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1. 原指喪失自由、受人奴役的男女,後泛指男女僕人
2. 太監對皇帝、后妃等的自稱
詞語概念
引證解釋
1. 舊時指喪失自由、為主人無償服勞役的人。其來源有罪人、俘虜及其家屬,亦有從貧民家購得者。通常男稱奴,女稱婢。後亦用為男女僕人的泛稱。
《史記·汲鄭列傳》:“臣愚以為陛下得胡人,皆以為奴婢以賜從軍死事者家。” 晉 袁宏 《後漢紀·質帝紀》:“或取良民以為奴婢,名曰‘自賣民’,至千人。” 唐 韓愈 《柳子厚墓志銘》:“其俗以男女質錢,約不時贖,子本相侔,則沒為奴婢。” 康有為 《大同書》丙部:“又有鬻賣人口者,收為奴婢以供富貴者之用。”
2. 宦官對帝、後的自稱。
元 無名氏 《抱妝盒》第二折:“[ 劉皇后 雲] 陳琳 ,你那裡去?[正末雲]奴婢往後花園採辦時新果品來。” 明 郎瑛 《七修類稿·國事六·劉瑾》:“ 瑾 等遂號訴:‘ 岳 等交通害我,明日奴婢不能見天顏矣!’” 清 洪升 《長生殿·定情》:“奴婢 高力士 見駕。”
其它解釋
1、喪失自由被人無償役使的人,男為奴,女為婢。自奴隸社會的商周至封建社會後期的明清,蓄奴養婢之風一直很盛。最初奴隸的來源是掠奪異族為賣身的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兩種。官奴婢為國家所有,多為工奴。私奴婢為官僚、地主、高利貸商人等所有,除從事各種主人家內雜役外,主要從事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所謂耕當問奴,織當為婢。奴婢是社會最低的一層,和牲口一樣,供買賣和賞賜,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家長與奴婢之間有嚴格的主僕名分,其主僕關係不僅是終身,而且延及子孫。奴婢在奴隸社會是奴隸,在封建社會的中後期則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依附民。《史記·平準書》:“好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蚴!薄逗菏?王莽傳中》:“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欄)。”《文獻通考·戶口二》:“後魏令每調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十頭當奴婢八。”《明會要·民政三》:“[洪武]二十四,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過八人。”《清文獻通考·戶口二》:“順治三年頒行《大清律》……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及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俱有罪,仍離異改正。凡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告祖父罪同。若僱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
2、宮女(特別是明清兩代)對皇帝、后妃等也自稱奴婢。延到後來,這種自稱似有謙稱意境。
基本含義
最初奴隸的來源是掠奪異族為賣身的奴的。分官奴婢和私奴婢兩種。官奴婢為國家所有,多為工奴。私奴婢
為官僚、地主、高利貸商人等所有,除從事各種主人家內雜役外,主要從事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所謂耕當為奴,織當為婢。奴婢是社會最低的一層,和牲口一樣,供買賣和賞賜,受主人的役使和虐待。家長與奴婢之間有嚴格的主僕名分,其主僕關係不僅是終身,而且延及子孫。奴婢在奴隸社會是奴隸,在封建社會的中後期則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依附民。
奴婢是指我國秦漢時期受人奴役的奴隸。是秦漢社會中身份最低賤的人,同牛馬、田宅、器物一樣是主人的財產,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罵、贈送和買賣。但法律限制隨意殺害奴婢,要殺須報官獲準,稱為“謁殺”。
