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IB是英文IntroducingBroker的縮寫,指股指期貨介紹經紀商。簡稱介紹經紀人。
作為股指期貨介紹經紀商的證券公司,可以將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並為投資者提供期貨知識的培訓、向投資者出示風險說明書,協助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契約,為投資者開展期貨交易提供設施方面的便利,協助期貨公司向投資者傳送追加保證金通知書等,但IB不得接受投資者的保證金,不得變相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投資者仍然需要通過期貨公司來進行股指期貨的投資。
目前,我國能夠從事IB業務的規定是《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通過券商的中間介紹業務,投資者將可以更加方便地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並享受周到的服務,IB也可以充分發揮資源優勢並取得穩定收入,期貨公司則可以實現低成本擴張。
基本信息
介紹經紀人類似於我國的期貨居間人,可以是機構或個人,一般以機構居多。它是指證券公司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幫助期貨公司招攬客戶、協助期貨公司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公司執行的一種業務模式。作為回報,期貨公司將和證券公司分享客戶的交易佣金。由於其不接受客戶資金,業務受到限制,一般IB實力弱小,而期貨公司的實力一般比較強。介紹經紀人的業務範圍一般是招徠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交易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在美國,IB的相關關係人主要有客戶、期貨經紀公司(FCM)、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全國期貨業協會(NFA)。介紹經紀人招徠的客戶應當直接同期貨公司簽署期貨交易契約,這和其他客戶相同,但是介紹經紀人同客戶還要簽署介紹經紀協定書以及風險揭示書(有時候風險揭示書可以作為介紹經紀協定書的附屬檔案,而不用單獨簽署)。如果客戶明確表示不願意同介紹經紀商簽署協定書,並且不需要介紹經紀商的服務,該介紹經紀商不能得到該客戶的返傭。
在美國介紹經紀商主要受到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期貨業協會的監管。介紹經紀商必須在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註冊,並成為期貨業協會的會員。註冊的程式主要通過期貨業協會完成,除非屬於下列情況之一,否則介紹經紀人必須向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申請註冊登記:
1、已經作為經紀業務聯繫人註冊,並且業務範圍也僅僅限於經紀業務聯繫人。
2、已經作為期貨經紀公司註冊。
3、已經作為商品期貨操作商註冊,並且只進行商品基金業務。
4、已經作為商品交易顧問註冊,並被授權獨立管理賬戶,或者不是每筆交易都收取佣金。
從事業務
介紹經紀人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中間服務業務:
1、招攬投資者從事股指期貨交易;
2、協助辦理有關開戶手續;
3、為投資者下單交易提供便利;
4、協助期貨公司向投資者傳送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和結算單;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作為股指期貨介紹商,證券公司不得辦理期貨保證金業務,不承擔期貨交易的代理、結算和風險控制等職責。也就是說作為股指期貨IB的證券公司是將自己的客戶介紹給期貨公司,成為期貨公司的客戶,並從中收取介紹佣金,但不能接觸客戶的資金,也不對投資者的股指期貨交易進行結算。
具體形式
IB一般有兩種形式:
1、擔保的介紹經紀人(guaranteedintroducingbroker,簡稱GIB)
一個IB若與某家期貨經紀公司簽訂保證書,期貨經紀公司同意為IB在商品交易法案下的義務做保證,那么IB就成為該期貨公司的擔保的介紹經紀人,在美國大約70%的介紹經紀人是GIB,有擔保的介紹經紀商只能為一個期貨公司介紹客戶。
2、非擔保的介紹經紀人
非擔保的介紹經紀人,也稱獨立的介紹經紀人(individualintroducingbroker,簡稱IIB),在美國大約30%的介紹經紀人是IIB,獨立的介紹經紀商可以為數個期貨公司介紹客戶。
顯現特點
1、不具有交易所的會員資格。
介紹經紀人2、必須與期貨經紀公司建立特定聯繫,由期貨經紀公司替其處理客戶指令,而期貨經紀公司也有責任將處理情況匯報介紹經紀人。
