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等待期

賠償等待期是信用險的被保險人從遭受損失或造成損失事件發生到獲得保險賠償所等待的一段時間。所有信用險保單都規定,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早於保單規定的賠償等待期結束。不同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規定的賠償等待期不同: 對於買方破產,保險公司通常在證實買方確實破產或確定其不具備償付能力後,即可定損核賠; 對於買家拖欠,內貿信用險多規定3個月等待期,出口信用險多規定4個月或6個月等待期; 對由於政治風險造成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付款期限後4個月; 買方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該貨物出售或處理完畢後一個月; 由於貿易糾紛引起的買方拒付貨款,保險公司一般不馬上受理索賠,只有等糾紛解決後才予以定損核賠。規定賠償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給被保險人留出一段時間,以便採取應當採取的催收措施,盡力收回債務。只有在一切應當採取的措施均告無效的情況下,保險人才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

目的

規定賠償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給被保險人留出一段時間,以便採取應當採取的催收措施,盡力收回債務。只有在一切應當採取的措施均告無效的情況下,保險人才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

賠償等待期

不同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規定的賠償等待期不同:

1、對於買方破產,保險公司通常在證實買方確實破產或確定其不具備償付能力後,即可定損核賠

2、對於買家拖欠,內貿信用險多規定3個月等待期,出口信用險多規定4個月或6個月等待期

3、對由於政治風險造成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付款期限後4個月

4、買方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該貨物出售或處理完畢後一個月

5、由於貿易糾紛引起的買方拒付貨款,保險公司一般不馬上受理索賠,只有等糾紛解決後才予以定損核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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