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制

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一。先秦爵制﹐與世襲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權力的標誌。秦以後的爵制(分賜爵與封爵)﹐與先秦爵制的性質有所不同。爵不具備行政職能﹐主要用來確定皇親﹑功臣世襲的政治名位和經濟權利。

先秦

文獻中有關爵制的記載﹐主要見於《孟子·萬章下》。所舉周代爵稱﹐有天子﹑公﹑侯﹑伯﹑子男五等。年代稍晚的《禮記·王制》﹐則將天子除外﹐子男分列﹐即所謂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文獻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準確﹐學者尚存異議。但參照甲骨﹑金文資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詳﹐商制細節難明﹐只有西周至戰國時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稱與爵序。

商制

文獻所記有侯﹑甸﹑男﹑衛﹑邦伯﹐均屬地處王畿之外的“外服諸侯”。殷墟甲骨資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國征伐的敵國。它們的君長被稱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邊境和邦境內的君長﹐被分別稱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們是商王國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稱號的不同﹐反映了這些君長與商王關係的親疏差別。

西周春秋爵稱分級

有的學者認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稱﹐目前尚無定論。
西周春秋爵稱﹐可大致分為王﹑公﹑侯﹑伯﹑子﹑男六級﹕

在周王朝轄區內﹐王是指周天子而言。另有個別並非天子的王者﹐如 王﹑呂王﹑豐王等﹐都屬戎狄首領。春秋金文中的稱王諸侯﹐仍限於同周室關係較疏的蠻夷君長﹐即徐﹑楚﹑吳﹑越四國。

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稱公﹐所見有周公﹑召公﹑畢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稱公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宋公 (宋景公)﹑宋公得(宋昭公)。

西周春秋時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稱是侯。金文所見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諸侯﹐如 (燕)侯﹑魯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稱侯的異姓國君﹐除與周室關係非同尋常的姜齊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齊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後﹐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國﹐有鑄﹑陳﹑紀等。

西周時代稱伯的諸侯﹐多為文獻記載較少的小國之君﹐有的是畿內封君﹐如榮伯﹑井伯﹑杜伯﹑單伯﹑散伯﹑征伯﹑過伯﹑夷伯等。春秋時代明確稱伯的國君﹐主要有鄭伯和曹伯。

子和男

子。金文中的子明確屬於爵稱的﹐主要有北子和沉子。文獻中其它諸子﹐尚無金文印證。
男。《春秋》所見男爵僅有許國。1967年陝西長安縣馬王村出土一件西周晚期的 (許)男所作銅鼎﹐證實許國國君的爵稱確為男爵。

戰國時期

除楚國和越國早已稱王外﹐魏﹑齊﹑趙﹑韓﹑燕﹑中山等國也在戰國中期相繼稱王﹐突破了西周以來的諸侯爵稱。各國又先後進行變法﹐廢除傳統的世卿世祿制度﹐建立中央集權的官僚統治﹐並推行與之適應的爵制。三晉和燕﹑齊的爵秩等級﹐大體仍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執珪﹐情況較為特殊。秦則從商鞅變法以後﹐實行獎勵軍功的二十等爵﹕公士﹑上造﹑簪 ﹑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關內侯﹑徹侯。秦二十等軍功爵﹐累積爵級至關內侯(十九級)﹑徹侯(二十級)﹐即可食租稅或食邑﹔自大庶長以下至公士十八等爵﹐“則如吏職”。

兩漢

漢初

漢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後分封異姓﹑同姓為王。諸王封爵﹐帶有濃厚的分封制色彩﹐與中央集權制相 格。文帝﹑景帝﹐特別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並削弱諸王權力﹐諸王遂不得領民親政﹐惟衣食租稅。同時﹐列侯(原名徹侯﹐避漢武帝劉徹諱改)也與二十等爵相分離﹐與王爵共同構成封爵制度。自關內侯以下﹐為賜爵制度。封爵優於賜爵的主要權益是﹕享有封國或食邑﹔置官屬﹔爵位世襲﹔衣食租稅﹔具備崇高的政治地位。