3、如果介紹經紀人願意,他可以直接將客戶轉讓給期貨經紀公司,並向期貨經紀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紹費。
4、介紹經紀人不能夠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只能向期貨經紀公司收費。
5、不接受客戶交易資金
契約介紹
IB同期貨公司需要簽署介紹經紀協定,就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具體的規定。對於獨立的介紹經紀商,其與期貨公司的權利義務都體現在雙方合作的契約中,一般主要包括:
1、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佣金分配及其他費用承擔的規定。
3、介紹經紀商業務範圍及其他執行程式。
4、雙方為客戶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的範圍。
5、交易糾紛的處理。
6、契約的生效,條款的變更,契約的解除和終止等等。
介紹經紀人而有保證的介紹經紀商同期貨公司還要簽訂擔保協定,擔保協定的內容和格式都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定的,不能夠作任何更改,擔保協定確定了在該協定有效期間發生的有擔保的介紹經紀商的債務均由期貨公司承擔保證的責任。
具體而言雙方要在資金、服務、利益分配方面有如下約定:
1、資金方面
客戶資金要存於期貨經紀公司賬戶,介紹經紀商不得以本公司名義接受資金,更不能作為客戶資金的託管者,不能以其他任何手段持有客戶資金,客戶出金由期貨經紀公司存於客戶賬戶。資金存入期貨經紀公司賬戶後,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客戶資金同其自有資金分開,客戶的賬戶要反映其每天的交易淨值,當客戶賬戶出現虧損,需要追加保證金時,介紹經紀商有義務協助期貨經紀公司追加資金。
2、客戶交易方面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為介紹經紀商提供與交易、市場推廣相關的必要的軟硬體設施,必要時對IB員工進行培訓,並且對IB介紹的客戶負有審核義務。客戶開戶之後,IB可以接受客戶指令並且單獨紀錄,介紹經紀商在尋求或者接受客戶訂單時候必須遵循如下規定:
1)讓客戶充分了解期貨風險。
2)必須告訴客戶,他的所有的期貨交易活動是由期貨經紀公司完成。
3)必須與持有客戶資金的期貨經紀公司一起對經手的交易單獨記錄。
4)收到客戶訂單時,必須立即在訂單上印下時間,並做成書面記錄。
由於現在網際網路的普及,客戶一般都通過網上下單,不用通過IB下單。因此介紹經紀商主要從事客戶開發,風險管理和交易顧問的角色,協助期貨經紀公司每月對客戶進行結算通知,客戶確認結算單之後匯總給期貨經紀公司。
3、研發服務方面
相關信息服務平台和研究工作可以由期貨公司提供,也可以由介紹經紀商自行對客戶提供信息和研發這塊服務,誰提供服務影響佣金分配的比例。不過如果IB自行提供研發和信息服務的話,他的相關服務內容及市場推廣材料應當取得期貨公司的認可,並且不得誤導客戶,不得有意使客戶認為IB(或IB的員工)是期貨經紀公司的雇員,應當讓客戶明白介紹經紀商同期貨經紀公司除了介紹經紀契約關係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聯繫。
4、佣金收入方面
介紹經紀商是不對其服務的客戶收取任何費用的,所以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對IB提供的服務進行補償,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支付的比例、支付方式以及時間在契約中都有明確的約定,一般是在月初頭幾天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
佣金比率的確定通常由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IB介紹的客戶的交易量。這個比率根據客戶交易量的大小分為不同的檔次,通常交易量越大給IB的佣金比率越高。
2)客戶交易的市場和品種不同佣金不同。
3)客戶資金數額大小,他們是以現金、國庫券還是其他可接受的存單入金。
4)IB對FCM的服從性大小。
5)使用平台下單,不同的平台費用不同,所以IB取得的佣金也不同。
6)期貨公司提供其他的服務的話,如提供銷售支持,提供相應的宣傳材料,提供專業的研發報告,這些費用都要提高,所以介紹經紀商得到的佣金也較少。
註冊步驟
IB註冊所要求的檔案如下:
介紹經紀人
1、填寫7—R和8—R的表格。如果申請的是獨立的IB,需要填寫1—FR—IB(A部分)的表格,並且淨資本要滿足如下三項中的最大數額:
1)3萬美元。
2)所參加的期貨行業協會所要求的最低額度。
3)如果是證券經紀人,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要求的最低金額。
2、還需要開立其資產來源的證明以及資產使用目的的說明,並且在說明中保證以後資產將繼續用於該目的。
1—FR—IB(B部分)的表格
