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規定賠償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給被保險人留出一段時間,以便採取應當採取的催收措施,盡力收回債務。只有在一切應當採取的措施均告無效的情況下,保險人才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
賠償等待期
不同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規定的賠償等待期不同:
1、對於買方破產,保險公司通常在證實買方確實破產或確定其不具備償付能力後,即可定損核賠
2、對於買家拖欠,內貿信用險多規定3個月等待期,出口信用險多規定4個月或6個月等待期
3、對由於政治風險造成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付款期限後4個月
4、買方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為該貨物出售或處理完畢後一個月
5、由於貿易糾紛引起的買方拒付貨款,保險公司一般不馬上受理索賠,只有等糾紛解決後才予以定損核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