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派遣

人力資源派遣

人力資源派遣又稱人才租賃,勞動契約法稱勞務派遣(ServiceDispatching),是人力資源外包的一種,為當今西方已開發國家普遍採用;即企業將人力資源管理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託人才服務專業機構管(辦)理,但託管人員仍隸屬於委託企業。

概念

這是一種全面的高層次的人事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派遣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一定期限租賃人員;另一種是以完成某個工作項目為準租賃人員。派遣(租賃)人員的來源:一是單位現有的人員;二是委託人才服務機構招聘的人員。

簡介

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根據市場需求而開辦的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人力資源派遣服務機構,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契約》,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務協定》,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契約關係。

起源

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於日本、美國。它的特點是勞務派遣企業 "招人不用人",用人單位"不招人用人",這種招聘和用人相分離的用人模式,是國際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勞動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職者就業觀念的變化,勞務派遣開始在不同層次的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得到發展。並順應著這種國際化的趨勢成為今後勞動力市場不斷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人力資源派遣的優勢

對社會的優勢

倡導人力資源配置市場化。打破人才地區分布不平衡,緩解目前中國人才(特別是高級人才)供求矛盾,可以實現人才資源共享。我國通過加大社會勞動保障的力度,在促進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更加適應"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同時,雙向選擇,更加靈活,對人才本身不局限在一個地方發揮自己的能力,人才成長更快,更能體現自身價值,薪金回報更高更有保證。人才租賃可以充分實現企業、人才、人才租賃公司等三方共贏。

對用人單位的優勢

人才租賃對用人單位來說,可增強企業競爭力。人才租賃的用人形式是適應我國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勢下而誕生的,它解決了計畫經濟條件下用人制度對各企事業單位發展的束縛,尋求人力資本最大化。
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支出:企業在核算租賃人才的總支出時,主要考慮職位效益、市場價格制定工資標準、自主調整固定工資與浮動工資的比例等,綜合核算單位支出成本比在編員工的支出大大降低。
人事管理便捷:企業不需要專門人員、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這些人員的人事工作由我公司負責完成。企業在使用這些人員時,只是做出相關管理規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務進行管理、考核。契約到期,與我公司的契約終止,是否續簽契約,主要在企業。企業可以在業務增加時增加人員,在業務減少是減少人員,用人方式十分機動靈活。
可避免人才流失: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由我公司調集管理,在契約期內,我公司對被聘用人員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約制度,這樣完全可以保證被聘用人員盡心盡力做好工作,企業不會擔心人才流失和"跳槽"。
可減少人事(勞動)糾紛: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指導下,企業和我公司簽訂用人協定,我公司與被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企業與被聘用人員是一種有償使用關係。這樣,企業就可避免與被聘用人員在人事(勞動)關係上的糾紛。

人力資源派遣的內容

1、 提供國家人事勞動政策、法規的宣傳、諮詢服務;
2、 提供代為招聘、引進所需人才服務,包括辦理大學畢業生的接收事宜;
3、 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負責管理人事行政關係、人事檔案事宜及相關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和整理;
4、 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和考評申報;
5、 辦理派出人員的錄用、退工、契約鑑證等事宜;
6、 為派出人員發放工資和福利,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7、 代為派出人員辦理社會統籌保險和商業醫療補充保險,並辦理賠付手續;
8、 按有關規定辦理派出人員的出國政審、申辦證照以及出具各種以檔案為依據的證明材料;
9、 協助辦理派出人員解聘、辭退後的推介和再就業事宜;
10、 承辦與人事管理相關的其它事宜。

人力資源派遣活動的特點

(一)從服務行業角度來看

人力資源派遣屬於服務行業,具有服務行業的通性特點:
1、無形性:人力資源派遣服務是一種行動,我們無法像感覺實物商品那樣來看到、感覺或觸摸到這種行動。
2、異質性:人力資源派遣服務由於是人表現出來的一系列行動,那么就沒有兩種服務會完全一致。不同的公司、同一家公司不同的員工、同一個員工不同的時間都會提供出不同的服務,而且同樣的服務在不同的服務對象眼中都有不同的感受。
3、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人力資源派遣服務不同於實物商品,先生產後銷售和消費,人力資源派遣服務生產的過程中也是客戶的消費過程,即使客戶和服務人員在過程中沒有接觸。我們在給服務對象提供入離職手續服務或社會保險管理的時候,或者客戶打電話向服務商電話諮詢的時候,都是生產與消費的“瞬間”同時發生。
4、易逝性:人力資源派遣服務不能被儲存、轉售或退回,“瞬間”發生後就需要重新來生產。我們無法想像客戶打電話諮詢了半個小時後覺的不滿意,然後將半個小時返還給服務提供商,從而重新使用或出售。