如果申請的是有擔保的IB,需要填寫1—FR—IB(B部分)的表格,並且沒有淨資本的要求。註冊費用為200美元。如果在SEC註冊的股票經紀人將其期貨業務限制於股票期貨產品,他們只能夠成為有業務限制的介紹經紀商,只能從事股票期貨產品的業務。註冊成功後,還要向NFA繳納年費,NFA的年費是750美元一年。
期貨期權市場是受到高度監管的市場,在申請介紹經紀商成功之後,還要保持更新會員註冊信息,接受期貨公司和期貨業協會的審查。獨立的介紹經紀商不僅淨資本要達到監管者的要求,還應當向CFTC和NFA遞交如下的報告:年度和半年度的財務報表、次級貸款協定,淨資本數量等,其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本計算表、股東權益變化等,年度財務報表需要經過審計,半年度的財務報表可以不用經過審計。
當發生淨資本不足時,獨立的介紹經紀商還要及時通知CFTC和NFA;當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中簽署認為有實質性不當之處的意見以及淨資本下降到警戒線以下時應當立即通知CFTC。而有擔保的介紹經紀人不需要任何資本,也不用向CFTC和NFA提交財務報表,不過他只能夠同簽訂保證書的期貨經紀公司發生業務關係,在擔保協定有效期間有保證的介紹經紀商的業務活動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保證的責任。
台灣期貨IB模式
業務輔助人
IB在台灣稱之為業務輔助人,依法規定只有證券商才能申請成為IB。
目前作為IB的券商分為兩類。一種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大型證券商旗下的全資期貨子公司,證券商作為自己同集團期貨商的IB。另一種則是中小型證券商,因本身缺乏資金或人力,則找尋一家信譽較佳實力較強的期貨公司合作,作為該期貨公司的IB。一個IB只能代理一家期貨公司,而期貨公司則能擁有多家IB。
台灣之所以會形成如此狀況,是有歷史因素造成的。因為當初在台灣期交所尚未成立,還在交易國外期貨階段時,大部分的期貨公司就是大型證券商或銀行所開設的。在台灣期貨交易所成立,並開始交易本土指數期貨後,自然成為集團內證券公司的上手公司。同時因為風險區隔,以及專業的因素,大部分的券商也比較願意以IB的型態從事期貨業務。
業務範圍
台灣IB可以從事的業務範圍,在法令上規定為下列三項:
1、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2、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3、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上述三項規定為正面表列,也就是除了這三項規定的業務外,不能從事其他的期貨相關業務。
實際的操作方式
是A證券商決定從事IB業務後,會先與一家期貨公司簽訂契約,契約中會註明期貨商應提供給IB的軟硬體設備、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事故發生時雙方應負擔的比率以及雙方利潤分享的比率。而上述的條件都是互相關聯的,也就是利潤的分配,是視雙方的權利義務而定的。
A券商的業務員招攬客戶從事交易期貨,必須先由公司內擁有期貨執照的業務員為客戶做風險及契約的詳細解說,然後訂定一份三方契約(期貨商、IB、客戶)。
客戶先要存入足額保證金至期貨商的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才可以開始交易。客戶下單時可以下給A券商的業務員,由網路在線上方式透過期貨商主機將交易指令下至交易所撮合,或直接將交易指令輸入由期貨商提供的網路交易系統內。
IB客戶的出入金、風險控管、保證金的追繳與保證金不足時的斷頭都由期貨商負責。IB則有義務協助期貨商處理。以上就是IB作業的相關規定與整個流程。
這其中問題最大的就是在追繳保證金的部分。因為一家期貨公司下面可能有一百個IB營業據點,如果每家IB有十位客戶同時出現追繳,由於台灣規定IB並無資格直接通知客戶,因此期貨商必須同時處理一千位客戶。又同時風險事件並非經常,但隨時有可能發生,期貨商勢必要維持一批閒置人力,隨時準備應付追繳。
依國內目前狀況,券商為保障本身權益,極有可能不會讓客戶在開期貨賬戶時留下真實電話,如此徒然造成期貨商追繳時的障礙,並損及客戶權益。因此建議國內在實施IB制度時,能夠考慮開放期貨商通知IB再由IB直接對客戶追繳。
美國期貨公司IB模式
介紹經紀人的形式
IB一般有兩種形式:
1、擔保的介紹經紀人(guaranteedintroducingbroker,簡稱GIB)
一個IB若與某家期貨經紀公司簽訂保證書,期貨經紀公司同意為IB在商品交易法案下的義務做保證,那么IB就成為該期貨公司的擔保的介紹經紀人,在美國大約70%的介紹經紀人是GIB,有擔保的介紹經紀商只能為一個期貨公司介紹客戶。
2、非擔保的介紹經紀人
非擔保的介紹經紀人,也稱獨立的介紹經紀人(individualintroducingbroker,簡稱IIB),在美國大約30%的介紹經紀人是IIB,獨立的介紹經紀商可以為數個期貨公司介紹客戶。
介紹經紀人的特點
1、不具有交易所的會員資格。
2、必須與期貨經紀公司建立特定聯繫,由期貨經紀公司替其處理客戶指令,而期貨經紀公司也有責任將處理情況匯報介紹經紀人。
3、如果介紹經紀人願意,他可以直接將客戶轉讓給期貨經紀公司,並向期貨經紀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紹費。