爵級

兩漢封爵的爵級主要是王﹑列侯兩等﹐此外還有公主湯沐食邑。王﹑列侯官屬數量因爵之高低而多少不等﹐但任用權卻在中央。漢初定製﹐“非劉勿王”(後演變為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王的封授對象是皇子﹐列侯主要封授異姓功臣﹐諸王庶子所受推恩爵亦是列侯。諸皇子王初以區域立國﹐跨州連城﹐形成尾大之勢。漢武帝推行推恩析國政策﹐諸王遂以郡立國。東漢初﹐漢光武帝劉秀曾廢王爵﹐封九皇子為國公﹐鏇即復舊。兩漢除王莽﹑曹操以權臣稱王外﹐異姓功臣只能封為列侯。列侯﹐西漢時多以縣立國﹐也有食鄉亭者﹐但並無鄉侯﹑亭侯之稱。至東漢﹐列侯正式分為縣﹑鄉﹑亭侯。功大者食縣﹐功小者食鄉亭。東漢中期以後﹐政治腐敗﹐遂出現大量的外戚侯﹑宦者侯﹑恩澤侯﹐雖有悖於“非功不侯”的原則﹐但縣﹑鄉﹑亭侯的爵稱爵序並未因此發生變化。

封爵

封爵傳襲﹐採取嫡長子繼承制。庶子﹑庶孫一般不具備襲爵權。無嫡子襲爵﹐則削除封國﹐這就是所謂的“無子國除”。皇親和重要功臣“國絕”時﹐為示優寵殊遇﹐也可由庶子庶孫襲爵﹐這就是所謂的“紹封繼絕”。紹封者權益低於正常襲爵﹐僅食國之半租。此外﹐公主湯沐食邑也可由公主之子承襲﹐但並不普遍。

漢代封爵制度影響

漢代封爵制度﹐對後世影響頗大。諸如諸侯不與政事﹑惟得衣食租稅﹐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無子國除﹐紹封繼絕等重要原則﹐均在不同程度上為以後的王朝所沿用。
兩漢十九等賜爵﹐爵稱與秦同。凡賜爵皆可“有罪以減”無爵者則為士伍。十九級爵中第九級(五大夫)以上為高爵﹐亦稱吏爵﹐具有免役特權。獲得吏爵的主要途徑是憑藉軍功吏乾。第八級(公乘)以下至第一級(公士)為低爵﹐又稱民爵﹐獲得民爵的主要途徑是因特典﹑災異而詔賜天下民爵。法制規定﹐民爵高於第八級時須轉讓親屬﹐故除非有特殊原因﹐民爵一般不能升至吏爵。獲得吏爵﹑民爵的另一途徑是買爵。漢文帝劉恆實行入粟拜爵﹐開賣爵先例。漢武帝特設武功爵十一級﹐標價出售﹐以緩解財政困難。以後屢有賣爵詔令﹐賜爵趨於猥濫。東漢末年﹐賜爵已成“空設文書”﹐不再為時人所重。魏晉南北朝時期﹐賜爵制遂廢棄。

魏晉南北朝

魏晉之際﹐設定五等封爵﹐東漢以來的王﹑列侯二等封爵﹐變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層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為主要的封爵爵稱。

諸王封爵

西晉設國王﹑郡王(分大﹑次﹑小)﹑縣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戶數。東晉南朝﹐僅禪代前期的異姓篡代者封國王﹐如劉裕封宋王﹐蕭道成封齊王。一般情況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三級)。北魏前期﹐異姓多封王﹐但襲爵者即降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並按親疏遠近分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為郡王。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設國王﹐封授對象是皇子。諸王政治權益﹐因王朝而異。西晉王國按大﹑次﹑小可分別置三軍﹑二軍﹑一軍﹐自選官屬。其它王朝﹐則無置軍和自選官屬權。但諸王可參政入仕﹑領兵出鎮﹐卻是這一時期各王朝的普遍現象。骨肉相殘因此時有發生﹐構成諸王干政﹑亂政的政治格局。

五等封爵

曹魏有鄉公﹑亭伯等爵稱。鹹熙元年(264)﹐即將代魏的司馬氏設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采《周禮》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級﹐共五等十級。每級封爵都有封疆里數和戶邑數﹐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戶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於諸王﹐卻有高於列侯的“祿奉禮秩”﹐其中公﹑侯可置一軍。東晉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劃定封疆里數﹐大﹑次兩級合二而一﹐皆以郡或縣立國﹐並在爵稱前冠以“開國”字樣。伯﹑子﹑男三級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別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濫封無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設國公﹐以封柱國大將軍等重要功臣。時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

