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業稅

牧業稅

中國對牧區、半牧半農區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畜牧業收入或擁有的牧畜頭數所徵收的一種稅。

牧業稅牧業稅徵收對象
中國在牧業區和半農半牧區,對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是國家從牧業生產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形成國家同畜牧業生產單位、牧民之間的收入分配關係。中國的牧區,大多在邊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因此,牧業稅既是一個財政經濟問題,又是一個民族政策問題。

簡介

中國對牧區、半牧半農區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畜牧業收入或擁有的牧畜頭數所徵收的一種稅。徵稅辦法由各有關省、市、區根據牧業輕於農業、合理負擔、因地制宜等政策精神,具體制定。課稅對象主要是馬、牛(包括犏牛、氂牛)、駱駝綿羊山羊等5種牧畜。在牧業合作化以前,一般實行有免徵額的累進稅制和有起征點的比例稅制;牧業合作化以後,一般實行比例稅制。牧業稅以徵收實物為主,少數地區徵收貨幣。對兼營農牧業的,按主業徵稅。凡牧業收入比重大的,徵收牧業稅;凡農業收入比重大或農牧業收入差不多的,徵收農業稅。牧業稅也有減稅和免稅的規定。

牧業稅是國家對牧業區、半農半牧業區牧養牲畜,從事畜牧生產,有畜牧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畜牧業是農業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部門。由於中國徵收牧業稅的地區大多為少數民族聚居的邊遠地區,地域遼闊,各地牧業生產發展水平不同,加上地勢氣候草原等自然條件和風俗習慣等的差異,因此對畜牧業徵稅較之對農業徵稅有較大的靈活性,中央對牧業稅只作政策性指導,沒有制定具體的徵稅辦法。具體的徵稅辦法是由有關的省、自治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徵稅原則

牧業稅牧業稅類屬
1.有利於民族團結。中國的牧區和半農半牧區,主要是在內蒙古新疆西藏寧夏四個自治區和青海甘肅四川三省的民族自治州內。牧業稅的制度和辦法,徵收與減免,都要遵守民族團結的原則。

2.有利於牧業生產的發展。畜牧業的基本生產資料是活的牧畜,它受氣候、草等自然條件的制約極大,容易遭受自然災害的襲擊。各地對未成年的幼畜免稅,對遭受自然災害的納稅人給予較多的減免照顧等,都是旨在恢復生產和發展經濟。

國家對牧區一向執行輕稅政策,以利於發展牧區經濟,改善牧民生活。稅率一般只有2~3%,有的執行增產不增稅的穩定負擔政策,有的還在某些年度內全部免徵牧業稅。④合理負擔。實行牧畜和收入多的多負擔,牧畜和收入少的少負擔,使納稅人的負擔公平合理。⑤因地制宜。各牧區民族不同,生產和生活方式各異,牧業稅徵收辦法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自治區或有關省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因地制宜的原則,依照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⑥對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作為家庭副業經營的畜牧業生產收入,不徵收牧業稅。有的地方明確規定,在半農半牧區,以農業生產為主的納稅人,只征農業稅不征牧業稅,以牧業生產為主的納稅人,只征牧業稅,不征農業稅。習慣上叫“征一不征二”。 一般為牧養的馬、牛、駱駝、綿羊、山羊。寧夏回族自治區只對牧養的綿羊山羊徵稅,其他牧畜不徵稅。

計稅標準

1.按納稅人的畜牧業總收入(不扣除成本費用)計征。總收入包括出售徵稅牧畜和皮、毛、肉、奶等畜產品收入,以及自用和分配給牧民的牧畜和畜產品的價值。

2.按牧畜頭數計稅。一般按當年6月末實有牧畜頭數減去免稅頭數(如未成年的幼畜等),作為牧業稅的計稅依據。對不同種類的牧畜,有的分別確定稅率計征,有的統一折合成綿羊計征。在一個省、自治區內用一個計稅標準。如1990年甘肅、四川以畜牧業總收入為計稅標準;內蒙古以牧畜頭數作為計稅標準;新疆則規定對能計算牧業總收入的納稅人,以上年畜牧業總收入作為本年的計稅標準,對難以計算牧業總收入的納稅人,以當年6月末的實有牧畜頭數作為計稅標準。