4、介紹經紀人不能夠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只能向期貨經紀公司收費。
5、不接受客戶交易資金。
介紹經紀人的契約
IB同期貨公司需要簽署介紹經紀協定,就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具體的規定。對於獨立的介紹經紀商,其與期貨公司的權利義務都體現在雙方合作的契約中,一般主要包括:
1、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佣金分配及其他費用承擔的規定。
3、介紹經紀商業務範圍及其他執行程式。
4、雙方為客戶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的範圍。
5、交易糾紛的處理。
6、契約的生效,條款的變更,契約的解除和終止等等。
而有保證的介紹經紀商同期貨公司還要簽訂擔保協定,擔保協定的內容和格式都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定的,不能夠作任何更改,擔保協定確定了在該協定有效期間發生的有擔保的介紹經紀商的債務均由期貨公司承擔保證的責任。
具體而言雙方要在資金、服務、利益分配方面有如下約定:
1、資金方面
客戶資金要存於期貨經紀公司賬戶,介紹經紀商不得以本公司名義接受資金,更不能作為客戶資金的託管者,不能以其他任何手段持有客戶資金,客戶出金由期貨經紀公司存於客戶賬戶。資金存入期貨經紀公司賬戶後,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客戶資金同其自有資金分開,客戶的賬戶要反映其每天的交易淨值,當客戶賬戶出現虧損,需要追加保證金時,介紹經紀商有義務協助期貨經紀公司追加資金。
2、客戶交易方面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為介紹經紀商提供與交易、市場推廣相關的必要的軟硬體設施,必要時對IB員工進行培訓,並且對IB介紹的客戶負有審核義務。客戶開戶之後,IB可以接受客戶指令並且單獨紀錄,介紹經紀商在尋求或者接受客戶訂單時候必須遵循如下規定:
1)讓客戶充分了解期貨風險。
2)必須告訴客戶,他的所有的期貨交易活動是由期貨經紀公司完成。
3)必須與持有客戶資金的期貨經紀公司一起對經手的交易單獨記錄。
4)收到客戶訂單時,必須立即在訂單上印下時間,並做成書面記錄。
由於現在網際網路的普及,客戶一般都通過網上下單,不用通過IB下單。因此介紹經紀商主要從事客戶開發,風險管理和交易顧問的角色,協助期貨經紀公司每月對客戶進行結算通知,客戶確認結算單之後匯總給期貨經紀公司。
3、研發服務方面
相關信息服務平台和研究工作可以由期貨公司提供,也可以由介紹經紀商自行對客戶提供信息和研發這塊服務,誰提供服務影響佣金分配的比例。不過如果IB自行提供研發和信息服務的話,他的相關服務內容及市場推廣材料應當取得期貨公司的認可,並且不得誤導客戶,不得有意使客戶認為IB(或IB的員工)是期貨經紀公司的雇員,應當讓客戶明白介紹經紀商同期貨經紀公司除了介紹經紀契約關係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聯繫。
4、佣金收入方面
介紹經紀商是不對其服務的客戶收取任何費用的,所以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對IB提供的服務進行補償,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佣金支付的比例、支付方式以及時間在契約中都有明確的約定,一般是在月初頭幾天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
佣金比率的確定通常由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IB介紹的客戶的交易量。這個比率根據客戶交易量的大小分為不同的檔次,通常交易量越大給IB的佣金比率越高。
2)客戶交易的市場和品種不同佣金不同。
3)客戶資金數額大小,他們是以現金、國庫券還是其他可接受的存單入金。
4)IB對FCM的服從性大小。
5)使用平台下單,不同的平台費用不同,所以IB取得的佣金也不同。
6)期貨公司提供其他的服務的話,如提供銷售支持,提供相應的宣傳材料,提供專業的研發報告,這些費用都要提高,所以介紹經紀商得到的佣金也較少。
介紹經紀人的註冊
IB註冊所要求的檔案如下:
1、填寫7—R和8—R的表格。如果申請的是獨立的IB,需要填寫1—FR—IB(A部分)的表格,並且淨資本要滿足如下三項中的最大數額:
1)3萬美元。
2)所參加的期貨行業協會所要求的最低額度。
3)如果是證券經紀人,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要求的最低金額。
2、還需要開立其資產來源的證明以及資產使用目的的說明,並且在說明中保證以後資產將繼續用於該目的。
如果申請的是有擔保的IB,需要填寫1—FR—IB(B部分)的表格,並且沒有淨資本的要求。註冊費用為200美元。如果在SEC註冊的股票經紀人將其期貨業務限制於股票期貨產品,他們只能夠成為有業務限制的介紹經紀商,只能從事股票期貨產品的業務。註冊成功後,還要向NFA繳納年費,NFA的年費是750美元一年。