列侯

魏晉有縣﹑鄉﹑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東晉南朝﹐縣侯與五等封爵中;侯“合一”﹐僅存鄉﹑亭侯。北朝無列侯爵。
列侯之下﹐尚有屬於賜爵的關內侯﹑關中侯﹑關外侯等爵。

“分食制”和“虛封制”

就創新而言﹐這一時期有“分食制”和“虛封制”。“分食制”指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戶的租稅。如西晉諸侯三分食一﹔東晉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薹夤?騁丞不食租稅的封爵。它與賜爵制的區別就在於可以世襲。典型的虛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稅有限﹐開國封爵“雖賜以茅土﹐而未給租賦”。保定二年 (562)﹐周武帝詔令諸國公(邑萬戶)﹐可寄食他縣﹐收其租賦。寄食戶數僅是原食邑戶數的十分之一。這種封戶為虛﹑寄食戶為實之例﹐為以後的虛實相結合的食租稅方式提供了借鑑。

隋唐

簡介

隋唐爵制與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國王更名為親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從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後異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廢縣王。王以下是國公(從一品)﹐開國郡公(隋從一品﹐唐正二品)﹐開國縣公(隋從一品﹐唐從二品)﹐開國縣侯(隋正二品﹐唐正三品)﹐開國縣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開國縣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開國縣男(隋正五品﹐唐從五品)﹐共九級﹐主要封授異姓功臣。

九級封爵

並“設爵無土﹐署官不”;﹐較之漢魏﹐其政治﹑經濟功能明顯削弱。各級封爵的食邑戶數率多虛名﹐“其言食實封者﹐乃得真戶”。真食實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諸郡”﹐不再直接從封國內徵收租稅。封爵的主要經濟權益是憑爵品獲得永業田﹐數額為﹕親王一百頃﹐郡王五十頃﹐國公四十頃﹐郡公三十五頃﹐縣公二十五頃﹐縣伯十頃﹐縣子八頃﹐縣男五頃。均田制瓦解後﹐諸侯亦不再受永業田。

宋承唐制﹐但略有變化。爵稱是親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共十二等。後嗣王﹑開國郡公﹑開國縣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親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國公也封授重要功臣。開國郡公以下﹐是異姓封爵。爵名隨食邑戶數而定﹕二千戶以上封公﹐一千戶以上封侯﹐七百戶以上封伯﹐五百戶以上封子﹐三百戶以上封男。邑過其爵﹐則進爵號﹐但止於開國郡公。每次增食邑戶數﹐自二百戶至千戶﹔實封戶數﹐自百戶至六百戶。而親王﹑重臣特加食邑者﹐往往有逾千戶者﹐以至有郡公食邑累加至萬餘﹐實封至數千戶者。
宋代封爵頗濫﹐文官少監﹑少卿以上﹐武官副率以上﹐內職崇班以上﹐皆有封爵﹔丞﹑郎﹑學士﹑刺史﹑大將軍﹑諸司使以上﹐則有實封。封爵繫於官位﹐與功勳關係不大。
元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國之初﹐曾實行分封制度。功臣﹑親屬﹑貴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稱是萬戶長﹑千戶長﹑百戶長﹑十戶長等﹐並可世襲。各級“戶長”在封地內有徵發徭役﹑徵收賦稅的權利。蒙古族統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占領區內實行分封制﹐對社會經濟造成較大破壞﹐後不得不廢止而實行封爵制度。

元代

元封爵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從一品)﹑國公(正二品)﹑郡公(從二品)﹑郡侯(有正從三品之別)﹑郡伯(有正從四品之別)﹑縣子(正五品)﹑縣男(從五品)﹐實為八等十級。其中只有郡王﹑國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余爵稱均用於封贈。

