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定義
貨幣稅,“實物稅”的對稱。是以納稅手段是實物還是貨幣為標準各稅種進行的一種分類。是指納稅人以貨幣形式繳納的稅收。
作用
貨幣稅由於繳納貨幣,對國家稅收管理和納稅人納稅均方便易行,避免了可能產生的各種弊端,有利於順利組織財政收入;同時,還能充分發揮國家稅收對社會和經濟生活的調節職能和作用。
現狀
在現代社會中,貨幣稅是一種較為先進的稅收形式。目前,世界上各國實行的所有稅種均為貨幣稅。在中國現行稅制中,除牧業稅(無統一立法)外,亦均屬貨幣稅。
歷史發展
中國實行貨幣稅較早,公元前3世紀以後的秦漢時期已初具規模。漢代政府對於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徵收一百二十錢;對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徵收二十錢,稱為“算賦”或“口賦”。
後來歷代政府逐漸對茶、酒、車、船、房屋、交易、牙行、典當、契約等採取貨幣稅的形式課徵。到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時,貨幣稅數額開始超過實物稅。
元代時,江南的田賦已有折征錢鈔的。清朝初期一些省將丁稅併入田糧,實行“地丁合一”,徵收銀兩,於是貨幣稅又進一步擴大。
中華民國時期除曾對田賦徵收實物外,其他各稅均為貨幣稅。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除農業稅和牧業稅曾徵收糧食和畜產品外,其他各稅均為貨幣稅,1985年農業稅改為“實物抵交,貨幣結算”,亦為貨幣稅。
現實意義
現今各國的稅收基本上是貨幣稅。稅收從徵收實物逐步轉變為徵收貨幣,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當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髮展到一定程度時,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會越出商品流通領域,賦稅、地租等就由原來的實物交納轉化為貨幣支付。生產者在交納貨幣稅時,只是貨幣單方面的轉移,不發生商品和貨幣換位的情況,不表現商品的任何形態變化。因此納稅人要用貨幣交稅,就須出賣自己的產品變為貨幣。這隻有在商品交換髮展的情況下才能辦到。實行貨幣稅有利於國家財政統一結算,方便納稅人的繳納,有利於避免實物途中運輸損耗和運輸不便,減少徵收費用,還能在更廣泛的範圍內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
實物稅和貨幣稅
實物稅和貨幣稅,是以納稅實體是實物還是貨幣為標準,而對各稅種所進行的一種分類。凡是以實物形式繳納的稅種,都屬於實物稅;凡是以貨幣形式繳納的稅種,都屬於貨幣稅。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社會再生產過程包括生產、分配和消費等環節,交換隻是偶有發生。因此,那時作為連線生產與消費的中間環節的分配,還只能是實物形態的使用價值的分配,從而用於繳納稅收的也只能是實物。我國封建王朝的稅收,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就是規定以谷、絹、麻等實物來繳納的。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使用價值的分配和價值的分配逐漸分裂為兩個獨立的過程,於是,貨幣稅也相應出現了。在我國,貨幣起初還只是限於用來繳納各種次要的雜稅,正稅仍舊採用實物稅。自從明朝開始實行正稅折銀徵收以後,我國貨幣稅的基礎才正式奠定了下來。近代世界各國,都已普遍實行了貨幣稅,只是在戰爭時期或者在主要糧食商品尚不夠充裕的特殊條件下,才對少數稅種規定用實物形式繳納。如我國的農業稅曾經長期實行實物徵收。實物稅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它沒有貨幣稅所具備的有利於財政統一結算、方便民眾繳納和避免運途損耗等優點。所以,在商品貨幣經濟充分發展的今天,貨幣稅代替實物稅,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
國際貨幣稅
從貨幣稅和國際貨幣稅說起貨幣稅也稱為鑄幣稅,是貨幣發行者憑藉其發行特權所獲得的貨幣面值與發行成本之間的差額,是源於貨幣創造而獲取的財政收入。當貨幣流通超越國界後,就產生了國際貨幣稅———國際貨幣稅是一國因其發行貨幣為它國所持有而得到的淨收益。持有外國貨幣做儲備,就等於向外國政府交納一種“貨幣稅”或“鑄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