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報到證”有“全國普通 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全國 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全國 普通中等專業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有中專招生的行業或省份,也是屬於計畫內招生,一般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人事部門或省、市、自治區人事部門簽發本地區的“全國普通中等專業學習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這類“報到證”由對應的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的人事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人事部門印製和簽發。
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
普通中等專業學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派遣證一式兩份,一份是派遣證,另一部分是報到證。派遣證在你畢業後將放入你的檔案,由國家直接打到你的單位(檔案屬國家機密,不允許個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單位擁有檔案保存資格那么你的檔案就放在單位,如果沒有,那單位會將你的檔案放在人才市場內的檔案保存處。如果你沒工作,那你的檔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報到證則交由你自行保管。
作用
1.“就業報到證”是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的證明。畢業生到工作單位就業時,須持“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憑“就業報到證”為畢業生辦理手續。
2.當地公安部門憑“就業報到證”為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
3.學校相關部門依據“就業報到證”為畢業生辦理檔案投遞、組織關係轉移和戶籍遷移等手續。
4.“就業報到證”正頁由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交給用人單位,是畢業生參加工作時間的初始記載和憑證,上面的日期是工齡的開始年限,與退休年齡和養老保險交納年數都有關。
5.“就業報到證”是畢業生報考公務員必備資料。
6.“就業報到證”是畢業生就業的證明,“就業報到證”中的姓名須與畢業生身份證中的姓名一致,單位的名稱也必須準確。“就業報到證”的有效期一般為畢業後兩年時間內(即2008年畢業生到2010年6月30號,2009年畢業生到2011年6月30號,以此後推)。
7.“就業報到證”可以改派,改派手續為;
(1)用人單位在畢業生改派表或就業協定書上蓋章;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在畢業生就業協定書上蓋章;
(3)學生處審核後,報省教育廳審批。
8.非全日制在籍學生的社會人士參加自考或成教沒有報到證,報到證是中國特色的產物,只有中國統招高校才有。
9.留學歸國學生歸國後可諮詢戶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畢業生調配部門簽發機關(如:北京市教委、天津市教委、河北省人社廳等)辦理相應學歷的報到證。
派遣原則
落實到省直和中央駐各省單位就業的畢業生直接派往接收單位。
落實到市、州所屬單位就業的畢業生,派到單位所屬市、州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師範類專業的畢業生,派往單位所屬市、州教育局)。其備註欄內註明接收單位名稱。
落實到回生源地擇業的,將其派回生源所在省的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
辦理
要求
(1)可以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定書”辦理,如用人單位無人事權,不能接收檔案,還須到其上級主管部門簽章(簽在“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一欄);用人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則到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在“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一欄處簽章)。
(2)可以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另外還須到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簽定“就業協定書”,辦理人事代理手續,簽好後的“就業協定書”要一併帶到省校就業指導中心。
(3 )未落實就業單位且本人申請回生源地自主擇業的畢業生應提供書面申請。
(4)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的全日制在籍學生,在學期間參加高一層次學歷自學考試,通過專業考試計畫規定課程的考試並取得畢業文憑者,畢業離校時,可根據學生本人意願,按取得的自學考試學歷發給“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在學期間參加高一層次學歷自學考試,但畢業時尚未能通過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本人要求繼續參加自學考試,在畢業後三年內通過全部規定課程考試並取得畢業文憑者,且沒有落實就業單位的,也可按自學考試學歷發給報到證。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在籍學生畢業時或在畢業後三年內獲得自學考試畢業文憑且沒有落實就業單位的,本人可憑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和相關材料到省人事廳申請辦理高一層次學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報到證上的畢業學校統一填寫為"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學考試學歷畢業生"。按自學考試學歷登記簽發的就業報到證,與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具有同等效力,與普通高校畢業生享有同等待遇。
註:湖北的全日制助學班(自考)可以辦報到證。
程式
(1)畢業生在“就業協定書”上填寫基本情況;
(2)畢業生所在的學校(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部門填寫推薦意見並蓋章;