期貨期權市場是受到高度監管的市場,在申請介紹經紀商成功之後,還要保持更新會員註冊信息,接受期貨公司和期貨業協會的審查。獨立的介紹經紀商不僅淨資本要達到監管者的要求,還應當向CFTC和NFA遞交如下的報告:年度和半年度的財務報表、次級貸款協定,淨資本數量等,其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本計算表、股東權益變化等,年度財務報表需要經過審計,半年度的財務報表可以不用經過審計。
當發生淨資本不足時,獨立的介紹經紀商還要及時通知CFTC和NFA;當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中簽署認為有實質性不當之處的意見以及淨資本下降到警戒線以下時應當立即通知CFTC。而有擔保的介紹經紀人不需要任何資本,也不用向CFTC和NFA提交財務報表,不過他只能夠同簽訂保證書的期貨經紀公司發生業務關係,在擔保協定有效期間有保證的介紹經紀商的業務活動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保證的責任。
期貨佣金商 介紹經紀商 場內經濟人
介紹經紀商:指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契約機會的券商,如我國現在有的券商可以開展IB業務——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股指期貨開戶和服務的券商;
場內經濟人:券商或期貨公司的出市代表,也就是交易所里的紅馬甲。
亞洲股指期貨投資者結構分析
日本:海外機構投資者是市場交易主體
大阪證券交易所是日本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市場,主要產品是日經225系列股指期貨、期權產品。大阪證券交易所是1988年9月3日推出日經225股指期貨,在推出之後深受市場歡迎。
根據大阪證券交易所的統計數據,參與日經225股指期貨的交易者構成比較豐富,這些投資者來自於不同領域,他們對交易的貢獻程度也均不相同。
在日本,日經225指數期貨投資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證券交易所的自營會員參與者,一類是期貨經紀商(實際上主要是期貨公司的客戶)。從成交量上來看,2004-2006年日經225股指期貨的自營會員投資者所占比例不斷增加,但2007-2009年自營會員參與度顯著降低,其對日經225股指期貨的成交量貢獻比例降低幅度達16.9%,在2009年自營會員成交量占比下降到29.6%。相反,2004-2006年期間,期貨經紀商對成交量的貢獻比重不斷遞減,然而在2007-2009年期貨經紀商的參與度卻出現了大幅提高,提高幅度為16.9%,占比上升到70.4%。
日經225股指期貨的期貨經紀商客戶主要包括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和證券公司四類。這四類交易者主要通過期貨經紀公司進場交易,他們也是重要的日本股指期貨的參與者。圖表15顯示,個人投資者比重保持平穩,2006年個人投資者的比重為15.3%,2008-2009年的比重均在12.5%左右;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公司的參與比重在持續降低,分別由2006年的8%和2.5%降低到2010年2月的5.2%和1.4%;
海外投資者比重在不斷上升,2006年海外投資者的比重為74.2%,2008-2009年海外投資者比重分別為78.8%和77.5%,在2010年1月更是達到了80.5%,特別注意的是,海外投資者成交量占期貨總成交量比重也在不斷上升,2006年海外投資者的比重為37%,2008-2009年海外投資者比重分別為53.8%和54.5%,在2010年1月更是達到了60.75%,占日經225指數期貨總成交量的一半多。
日經225指數期貨的交易者結構呈現如下主要特點:首先,期貨經紀商參與股指期貨的比重顯著提升;其次,海外投資者對日經225指數期貨參與度最高,所占比重最大,並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最後,相比於香港和台灣市場,本土機構投資者參與日經225股指期貨的熱情不高,其比例不足30%,且呈現出逐年遞減的態勢。
韓國
證券期貨公司、海外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三足鼎立。韓國的金融期貨發展後來居上,發展勢態迅猛,根據美國期貨協會(FIA)統計數據,2007年韓國交易所的成交量位居世界第二位。在韓國股指期貨推出初期,個人投資者受到較高的交易單位和最低保證金限制,在推出初期主要以機構投資者為主。1996年KOSPI200日均交易量達3670張契約,金額達1574億韓元。在交易量中,證券公司占80.37%,個人投資者占12.01%,外國投資者為3.02%。後來,由於最低保證金的要求從五千萬韓元降低為一千萬韓元,使得中小投資者有能力參與股指期貨市場,其占投資者的比例也不斷提高,2005年個人投資者的比例已占到44%。韓國股指期貨市場的投資者結構和其他已開發國家最主要的區別就是個人投資者所占比例較高。