秦代奴婢稱為“隸臣”、“隸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漢代奴婢亦稱“僮”、“家人”、“蒼頭”、“盧兒”、“臧獲”等。奴婢所生子女稱“奴產子”,仍為奴婢身份。
秦漢蓄奴婢是普遍現象,有官奴婢、私奴婢之分。官奴婢屬封建國家所有,數量最多時估計有十餘萬人到二三十萬人。從皇室以下直到庶人中的富者多有私奴婢,貴族、達官、富豪蓄奴達數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但一般為數人。估計全國官私奴婢總數為二三百萬人左右,這在秦漢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數字不大。
官奴婢的來源:①是沒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家屬。漢文帝元年(前179)一度廢除秦的收孥相坐律,但不久即恢復。②是沒收罪人的私奴婢。如漢武帝行告緡令(見告緡),沒入商人的奴婢以千萬數。③是私奴主為了贖罪、拜爵、復身、為郎、增秩等目的將私奴婢納於官府。④是戰爭俘虜,秦較多,漢代較少見。
私奴婢的主要來源是購買,漢代市上往往有專門的“奴市”,或將奴婢與牛馬同欄出售,價格一般為一二萬錢,約與一到兩畝膏腴田地的售價相當。也有不經市場私相買賣的。被賣為奴婢的多系貧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賣,有的是被“略賣”,即由奴販私掠出賣,有的是貴族官僚倚勢強買。此外還有“贅子”,即貧民因負債將子女典與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贖,則被沒為奴婢。另一來源是封建國家將官奴婢出賣或賜與臣下,轉為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從事宮禁和官署中的各種勞役,如侍奉、灑掃、樂舞、豢養禽獸等,也有在官府手工業作坊中勞動或從事畜牧、建設和耕種公田的。私奴婢主要也是從事家務勞動,有一部分則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產乃至經商活動。秦代對私奴主殺害奴婢的限制,仍很有限度。秦律規定不受理對主人擅殺、刑、髡臣妾的控告,如仍行控告,控告者反要治罪。漢代不許擅殺奴婢的限制雖較秦代嚴格些,但實際上私殺奴婢仍常見,甚至仍有用奴婢殉葬的。
奴婢一般勞役繁重,生活困苦。但是,由於皇室、貴族、官僚、富豪奢靡享樂的需要,也有相當數量的官奴婢和一部分私奴婢隨著主人過著優裕的生活,被羅曳綺,漿酒霍肉,拱手遨遊,賞賜無度,甚至倚仗主勢,橫行市里,欺凌吏民,直到殺人越貨。
漢代大量奴婢多系從破產農民轉化而來,不事生產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廣大農民的負擔。因此,從保護封建生產關係,避免農民破產的需要出發,漢代統治階級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張。如董仲舒在武帝時曾主張除去對奴婢專殺之威;貢禹在元帝時曾認為官奴婢十餘萬人,戲游無事,靠稅良民供養,歲費五六巨億,應免為庶人;新莽則指責買賣和殺害奴婢是“逆天心,悖人倫”;東漢光武帝下詔說:“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漢政府也有時發布免奴為民和限制蓄奴的詔令。如漢高帝五年(前202)令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漢初規定奴主需為奴婢繳納比平民多一倍的算賦;文帝後四年(前 160)免官奴婢為庶人;武帝建元元年(前140)赦吳楚七國之亂後沒為官奴婢的人;哀帝即位,令官奴婢年五十以上的免為庶人;並曾企圖以法令限制貴族、官僚、富人占有奴婢的數量;新莽時,又曾企圖凍結奴婢買賣和向奴主重征奴婢口錢一人三千六百的辦法來限制奴婢數量;東漢光武帝六次頒布釋放奴婢的詔令;安帝永初四年(110)又令諸沒入為官奴婢者免為庶人,等等。另外,奴婢地位也逐漸有所改善。秦和漢初,奴主對奴婢尚有“謁殺”權;漢武帝以後,擅殺奴婢獲罪者不少。光武帝更進一步下詔規定殺奴婢者不得減罪;敢炙灼奴婢者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民;又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東漢私買奴婢亦為法律所禁。上述措施,有些雖是具文,或未能徹底貫徹,但在限制奴婢數量的增長和使奴婢地位得到緩慢改善方面,多少收到一些效果。