簡介

明代封爵雖仍分為宗室和異姓兩類﹐但具體爵稱有較大變動。
宗親封爵除嫡長子外﹐皇帝諸子封親王﹔親王諸子封郡王﹔郡王諸子為鎮國將軍﹐孫為輔國將軍﹐曾孫為奉國將軍﹐玄孫為鎮國中尉﹐五世孫為輔國中尉﹐六世孫以下皆授奉國中尉﹐並世襲﹐永遠有別於齊民。自親王以下﹐不再食租稅而領取歲支祿米。洪武九年(1376)﹐規定親王祿米五萬石﹐郡王一萬石﹔鎮國將軍賜田六十頃﹐以為永業﹐免除租稅。洪武二十八年﹐復位歲支祿米數額﹐親王一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一千石﹐輔國將軍八百石﹐奉國將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百石﹐輔國中尉三百石﹐奉國中尉二百石。此外﹐國家還為宗室修建宮邸﹑墳墓﹐提供隨從官員﹑僕役以及其它待遇。

明初

明初﹐宗室封爵中親王名高位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洪武年間﹐朱元璋授予親王以兵權。特別是分封在北方沿邊的藩王﹐不僅擁有直屬的護衛軍﹐還經常統率大軍出征﹐稱為塞王。其中的燕王朱棣﹐在朱元璋死後不久﹐發動靖難之役﹐奪取皇位。朱棣即位後﹐逐步解除藩王兵權﹐加強對宗室的限制和監視﹐從而形成了“分封而不錫土﹐列爵而不臨民﹐食祿而不治事”的局面。

明中期

明中期﹐宗室受封人數不斷增加﹐祿米成為明政府的沉重負擔。藩王也競相非法占田﹐少者幾千頃﹐多者數萬頃﹐減少了明政府的賦稅收入﹐激化了社會矛盾。萬曆以後﹐為解決這些矛盾﹐朝廷被迫開放宗室出仕的禁令﹐允許鎮國將軍以下參加科舉考試﹐以期宗室自養﹐而不再寄生食祿﹐但收效甚微。

異姓封爵

明代異姓封爵﹐明初一循元代舊制。洪武三年(1370)﹐定封爵之制﹐分公﹑侯﹑伯三等﹐罷子﹑男不置。有明一代﹐受公﹑侯﹑伯爵者除功臣﹑外戚外﹐還有宦官子弟與少數民族首領。受封而領鐵券者﹐為世襲封爵﹐否則為流爵。襲封則還其誥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襲﹐或降等以襲﹐如封侯而世襲伯。公﹑侯﹑伯封號分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從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難推誠﹔余曰奉天翊運推誠和奉天翊衛推誠。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歲祿以功為差。洪武初規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而有的僅當侯爵俸祿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洪武十年後﹐伯之祿與侯等﹔至永樂初﹐規定伯之祿居侯之下﹐正一品之上﹐其階勛皆與侯等﹐而伯爵益重。公侯伯入則可掌參五府總六軍﹐出則可領將軍印為大帥督﹐轄漕綱﹐但不得預九卿事。

簡介

清代爵位名稱﹑等級設定又有新變化。有宗室封爵﹐外藩蒙古封爵﹐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封爵之分。爵位為世襲﹐故又稱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覺羅﹐由宗人府掌管。爵位有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鎮國公﹑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將軍(分三等)﹑輔國將軍(分三等)﹑奉國將軍(分三等)﹑奉恩將軍共十二等﹔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親王一子封為世子﹑郡王一子封為長子)﹐共十四個名位二十等級。宗室封爵﹐分為功封﹑恩封﹑襲封﹑考封:以功勳受封的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為“恩封”﹔親王至奉恩將軍出缺﹐由欽定承襲的為“襲封”﹔親王以下﹐除襲封的一子外﹐其餘諸子﹐年至二十按例考試受封的為“考封”。襲封次數﹐各有不同﹕功封爵位皆世襲罔替﹔恩封﹑考封爵位皆以次遞降﹐和碩親王降至奉恩鎮國公止﹐多羅郡王降至奉恩輔國公止﹐多羅貝勒降至不入八分鎮國公止﹐固山貝子降至不入八分輔國公止﹐奉恩鎮國公降至一等鎮國將軍止﹐奉恩輔國公降至一等輔國將軍止﹐其餘爵位皆降至奉恩將軍止﹔凡由本支子孫襲封者﹐降至最後一等均準世襲罔替﹔由旁支子孫襲封者﹐功封降至奉恩將軍襲五次止﹐恩封﹑考封降至奉恩將軍襲三次止。初封親王﹑郡王死時賜封號﹔承襲者仍稱其祖原封號﹐死亡﹐在封號下加一字為謚。