直到1998年7月,韓國逐步實施對外開放的政策,使境外投資者在期貨市場所占的份額逐步加大。在KOSPI200股指期貨投資者結構中,證券期貨公司、外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是投資者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三類投資者,其中證券期貨公司占據了37.88%的比重位於首位,外國投資者比例為31.44%,個人投資者比重27.96%,三類交易者累計占據97.28%的比重。可見,證券期貨公司、外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是支撐韓國KOSPI200股指期貨市場交易的投資主力和交易主體。另外根據數據顯示,其它保險公司等五類投資者在韓國KOSPI200股指期貨的交易中的參與度較低,比如銀行的比重僅0.22%,投資信託和保險公司的比例分別為1.17%和0.14%。
三、亞洲主要股指期貨交易者結構啟示
亞洲主要股指期貨交易者結構特點的幾點啟示:
第一,金融制度和安排決定著股指期貨市場的投資者結構。
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推出各金融環境的不同,亞洲各國和地區的金融制度和安排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比例、資本市場開放程度、海外投資者的規模和限制、本土機構投資者的規模和結構等各制度均不相同,導致了股指期貨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不盡相同。
第二,股指期貨市場投資者的類別呈現多樣化。
從規模上看,有個人投資者,有如期貨自營商、證券、保險、銀行和一般企業等不同的機構投資者;從地域看,有本地投資者,有來自於外地或者外國的投資者,甚至來自於外地或外國的投資者還成為當地股指期貨的交易主體(如香港、日本和韓國的股指期貨交易)。
第三,成熟市場對沖性交易比例高,新興市場早期則以投機性交易為主。
由於股指期貨上市初期市場規模比較小,且新興市場機構投資者一般還不占絕對優勢,所以,成熟的股指期貨市場一般以機構投資者的對沖性交易為主,而新興市場早期往往個人投資者占的比例較高,交易則以投機性交易為主。
第四,大多數股指期貨市場的投資主體是機構投資者。
雖然亞洲各國和地區的金融制度和金融環境各不相同,股指期貨市場規模和投資者結構差異也比較大。但總體上,大多數股指期貨市場的投資主體是機構投資者。如恒生指數期貨的投資主體是自營商、本地和海外機構投資,其交易量占總交易量的81%;台灣加權股指期貨的投資主體是自然人、自營商、外資機構,其機構投資者交易量已經上升到56%;日本的日經225股指期貨的投資主體是海外機構投資者,其交易量占總交易量的57.69%;韓國的KOSPI200股指期貨的投資主體是證券期貨公司、個人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其中證券期貨公司比例為37.88%,外國投資者比例為31.44%。
股指期貨交易者的基本分類
按交易目的分類
股指期貨交易者按照其交易目的不同可分為套期保值者和投機套利者:
1.套期保值者
套期保值者,是指通過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買賣與現貨價值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契約,來規避現貨價格波動風險的機構或個人。套期保值的基本原理是:同種標的物的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受相同的經濟因素影響,其價格變動方向和幅度基本一致;隨著期貨契約到期日的臨近,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具有趨同性。
套期保值又可以分為以下多頭套期保值和空頭套期保值兩種:
(l)多頭套期保值
多頭套期保值是指事先買進股指期貨契約,為股票現貨頭寸提供價格保護。比如,當股票持有者當前準備賣出一定數量的股票組合,同時又擔心賣出股票後股市反而大幅度上漲,可在期貨市場上進行多頭套期保值;或投資者準備未來購買股票組合,但目前資金尚未到位,並預期股市將要上升,也可進行多頭套期保值,藉此鎖定投資成本。
(2)空頭套期保值
空頭套期保值是指事先賣出股指期貨契約,為股票現貨頭寸提供價格保護。比如,手頭持有股票的投資者,預期未來股市將下跌,為了防止股市下跌給股票現貨造成損失,可以在期貨市場上採取避險措施,賣空股票指數期貨契約,以達到現貨股票頭寸保值的目的。
2.投機套利者
(l)投機者
投機套利者中的投機者是指那些專門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買賣股指期貨契約,即看漲時買進、看跌時賣出以獲利的機構或個人。
(2)套利者
套利者是指利用期貨市場和現貨市場、不同的股指期貨市場、不同的股指期貨契約或者同種商品不同交割月份契約之間出現的價格不合理現象,通過同時買進賣出相應期貨契約的方式以賺取價差收益的機構或個人,包括期現套利、跨品種套利和跨期套利。
套利者特點
1、套利者必須構築相反的頭寸。套利者一方面要大量購入頭寸,另一方面還要大量賣出頭寸。如果套利者只有購入頭寸或只有賣出頭寸,都不可能實現套利。
