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證機關
集體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國有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檔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辦理程式
一、收費程式
由國土視窗開《收費通知單》→城建收費中心開現金解款單→銀行繳費→城建收費中心開繳費票據→國土視窗領取《土地使用證》
二、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1、土地登記費(蘇價涉155號、蘇價房134號):①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每宗地收10元;②企業、自收自支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過500m2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③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2500m2(含2500m2)經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過500m2以內加收2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④城鎮私房用於生產經營地土地使用面積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過100m2以內加收20元,最高不超過200元;⑤城鎮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積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過50m2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5元。
另外對於民房遺留問題,根據淮政發131號檔案:超法定面積135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務費(蘇價服131):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不交納此費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積向受讓方收取1.2元/m2;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向交易雙方收取2.4元/m2,雙方各承擔一半;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雙方收收取1元/m2,,雙方各承擔一半。
三、辦件類別
工作日隨到隨辦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式:
1、受理申請材料
2、審核材料
3、校準登記
4、頒發證書
五、《國有土地使用證》所需材料:
商品房、房改房、拆遷返還房、經濟適用房申請分割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一)轉讓方應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後頒發的土地證應提供由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地籍事務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積分攤計算表1份);
2、土地出讓契約複印件1份;
3、工商營業執照或行政、事業代碼複印件1份;
4、總產權複印件1份;
5、土籍調查表複印件1份,《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到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提取);
6、《土地登記卡》(到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提取);
7、產權測量報告;
8、申請書1份;
9、法人身份證明、委託書各1份,法人、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
10、分割情況說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總表1份。(第1次分割)
12、本次分攤情況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變更登記明細表及共用宗使用權登記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匯總表。(以上表格先報1份,審核無誤後再出3份並加蓋單位公章。按棟號、單元、樓層、序號順序填寫;共有人占格分別填寫,並註明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積按產權證上比列分攤,並分別填寫;序號或分宗號按戶數編號;房屋產權證號填丘地號;表格用電腦製作並列印)。(上述材料中心的複印件上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二)受讓方應提供的材料:
1、受讓方為個人的應提交:申請書1份(轉讓方、受讓方共同申請並蓋章、身份證複印件1份、房屋產權證複印件1份、委託書1份;)
2、受讓方為單位的應提交:申請書1份(轉讓、受讓方共同申請並蓋章;法人身份證明、委託書各1份及法人受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產權證複印件1份,工商營業執照或行政、事業代碼複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變更登記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註銷登記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註銷登記所需資料包括:
(一)出具書面申請和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三)申請人為單位應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證書;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權利終止的有效檔案
中國人一生可能要辦的證件
家庭婚姻類 | 準生證| 初婚初育證| 婚檢證| 妊娠診斷證| 出生證| 計畫生育證|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證| 獨生子女證| 預防接種證| 健康證| 結婚證| 涉外婚姻證明| 新婚培訓證| 婚育培訓合格證| 計畫生育保健服務證| 節育證(上環證)| 離婚證| 單身證明| 領養證| 未婚證| 生存證明| 火化證| 安葬證| 死亡證| 養老保險證 |
學習工作類 | 學生證| 畢業證| 學位證| 報到證| 在讀證明| 貸款證明| 借書證| 英語四六級證| 上崗證| 職業資格證| 工作證| 從業資格證| 執業資格證| 教師資格證| 社保證| 下崗證| 失業證| 離職證明| 駕駛證 |
身份類 | 戶口本| 身份證| 三僑生證明| 軍人證| 團員證| 黨員證| 公務員證|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老人證| 殘疾證| 無犯罪證明| 離休證| 退休證 |
遷徙旅行類 | 護照| 邊境證| 港澳通行證| 出境證件| 居住證| 暫住證| 特區邊防證| 外出務工證 |
經營財產類 | 房產證| 土地證| 房屋他項權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證| 契稅證| 行駛證| 養路費證| 營運證| 營業執照| 經營許可證| 稅務登記證| 衛生許可證| 消防許可證| 收入證明| 貧困證明 |
其他 | 寵物證| 獻血證| 游泳證 |