依據

宗室封爵﹐按爵位高低﹐分等授與俸銀﹑俸米﹑莊田﹑牧廠﹑珠軒﹑府第﹑官衛﹑服物等。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少數民族上層。由理藩院掌管。內扎薩克爵位有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六等。其下又設台吉(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長子之制。外藩封爵﹐大體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銀低於宗室世爵﹐如宗室親王每年支俸銀一萬兩﹐俸米一萬斛﹐而蒙古親王每年只支俸銀二千五百兩﹐俸緞四十匹﹐相當於宗室的貝勒封爵所支的俸銀。
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封爵﹐一般稱為民世爵﹐封授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及漢人中的文武功臣(稱“酬庸”或“獎忠”)﹐外戚(稱“推恩”)﹐孔子後裔(稱“加榮”)﹐朱明後代(稱“備恪”)等﹐由吏部掌管。民世爵有公(分三等)﹑侯(分四等)﹑伯(分四等)﹑子(分四等)﹑男(分四等)﹑輕車都尉(分四等)﹑騎都尉(分二等)﹑雲騎尉﹑恩騎尉九個爵位二十七等級。封授﹐以雲騎尉為準﹐無論加等﹑進位或襲次﹐都以所得雲騎尉數量而定。如:得兩個雲騎尉可令為“騎都尉”﹔再加一個雲騎尉則為“騎都尉兼又一雲騎尉”﹔如又得一個雲騎尉﹐便又可令為三等輕車都尉﹔如此累加﹐可直至一等公。襲次﹐除世襲罔替外﹐各爵均定有降襲次數﹐如﹕一等公襲二十六次﹐一等侯兼一雲騎尉襲二十三次﹐一等伯兼一雲騎尉襲十九次﹐一等子兼一雲騎尉襲十五次﹐一等男兼一雲騎尉襲十一次﹐其餘類推﹐襲次盡﹐改封為恩騎尉。除個別情況外﹐民世爵均可世襲罔替。襲爵﹐有並襲(即由兩爵以上合併為一爵加等進位承襲)﹑分襲(即原先二人之爵並襲後﹐可再分開承襲)。公﹑侯﹑伯始封時﹐皆賜美名。世爵犯罪革爵﹐但除犯贓罪外﹐均準其子孫嗣襲﹐無嗣則除。民世爵俸銀俸米按二十七個等級發放。

記載

封爵都登載於皇冊﹐十年奏修一次。每年十二月﹐由宗人府﹑吏部派員在保和殿將一年封﹑襲爵人數增登於皇冊﹐存者朱書﹐故者墨書。滿洲﹑蒙古﹑漢軍﹑漢人世爵及外藩蒙古世爵由吏部增注﹐宗室王公及覺羅皇。

等級

宋代爵制分十二等。一、王。皇子、兄弟封親王。二、嗣王。親王之子承嫡者為嗣王。三、郡王。宗室近親繼承親王者,特旨封郡王。四、國公。宗室近親多封此爵。五、郡公宗室近親多封此爵。六、開國公。七、開國郡公。現任或前任宰相食邑萬戶 八、開國縣公。食邑二千戶以上,封公 九、開國侯。食邑一千戶以上,封侯 十、開國伯。食邑七百戶以上,封伯 十一、開國子。食邑五百戶以上,封子 十二、開國男。食邑三百戶以上,封男

