正卿,十級客卿,九級五大夫,八級公乘,七級公大夫,六級官大夫,五級大夫,四級不更,三級簪裊,二級上造,從以上所排列的爵級和爵名來看,一至十一級與秦漢時期的二十等軍功爵制基本一致。惟十二級大庶長,在秦漢二十級爵制中為十八級,兩者相差六級。以下的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爵名與秦漢二十級爵制完全相同,而級別則各高一級。由於戰國中期各國國君大部分還都是以侯為號,故其爵制中沒有侯爵,最高者稱君。如著名的戰國四公子均被封君而未封侯。直到秦惠王以後,秦國才出現侯爵,而且封侯者極少,以至秦始皇大將王翦有“為大王將,有功終不得封侯”之抱怨語。秦統一六國之後,則開始大量封分侯爵。
由十七級爵制開始並發展的軍功爵制是在春秋戰國奴隸制走向崩潰,封建制逐漸產生和確立的形勢下出現的新的軍政制度。軍功爵制對於新興地主階級的成長、壯大和奪取政權,對於秦漢封建統一國家的建立和鞏固以及在戰爭中鼓舞士氣、提高軍隊戰鬥力等,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有利於統治階級鞏固政權,打擊奴隸主貴族殘餘勢力的復辟。但另一方面軍功爵制也助長了對敵方士卒和平民的大屠殺,甚至在己方士卒間也不惜殺良冒功,這都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秦統一後軍功爵發展成為一套完備的二十等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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