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信用保險(Credit Insurance)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是一項企業用於風險管理的保險產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應收賬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風險
![信用保險業務](/img/d/736/nBnauM3X2UTO5kjN4IjN0IzN0QTMwADMwADMwADMwATMxAzLyYzL2M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通常情況下,信用保險會在投保企業的欠款遭到延付的情況下,按照事先與企業約定好的賠付比例賠款給企業。引發這種拖延欠款的行為可能是政治風險(包括債務人所在國發生匯兌限制、徵收、戰爭及暴亂等)或者商業風險(包括拖欠、拒收貨物、無力償付債務、破產等)。
被保險人
信用保險的投保人為企業而非個人。
限額
在實際操作中,投保企業需要為其買家向保險公司申請限額,限額規定了投保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向該買家賒銷,能夠獲保的最高金額。限額體現了保險公司對於與該買家進行交易的潛在風險的認定。
保費
投保信用保險需要支付一定比率的保費。通常保費的比率(費率)較低,由債務人所在國風險以及債務人自身風險等標準厘定。
限制
信用保險的一般條件除與其他財產保險一樣之外,還有以下限制:
1.放款賒銷,以對經常有清償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業為限;
2.被保險人應視為共保人,或規定損失超過一定百分比時,始由保險人就約定保險金額內負責。
產生
![信用保險](/img/9/d60/nBnauM3X4ATM1gzN4IjN0IzN0QTMwADMwADMwADMwATMxAzLyYzLwQ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信用是商品買賣中的延期付款或貨幣的借貸行為。這種借貸行為表現為以償還為條件的商品和貨幣的讓渡形式。即債權人用這種形式賒銷商品或貸出貨幣,債務人則按規定日期支付欠款或償還貸款,並支付利息。信用保險是在這種借貸活動中,商品賒銷方(賣方)賒銷商品後不能得到相應的償付,即賒購方(買方)出現信譽危機後產生的。商品運動過程中使用價值的讓渡和價值實現的分離是信用危機產生的必要條件,商品生產的盲目性則是信用危機產生的充分條件。信用危機的出現,在客觀上要求建立一種經濟補償機制以彌補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從而能夠充分發揮信用制度對商品生產的促進作用。可見,信用保險正是隨著信用制度的發展而應運而生的。
分類
信用保險分為以下三種:
商業保險
商業信用保險主要是針對企業在商品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
在商品交換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關係規定的將來償還的方式獲得另一方財物或服務,但不能履行給付承諾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隨時存在。比如買方拖欠賣方貨款,對賣方來說就是應收款項可能面臨的壞賬損失。有些人會認為提取壞賬準備金已經是一種自行保險了,參加這種商業保險不僅要支付保費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而且保險公司參與監督企業的經營活動會損害公司管理的獨立性,然而情況並非如此。對於小公司來說,可用於周轉的資金量較小,一筆應收款項成為壞賬就可能使整個企業陷於癱瘓狀態,所提取的壞賬準備於事無補,發生這類情況的例子舉不勝舉;對於規模較大的公司來說,一般不會因少數幾筆壞賬就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但從我國這些年發生的“三角債”掩垮,c企業的眾多事例中,可以看出信用保險是一項能避免信用風險、維持企業正常經營的有效措施。
(1)貸款信用保險:是保險人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契約進行擔保並承保其信用風險的保險。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貸款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究其原因既有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或決策失誤的因素,又有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衝擊等。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貸款不能安全回流,對此必然要建立起相應的貸款信用保險制度來予以保證。
(2)賒銷信用保險:是為國內商業貿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為提供信用擔保的一種信用保險業務。在這種業務中,投保人是製造商或供應商,保險人承保的是買方(即義務人)的信用風險,目的在於保證被保險人(即權利人)能按期收回賒銷貨款,保障商業貿易的順利進行。
(3)預付信用保險:是指以金融機構對自然人進行貸款時,由於債務人不履行貸款契約致使金融機構遭受經濟損失為保險對象的信用保險。它是國外保險人面向個人承保的較特別的業務。由於個人的情況千差萬別,且居住分散,分險不一,保險人要開辦這種業務,必須對貸款人貸款的用途、經營情況、日常信譽、私有財產物資等做全面的調查了解,必要時還要求貸款人提供反擔保,否則,不能輕率承保。
出口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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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貸保險,是各國政府為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的信貸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以國家財政為後盾,為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政策性支持措施,屬於非營利性的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和反補貼協定原則上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國際通行的貿易促進手段,但在我國起步較晚。中國信保自成立以來,一面快速學習國際同業先進經驗,一面結合國情,“摸著石頭過河”,使我國信用保險業呈現超常規、跨越式增長態勢。10年間,中國信保積極推進產品服務創新。中國信保成立之初,我國信用保險產品單一,只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三種產品。為適應我國出口、投資和消費需求的發展變化,中國信保不斷創新完善保險產品,改進保險服務,已經擁有由43種產品、26種承保模式組成的項目險、貿易險等業務板塊以及包括資信評估、應收賬款管理在內的完整的信用風險管理服務體系,建立了與客戶無縫對接的“信保通”客戶服務系統。中國信保專業、完善的產品服務體系,能夠為我國進出口貿易、海外投資、國內貿易等經濟活動提供完整的信用風險保障。
