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指貿易契約中規定的放帳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放帳期可延長到360天。投保短期信用保險可以:保障您的收匯安全;提高您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和能力;為您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開拓新市場助一臂之力;為您提供買方資信調查服務;可使您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幫助解決資金周轉困難、擴大經營能力;幫助您追討欠款,減少企業和國家的損失。

承保風險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1、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銷(OA)支付方式下:中國信保承保下列:商業風險,賠償因這些風險發生而導致出口商不能及時收回貨款的損失:買方破產無力償還債務;買方拒絕接受貨物;買方拖欠貨款;中國信保承保下列政治風險,賠償因這些風險發生而造成出口商不能按時收回貨款的損失:買方國家(地區)禁止或限制匯兌;買方國家(地區)禁止進口;買方國家(地區)撤銷進口許可證;買方國家(地區)頒布延期付款令或;買方國家(地區)發生戰爭。

2、信用證(L/C)結算方式下:
中國信保承保下列:商業風險,賠償因這些風險發生而導致出口商不能及時收回貨款的損失:開證行破產;開證行拖欠或;開證行拒絕承兌;中國信保承保下列政治風險,賠償因這些風險發生而造成出口商不能按時收回貨款的損失:開證行所在國家(地區)禁止或限制匯兌;開證行所在國家(地區)頒布延期付款令;或開證行所在國家(地區)發生戰爭等。

出口業務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有進出口經營權或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企業,以如下方式簽訂的出口貿易契約適用於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1、貨物從中國出口或轉口的貨物、技術或服務;
2、銷售契約在出口前已經生效,且訂明主要契約要件;
3、支付方式為信用證(L/C),或者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銷(O/A)等;
4、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
5、銷售契約真實有效。

產品服務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為了更好地支持企業擴大出口、積極開拓國際市場,中國信保可向出口企業提供六項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服務,包括:綜合保險統保保險信用證保險、特定買方保險、特定契約保險和買方違約保險
中國信保致力於為本國出口企業提供全面解決收匯風險的方案,針對企業不同需求,提供量體裁衣的承保方案及後續服務。中國信保信息庫中存有全球大量買家信息及國家風險信息,可為出口企業提供具體買家的資信報告及較為詳盡的國家風險分析、行業動態分析;如企業需要,中國信保還可為出口企業員工舉辦風險管理培訓、貿易技巧培訓,並為出口企業度身定做《風險管理建議書》。充分運用出口信用保險的以上功能將有助於出口企業實現良性發展。

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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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範圍第一條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在本保單有效期內從中國出口貨物,在按契約規定的條件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後,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按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商業信用風險

1、買方無力償付債務,指法院已宣告買方破產,或買方已接到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的判決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產接管人接管,或買方已作出將其全部資產用於清理債務的安排,或買方的債權人已接收買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

2、買方收貨後超過付款期限四個月以上仍未支付貨款;

3、買方拒絕收貨及付款而其原因並非由於被保險人違約,且被保險人已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時向買方起訴,迫使買方收貨付款;

政治風險:

1、在被保險人和買方均無法控制的情況下,買方所在國(或地區,下同)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買方以貨物發票上寫明的貨幣或其它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貨款,但在不違反買方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的前提下,須先由買方按保險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銀行或機構存入相等於他所欠貨款的本國貨幣;

2、在被保險人買方均不能控制的情況下,買方所在國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行政措施,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

3、在被保險人和買方均不能控制的情況下,買方所在國撤銷已頒布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或不批准進口許可證的展期;

4、買方所在國或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5、買方所在國發生戰爭、敵對行動、內亂叛亂革命、暴動或其它騷亂;

6、在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發生被保險人和買方均無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經本公司合理認定買方已無法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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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外責任第二條 無論其它條款如何規定,本保險對下列損失概不負責:

1、在支付貨款時已經或通常能夠由貨物運輸險或其它保險承保的損失;

2、由匯率變更引起的損失;