2、套利行為必須是同時進行的。套利者在進行套利時,買賣行為是同時進行的。如果單純只有買的行為或賣的行為,都無法實現套利。
3、套利者是通過價格聯繫來謀利的。通過高價市場與低價市場的同時買賣一定的資產所產生的差額而謀利。在證券市場上,是通過出售證券組合中的某證券,同時購進證券組合中的其它證券所產生的價差來謀利。
按交易主體分類
股指期貨交易按主體不同可以分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1.機構投資者
狹義的機構投資者是指相對個人投資者而言的一些專業性的金融機構,代表性的機構投資者包括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銀行、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具有比個人投資者更強的信息吸收與處理能力、投資專業化管理能力以及規模經濟效應,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具備相對優勢,能獲得比中小投資者更好的投資效果。由於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數量大,對價格影響的程度較高,對避險的需求也較為強烈,同時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需要很強的技術和信息處理能力,因此機構投資者在股指期貨交易中占有明顯的優勢。
2.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是指以個人擁用的資金進行股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從各國的實踐中可以看到,一般在開設股指期貨的初期,均設定較高的門檻以限制個人投資者進入,等到交易知識有所普及,條件相對熟時再降低準入門檻,適當放寬個人投資者的限制,這些己經成為各國通行的做法。
亞洲主要股指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
由於機構投資者交易數量大,對證券市場價格有一定影響,對避險的需求較為強烈。同時,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需要很強的技術性和信息處理能力,因此,機構投資者在股指期貨交易中占有明顯的優勢。所以,在開設股指期貨初期設定較高的門檻以限制中小投資者進入,等到條件成熟時在降低相關標準,是各國的通用的做法。
香港:投機交易居多,自營商為交易主力
香港在1986年5月首先推出恒生指數期貨和契約,並隨後在1993年3月推出了恒生指數期權契約。這些衍生品為投資者提供了管理投資組合風險和捕捉指數套利交易機會的有效工具。
隨著國內國外投資者的參與使恒生指數期貨和期權的受歡迎度不斷提高,為滿足對香港股票市場感興趣的散戶投資者的需要,香港期貨交易所於2000年10月9日推出小型恒生指數期貨契約,小型恒生股指期貨的契約乘數是大契約的五分之一。目前,香港市場形成了以恒生指數期貨和期權等一系列衍生產品,其投資者結構呈現以下特點。
投機者占主體,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穩步增長
在恒生指數期貨交易中,投機者所占比例己由1994-1995年度的70%下降到2008-2009年度的54.3%,但仍占市場總成交量的半數以上。同期,套期保值者所占比例由19.7%上升到32.1%,套利者則由9.8%上升到13.6%。除了小型股指期貨,其他品種期貨套利交易和套期保值交易占比接近50%,對於穩定香港期貨市場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品種的投資者交易量各異
一般說來,恒生指數期貨針對機構投資者,而小型恒生指數期貨針對個人投資者。不同期貨契約針對不同投資主體。
恒生指數期貨和H股股指期貨市場的投機者占該品種交易量的比重持續下降,恒生指數期權市場的投機者占該品種交易量的比重則持續上升,而小型恒生指數期貨市場的投機者占該品種交易量的比重曾高達82.8%,充分說明該品種的投機性很強。
機構投資者是市場的交易主體
香港股指期貨市場將交易者分為自營商、本地個人投資者、本地機構投資者、海外個人投資者、海外機構投資者。2008/09年度自營商占總成交量比2007/08年上升了5%,達60%,再加上本地和海外機構投資者各占4%和17%,機構投資者交易量占總成交量比重達81%,在投資者結構中占絕對的主體。
海外機構投資者熱衷於恒生股指期貨和H股指數期貨,分別占據了這兩個交易品種交易量的34%和49%。就恒生指數期貨而言,海外機構投資者作為主力投資者占據交易量的34%,本地個人投資者以32%排在第二位。海外個人投資者交易量仍舊有限,只占交易量的5%。恒生指數期權和股票期權上做市商是主力軍,分別占據了交易量的42%和76%。香港個人投資者更偏好小型恆深指數期貨,占交易量的58%。H股指數期貨,海外機構投資者是主要投資者,以49%排在第一,顯示海外機構投資者對中國股票市場的高度關注;而就H股指數期權而言則是四分天下的局面,海外機構投資者、本地機構投資者、本地個人投資者和做市商分別占交易量的28%、21%、15%和22%。