信用保險規避風險
在應對激烈的貿易摩擦等過程中,中國信保發揮了幫助我國企業避險的積極作用
近年來,世界各國都更加重視出口信用保險在拉動出口、推動投資、控制風險等方面的作用。特別是進入2009年後,各國政府持續加大了對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ECA)的支持力度。比如,德國大幅度提高有關出口信用保險的財政預算,日本政府2009年追加出口貿易保險責任約160億美元,以加大對日本出口商的保險力度。
我國出口信保業務一直保持快速發展,2011年,出口信用保險實現承保金額2162.4億美元,占同期我國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23.6%,占同期出口總額的11.4%,超過國際平均水平;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實現承保金額107.6億美元,增長11.6%。
在這一過程中,作為我國惟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業務量和經營能力也隨之不斷提升。在應對激烈的貿易摩擦等過程中,中國信保都發揮了幫助我國企業避險的積極作用。如2011年,中國信保及時啟動理賠綠色通道,向在利比亞戰亂中受損的31家企業支付賠款,其中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建材集團進出口公司分別獲得賠款1.62億元和4815萬元,有力保障了經營穩定。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保單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有外貿經營權的經濟實體,採用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製造(軍品除外),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也可以是適用於下述契約:規定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付款的契約;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製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契約;信用期限超過180天的契約;信用證方式改為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為承兌交單(D/A)方式或賒帳(OA)方式的契約;延展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的契約。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範圍不包括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契約。
投資保險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
開展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投資保險於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出現以來,現已成為海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前提條件。
作用
1.有利於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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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必然要考慮貸款的安全性,即能否按期收回貸款的問題。企業投保了信用保險以後,就可以通過將保單作為一種保證手段抵押給貸款銀行,通過向貸款銀行轉讓保險賠款,要求保險人向貸款銀行出具擔保等方式,使銀行得到收回貸款的可靠保證,解除銀行發放貸款的後顧之憂。可見,信用保險的介入,使企業較容易得到銀行貸款,這對於緩解企業資金短缺,促進生產經營的發展均有保障作用。
2.有利於促進商品交易的健康發展
在商品交易中,當事人能否按時履行供貨契約,銷售貨款能否按期收回,一般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而商品的轉移又與生產者、批發商、零售商及消費者有著連鎖關係。一旦商品交易中的一道環節出現信用危機,不僅會造成債權人自身的損失,而且常常會引起連鎖反應,使商品交易關係中斷,最終阻礙商品經濟的健康發展。有了信用保險,無論在何種交易中出現信用危機,均有保險人提供風險保障。因此,即使一道環節出了問題,也能及時得到彌補。
3.有利於促進出口創匯
外貿出口面向的是國際市場。風險大,競爭激烈,一旦出現信用危機,出口企業就會陷入困境,進而影響市場開拓和國際競爭力。如果企業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險,在當被保險人因商業風險或政治風險不能從買方收回貨款或契約無法執行時,他就可以從保險人那裡得到賠償。因此,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出口企業的經濟核算和開拓國際市場,最終促使其為國家創造更多的外匯收入
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img/1/216/nBnauM3X3YzM1QDO4IjN0IzN0QTMwADMwADMwADMwATMxAzLyYzL4Y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1、信用保險是保險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擔保被保證人信用的行為。如果由於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必須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賠償權利人的損失,並取得向被保證人追償的權利。2、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信用擔保,如果由於被保證人的行為導致權利人遭受損失,在被保證人不能補償權利人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由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並擁有向被保證人追償的權利。
3、常見的雇員忠誠擔保保險是一種個人信用保險,承保僱主因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對於僱主因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在下列條件下履行賠償責任:
1、雇員的不誠實行為發生在保險期內;
2、雇員的不誠實行為發生在其受僱傭期間(該期間連續未中斷);
3、雇員的不誠實行為發生在其從事僱傭工作的過程中,即與其職業或職責有關。
但是,由於雇員的不誠實行為不易立即發覺,所以本保險對雇員的不誠實行為規定了一個發現期,即在保險期限內從雇員退休、離職、死亡、脫離工作崗位日期起或保單終止之日起六個月,在此期間內發現的雇員的不誠實行為給僱主造成的損失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