不如前代優厚表現

宋代對宗室的封爵不如前代優厚。主要表現有以幾點:第一、皇子一般不直接封王。雖然皇子最終必然封王,但並不直接封,而是初封以較低爵位或職位,再遷轉。宋神宗時,諸皇子初除皆節度例,封國公,稍遷郡王,加平章事,至出閣封王時始兼兩鎮,加司空。後成定製。第二、親王之後通常不封嗣王。雖然北宋設定了嗣王這一爵位,而且規定親王之子承嫡者封嗣王。而事實上,如同虛設。這是宋代封爵制度又不同於前代之處。前代親王之子有一人承襲親王,除非國除,否則世世相承。宋代的情況則是,皇子封王者,王爵僅止其身,而子孫無問嫡庶,以其中最長一人,封公,其餘子孫不過是承蔭入仕,為環衛官,然後以序遷轉,與異姓貴官蔭子入仕一般,必須歷任年深,排資歷,方特封以王爵(郡王),而其祖、父所受之爵則不予承襲。親王子不封王而只有一人繼承公爵,因而在北宋中期一度出現了“宗姓幾無一王”的局面。因此,宋仁宗為了改變這種局面,在慶曆四年(1044年)七月,第一次下詔封十王之後,十王指的是宋太祖弟趙廷美、宋太祖子趙德昭、趙德芳以及宋太宗的7個兒子。當時,按照十王子封郡王、孫封國公的原則,封了郡王6人、國公3人、郡公1人,仍無嗣王。直到宋神宗時,有感於其父宋英宗以外藩入繼仁宗,將其本生叔父趙宗暉封為嗣濮王並規定世襲。立嗣王例一開,之後以宗室子入繼的宋孝宗、宋理宗沿襲此例,相繼設立了嗣秀王、嗣榮王兩個爵位,加上後來的嗣沂王,整個宋代只有四個嗣王,而且他們又並非普通親王之苗裔,而是皇帝生父或養父的後代。第三、親王長期序位宰相之下。只有宋太祖在開寶六年(973年),曾下詔規定晉王(即後來的宋太宗)位居宰相之上。僅僅十年之後,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年),又改為親王序位宰相之下,從此成為有宋一代始終不曾改動的定製。第四、宗室不再領兵,不出任宰相(趙汝愚是個例外,但也只是短暫任相就下台了,而出身宗室是其下台的很重要因素)。就親王府官屬的數量來看,宋代與前代及後代各朝代的差距極大。宋代的親王府通常是:傅有其官而未嘗除授,長史、司馬、咨議參軍不常設,設翊善1人、王友2人、記室參軍1人。其他國公以下幾乎沒有自己的屬官。
總的來說,宋代的封爵制度雖然不是很完善,但有其先進性。對封爵的嚴格控制,從而限制產生龐大寄生階層(不像明朝那樣親王子都封郡王,以致國家有數十位親王、數百郡王),減輕的國家的負擔。

秦國軍功受爵制

戰國時期,秦國從商鞅變法以後,取消王族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賞功勞(主要是軍功)。從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徹侯、關內侯、大庶長、駟車庶長、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長、左庶長、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

漢代的爵位

漢初軍功爵的等級劃分有侯級爵、卿級爵、大夫級爵、小爵等四大等級。

侯級爵

即十九級關內侯,二十級徹侯。這是二十級軍功爵制中最高兩個爵位。其實在關內侯、徹侯之間也有差別。徹侯有封國,而且是其封國內的最高統治者,關內侯有封邑無封國,其封邑在所屬縣的管轄下,關內侯只能收其封邑的租稅,在縣內沒有其他權力。徹侯與劉姓宗室的王、侯二等爵一樣屬於貴族爵,而關內侯則介於貴族爵與官爵之間,但基本屬於官爵範疇,又徹侯在漢武帝時,為避武帝劉徹名諱,而改稱列侯,其地位、屬性均未變。