3、由被保險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違反契約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損失;

4、在貨物交付前,買方已有嚴重違約行為,被保險人有權停止發貨,但仍向 其發貨而造成的損失;

5、在交付貨物時由於買方沒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條例,因而未得到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展期所引起的損失;

6、由於被保險人的或買方的代理人或承運人破產欺詐違約或其它行為引起的損失;

7、被保險人未按本條款第十八條申報的出口項下發生的損失。

8、被保險人向未經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額並且不適用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的買方出口所發生的損失;

9、貨物交付承運人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本公司索賠的損失,但被保險人仍須遵守本條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適用範圍第三條 本保單適用於被保險人按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賒帳(OA) 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製造,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契約。第四條 本保單不適用於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契約。第五條 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單可適用於下述契約:

1、規定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付款的契約;

2、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製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契約;

3、信用期超過180天契約。

四、責任限額第六條 被保險人應就本保單適用範圍出口的每一買家儘早向本公司書面申請信用限額,經批准的信用限額對被保險人於批准日後的出口有效並可循環使用,該信用限額為本保單對被保險人向該買方出口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但賠償額應按本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計算。第七條 被保險人向未申請或已申請但本公司尚未批覆信用限額的買方出口,本保單按保單明細表所列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承擔保險責任,但賠償額應按本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計算。第八條 本保單每十二個月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以前申報而於該十二個月內定損的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保單明細表規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五、保險費第九條 保險公司每月按被保險人根據本條款第十八條規定的申報和保單明細表列明的費率,計算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本公司發出保費計算書的日期起十日內繳付保費。第十條 保險費率如需調整,保險公司將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通知發出後第二個月出口的貨物,保險費按新費率計算。第十一條 如被保險人未在本條款第九條規定期限內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申報的有關出口,不負賠償責任,如被保險人超過規定期限二個月仍未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有權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終止保單,已收的保險費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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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索賠和定損核賠第十二條 對本保單責任範圍內發生的損失,被保險人在損失已經確定後即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時應提交保險公司規定格式的索賠申請書和有關的貿易契約發票貨運單據銀行證明及其它必要的損失證明檔案。 對被保險人因買方無力償付債務所致損失的索賠,本公司在證實買方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後儘快賠付,對其它原因所致損失的索賠,保險公司在下列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後儘快賠付。

1、 買方拖欠貨款即本條款第一條第(二)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付款期限後四個月。如付款期限已按本條款第二十條規定展延,賠償等待期為該展延期限後四個月;

2、 買方拒絕收貨及付款即本條款第一條第(三)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貨物重新賣出或處理完畢後一個月;

3、買方國家匯兌限制即本條款第一條第(四)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如買方已將相等於貨款的本國貨幣存入指定銀行、賠償等待期為存款後四個月,如買方所在國禁止買方將相等於貨款的本國貨幣存入指定銀行,賠償等待期為付款期限後四個月。

4、本條款第一條第(五)款至第(九)款中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造成損失的事件發生後四個月;對買方無力償付債務引起的損失如,被保險人未在買方被宣告破立或喪失償付能力後一個月內提出索賠,對其它原因引起的損失,未在上述賠償等待期滿後兩個月內提出索賠,又未提出充分理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索賠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 對有付款擔保和存在貿易糾紛的契約,保險公司定損核賠的原則是:

1、 對於有付款擔保的契約,在擔保人按擔保協定付款以前,或法院對擔保人做出判決以前,或在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都認為對擔保人不必進行或繼續進行法律訴訟以前,均不予定損核賠,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核賠均不早於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之日。

2、如貿易糾紛引起買方拒付或不付貨款,除非保險公司書面認可,在買方撤回其要求或被保險人通過法律訴訟確立其要求以前,均不予定損核賠,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核賠均不早於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之日。

3、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從受損金額中扣除下列款項:

(一)買方已支付、已借貸、已抵債及其它被保險人已同意的買方反索賠款項

(二)被保險人有權撥作貸款的款項;