稅率

牧業稅牧業稅增長圖
1990年時有兩種稅率:1.比例稅率。大體有三種做法:一是純比例稅率,按應稅牲畜頭數及其金額依率計征,二是有起征點的比例稅率,規定一個起征點,對超過起征點的,按金額依率計征;三是有免徵額的比例稅率,規定一個免徵額,對扣除免徵額的部分依率計征。2.定額稅率,按牲畜種類規定固定的徵收額,如寧夏規定,每隻綿羊每年徵稅0.4元,每隻山羊每年徵稅0.2元等。3.地區性減免。依各地區不同的自然情況和本身經濟發展的情況給予不定期的減免,如西藏1959~1962年和 1980~1984 年兩度全部免徵牧業稅;內蒙古1980~1984年免徵牧業稅;陝西省1980年起免徵牧業稅4年;新疆1980年起減征牧業稅44%;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1980年起四年減稅一半等。4.災歉減免。根據受災程度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減免。如內蒙古規定:因災死亡牧畜5~10%的,減稅40%;因災死亡牧畜11~20%的,減稅70%;因災死亡牧畜21%以上的,全部免徵。③貧窮減免,也稱“社會減免”,即對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納稅人給予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牧業稅原來多是根據國需民有的原則徵收實物,如內蒙古、新疆曾以徵收活畜為主,西藏和青海曾以徵收羊毛為主,四川曾以徵收酥油為主,甘肅和陝西兩省的牧業稅一向徵收貨幣。80年代以來,各自治區和省的牧業稅逐步改徵貨幣。

牧業稅法

牧業稅牧業稅納稅人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結合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省行政區域內飼養牛、馬、駱駝、驢、綿羊、山羊的單位和個人為牧業稅納稅義務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牧業稅。本條所稱單位,是指所有從事畜牧業生產、養殖,有牧業收入的國有牧場、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本條所稱個人,是指所有從事畜牧業生產、養殖,有牧業收入的承包經營戶聯營戶個體專業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牧業稅按應稅牲畜上年末的實際存欄數從量定額徵收。

第四條 牧業稅附加統一按牧業稅正稅的20%徵收。對國有牧場以及有畜牧業收入的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學校團體寺廟等單位,不徵收牧業稅附加。

第五條 對農牧區烈士家屬殘廢軍人五保戶以及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牧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六條 牧業稅的減免程式:個人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村委會簽注意見,鄉鎮徵收機關審核,報縣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單位減免稅,由納稅單位提出申請,經徵收機關審核,報上級徵收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牧業稅每年徵收一次。具體徵收時間由縣(市、區)徵收機關確定。

第八條 牧業稅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牧業稅一律徵收貨幣

第九條 牧業稅徵收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徵收管理

牧業稅牧業稅文獻
納稅人包括:

(一)從事和兼營牧業生產的農牧戶;

(二)從事和兼營畜牧業生產的國有農牧場(含勞改系統農牧場種畜場奶牛場);

(三)有牧業收入的企業、事業位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寺廟等其他單位和個人。

下例牲畜徵收牧業稅:

(一)大畜類:駱駝、馬、騾、驢、牛;

(二)小畜類:綿羊、山羊。

牧業稅每年徵收一次,具體時間由縣人民政府確定。計稅牲畜頭數以核定的上年未應稅牲畜實際存欄數為準。計徵稅金額如下:

(一)大畜類:駱駝、馬、騾、驢每頭(峰、匹)按4元計征;牛每頭按3元計征;

(二)小畜類:綿羊、山羊每隻按1元計征。

納稅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致使牲畜損失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縣人民政府徵收機關核實後,可酌情減征或免徵牧業稅。牧業稅減免情況,由各級徵收機關逐級審查、匯總,報省財政廳備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收機關可從牧業稅實徵稅額中提取10%的徵收經費,用於牧業稅徵收管理工作。 納稅人接到縣級人民政府徵收機關的納稅通知書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稅款。不按期交納稅款的,徵收機關除責令限期交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納稅人必須按本辦法交納牧業稅款,如有偷稅漏稅抗稅行為者,徵收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徵收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如有違法、失職或徇私舞弊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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