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農業稅制的概念和由來
農業稅是指國家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它是國家參與農業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農業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農業稅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狹義上的農業稅僅指農業稅,它是國家對從事土地耕種的糧食作物、薯類作物以及經濟作物的農戶和單位所徵收的一種收益稅。農業稅法是指調整國家與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因農業稅的徵收和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農業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我國第一個奴隸制社會夏代的“貢”,就是農業稅的雛形。春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開始對土地特產徵收實物稅,成為我國農業稅成熟的標誌。以後歷代統治階級均對土地產物徵稅。如:田賦、攤丁入畝、地丁銀、土地稅等。到了解放戰爭時期,根據地和解放區農業稅稱為“土地稅”、“公糧”。建國以後才開始統一稱為農業稅。
二、 新中國農業稅制度的誕生和改革
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9月,實施了《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牧區省份也陸續制定了牧業稅徵收辦法。在1953年全國稅制變革時,結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修訂實行了《西北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8年6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農業稅收法律制度。該《條例》對納稅人、徵稅範圍、農業收入的計算、稅率、優惠減免及徵收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並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農業稅實施辦法。該《條例》在全國範圍內的實施,廢除了原新老區的稅收條例,實行了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制度。從這個時候起,至今40多年間,一直是這部農業稅法在起著對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和單位實行農業稅的徵收的法律作用。《條例》貫徹了黨和國家對農業和農民在稅收政策上的統籌兼顧區別對待、穩定與合理負擔和從輕的農業稅政策以及獎勵增產的政策。在當年實施這個《條例》的同時,國務院還頒布了《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稅平均稅率的規定》。當年《條例》規定的農業稅稅率分為兩種,一種是全國實行統一的比例稅率,即按農業的常年產量平均徵收的稅率為15.5%,再一種是根據不同地方的經濟情況,實行納稅人的適用稅率,以及地方附加稅率,所有這些加在一起,最後稅率不得超過常年產量的25%。到1961年我國國民經濟出現嚴重困難時,大幅度的降低農業稅為10.6%-11%左右,減輕了農民負擔。1973年稅制變革時,我國的農業稅基本上保持相對穩定。1983年11月國務院又制定頒發了《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對有關農林特產稅的徵收問題做了一個統一的規定。1985年11月,國務院批轉了財政部《關於農業稅改為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折征代金問題的請求》並發出通知予以執行,從此農業稅改為折征代金,並由鄉政府組織徵收,此舉是農業稅由實物稅向貨幣稅的過渡。從1994年起全國實施新稅制改革,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同時廢止了1983年實行的《關於對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若干規定》,這樣就使得農業特產稅逐漸從農業稅中分離出來,所謂農業特產稅,主要是國家對從事園藝作物收入(包括水果、菜、桑、花卉、苗木、藥材)、林木收入、水產收入以及其他相關農林特產收入的農民徵收的一種農業稅。稅率為5%-10%。2003年3月27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要求各地區應結合實際,逐步縮小農業特產稅徵收範圍,降低稅率,為2003-2004年取消這一稅種創造條件,每年全國農戶可以減少五十億元的農業特種稅收負擔。到近幾年,我國農業稅稅率實際負擔已降為6%-8%。2004年3月15日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從今年起,要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平均每年要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五年內取消農業稅。”北京市人民政府也提出從今年開始,北京市將免徵農業稅及其附加,實現農業生產環節的“零稅賦”。這項政策充分體現了新一屆政府對農民的關愛和解決三農問題的決心。三、 取消農業稅制的重大意義
第一,取消農業稅後,對整個國家財政收入的繼續增長影響不大,是國家財力強大的表現。從2003年統計的數字來看,我國徵收的農業稅總額為338億元人民幣,而同期財政收入超過20000億元人民幣,農業稅收入在整個國家的財政收入中比例不大,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份額很小,取消它,不會影響到我國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有必要調整政策,讓農民休養生息,得到應得的實惠。每年農民可以得到三百億元農業稅的“返還”,每戶農民每年可以多得五、六百元的收入。近年來西方國家吵吵嚷嚷減稅免稅,但實際上是內部矛盾重重。而我國取消農業稅反映了我國財力的強大和穩固,反映了我國政府是愛民、親民、為民的政府,是以人為本的政府。第二,取消農業稅,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地方政府和社會亂收稅、亂收費的情況,促進地方政權的廉潔和鞏固。農村很多地方政府不是根據國家規定的農業稅標準徵收。有的地方按人口徵收,有的地方則按土地的多少徵收。還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擴大稅源,隨意擴大稅種徵收範圍,提高稅率,或者借征收農業稅“搭車”收費,嚴重侵害了農民利益。而取消農業稅可促進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
第三,取消農業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輕農民的負擔,讓農民輕裝大踏步的走向農業現代化。農業稅是農民繳納的主要稅,農民的負擔很大一部分就來自農業稅。因為它沒有設定起征點和免徵額,沒有任何抵扣項目,致使一些扶貧對象也要負擔農業稅。同時,農業稅是按照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因此,無論產量成本多少,都按標準徵收,這就加大了種糧農民的負擔,也影響了種糧農民的積極性。而取消農業稅無疑是對種地為生的農民在經濟上的解放。
第四,取消農業稅,可以縮小城鄉差別,逐步實現城鄉統一。農民繳納的農業稅高於一般城鎮居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北京居民月收入不足800元人民幣的,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年總計可以收入9600元人民幣而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農民年收入不足9600元的,卻要無條件地繳納農業稅,這在客觀上形成農民與非農民在稅賦上面嚴重不公平。取消農業稅,間接地增加了農民收入,消除城鄉差別。
第五,取消農業稅,有利於降低農業成本,提高中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中國人多地少,農產品生產成本上升的壓力本來就大,農業稅無形中又加大了這種壓力。取消農業稅後,農產品的成本下降,國際的競爭力就加強了。農產品的出口也帶動外貿的發展,同時,農民的收入增加了,也刺激國內經濟的發展。因為農民收入的一部分用於消費,拉動了國家經濟。
總之,取消農業稅,一方面是給農民曾經以交公糧的形式在民主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所作的巨大貢獻的一種“補償”;另一方面又是對農民在全面建設小康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的歷史條件下的一種“讓度”。這種“補償”和“讓度”具有重大的政治、經濟和歷史意義。
取消農業稅是一個重大的政策轉變,為落實這一重大政策,需要作好思想政策和組織工作,防止這邊免稅,那邊增費的情況發生。同時財政部門要對縣、鄉一級財政經費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