(三)被保險人已通過其它途徑收回的款項,包括轉賣貨物或變賣抵押品所得的款項;

(四)被保險人因不必履行出口契約而節省的費用,包括代理人佣金等;

(五)被保險人與買方已商定的降價部分;

(六)被保險人根據出口契約應向買方收取的利息中屬於保險公司賠款日期後的利息部分

(七)其它的被保險人已獲得的或即將獲得的款項或權益。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分別按保單明細表所列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所致損失的賠償百分比賠償,但賠償額以不超過經本公司批准的買方信用限額或被保險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額的上述賠償百分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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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保險人的義務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按本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各條的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如因未履行應盡義務而影響保險公司利益時,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認真審查商業信用方式出口的契約,經常檢查契約執行情況,做好貨款催收工作,發生買方違約拒絕收貨及付款或拖欠貨款時,應及時採取一切措施包括必要時向買方起訴,促使買方儘快收貨付款,避免和減少損失。

第十八條 本保單以被保險人全部投保其適用於保單的每批出口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被保險人須於每批貨物出口後十五天內、逐批如實填寫出口申報單向保險公司申報經雙方約定,被保險人也可按月申報,即予每月十日前如實填寫出口月申報表向保險公司申報其上月適用於本保單的每批出口,對於被保險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出口,保險公司有權要求被保險人補報,但若補報的出口已經發生損失或可能引起損失的事件已經發生,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接受該補報,如被保險人有故意有報或嚴重漏報或誤報情況,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已申報出口所發生的損失,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獲悉下列情況,應在十天內向保險公司填報可能損失通知書

1、買方已破產無力償付債務

2、買方已提出拒絕收貨及付款;

3、已向保險公司申報的出口中,買方逾期三個月未付或未付清貨款

4、本條款第一條政治風險項下所列事件已經發生;

第二十條 貨物交付後,如需更改契約付款條件,包括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為承兌交單(D/A)或賒帳(OA)方式,或展延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時,被保險人必須得到本公司書面同意,否則保險公司對因此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準許保險公司在任何時候核查有關帳冊契約及與買方的往來函電,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公司賠償後,被保險人應按以下規定理:

(一)採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或保險公司要求採取的包括法律訴訟在內的措施,向買方、買方的擔保人或任何其他可以追索的人追回欠款。

(二)在保險公司要求下,將賠償所涉及的契約項下的權利,包括收取貨款和獲得賠償的權利,轉讓移交給保險公司

(三)在保險公司要求下,將賠償所涉及的貨物以及同該貨物有關的單證票據擔保轉讓移交給保險公司;

(四)被保險人追回欠款後,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追回的款項按保單明細表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與保險公司分享,追回欠款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分擔,如欠款由保險公司負責追回,追回的款項及發生的費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進行分配。

第二十三條 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向除其開戶銀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買方及其代理人泄露本保險的存在及其細節。八)其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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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保單生效後,只要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不提出終止,保單將持續有效。如一方有意終止,須於每年本保單生效之周年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本保單即於該周年日起失效。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必要時可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撤銷修改或終止保單中任何規定,包括撤銷或修改信用限額,撤銷對特定國家或特定買方出口的承保,修改對特定國家或特定買方承保的費率,或對某些出口契約規定新的承保條件等,但這類撤銷、修改或終止只適用於對被保險人發出通知之後或通知中訂明的日期之後出口的貨物。

第二十六條 除非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另有約定,保險費賠款均收美元支付,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或賠款時,對以其它可兌換貨幣表示的貨物發票總值,按貨物出口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中間價換算為美元。

第二十七條 未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轉讓、抵押、典當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本保單及依據本保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若以欺詐手段包括提供偽造或經塗改的單證騙取賠款,保險公司對本保單的一切責任即告自動終止,被保險人騙取的賠款須如數退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已收的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在本保單項下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在國內進行調解,仲裁訴訟

第三十條 本保單以中文本為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業務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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