(二)從人力資源派遣活動的角度來看

通過對人力資源派遣活動的分析研究,人力資源派遣資深人士gavin zhong認為可以發現可派遣出去的人力資源活動具有以下特點:
1、基礎性:人力資源派遣所涉及的內容是傳統人力資源活動的基礎部分,即具有基礎性,這是人力資源派遣活動存在的必要理由。社會進入到21世紀,企業管理也變為主要是人力資源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隨即被提升到戰略層次,之前在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的人事管理工作也轉變為戰略管理的下層建築。對於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來講,為了更好扮演老闆戰略夥伴的角色,也必然要求他將這些基礎性工作外包給專業機構操作,以便自身騰出時間和精力進行戰略層次的思考。
2、重複性:人力資源派遣活動具有重複性,這不僅體現在派遣活動自身的具體內容中,更多表現在企業對人力資源派遣服務需求的重複性上。人力資源派遣活動的重複性,是人力資源派遣發展的可能理由,企業對人力資源派遣服務重複性需求,才使人力資源派遣獲得發展的足夠動力。
3、通用性:人力資源派遣的通用性,即人力資源派遣活動不是針對某一個企業,而是滿足於這一類服務需求,這是人力資源派遣的社會屬性。

人力資源派遣流程

一、業務洽談

1.與用工單位溝通,介紹本公司性質、人力資源派遣的特點、人力資源派遣能夠給企業帶來
的優勢等;
2.根據用工單位的用工崗位和具體狀況,到現場實地了解工作場所和勞動防護情況;
3.了解勞務人員的構成情況、勞務人員的月工資標準以及在用工單位享受的福利待遇等;
4.判斷此項業務是否可行。

二、擬定人力資源派遣契約

1.根據業務洽談的具體情況,將擬定好的派遣契約遞交至用工單位徵求意見;
2.及時反饋派遣契約的徵求意見,確定契約文本及簽訂日期。

三、簽訂人力資源派遣契約

1.雙方簽訂《人力資源派遣契約》;
2.可協助用工單位簽訂上崗契約。

四、需協助或代理事宜

1.根據用工單位實際需要,可代理招聘手續的辦理;
2.根據用工單位實際需要,可代理招聘廣告的文案及平面設計,並代辦媒體發布事宜;
3.代理招聘攤位的辦理事宜。

五、人員登記及培訓

1.勞務人員填寫一式兩份的員工登記表;
2.對於勞務人員根據用工單位及實際崗位的需要進行用工制度及崗位培訓。

六、要求勞務人員提供的資料

1.失業人員應提供:失業證、畢業證(初、高中畢業生需持技能培訓證)、身份證複印件;
2.應屆大中專畢業生應提供:報到證、就業審批表、戶口遷移證或身份證;
3.下崗人員應提供:職工調動審批表、委託管理檔案契約書、下崗證;

七、簽訂勞動契約

1.向用工人員解釋勞務用工單位、勞務人員之間的關係及相關情況並回答用工人員的問題;
2.宣講外派勞務人員規章制度;
3.填寫人力資源派遣單位員工登記表。

八、辦理錄用及調轉手續

根據各類人員的具體情況,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九、辦理各項保險手續

1.首次參保的人員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2.以前參保的人員需提供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介紹信;
3.對於未提供資料的員工,應出具一式兩份的通知單,通知本人。

十、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

十一、辦理退工手續

1.根據用工單位開具的通知單,由人力資源派遣公司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一式三聯),與員工面談後交與本人;
2.人力資源派遣公司憑解除勞動契約證明書、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介紹信辦理退工手續;
3.員工憑解除勞動契約證明書、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介紹信到合肥市勞動保障局失業管理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到戶口所在區勞動保障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證、領取失業救濟金。

人力資源派遣特別規定

《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於2008年9月18日頒布實施。第535號國務院令。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契約的,依照勞動契約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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