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漢代政府向十四歲及其以下的兒童徵收的人頭稅。亦稱口錢﹑口賦錢。漢初是人二十錢﹐起征年齡是七歲﹐武帝時提前至三歲起征。元帝同意貢禹的主張﹐把起納年齡再推遲到七歲。武帝時為彌補抗匈奴戰爭的軍費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齡提前的同時﹐又在原口賦的二十錢外附加了三錢﹐以供軍馬糧芻的用費﹐故稱作“馬口錢”﹐以後遂成定製。漢代的算賦是政府的稅收﹐歸大司農﹔口賦是帝室的稅收﹐歸少府﹔據《漢儀注》﹐馬口錢是“以補車騎馬”﹐系特殊軍用的附加稅﹐不屬少府﹐而屬大農﹐以供軍用(軍用車馬及兵器費用均由大農開支)。口賦和馬口錢﹐在昭帝﹑宣帝以後以及東漢安帝﹑順帝時﹐也偶然酌減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見的措施。東漢末年政治混亂﹐口賦甚至嬰兒一歲即令起納。《零陵先賢傳》說“漢末產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這是人民口賦負擔最重的記載。漢代的口賦又叫口錢,徵收對象是七歲至十四歲的少年兒童。漢代規定,凡適齡的少年兒童,不論男女,每人每年要交納口賦錢二十,充作皇室收入。漢武帝時,隨著軍費開支的增加,為了彌補國家財政的不足,加重口賦的徵收,納稅年齡提前到三歲即要負擔口賦,征課額也增為二十三錢,增加的三錢作為車馬兵器之用,即作為軍費開支。由於口賦的加重,人民難以負擔,致使有些民戶生子輒殺,製造了很多慘劇。但這種嚴重的社會現象,卻未引起統治者的重視,一直維持到漢元帝元年(公元前48年),由於貢禹的建議,才又恢復到七歲起征。但口錢數額並未減少,每人每年仍征二十三錢。
對少數民族地區,也要徵收口賦。如東漢時,對武陵蠻夷地區的兒童,每口收布二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