卿級爵

即十級左庶長、十一級右庶長、十二級左更、十三級中更、十四級右更、十五級少上造、十六級大上造、十七級駟車庶長、十八級大庶長的總稱。關於卿爵,本來《史記》、《漢書》、《後漢書》有所提及,特別是《續漢書·百官志》注引劉劭《爵制》曾兩次提到卿爵。一曰“自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九卿之義也”。二曰“自左庶長已上至大庶長,皆卿大夫,皆軍將也”。但由於對卿爵的提法比較模糊,特別是第二次提到時是“卿大夫”有失準確,未能引起注意,甚至認為劉劭把軍功爵與西周分封制下的卿大夫制混為一談了。現在看到了《二年律令》才知道,卿爵是二十級軍功爵制中的等級劃分之一。茲摘引簡文並略作分析,以證實之。
卿以下,五月產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田律》)
這是一條卿以下爵位的交納戶賦、戶芻的律文。文中提到卿爵的名稱,但看不出卿爵的真正含義。且看下一條簡文。
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內侯以上比兩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 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賜律》)
這是一條講官職與爵位對比關係的律文,它反映了西漢初年的情況。文中的關內侯以上,毫無疑問包括了徹侯,這是侯爵等級,下文講“卿比千石”,好像沒有講清卿爵等級範圍,但從下文的“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 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的記述中給我們一個啟示,五大夫至公士是逐級排列的,惟有卿至五大夫之間缺了大庶長、駟車庶長、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長、左庶長九級爵位,這就是劉劭在《爵制》中所說的:“自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九卿之義也。”再明確點說,卿就是自左庶長至大庶長九級爵位的總稱,這也就是卿爵等級的代稱。如果這條簡文尚屬孤證的話,還有兩條簡文足以說明問題。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卿後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 ,不更後子為上造,簪 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這是一條有關爵位繼承的律文。按規定侯爵等級的後子是原爵位繼承,卿爵等級的後子一律繼承公乘,五大夫以下的後子都是降兩級繼承。繼承者必須是嫡長子,如果沒有嫡長子,姬妾之子也可以。由於本文目的不是探討繼承制度,故不再深談。本文關注的乃是卿爵的含義問題,本條簡文和上條簡文一樣,徹侯、關內侯以及五大夫爵位以下都是逐級連貫記述,惟獨卿爵與五大夫之間,缺少自左庶長至大庶長九級爵位,這就意味著卿是左庶長至大庶長的總稱,代表軍功爵制中一個大的等級。下引一條簡文也能說明同樣的問題。
不為後而傅者,關內侯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簪。卿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為簪 ,它子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為上造,它子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為公卒。(《傅律》)
這條簡文是記述嫡長子之外其他諸子的爵位繼承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在記述各級爵位繼承問題時缺頭少尾,即上缺徹侯,下少公士。這是由於徹侯諸子繼承問題另有特殊規定,故不在此記述,至於缺少公士,是由於在降級繼承爵位的原則下,公士之下已無爵位可繼承。本條簡文除缺頭少尾之外,其他爵位的排列與上引兩條簡文相同,仍是在卿與五大夫之間缺少左庶長至大庶長九級爵位,說明在漢初的法律條文中,對卿的表述是一致的,它代表了軍功爵制中的一個大的等級。

