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
漢代每年八月進行戶口調查﹐稱作“案比”﹐即於此時徵收算賦﹐因此稱“八月算人”。算賦是漢政府財政收入中的一個主要項目﹐歸大農經管﹐“為治庫兵(兵器)車馬”﹐仍是軍賦性質。元帝時貢禹上書主張把算賦起納年歲從十五推遲到二十歲﹐但未被採納。算賦一律用貨幣繳納﹐除昭帝時因谷價過賤傷農﹐有兩次特詔暫用菽粟代錢外﹐幾乎沒有例外。
算賦數額偶然有因特殊情況而減輕的﹐如文帝時曾減到四十錢﹐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暫減民算三十錢(收九十錢)﹐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暫減四十錢(收八十錢)。
算賦也有因各種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經郡縣特詔免算﹔宣帝地節三年(前67)令流民欲還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時(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兩人算賦以示敬老;東漢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產子之家三年算賦﹐懷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賦﹐以獎勵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詔與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無父兄的﹐復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無田而應募徙往他處的貧民三年算賦﹔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壽元年 (155)暫免戰亂地區算賦﹔安帝元初元年 (114)免受災的三輔地區三年口算等。另方面﹐算賦也有偶然增加的﹐靈帝時南宮著火﹐即曾令斂天下口四十錢供修治宮室。
數額
算賦數額一般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幾種特殊情況。秦時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法令。惠帝六年(前189)為鼓勵戶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賦五倍於常人。又﹐《漢書.惠帝紀》六年注引《漢律》﹐賈人與奴婢倍算﹐即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與奴婢的算賦比常人加一倍。新莽時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錢三千六百﹐即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敗亡。
因素
算錢﹐還有口賦﹑更賦的徵收貨幣﹐使農民不得不出售相當多的農產品來換錢交賦﹐從而加強了同市場的聯繫。漢代商品經濟之所以比較活躍﹐賦稅的貨幣化也是其中的一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