戰國時的奴婢
戰國時期,與上述土地占有關係和封建依附農並存的還有官私奴婢。
戰國時的奴婢的來源有以下幾種:一是俘虜,當時的戰爭已不以掠取俘虜當奴隸為其目的,這從戰爭中大量斬殺敵人而俘虜很少可以看出,然而戰爭有時也有把對方的民眾虜掠為奴的現象。《墨子·天志下》說,大國進攻他國時,攻入國境後割農作物,砍樹木,毀城廓,焚祖廟,掠牲畜,對頑強不順從的民眾就殺,順從的就綁著牽回來,男為"仆、圉、肯靡",女為"舂、酋"。這裡,仆是家內服役管車馬的奴隸,圉是養馬奴隸,胥靡是用繩索牽連著被強迫做築城等土木工程的奴隸③。舂是舂米的奴婢,酋是制酒的奴婢。二是罪犯,這是戰國時奴隸的主要來源,胥靡就是一般罪犯的通稱。《韓非子·六反篇》說:"刑盜,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其意思是說,對偷盜用刑,是針對其罪,不針對其人;如針對偷盜的人,就等於對胥靡這樣一般罪犯用刑。三是官府把罪犯的妻子、子女一起沒收為奴。商鞅變法就規定"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把沒為官奴婢作為一種處罰辦法。四是債務奴婢,《韓非子·六反篇》說農民在"天飢歲荒"和官府盤剝下,有的"嫁妻賣子"。五是奴婢的子女仍為奴婢,如《左傳》僖公17年載:"梁嬴。。將生一男一女。。男為人臣,女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再如戰國時秦國有"奴產子"。
春秋時,任意殺害奴婢還是常見的。《左傳》僖公23年載,重耳至齊,齊桓公以齊女姜氏為其妻,重耳的侍從在桑樹下密謀讓重耳離齊他去,婢女在桑樹上聽見,"以告姜氏,姜氏殺之"。秦穆公死時,有一百多人殉葬。《墨子·節葬下》:"天子殺殉,眾者數百,寡者數十。
將軍大夫殺殉,眾者數十,寡者數人。"一般說來,戰國時用奴隸殉葬比春秋時是大大減少了。春秋末期魏顆和孔子都反對殉葬。不過,到戰國時期殺人殉葬的習俗仍然存在,如在考古發掘中,在三晉和兩周地區就發現了戰國的殉人墓葬。山西侯馬喬村戰國中晚期墓地,十六座墓周③《左傳》昭公二十年。
①《左傳》哀公二十六年。
②《國語·齊語》。
③《左傳》成公十八年。
圍都有殉人溝,溝內殉葬的人少者四人,多者十八人。在河北邯鄲和河南輝縣、汲縣、洛陽都發現有殉人墓,殉葬的有一人至四人,多為服侍或近幸的奴婢。
有的國家有一定數量的官奴婢。秦國的"隸臣妾"主要是秦的官奴婢。"隸臣妾"與稱為"鬼薪"、"白粲"、"司寇"、"城旦"、"舂"的刑徒不同,刑徒有刑期,期滿可獲自由。"隸臣妾"是終身服役的官奴,必待贖取方能恢復自由。從秦律看,隸臣、隸妾可以買賣、賞賜,也可借給人使用,也可作禮品送人。如秦王曾以"文繡千匹,好女百人"送義渠君①。隸臣妾為官府服役,隸臣每月發糧二石,隸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發給。隸臣作農業勞動的,從二月起每月發糧二石半,到九月底停發其中加發的半石①。總之,隸臣妾為官府服役,按勞役種類、年齡、性別發給不同標準口糧;如隸臣妾使用的器物和照管的牲畜丟失,要"以其日月減其衣食"三分之一償還。秦國的官奴隸可以贖身,但條件苛刻,按規定:兩名壯年男子贖替一名隸臣,一名壯年男子贖替一名年老而失去勞動能力或年幼的隸臣,不允許贖替做針線活的隸妾。壯男戍邊5年,可免除母親或姊、妹一人隸妾身分。士兵歸還兩級爵位可免除父母的隸臣妾身分。隸臣從軍,可按"斬首"這種軍功來免除奴隸身分。"大隸臣"因本人和別人的軍功免除隸臣身分後,還要以平民身分從事"工"。隸臣妾從事農、工、築城、畜牧等官府差役。
