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2015年12月31日是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最後一天。

基本信息

基本含義

獨生子女證制度是我國實行計畫生育政策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國家對承諾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書面認可檔案(類似於《結婚證》),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向國家承諾不再生育子女,國家發給你一個證書,證明你向國家作出過承諾,國家出台相應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就作為一個享受該政策的一個重要憑據。該制度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頒布實施將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各省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具體規定存在差異。主要差異表現在《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格式全國沒有統一,申請表格,辦理機關或有不同,具體申請條件也不盡相同。獎勵項目、標準也各不相同。已知的辦理時的一次性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項目名稱全國基本統一。

申請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 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畫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 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為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憑自願原則也可申請領證,但在《獨生子女證》上要加蓋“不再享受條例規定優惠政策”章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5)未辦理《 生殖健康服務證》的,需補辦後再辦理此證。

辦理程式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複印件)。
(3)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獨生子女證》。
喪偶或離婚對象的領證程式
(1)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所在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明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離婚證明複印件)。
(3)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其他情況的領證程式
(1)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照“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式”辦理。
(2)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補辦程式

《獨生子女證》丟失後需要到原發證機關補辦。具體程式如下:先到單位或居委會開證明信,再攜帶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夫妻2寸合影4張到街道辦事處填表,最後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補辦。

申辦流程

1.居民填寫申請表
2.單位或居委初審
3.計生辦審核
4.區計生委審批
5.發證及獎勵

所需材料

原配夫妻: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結婚證明;
孩子準生證、出生證、放環證(附帶透環B超結果證明書)證件及複印件、親子合照(一家三口)二寸
2.離婚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
3.喪偶對象:符合條件一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喪偶的證明;
4.再婚對象:夫妻雙方和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證明,結婚證明。

更名時間

2002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實施,就此《獨生子女證》和《獨生子女光榮證》更名《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因為這樣叫更科學。既包括了獨生子女,又包括了他們的父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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