大夫級爵和小爵

大夫級爵和小爵本是《二年律令》中所反映的漢初軍功爵制中兩大等級,由於簡文把兩者連在一起記述,我們也只有合而論之。
關於大夫等級爵位,劉劭在《爵制》中也提到過:“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過去也是由於不理解漢初軍功爵制的等級劃分,而認為劉劭是附會西周時卿大夫制度。《二年律令》證明,西漢初年的軍功爵制中確實存在這么一個等級。
關於小爵,劉劭在《爵制》中沒有提過,但是說過:“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而在《二年律令》中,對自公士至不更四個爵位則總稱為小爵,實際兩者是一致的,下面就引用幾條簡文來論證大夫級爵和小爵問題。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傅律》)
以上所引簡文是記述擁有各級爵位的兒子入戶籍服兵役、徭役的起始年齡。但由於簡文錯亂不可理解。這種錯亂可能是原來抄寫時造成的,也可能是整理簡文時造成的,為了能解讀這段簡文,筆者不揣淺陋,按律文的原意,對其文字順序重新排列如下: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傅律》)
以上對該條簡文的重新組合,由於是“刪字解經”,與原簡文肯定不完全符合,但其大意肯定不錯。其本意是說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之子20歲入籍服役,大夫級爵(大夫至五大夫)之子22歲入籍服役,卿級爵位(左庶長至大庶長)之子24歲入籍服役。這就是說爵位級別越高,其子服役的年齡越晚,爵位級別越低,其子服役的年齡越早。值得注意的是,本應屬於小爵範圍的公士,在此律文中被排除了,這是因為公士之子在服役開始的年齡與公卒、士五、司寇、隱官之子一致的緣故。
以上是《二年律令》惟一提到小爵的簡文,而且是與卿級爵、大夫級爵對比提出來的,所以彌足珍貴。另外,還有幾條簡文也提到大夫級爵同時也提到不更、簪 、上造、公士、四爵,此四爵實際就是小爵,茲引證如下。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 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萬。(《傅律》)
這是一條關於領養老糧的法律條文。由於大夫級爵(大夫至五大夫)領養老糧的同為90歲,故以大夫爵的等級來表示,而小爵四級的領養老糧的年齡各不相同,故以不更、簪 、上造、公士分別表示。實際這一條形同虛設,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能活到90歲的已廖若晨星。但這條簡文對我們來說卻有實用價值,它說明在漢初的軍功爵制中有大夫級爵、小爵級別的存在。在本條中為什麼沒提侯級爵和卿級爵四大級別,不言而喻,侯、卿兩大級別是不需要領養老糧的,他們會有更高的待遇。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 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七十五,皆受仗(杖)。(《傅律》)
這是研究西漢初年授杖制度非常珍貴的資料,因為它具體地記述各級爵位不同的受杖年齡,而這不同爵級就包括了大夫級爵和小爵兩大等級。大夫以上是作為一大等級來表述的,實際含大夫以上至五大夫等五級爵位,而小爵由於各級受爵年齡不同,是一級一級表述的。在這裡也沒提到侯爵和卿爵兩大等級,估計他們另有退休養老制度故不與此並列。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 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士五(伍)六十六,皆為免老。(《傅律》)
這是一條關於退休免役的律文,也是按大夫爵級和小爵的不同爵級計算的“免老”年齡。這條律文所規定的免老年齡,比秦制要嚴。據《漢宮舊儀》記載,“秦制二十級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盡其刑”。相比之下,《二年律令》的免老年齡包括大夫級爵在內,比秦制高出二至六年。《二年律令》的《傅律》中還規定有“睆老”律文。根據《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注釋的解釋:睆老為減半服徭役。這可能是為彌補“免老”過苛的措施。
不更年五十八,簪 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為睆老。(《傅律》)
在“睆老”律文中沒提大夫級爵,這是因為大夫以上.爵位已享受五十八免老的待遇,不可能再有睆老的規定。但從對小爵四級睆老年齡規定來看,也是相當苛刻的。按秦制,有爵位一級以上56歲就免老了,而漢初的四級爵不更,到58歲才睆老,公士要到61歲。這種規定大概和漢初人口銳減,役源不足有關。
以上是根據《二年律令》論證了漢初軍功爵制有侯級爵、卿級爵、大夫級爵、小爵四大等級的劃分,以此認識為基礎,再回過頭來看劉劭的《爵制》,就赫然貫通了。劉劭說:“秦依古制,其在軍賜爵為等級,其率人皆軍卒也,有功賜爵,則在軍吏之例。自一爵(公士)以上至於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義也,自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九卿之義也。關內侯者,依古圻內子男之義也。秦都山西,以關內為王畿,故曰關內侯也。列侯者,依列國諸侯之義也。然則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異其名,亦所以殊軍國也。”在沒看到《二年律令》之前,認為劉劭的言論,把軍功爵制與西周分封制下的諸侯、卿、大夫、士混為一談,是牽強附會,沒有學術價值,不值得認真考究,讀了《二年律令》之後,才知道劉劭的論述是有歷史根據的。綜觀劉劭在《爵制》中所講的“諸侯、卿、大夫、士下之品”,與《二年律令》中的侯級爵、卿級爵、大夫級爵、小爵四大等級的劃分,除小爵與士的稱謂不同外,其他是完全一致的。有人可能要問:軍功爵制與西周的分封制是完全對立的新制度,怎么會沿用西周的舊稱謂呢?其實這也容易理解,歷史上任何一種改革,包括革命的變革,不論它有多么徹底,都不會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們建立的新制度,都難免或多或少帶有舊制度的殘跡。故從春秋、戰國時產生的,到秦、漢還盛行的以軍功為依據的賜爵制,套用了侯級爵、卿級爵、大夫級爵的舊稱謂,也不足為怪。明白了這個道理,對漢初軍功爵制中存在的四大等級劃分,也就容易接受了,也就不會認為劉劭《爵制》是無稽之談了。
知道軍功爵制在漢初有四大等級的劃分,對於研究軍功爵制各不同等級享有不同的政治、經濟待遇,是非常有益的,它使軍功爵制的研究又向前跨越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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