值得注意的是秦官府的"隸臣妾"有其私有經濟。秦律規定:"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②這裡規定:領取衣服的隸臣、府隸(在官計服役的隸)無妻者要繳錢,冬天每人110錢,夏天每人55錢。這說明其尚有私人錢財。"隸臣有妻,隸更及有外妻責,責衣"③。這裡又規定:有妻的隸臣,其妻是更隸妾及有外妻(身分自由),要收取衣服。這說明隸臣、隸妾是有家室和私有經濟能向政府繳納衣服的勞動者。此外,秦律中還規定,官府不受理主人屠殺隸臣妾的案件。秦律中規定:"主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法律稱“不公室告”“非公室告”即是指非官府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意思。此類案件皆被歸為"家罪",即一般民事糾紛。
戰國時封君、大官僚、大商人及至一般地主、商人私家也有奴婢。
《史記·孟嘗君列傳》孟嘗君對其父田嬰說他們家"富累萬金","仆妾余粱肉而士不厭糟糠",就說明他家有奴婢。戰國末年,秦文信侯呂不韋有家僮萬人,長信侯嫪毐有家僮數千人。《史記·貨殖列傳》載大商人白圭"與用事僮僕共苦樂"。辛垣衍對魯仲連說:"先生獨未見夫仆乎!十人而從一人者,寧力不勝、智不若耶?畏之也。"①奴婢有被用於農業生產的現象,《韓非子·喻老篇》說:"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豐年大禾,臧獲不能惡也。以一人之力,則后稷
①《左傳》哀公七年。
①《左傳》昭公二十五年。
②《左傳》襄公二十七年。
③《左傳》哀公十五、十六年。
①《左傳》宣公十七年。
不足;隨自然,則臧獲有餘。"這裡講到在大豐年,臧獲(奴隸)種田也能豐收,表明臧獲種田是效益最差的。所以,奴隸從事農業生產的剝削方式在當時是發展不起來的。
當時有一部分奴婢專門用於服侍主人、賓客,供娛樂、享樂用。《國語·齊語》載齊襄公"陳妾數百,食必粱肉,衣必文繡。"《呂氏春秋·分職篇》載:"今有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竽,明日不拜樂己者而拜主人,主人使之也。"再如呂不韋把他的美妾送給秦公子異人,平原君為收買賓客殺死自己寵愛的美妾,這類奴婢都是供統治階級享樂用的。另外,有些奴婢則服家庭雜役,如趕車、養馬等等。
春秋戰國時期奴婢的價格很不一致,晉獻公滅虞國時,虞大夫百里奚被俘為奴。晉獻公把女兒嫁給秦穆公時,晉又把百里奚作為陪嫁奴隸送給秦國,半路上百里奚逃亡,又淪落為楚國的奴隸。秦穆公用了5張羊皮把百里奚贖回。這說明當時一名奴隸值5張羊皮。春秋末齊晏嬰到晉國,見齊人越石父為奴,用一匹拉車的馬贖回他。這說明一個奴隸值一匹馬①。戰國時,衛嗣君有個胥靡逃到魏國替魏襄王治病,衛嗣君先用100金要贖回他,魏王不答應。後來用了一個叫左氏的邑才把他換回來②。戰國時還有一種和奴婢很接近的賤民叫"贅婿"。雲楚秦簡中載魏戶律和魏奔命律載,贅婿是不能立戶、受田的受歧視社會地位低下的賤民。《漢書·嚴助傳》載:"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食。"如淳曰:"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婢,名為贅子,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這種解釋說明,"贅婿"和奴婢尚有不同,他處在向奴婢過渡的地位,如果到期贖回來就是平民,到期不能贖回就淪為奴婢。
奴婢制度
中國奴婢制度
中國奴婢制度在秦漢時代已有,犯重罪的人會沒為官奴,在官宮工場與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產農民投入豪強手下產生。在律令制前主人殺奴隸沒罪,之後主人不可再私自處罰。明清之後私奴婢制逐漸廢止,有些轉為長工,到19紀世紀還有苦力制,到1949年完全廢除奴婢制度。
日本奴婢制度
日本奴婢制度在邪馬台國時代已有,律令制下分官奴婢與私奴婢。律令制崩壊後,900年代奴婢制度廃止,但奴婢改成部落民繼續生存至明治4年。
朝鮮奴婢制度
李氏朝鮮時代奴婢是賤民,在李成桂建國後實施奴婢辨正法,分配奴婢給兩班在功臣田上耕作。他們有些可以保留自己財產,女婢也有可能嫁給良民、中人或兩班成為賤妾。因為從母法他們多數與自己同類結婚。朝鮮的奴婢其實較接近農奴,朝鮮在甲午改革後廢除身分制度,在20世紀後正式廢止奴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