(3)用人單位簽字、蓋章,(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確認蓋章)畢業生簽字,填寫雙約定的其他條款;
(4)畢業生所在的分校(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部門予以登記備案;
(5)將“就業協定書”交省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核,開具介紹信;
(6)畢業生持省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開具的介紹信、“畢業證”原件、“就業協定書”到省大中專院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辦理“就業報到證”。
補辦手續
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不慎遺失,需補辦“就業報到證”分以下兩種情況:
1、兩年擇業期內:
(1)本人提出申請;
(2)工作單位開具證明;
(3)學校就業主管部門開具介紹信;
(4)畢業生本人持上述材料到省就業辦申請補發新的“就業報到證”。
2、兩年擇業期外:
(1)本人提出申請;
(2)工作單位開具的遺失證明;
(3)學校就業主管部門開具介紹信;畢業生本人到學校研招辦複印當年經省級招生部門蓋章審批的新生錄取審批表複印件,並加蓋學校研招辦的公章。
(4)畢業生持上述材料到省就業辦申請補發“就業報到證”證明書。
改派處理
情況
1.第一種情況,開始和A企業簽訂了就業協定書,並報到證已經派遣到了A企業相關的城市,而學生工作幾個月後,辭職了,去了另一個B企業工作。如果這個B企業能接收你檔案,那么這個就必須改派了。
2.第二種情況,學校交給同學的報到證,出現錯誤,如姓名,專業甚至派遣地區。發生錯誤,那么就必須重新開具報到證。(嚴格講不屬於改派)
3.第三種情況,錯派,沒有這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已經撤消或用人單位隸屬關係發生了變化。
4.第四種情況,調配不當。院校在按單位委託代選畢業生調配過程中,所選擇的畢業生所學專業與用人單位要求不一致。
5.第五種情況,畢業生本人遭受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它特殊原因。
6.第六種情況,畢業半年後,找到工作,並能接收檔案關係等。將派遣回原籍的報到證,改派到你要去的單位所在城市。(報到證兩年有效,個別地區只要兩年內是可以改派的。嚴格的地區,一般是一年才能改派,切記。)
7.第七種情況,已經就業或者未就業的學生,考上公務員或者事業編制。在規定年限內,必須報到證改派。
注意:改派時間一般是從你畢業開始算起,第一個一年內改派,可是個別地區是可以兩年內改派。甚至三年內,故一定要在改派的期限內。一定要了解清楚後辦理,別耽誤了最佳改派時間。學校是你們可以求助的地方,他們可以協助你改派。
方法
改派建立在原單位同意的基礎上,並需原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新接收單位、新接收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跨省的和從市縣調整到省級、中直單位,或從省級、中直單位調整到市縣的改派還需省教育部門簽署意見。
按教育部門的要求,對已經落實就業單位並領取就業報到證的畢業生,原則上兩個月內不予受理改派手續,而且各高校對辦理改派手續也都有一定的時限要求。因此,要辦理改派手續,必須要原單位同意解除協定,原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同意,新單位同意接收,新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同意。如果新的單位沒有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單位可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開戶手續,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作為單位的上級人事主管部門並提供改派表,再按照教育部門的改派程式和時間期限辦理相關改派手續。對於符合進A市落戶條件的,經改派之後,可以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協助辦理進行落戶手續。按現行政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如果戶口本來就是遷往A市的,可以不用辦理改派手續,只需持與原單位解除關係的證明,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報到,把人事關係以個人或單位的方式委託人才中心管理。
有效期
1、“報到證”報到有效期時間:它的有效期一般是兩年,即從畢業開始兩年內有效,超過兩年視為自動放棄並作廢。但是個別地方,三年也可以報到。具體按照當地政策來定。
2、“報到證”改派有效期時間:報到證一般是從畢業開始算起,一年內可以改派,當然一些地方兩年內也可以改派。具體依照當地政策。
3、“報到證”上所標註報到時間為什麼是一個月,或者更短時間:因為是為了督促學生儘快辦理,所以近幾年才改為時間短,但是個別城市,是嚴格按照報到證時間來報到的,切莫耽誤了時間。最好提前回原籍,或者要去報到的城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聯繫好。以免造成代理無法操作。
中國人一生可能要辦的證件
家庭婚姻類 | 準生證 | 初婚初育證 | 婚檢證 | 妊娠診斷證 | 出生證 | 計畫生育證 |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 | 獨生子女證 | 預防接種證 | 健康證 | 結婚證 | 涉外婚姻證明 | 新婚培訓證 | 婚育培訓合格證 | 計畫生育保健服務證 | 節育證(上環證) | 離婚證 | 單身證明 | 領養證 | 未婚證 | 生存證明 | 火化證 | 安葬證 | 死亡證 | 養老保險證 |
學習工作類 | 學生證 | 畢業證 | 學位證 | 報到證 | 在讀證明 | 貸款證明 | 借書證 | 英語四六級證 | 上崗證 | 職業資格證 | 工作證 | 從業資格證 | 執業資格證 | 教師資格證 | 社保證 | 下崗證 | 失業證 | 離職證明 | 駕駛證 |
身份類 | 戶口本 | 身份證 | 三僑生證明 | 軍人證 | 團員證 | 黨員證 | 公務員證 |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 老人證 | 殘疾證 | 無犯罪證明 | 離休證 | 退休證 |
遷徙旅行類 | 護照 | 邊境證 | 港澳通行證 | 出境證件 | 居住證 | 暫住證 | 特區邊防證 | 外出務工證 |
經營財產類 | 房產證 | 土地證 | 房屋他項權證 | 國有土地使用證 | 土地使用證 | 契稅證 | 行駛證 | 養路費證 | 營運證 | 營業執照 | 經營許可證 | 稅務登記證 | 衛生許可證 | 消防許可證 | 收入證明 | 貧困證明 |
其他 | 寵物證 | 獻血證 | 游泳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