歐美投資者是海外投資者的交易主體
海外投資者是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重要力量,外資機構和個人合計分別占恒生股指期貨和H股指數期貨的39%和54%。 從地區分布看,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海外投資者中,歐洲仍然是主力,合計占市場交易量比重達到了40%,其中英國從上年度的占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場海外投資的32%下降到了29%,成為海外投資者的最大來源地;美國從上年度的占海外投資的26%下降到了19%,居第二位;澳洲居第三位,從上年度占海外投資的11%上升到了14%;中國內地從上年度的占海外投資的10%提高到了11%。新加坡從上年度的占海外投資的7%上升到了10%。
台灣: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平分秋色
台灣股指期貨於1998年7月推出。上市初期,因信託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的規定未能及時發布,個人投資者占據了市場的主力地位,當年交易量比重高達97%。隨著相應規定的制定和限制的放鬆,QFII、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逐漸進入,股指期貨的個人投資者交易量比重逐年下降,2010年1月已經下降到68%。
機構投資者中,期貨自營的占比增長較快,在股指期貨推出初期是不允許期貨自營,但制度放開後,期貨自營的占比增幅最快,2010年1月占比為23%。此外,海外投資者占2006年交易量的7.5%,交易量比重相對較小。
在台灣經紀商的構成中,專營經紀商的數量並不多,1998年僅有42家,到2010年只有38家,而其他兼營經紀商較多。在股指期貨上市初期,其他兼營經紀商公司占經紀商的較大比重,1998年其他兼營經紀商總公司和分公司數量占整個經紀商數量的84%,到2010年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在70%以上。
台灣股指期貨市場和香港股指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差異較大,香港市場在股指期貨上市初期,機構投資者幾乎沒有入市的限制,所以介入較早,初期所占市場份額較大。而台灣市場股指期貨上市初期,機構投資者被排擠在市場外,個人投資者的投機交易占據了期貨市場的主體份額。對於機構投資者的介入,台灣市場經歷了一個逐步放開的過程。
對於境外投資者來說,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在境外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準入方面限制較少,股指期貨上市初期及以後,境外投資者的交易始終占據了較大比例。而台灣市場監管較為嚴格,即使目前,境外投資者的交易比重仍較小。
內地首張股指期貨IB業務牌照出爐
中國銀河證券日前獲得證監會頒發的首張股指期貨IB資格,這意味著離股指期貨的推出又近了一步。
所謂IB(IntroducingBroker)制度,是指證券公司將投資者介紹給期貨公司,並為投資者開展期貨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務,期貨公司因此向證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
銀河證券負責股指期貨IB業務的零售客戶部總經理吳坤強表示,根據證監會有關積極穩妥開展股指期貨的方針,公司從2006年10月份開始就進行前期準備工作,把風險控制、技術速度和培訓工作作為前期準備重點,並進行了多輪技術測試、業務流程、基礎知識、風險教育等培訓活動。
據吳坤強介紹,公司的下一步重點將是在股指期貨推出後,如何提高為股指期貨客戶提供專業服務。
可能引發的風險管理事故及防範措施
它從兩個方面改變了股票投資的基本模式。一方面,投資者擁有了直接的風險管理手段,通過指數期貨可以把投資組合風險控制在浮動範圍內。另一方面,指數期貨保證了投資者可以把握入市時機,以準確實施其投資策略。以基金為例,當市場出現短暫不景氣時,基金可以藉助指數期貨,把握離場時機,而不必放棄準備長期投資的股票。同樣,當市場出現新的投資方向時,基金既可以把握時機,又可以從容選擇個別股票。正因為股票指數期貨在主動管理風險策略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日益被市場所接受,所以近二十年來世界各地證券交易所紛紛推出了這一交易品種,供投資者選擇。
股票指數期貨的功能可以概括為四點。
1.規避系統風險。
2.活躍股票市場。
3.分散投資風險。
4.可進行套期保值。
哪些證券公司獲得了股指期貨IB業務牌照
包括國泰君安證券、銀河證券、齊魯證券、招商證券、國信證券、平安證券、興業證券、國聯證券、海通證券、東海證券、華泰證券、光大證券、浙商證券、申銀萬國、渤海證券、南京證券、長江證券、廣發證券、中信證券和宏源證券。截至2008-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